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拆迁补偿款买固定资产该怎样做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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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财政部“政府拆迁补偿会计处理”规定之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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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mqdp 于
09:43 编辑
我对财政部“政府拆迁补偿会计处理”规定之质疑
今天我回答了一位网友关于搬迁补偿会计准则解释3中对资产损失定义的不同理解,我也专文给予了回答,但是感觉不是很好,我在视野收集到了一个帖子,是中国财务官王俊写的()。
我感觉这个帖子的内容是对会计准则解释3,以一个生动例子方式进行的解读,解释的非常到位,但是我觉得财政部的这个规定会计处理非常麻烦,而且也不是符合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尤其是我看了这个帖子各位网友的讨论,更加深了我对财政部规定的不理解,下面我尝试对财政部对政府搬迁的处理吐吐槽,欢迎大家拍砖。
以下是该帖子内容的省略版本以及部分网友的讨论,详情请看上面的链接。
日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假如某国有独资公司因当地市政建设需要,对其拥有的土地及配电房设施进行拆除,并由财政拨款支付补偿费。该公司原来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原值为160万元,已经按照规定摊销60万元,摊余价值是100万元,政府对该公司的土地补偿金额为110万元。该公司入账的配电房及相关固定资产原值为120万元,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为70万元,政府对其补偿金额为60万元。该公司拆迁后异地建设配电房和相关固定资产,发生迁移费用10万元。
  公司转销土地使用权损失,按照无形资产报废处理。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00万元,“累计摊销”60万元,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60万元。同时,将该损失金额对应的补偿款转入递延收益,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递延收益”,金额100万元。  该公司同样也需要转销固定资产,借记“累计折旧”70万元,借记“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120万元。将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5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同时,将该损失金额对应的补偿款转入递延收益,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递延收益”,金额50万元。
  该公司支付迁移相关费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1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万元。同时将该迁移损失金额对应的补偿款转入递延收益,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递延收益”,金额10万元。
  企业取得的上述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的结余金额10万元,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金额10万元。专项应付款账户不再保留余额。
  该搬迁业务形成的递延收益应当如何处理?在案例中,政府财政拨付的搬迁补偿是为了弥补企业发生的处置资产损失,对应的资产已经灭失或者被清理,实际损耗已经发生,对应的补偿款属于与收益有关的补助,应当全数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金额160万元。
  假设上述案例中,政府财政拨入的搬迁补偿款为410万元,并且指定其中的240万元专项用于购买公司为了转产而必须引进的一种新型生产线,其他补偿情况不变。该公司于当年1月31日购进该条生产线,实际成本为360万元,其中的120万元用企业自有资金支付。生产线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企业当年1月31日购入生产线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金额360万元。同时将购买生产线对应的补偿款转入递延收益,借记“专项应付款”240万元,贷记“递延收益”240万元。此时,会计上将该部分搬迁补偿定位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自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按月),会计分录为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金额3万元。每月分摊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金额2万元。
该帖子五楼网友认为:1、“专项应付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在上例补偿款中使用不妥。2、“政府财政拨入的搬迁补偿款为410万元,并且指定其中的240万元专项用于购买公司为了转产而必须引进的一种新型生产线”,其中的240万元应直接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记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六楼网友认为:&专项应付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这是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专项应付款“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企业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与上述定义有矛盾。我们国家就这么回事,管他呢,只要有文件规定这么做就ok了。
十一楼网友认为:个人认为:在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同时反映160万元有必要嘛???
十三楼网友认为:当然有必要。这是两项不同的业务,一是处置非流动资产,另一项是政府补助。如果都不放映就显示不出整个业务过程。我是觉得按政府补助准则,可不通过专项应付款,直接走递延收益,在这儿有重复之嫌。
十七楼网友认为:由于是政府主导拆迁就要将差额确认资本公积,是何道理?如果组织拆迁的是政府下属的公司,是否就不一样了呢?
十八楼网友认为:照这个道理,政府拆迁,资产清理就该全额确认损失,给的补偿反倒成了政府补助,这个逻辑不通嘛,割裂一项交易根本没有道理,而且,不能由于交易对手是政府就抹煞资产处置的交易实质。
笔者借用上面的案例,以及各网友的讨论,谈谈对会计准则解释3中关于政府拆迁补偿会计处理的:
首先我们正名一下,什么是政府补助,为什么要给补助,目的是什么?
