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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分公司不允许差额纳税的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国税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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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信箱[
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关于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分公司不允许差额纳税的问题
尊敬的国税局领导:
您好!我司是一家中外合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分公司,总公司实收资本约9亿元,注册地在大连。分公司在2014年8月与承租方签订了一份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分公司将在11月收取承租人的第一笔租金。按照2013年国税总局颁布的财税(号文附件2、一、1、(1)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按照该文件的规定,这笔业务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
但是2014年9月,分公司接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对于融资租赁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和融资租赁企业的分公司,将暂停执行财税(号文件。因此总公司可以差额纳税,但分公司将不能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按照该通知执行,分公司已签的这份融资租赁合同,将产生巨大的亏损。
为了避免亏损发生,分公司计划与承租人、总公司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即将该合同的所有债权、债务和应尽义务等全部转到满足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总公司,以便在总公司享受差额纳税的优惠政策。
对此,我想请问国税局领导:上述签订三方协议的操作方式,是否违背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该协议签订后,协议所指租赁项目能否享受差额纳税优惠政策?
期待您的回复。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来信人:您好。
来信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并经请示总局确认,对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的,暂停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第一条第(四)款有关规定,并补缴以往税款。
贵企业的总公司能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中相关规定,由合同执行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答复。
其他未尽事宜或问题,请洽贵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巴南区国家税务局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人:刘晓波 ,徐好好 。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关于公司未在两年期限内缴纳认缴出资额及连续两年未年检问题的备忘录
关于公司未在两年期限内缴纳认缴出资额及连续两年未年检问题的备忘录
一、具体问题
A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已经缴纳1000万元,剩余2000万元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两年内交足。涉及的问题是,如何以第三方的立场,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解决有关问题。
B公司连续两年未依法进行年度检验。涉及的问题是,如何以第三方的立场,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解决有关问题。
二、未在两年内交足认缴出资额问题的解决方案
(1)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股东履行缴纳出资额的义务,并赔偿损失。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2)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方法
(1)责令限期改正
公司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向公司登记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股东仍未交付或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处罚。
公司登记机关可并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连续两年未进行年度检验问题的解决方案
1、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公司或已按照缴纳出资额的股东,可向公司登记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公司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3、吊销营业执照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司在60内仍未接受年检的,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附: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与未在两年内交足注册资本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1、本意见所称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但根据出资款的来源、抽逃的时间等足以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意图的视为虚假出资。
12、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瑕疵出资,并举出对瑕疵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或有关线索的,应由该股东对不存在瑕疵出资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出资或补充出资后,未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由该股东对出资或补充出资是否到位承担举证责任。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补充出资时未经评估作价的,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并申请评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该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符的除外。
13、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出资,并赔偿损失。
公司怠于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14、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该责任不因其他发起人转让股权而免除。
15、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不能清偿”是指对公司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可以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
17、瑕疵出资股东可以补充出资。但在公司债权人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中,股东向公司补充出资的,不产生对抗该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与连续两年未进行年度检验问题相关的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
第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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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器材销售的,独立核算,从总公司进货,月底怎样计算增值税?怎样向总公司申请进项税额款,怎么计算?增值税是什么时间进行认证的?
1.月底怎样计算增值税?
本月增值税=本月的销项发票的税额-本月入账了的进项发票的税额。
2.不用向总公司申请进项税额款。
3.增值税进项发票随时都可到税务局办税大厅或税务局网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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