境内法人股股忽然共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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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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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有关共同出资法人股的效力
作者:许斌龙 律师  时间:日
& & & & & &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协议有关共同出资法人股的效力关键词:口头协议,共同出资,法人股问题提出:共同出资购买公司法人股,且达成口头协议,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案件名称:柯某、吴某诉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①法院观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购买法人股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案情简介原告:柯某&原告:吴某&被告:齐某原告柯某、吴某和被告齐某三人原系同事。1992年三人各按三分之一比例共同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1,000股“原&八股份”法人股。事后数年,三人每年按被告领取的红利总数平均分享。2002年由于被告与他人的矛盾,不再分红利给原告。&2007年4月,“原人股份”法人股上市,上海人有限公司将所有法人股&抛售,其中也包括以被告名义购买的1,000股(现已经过数年,增配股已达&5,060&股)0两名原告得知后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按出资的比例分享,但被告拒绝。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两名原告支付卖售5,060股“原人股份”的价&款人民币44,578.60元中属原告所有的29,719.07元;被告支付两名原告自&2002年至2005年期间5,060股“原人股份”的红利1,669丨80元中属原告所&有的1,113.&20元。各方观点原告柯某、吴某观点: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且巳实际出资购买了&该法人股,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原告数次领取相应的股份分红,可以&证实双方实际拥有股份的份额,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股票抛售款。被告齐某观点:“原4股份”法人股,是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存在转让和&变更的事实,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原人股份”&法人股股票的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系争的5,060股“原X股份”虽以被告名义购买,但从购&买时总的出资金额及两名原告的出资金额,以及以后配股出资金额的比例看,&两名原告与被告各拥有三分之一份额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的相关主张,亦&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返还原告购买股票款项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点评本案又是涉及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成立并生效的合同的问题。合同成立&的要件虽然在学术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一般认为需要满足几个要件,即合同&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的订立经历了要约和承诺的阶段,合同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关于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点,《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无论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合同的成立都应当具备上述要件。本案中,合同的主体是共同出资购买法人股的原告柯某、吴某和被告齐&某,原被告间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否存在口头协议,双方对于共&同出资购买法人股一事的合意表现在原告支付购买款、三人每年平均分红的&过程中,因此本案中双方关于转让股权的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同样需要满足要件,一般认为包括: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其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其他要件才能生效,主要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某种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本案中,三位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均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们巳经看到几个案例,当事人间虽达成的是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协议,&但均因证据上的优势而胜诉。虽然笔者一直建议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来签订&合同,但不能否认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口头协议和其他形式协议的情况存在,&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在这里我们谈一谈如何在不利情况下保存、收&集、提交证据的实务问题。首先,对与合同相关的履行凭证、财务凭证的收集和保存。既然巳经没&有书面协议,那么合同是否巳经实际履行的证据就尤其重要了。在实践中,&当事人务必要保留发票、收据、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财务凭证。