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到深圳社保局局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带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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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要办理社保卡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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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转退休的,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变更,在持卡就医时,仍将按照在职职工的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这样会参保人的权益就会损失。
日前,网友们对怎样办理社保卡变更手续热议颇大,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网友们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希望能解决你们的疑问,如有其它疑问,可拨打华律网热线,进行法律服务咨询。以下为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的5种情况。1、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2、残疾军人新参保;3、转换医疗保险险种;4、特殊病种审批;5、手册(卡)丢失的补领。在职转退休的,如果没有及时办理变更,在持卡就医时,仍将按照在职职工的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这样会参保人的权益就会损失。因此参保人要注意几点:一是领到卡后注意核实个人身份,如有不符要及时变更;二是如果发现因身份未及时变更又发生了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可办理医疗费用退费手续,在身份变更后,可以办理医疗费用补报手续。三是持卡就医后退休的,要持社保卡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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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变更未认证不能领取养老金
区社保中心详细解答如何办理养老资格认证
&&&&YMG记者 李鑫 通讯员 李国军 冯涛  随着莱山区离退休职工和享受遗属补助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全面开展,近日,咨询如何办理资格认证的市民越来越多,记者采访了莱山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退休老人住址变化须办理信息变更认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办理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莱山区社保中心将停发基本养老金。”莱山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莱山区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有3种情况:在莱山区办理退休并在莱山区居住的人员,包含享受遗属补助人员,每年4月到6月,莱山区社保中心将通过街道、社区开展集中认证;对于因居住地址变更或登记信息不全造成实际居住社区、街道与社保部门登记的社区、街道不一致,导致无法认证的,须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及退休证等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办理认证和个人信息变更;而对因行动不便或长期卧病在床确实无法到场的,可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以及离退休人员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代办。  莱山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举例,比如:张军老人是在莱山社保中心办理的退休手续,退休后居住在解甲庄街道西解村,此种情况,每年4到6月期间,莱山区社保中心会通过解甲庄街道或社区对张军老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确认,一般情况下,社区会通知张军老人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表上签字捺印。如果没有人通知张军,那可能就是张军退休时登记的信息不全或者居住地址发生了变化,造成了他实际居住的街道、社区和社保部门登记的街道、社区不符,导致无法纳入社区管理。出现这种情况,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及时到区社保中心更改个人信息并完成认证,否则,会影响养老金的正常领取。  异地居住须由异地社保机构传认证表  在莱山区办理退休在莱山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居住的人员,每年4月到6月,莱山区社保中心将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通过邮局邮寄给离退休职工,收到此表后,需要本人携带此表和身份证到居住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认证。居住地开通网上认证的,直接通过网络传回认证结果,没有开通网络认证的,经居住地社保机构认证盖章后,将认证表寄回莱山区社保中心完成认证。同时,对因居住地址变更或登记信息不全导致无法收到认证表的,须离退休人员及时将准确地址告知山区社保中心,莱山区社保中心将再次邮寄认证表。而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需每年向莱山区社保中心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比如:李东老人在莱山区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后,随子女在北京西城区居住。这种情况,莱山区社保中心会将认证表寄送给李东老人,收到认证表后,李东老人应携带认证表和身份证到北京西城区社保机构进行认证,由北京西城区社保机构通过网络传回认证结果。如果北京西城区社保机构没有开通网上认证,那么需要北京西城区社保机构在认证表上盖章,然后,由李东老人将认证表寄回莱山区社保中心完成认证。如果李东老人没有收到莱山区寄送的认证表,需要李东老人将北京的地址及时告知莱山区社保中心,莱山区社保中心会为李东老人补发认证表。  外地办理退休须到莱山区社保认证  在外地办理退休在莱山区居住的人员,正常情况下,这部分人员应该会收到退休地社保机构邮寄的认证表,需要离退休本人持身份证和认证表到莱山区社保中心完成认证。未收到认证表的,需本人联系退休地社保机构咨询相关问题。  比如:刘林老人在济南天桥区社保机构办理的退休,现在跟随子女在烟台莱山居住。这种情况,济南天桥区社保机构会给刘林老人寄送认证表,收到此表后,刘林老人携带身份证和认证表到莱山社保中心办理认证即可,莱山社保中心将通过网络直接将认证结果传回济南天桥区社保机构完成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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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办理一般流程是什么?
&&&社保网&&&
公司办理一般流程是什么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 20% 8%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1% ――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苏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苏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苏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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