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红利转投 现金分红红的问题

送股转增股和现金分红——路漫漫其修远兮——东方财富网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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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转增股和现金分红
学一点最基础知识:现金分红和送转赠股都是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方式,至于为什么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会先择现金分红,什么情况下会选择送转赠股,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其一:是否有高分配的习惯,有些公司是习惯送股的,比如民生,万科;有些公司是习惯分红的,比如茅台,张裕,它们都有一个共性,年年都有高分配,很少有例外;其二:每股可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送5股或10股送现金5元的能力;每股资本公积金达到或超过1元,就具备了每10股转赠5股的能力;第三:是由行业性质决定的.比如:张裕,茅台这种公司,是轻资产型的公司,它们不需要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去扩大产能,而且产品是低成本,高毛利率,产品供不应求,好象茅台,它都是预先收钱后交货的,经营现金流充裕,手中有大量的闲置现金,选择用现金分红是很正常的,也是对股东最有利的.而万科,民生这种公司,它们虽然不是重资产型的公司,但是它们提供的产品是需要动用大量资金的,比如万科,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很大,手中持有的往往是土地而不是现金;而银行类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与它的借贷规模密切相关,把现金尽可能多的留在手中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它们大多选择送转赠股的方式分红,这对股东也是最好的选择.第四:是由企业发展的阶段决定的.还是用张裕和茅台来举例说明,它们由于产品生产周期,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的局限性,导致它们的产能不大可能跳跃式的增长,只能是稳定增长,这样一来,资金的流入要比流出多得多,手中的现金自然就充裕了,选择现金分红也就理所当然了.而万科,民生这种公司,它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成长性很高,它们需抓住机会来做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而之是需要很多钱的,经营中资金的流出要比流入多得多,手中缺钱,当然是用送转赠股的分红方式,把尽可能多的现金留在手中对股东是最好的了.一般高送转赠代表的是公司益利可观,行业发展前景看好,需要把赚来的钱继续投资到公司主业中去,从而选择用送转股而不是现金的方式分红,如果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亏损或没什幺利润,却坚持要送转赠股,个中意思就很明显了,是希望通过高转赠股题材来炒作股价而已,作为投资者是需要区别开来的. 按照以上标准,在中小板中选择合适的高送转股票3支,布局2010年市场。这个任务在未来两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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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商情报网 责任编辑:Liujianyong
《日报》记者通过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月4日,已有106家上市公司发布分红预案,其中有86家公司发布了现金分红预案,涉及分红金额约为36亿元,而永大集团分红最为慷慨。
数据显示,在86家公司发布的现金分红预案中,分红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6家,它们分别是永大集团、美大、史丹利、大富科技、百隆东方和金科股份,根据其发布的分红比例计算,上述6家公司涉及分红金额大约为1.5亿元、1亿元、1.43亿元、1.92亿元、1.65亿元和2.07亿元。
在已发布分红预案的公司中,高分红的公司有7家,其中,永大集团分红最慷慨,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其次,浙江美大、史丹利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且每10股转增10股;而大富科技、九强生物、迪瑞、艾比森公司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而且上述几家公司还发布了送转股份的公告。
另外,现金分红在每10股派发现金1元-4元之间的公司有59家,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低于1元的公司有20家。
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上市公司分红比较积极,“铁公鸡”公司越来越少,这说明现金分红新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现金分红,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业绩不错的上市公司都会采用现金分红,将利润的一部分以红利方式分配给股东,未来不会因股本增加而摊薄股东权益。“目前股东还是希望现金分红,这样可以刺激股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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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要正视现金分红存在的四大问题
  目前正在进行的2011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现金分红无疑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据统计,截至3月18日,沪深两市共有559家上市公司发布2011年年报,其中共有445家公司公布现金分红,占已发布年报公司的79.6%。
  在已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近八成公司推出分红方案,这是证监会分红新政带来的积极成果。自从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证监会就十分重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对于今年的监管工作,郭树清特别强调要“督促上市公司明确对股东的回报,切实加强对其红利分配决策过程和执况的监管,强化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公司的监管约束”。正是由于证监会的高度重视,在今年“两会”上,“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20年来首次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顺应监管要求,相继向投资者推出了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积极进行现金分红这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如果因此认为证监会的分红新政达到了预期目的,认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达到了提振市场信心的效果,那就未免言过其实了。实际上,今年不少上市公司的分红只是“面子工程”,是给郭树清主席一个“面子”。这种现金分红距离回报投资者、提振市场信心还相距甚远。其实在上市公司大面积分红的背后,还有四大问题是需要予以重视的。
  首先是“微积分”与不分红问题突出。虽然目前提出现金分红的公司不少,但却有近半数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其分红预案不超过10派1元,分红预案最低的仅为10派0.1元,这样的现金分红方案是对证监会分红新政的一种污辱。而在众多公司“微积分”的同时,还有超过20%的公司一毛不拔,这其中甚至包括一些业绩非常优秀的公司。证监会的分红新政对于这类公司只是“耳边风”。
  其次是股息率偏低,绝大多数公司的股息率不如一年期存款利率高,难言投资回报。根据网数据,截至3月19日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为380家(与Wind数据有所出入),其中股息率达到与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5%的只有14家。即便是在3%以上的也只有21家。因此,仅以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而论,投资者所得到的回报还不如银行存款利率高。
  其三红利税的征收让现金分红变成负收益。由于除息的缘故,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让投资者变成了“零收益”。10元一股的,每股分红0.2元,除息后股价变成了每股9.8元,投资者实际上变成了“无所得”。而更重要的是,还要征收10%的红利税,即0.2元的股息,还要扣税0.02元。这样10元的股票,每股分红0.2元后,股票市值变成了9.8元,投资者得到红利0.18元,交税0.02元。即投资者每股亏损0.02元。而且上市公司分红越多,投资者的损失就越大。因此,红利税的设置是非常荒唐的,应尽快予以取消。
  其四是公众投资者的回报率远低于原始股东。虽然这个问题不是短期可以解决的,但层务必对这个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促成这个问题早日解决。如目前已实施分红的,每股派现0.4元。但相对于公众股25.8元的发行价来说(去年已实施每10股派5元转增10股分配方案),回报率只有3.16%;但相对于原始股东1.39元的成本来说(去年与公众股同等分配),其回报率高达89.89%。现金分红带给公众投资者的收益远远低于公司原始股东。
皮海洲】 (责任编辑:郭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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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及时表现: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分红行为,推
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强化
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号)、吉林证监局《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制度专项工作方
案>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分红工作,完善现金分
红政策的通知》(吉证监发[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
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
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需制定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第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
识,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的利润分配
(二)公司当年盈利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该实施年度分红一次,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四)若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
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四条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权。
(二)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符合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除《公司章程》
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可持续发展。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第五条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一)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为正,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采用派发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遇有新的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
金支出的情况下,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经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
3,000万元人民币。
(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
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并且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
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八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
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十条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四条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五条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
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正在实施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否需要修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独立
董事认可并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第三章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兼顾“当期回报与长远回报”的分
红决策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分红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切实做好分红相关信息披露,
增强分红政策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真正做到把股东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第十九条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董
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若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
东大会上向股东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
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二十九条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一)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
时,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方能以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大会批准。
2、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确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
(三)公司应通过网站互动平台、座谈、电话、邮件等形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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