当然,不&同性质的合同中还应当注意保留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相关的凭证,比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单、提货单、入库清单、仓储明细等。这些证据将直接证明合&同巳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及相关的履行情况,在诉讼或仲裁中有重要意义。其次,及时通过补救行动弥补巳有证据的不足。一旦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或其他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就应当采取行动收集证据,通过以救&济为目的往来信函、电子证据等来固定事实。由于这个阶段往往案件尚未涉&诉,当事人之间关系尚未破裂,一些当事人并不会彻底否认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笔录、谈话录音、来往协商函件等来确定合同&巳经成立并且巳经开始履行的事实。再次,在证明确有合同关系存在时,要注意交代合同背景、合同目的与&实际履行行为中的关系,说明其符合情理和逻辑关系,以形成有证据优势的&证据链,使法官在自由心证时更有理由相信合同关系的存在。最后,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要做好保全工作,防止所收集的证据被&篡改、替换或毁损等。
许斌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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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法人股纠纷牵出一段尘封已久的往事
  同一单位的15名职工同时来到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尘封多年的权利。由于历史原因,事情的真相一时难以调查清楚,曾一度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但最终通过立案庭、民二庭以及执行庭的共同努力下,以调解的方式,确认了15名职工的股权,维护了这15名员工的权利。
  1993年,姚先生等15名职工所在的箱包厂在上海某百货公司租借柜台,经营箱包业务。一段时间后,百货公司准备申请上市,要求设置柜台的单位购买其法人股。箱包厂考虑到与百货公司的关系,于是响应了提议,准备购买。但由于箱包厂自身资金不足等原因,厂里将这一任务摊派给了姚先生等15名职工。本着完成指标、为单位分忧的考虑,姚先生向家人集资购买了240股,其余14人也认购了一定数量。由于个人不能持有法人股,虽然大家出资购买了股票,但股票还是登记在了箱包厂的名下。嗣后,大家每年按持有股票的数量获得红利。
  时间一晃,已过去10年了。姚先生等15名员工已经对此事淡忘了, 2008年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他们购买的法人股可以流通上市了,这是一个出乎大家意料的好消息。但随即也产生了一个问题,股票还登记在箱包厂名下,他们如何交易股票实现权利呢?由于箱包厂连年亏损,没有年检,已被工商局吊销执照,因此不能以箱包厂的名义办理交易手续。对于此刻的姚先生他们来说,确认股票的实际所有人是他们而不是箱包厂是唯一的办法。但如何确认呢?大家都没了头绪。
  在经过多方努力仍无法实现权益的情况下,姚先生等15人想到了法院。日,姚先生等15人来到虹口区法院,他们中的很多人是第一次来到法院打官司。立案庭考虑到案件人数众多,涉及民生又时隔多年,不仅在立案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还与民二庭联系,进行诉前调解等工作,为案件后来的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
  案件审理中,法官认为此案审理最大难点便是缺乏证据。毕竟已经时隔多年,光靠个人的能力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为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官多次联系箱包厂的上级及托管单位,最终托管单位和上级公司提供了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箱包厂财务部门向职工开具的“暂支单”以及2005年、 2006年相关职工领取红利的签收表等原始证据材料。在充分证据面前,法官确认了姚先生等人的权利,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为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与执行部门联系,得到执行庭积极配合,快速落实了执行款项,在各业务庭的通力配合下,该案圆满解决。
来源:虹口法院 作者:何璐依查看: 552|回复: 11
法人股转让股权如何合理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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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A公司,与另一家北京的房地产开发公司B公司,共同于2010年在四川成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我A公司出资3060万元,占股51%,B公司转股49%,A、B公司协议约定,双方按出资比例以借款的方式投入建设资金,截止到目前,A公司借款本金已达到35000万元,计提利息5000万元(年),未计提利息7000万元(年),本利合计47000万元,C公司目前取得两块土地使用权,土地成本46700万元 ,开发成本合计60000万元,未完成七通一平。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A公司对C公司的借款利息在2013年-2014年双方财务账上都未确认。由于A、B两公司资金有限,继续开发C公司资金不够,双方均有意部分退出或者全部退出,已接洽潜在接盘公司D公司,D公司愿意以100000万元接盘,目前商谈的方式有两个,一个是C公司以现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新成立项目公司,D公司收购项目公司80%的股权,C公司占股20%,如果以这种方式进行,C公司必然要产生较大的土增税;另一种方式,是A、B 公司转让部分所有持有C公司的股份给D公司,D公司最终占C公司股份80%,如果以这种方式进行,我公司转股收益将会很大,原始投资才3060万元,所得税较大。
& && &我个人认为:我A公司从C公司收回投资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利息收入、转股收益、利润分红,是否可以将我A公司的对C公司的借款债权转为股权,加大C公司的注册资金,之后转让所持有C公司的股份给D公司,转股收益会变小,所得税变少,不知道这种方法是否可行?税负是否会降低呢?或者各位有什么更好的税务筹划呢?
