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 房产税税,有规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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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关部门出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新规定
日20:33  
  记者今天(6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近日广州省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共有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使用税时间以及免征土地使用税等有关政策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新政策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执行。
  根据规定,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招、投、拍等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无论该土地是用于经营或自用,或者闲置,均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目前广州市对此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是,该房产用于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按百分之一点二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按百分之十二征。
  据悉,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编辑: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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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典答疑问题(新制度)(一)问题: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多长?我在书上没找到呢,谢谢! 【教师442回答】回复: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二)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都是记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教师384回答】回复:是的,会计上都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当期的,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三)问题:在教材244页,规定: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这里的纳税人应该是等于纳税义务人。我的问题是:1.下面又提到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那么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我的理解是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2.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有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这里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我的理解是代管人或使用人为代扣代交义务人。3.还有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这里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我的解理是代管人或使用人为代扣代交义务人。4.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A承租B的房产,已经预交1年的租金,但是B在收到预交的租金后,离开房产所有地。那么根据税法的规定A有义务交纳房产税,A所交的房产税应该可以向B追偿,并且其计税依据应该是租金吧?5.无租使用房产,教材规定:“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这里的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如果是代扣代交义务人,难道这是说使用人交纳了房产税后,其可以向房产提供者追偿?如果是那样的话,本来A是房产税的免税单位,由于向A提供了免租使用的房产,A因此交纳了房产税,A向免税单位追偿房产税,那么免税单位就成了纳税义务人了。【教师446回答】回复:1.下面又提到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那么承典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我的理解是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答:是的,您的理解正确。2.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有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这里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我的理解是代管人或使用人为代扣代交义务人。答:是的,您的理解正确。3.还有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这里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我的解理是代管人或使用人为代扣代交义务人。答:您的理解有误,这里代管人或使用人应该是纳税人,因为其是房屋的真正受益者。4.假设有这样一种情况:A承租B的房产,已经预交1年的租金,但是B在收到预交的租金后,离开房产所有地。那么根据税法的规定A有义务交纳房产税,A所交的房产税应该可以向B追偿,并且其计税依据应该是租金吧?答:是的,您的理解正确。5.无租使用房产,教材规定:“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这里的使用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扣代交义务人?如果是代扣代交义务人,难道这是说使用人交纳了房产税后,其可以向房产提供者追偿?如果是那样的话,本来A是房产税的免税单位,由于向A提供了免租使用的房产,A因此交纳了房产税,A向免税单位追偿房产税,那么免税单位就成了纳税义务人了。答:您的理解有误,若纳税单位和个人无阻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这里,使用人就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因为使用人是房产的受益者,同时使用人是无租使用,因此,由其纳税是应该的。(四)问题:个人住房出租需要缴土地使用税吗?【教师143回答】回复:财税[2008]24号文件,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  (一)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五)问题:个人将自用住房出租给某公司经营用,但约定不收取租金,请问此行为是否要交房产税?若要交由谁交且计税依据是从价还是从租计征?【教师159回答】回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款规定: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缴纳房产税。又根据第七款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因此,个人将自用住房无偿提供给公司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应由公司缴纳房产税。二、经典每日一练(新制度)(一)下列各项中,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A.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B.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用地C.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D.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选项A、B、C均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符合题目要求;而选项D也是免税项目,但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免税项目,不符合题目要求。(二)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A.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国有企业 B.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集体企业 C.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 D.在中国境外拥有房屋产权的外籍个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不是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所以也不是我国的纳税人。(三)下列各项中,应当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的有( )。A.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B.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搬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C.需要经常更换的附属设备零配件D.对原有房产进行改建,增加房产的部分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对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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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1.113.82:Execute time :0.03我公司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土地计入无形资产,每年土地和房产都分别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把土地按照价值并入房屋同样缴纳房产税,不知道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是否应该缴纳?急!!!
我公司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土地计入无形资产,每年土地和房产都分别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现在税务机关要求把土地按照价值并入房屋同样缴纳房产税,不知道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是否应该缴纳?急!!! 5
补充:税法规定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原值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土地是在“无形资产”科目中的啊
亲是的,税法11年里面明确规定的,无论会计如何分开记账都要合并计税的。
其他回答 (1)
这是必须的,税法和会计法都明确规定的。新准则也明确规定了,土地做为无形资产入账,如果该土地上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了,那么就将土地原值合并到构筑物上。还是没有理解新准则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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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批农贸市场免征3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发布时间: 04:35:14
发布人:三江农业--佳木斯农业
新闻来源:
&nbsp&nbsp&nbsp&nbsp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将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nbsp  每经记者&nbsp胡健&nbsp实习生&nbsp杨瑞&nbsp发自北京  昨日(12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十项政策措施,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会议确定,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6.05,0.06,1.00%)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尽快实现工商业电费同价。  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主任赵萍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目前峰谷电价的原则,目前所有的商业、企业都是在峰值时营业,所以他们的电价是很高的。“农产品价格上涨是推动整个价格上涨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农产品批发市场用水用电价格的下降能够减缓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压力。”  会议还指出,要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会议称,将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逐步取消西部地区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这一政策在部分省市即将施行。例如从日零时起,四川省所有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包括255个收费项目、213个收费站点都将一次性整体取消收费。  在解决流通环节不畅通导致的成本过高问题时,税收也能发挥关键作用。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措施之一,就是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3年起3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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