这需要看权威资料的说明,比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的如下内容:
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疡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政府来弥补。又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按照解释3的规定,即“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首先,我理解转入资本公积那部分就是政府的投资补助,因为转入递延收益的部分是给予企业搬迁损失的补偿(算不算政府补助,正式本文的写作目的,下文会详细论述),那么大于企业搬迁实际损失的部分,应该符合政府投资补助的概念,否则无法自圆其说了,如果政府给予企业一笔钱,如果不是政府投资补助,不是政府投资,不是政府符合商业实质的政府采购行为,那就应该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范畴了,因为这部分解释3才说,确认企业的资本公积。
按照准则讲解的内容,政府补助应该是对企业损失的补偿,上面的案例,该公司搬迁,损失了什么呢?
土地账面价值100万,假设公允价值是110万,那么政府给的110万,就不是对企业损失的补偿,不符合上面讲解的政府补助的目的。同样,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万,假设公允价值60万,那么政府给予的60万,也不应该算是政府补助,因为本来这个资产就值60万,政府无偿补助了什么呢?按照前面的政府补助的目的和特点,显然不属于政府补助。
我觉得企业搬迁,政府支付的货币超过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了,而且政府还明确说超过的部分不是投资补助,就是为了鼓励企业搬迁改造给予的补贴,这才是政府补助准则说的政府补助,而动迁补偿的处理原则,也应该按照这个思路分析。显然,按照这个思路分析,很多搬迁不适合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
上面的例子,企业搬迁的费用发生10万,假设政府是一分补偿也没给。
因此我建议这个案例中的企业动迁,就按照正常的销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也就是说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关于处置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那么上面的案例,建议会计处理如下:
公司收到政府给予的动迁款,其实应该是政府按照公允价值购买企业的资产和搬迁费用,以及其他补偿,借记银行存款170万元,贷记专项应付款170万元。(其实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更能反映企业先收到的政府支付的货币,但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的资产还没有清理或者处置完毕,不能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公司转销土地使用权损失,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处置无形资产规定,借记专项应付款110万,“累计摊销”60万元,贷记“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16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0万元。
该公司同样也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累计折旧”70万元,借记“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120万元。 借记”专项应付款”60万元,贷记“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10万元。
该公司支付迁移相关费用时,借记“营业外支出”1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万元。
也就是说政府给予170万元,我假设是按照企业固定和无形资产之公允价值170万元补偿的,对搬迁费用10万元,政府未给予,因此企业应该在这次搬迁补偿中确认1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以及按照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确认的营业外收入20万元,不确认资本公积。
这和上面我引用的案例按照政府补助处理不同的是,没有分别确认营业外支出和收入,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也不一样,我的方法增加了利润总额10万元,这就是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出售的结果,上面引用的案例对利润总额无影响,但是确认了10万元的资本公积。
如果政府给予180万元,也就是说给了企业固定和无形资产之公允价值170万元,而对搬迁费用10万元也给予了补偿,那么企业应该在这次搬迁补偿中确认10万元的营业外支出,以及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出售的营业外收入20万元和动迁费补偿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
如果政府给予190万元,也就是说不但给了企业固定和无形资产之公允价值170万元,也给了搬迁费用10万元的公允补偿,另外多给的10万,那这多给的才是投资补助性质的政府资金,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政府另外还给予240万元专项用于购买公司为了转产而必须引进的一种新型生产线,这才是真正的政府补助,应该按照我上面引用的例子进行处理。
由于时间仓促,我上面引用的例子,没有说被拆迁的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多少,因此我也没有来得及仔细思考,就当做给予的170万元是资产的公允价值了,其实,资产公允价值是160万元,更合理一些,剩下10万元,就是搬迁费用的补偿。这样,我会计处理就少确认固定和无形资产转让损益10万(不是20万了),对利润的影响还是10万元,搬迁费用10万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后对利润无影响。那么还是没有能够确认资本公积,因为这里还是假设政府没有给与投资补助。
财政部的规定是繁琐哲学吗?基于什么会计理论?按照跟帖18楼网友说的:“照这个道理,政府拆迁,资产清理就该全额确认损失,给的补偿反倒成了政府补助,这个逻辑不通嘛,割裂一项交易根本没有道理,而且,不能由于交易对手是政府就抹煞资产处置的交易实质”。
其实这不仅仅是繁琐哲学——割裂交易实质,这对企业利润总额还有影响呢?