区分100000万元接盘的含义,我理解10亿不是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应以10亿减去欠A、B的负债,因此,债转股没有意义。A、B是否要向C收取利息,取决于A、B的资金来源,如果是以支付利息取得的资金,则A、B对外支付的相关利息不可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方式最佳
是否考虑D公司直接增资稀释A\B股权呢,10亿资金注入,2.4亿计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为3亿,那么D占80%,剩余7.6亿计入资本公积
区分100000万元接盘的含义,我理解10亿不是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应以10亿减去欠A、B的负债,因此,债 ...
A、B公司是要向C收取利息的,借给C公司的资金均为A、B自有资金,我的想法是债转股,这样A、B公司的应收利息变为股权,先后转让,变相的收回利息收入,而且还有转股收益,否则,C公司是无法支付A、B公司利息的,因为它没有资金
是否考虑D公司直接增资稀释A\B股权呢,10亿资金注入,2.4亿计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变为3亿,那么D占80%,剩 ...
这也是一种办法,C公司收到增资的资金,可以归还利息,可是这样的话,A、B公司除了利息收入,没有其他收益了吧 ?只有待项目盈利,分配股利?
这也是一种办法,C公司收到增资的资金,可以归还利息,可是这样的话,A、B公司除了利息收入,没有其他收 ...
这也是一种办法,C公司收到增资的资金,可以归还利息,可是这样的话,A、B公司除了利息收入,没有其他收 ...
债转股的比较可行,首先本金和利息转为股权,提高了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缩小了出售价和计税基础的差额,降低了转让环节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也规避的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此外,也规避了收入利息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若子公司账面有未分配利润,可先分后转。另外双方是否可考虑股权收购的方式操作。
1、借款直接收回得了,不用转股,可以考虑利息转股。
2、股权转让的话,对应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部分是要交所得税的,
可以先分利润再转股,但股东B若是个人会导致他要交20%的分红所得因此会反对。
并且盈余公积没办法分。
这个可以考虑使用减资退股的方式,减资的话相当于部分清算,对应留存收益不用缴所得税。
方式可以是(1)A从C公司中减资,之后D增资进入-资金周转得过来。
& && && && && && &(2)D增资进入,然后A从C公司中减资-资金周转不过来,因为D增资之后A在C中的留存收益份额减少了,所以会导致A会比方案一多点点所得税。
债转股的比较可行,首先本金和利息转为股权,提高了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缩小了出售价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
C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没有收入,未分配利润一直为负,A公司计提的利息还是要交流转税的吧
债转股的比较可行,首先本金和利息转为股权,提高了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缩小了出售价和计税基础的差额, ...
C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没有收入,未分配利润一直为负,A公司计提的利息还是要交流转税的吧
C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没有收入,未分配利润一直为负,A公司计提的利息还是要交流转税的吧
要看合同中关于利息的付款条款是如何签订的。利息支付的条件一旦达成,那么利息就要在达成的时点缴纳营业税,公司未盈利不能作为无纳税义务产生的理由。
排除法,直接转让项目设计到土地增值税的,都要规避掉,现金流出太大,老板抛项目就是没现金了.
成立项目公司会涉及到项目投入评估,不行
债转股,一个限制是目前亏损到不到5年,还有一个限制是关联方的借款和其权益2:1的比例扣除。需要数据做核算才能清楚。以上都涉及到最终项目盈利的税负,间接决定对方接盘的价格。
建议最好还是把几个方案的利弊和税负影响都做出比较的表格,给上面选择,毕竟你不是老板,只有建议权,老板肯定更明白自己的意图,未必会选择税负最小的方案,可能会更看重暂时现金流出不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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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股转让是否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前去工商登记,需带什么材料?
法人股转自然人,法人股转法人有什么不同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对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工商局没规定转受双方要到场办理,登记手续可委托经办人办理。要求提交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股东会决议,新股东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新章程,公司变更登记表等。以当地工商局材料要求为准。 至于转给法人或自然人,除登记文件要求有点不一样,没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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