我觉得对企业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一般都是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应该从搬迁收入中分离出来,如果搬迁收入足够可以分离出按照评估价值确认的被搬迁企业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公允价值,那企业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关于处置的办法处理,并确认当期损益。对于属于政府投资补助性质的搬迁补偿,确认资本公积。
匆忙写了这个帖子,很多问题没有从会计理论上仔细思考,对案例也没有仔细核对在细节上是否有错漏,希望各位网友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是不是财政部在解释3中对搬迁补偿之规定,还有什么深意,我没有理解透,或者说我的理解完全就是错误的。我的理解错误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财政部的规定错误的地方几乎没有,或者说正确率是99.9999999%,而且错误的部分被我发现的概率更低,因此我的理解一定有不到位的地方,明天有时间我再琢磨琢磨吧,就当锻炼自己的思考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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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谈得很到位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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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学习了。
学习中。谢谢分享。
一笑而过最好。&
学习中。谢谢分享。
希望给您点启发。&
对于楼主这个问题,我也反复研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国税总局第40号公告,对这个问题还是有点迷糊,首先,搬迁补偿更多的是对不动产的补偿,在中国,不动产有个共同的特点是不动产是处于增值的状态。
我认为,搬迁如果企业重置资产,企业可以将重置资产全部冲抵补偿。如果搬迁后企业不再重置资产,应当出售处理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4:45 编辑
& && &&&楼主应当对财政部“政府拆迁补偿会计处理”规定多看几遍才能有所理解。财政部是按二条线并行的核算方法(也称双分录处理)来处理该事项,再对收益性质判断基础上分成“总额法”确认或者“净额法”确定。
——楼主的会计观念明显没有达到《会计准则》的理念,因此不理解是正常的。应当多加学习。
财政部是按二条线并行的核算方法(也称双分录处理)来处理该事项,再对收益性质判断基础上分成“总额法”确认或者“净额法”确定
这句话我不理解 请海大师指教&&谢谢
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损失如何理解?是按账面价值确认损失还是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损失?
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但这样也存在问题吧。
如某公司被征收一块土地,账面价值500万,公允价值2000万,政府补助分别按、2500万考虑
账面价值500万,政府补助1000万,但公允价值为2000万,这项业务的实质是政府以1000万的价格收购了企业价值2000万的资产,企业实际损失了1000万,根本不存在收益和补助问题,也就不应该按政府补助准则处理。我认为按处置无形资产处理确认更合适,但如果这样做就要确认处置无形资产利得500万了。感觉有些矛盾。
我的理解跟楼主不同,我认为政府拨付的拆迁补偿款超过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政府补贴处理,未超过部分按照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不知大家怎么看?
看到此文,收益匪浅,有一问题想请教,如果企业(国企)租用的房屋发生动迁,政府给予补贴(用途为动迁费用和保持职工稳定),是否应该确认为资本公积呢
看到此文,收益匪浅,有一问题想请教,如果企业(国企)租用的房屋发生动迁,政府给予补贴(用途为动迁费用和保持职工稳定),是否应该确认为资本公积呢
这个问题高手帮忙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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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的拆迁赔偿款应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问:我公司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因市政建设拆迁需要,我公司需要将部分资产拆迁,目前我公司已与相关部门达成拆迁赔付补偿协议,请问专家,我公司收到的该拆迁赔偿款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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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
证券从业资格  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发出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则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因此搬迁补偿款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在于有关搬迁补偿款项是否为政府拨给,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对于拆迁补偿金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
  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②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内资企业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的批文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2)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
  3、企业搬迁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的差异从上述规定看,收到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
  ①财务上对于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搬迁补偿费结余数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影响被搬迁企业的损益,但税务上规定此类结余数应当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通过减少可税前列支的折旧的形式计入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在重置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就会在以后年度内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应当在将搬迁补偿款结余转入资本公积时,按照结余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出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年度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
  ②财务上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③财务上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税务上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④财务上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该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关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关于该差异未来转回期间(一般为3年)内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这一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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