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的全称是什么?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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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行业动态云南省泸西县农业银行的全称是什么?急啊!!!分全给了!!!_百度知道
云南省泸西县农业银行的全称是什么?急啊!!!分全给了!!!
!谢谢!!属于什么分行啊什么支行之类的!!给个准确的!!
提问者采纳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红河分行泸西县支行石龙分理处
提问者评价
谢谢!!!就是这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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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我都是泸西呢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泸西农业银行你要这个做什么,悲剧了,我帮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泸西县支行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
有没有什么分行之类的?这个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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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泸西县支行与何xx信用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泸民二初字第4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迎宾路。负责人杨增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xx,男,日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xx,男,日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xx,男,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诉被告何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由于被告何xx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向被告何x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诉称,日,被告何xx向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申领精粹版尊然白金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为2817,授信额度为100000元。截止日,被告何xx用该卡消费共欠透支本金99156.79元,透支利息14267.41元,合计元。被告何xx未按期还款,经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多次向被告何xx催要,被告何xx拖欠未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何xx赔还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金穗贷记卡本金99156.79元及日的利息14267.41元,合计元(日以后的利息和复利另行计算);二、由被告何xx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何xx未答辩。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系合法金融机构,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何xx向原告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被告何xx已认真阅读《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并在《章程》和《合约》上签字确认,合约对贷记卡应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滞纳金进行了约定;3.交易明细查询复印件三份及账户信息明细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何xx用该金穗贷记卡消费情况及欠款事实;4.催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何xx未按期还款,原告向被告何xx催收情况;5.被告何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何xx基本身份情况;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泸西县大瑞医院系被告何xx独资经营。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向本院提供的1—6号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日,被告何xx向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申领精粹版尊然白金金穗贷记卡,被告何xx已仔细阅读《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并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合约载明:持卡人使用该卡时,须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该账户发生透支,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服务费、滞纳金,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利息根据本合约的规定自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对被告何xx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向被告何xx发放了卡号为2817的精粹版尊然白金金穗贷记卡,授信额度为100000元。被告何xx持该卡消费共欠透支本金99156.79元、服务费900元、利息及滞纳金,被告何xx未按期还款。经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多次向被告何xx催要无果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与被告何xx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依约为被告何xx发放了金穗贷记卡,并提供了该信用卡的相关服务项目,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相关约定,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有权向被告何xx追索本金、服务费、利息及滞纳金。被告何xx作为持卡人,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被告何xx在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履行赔还借款本金、服务费,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的义务,被告何xx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中国农行泸西县支行要求被告何xx赔还金穗贷记卡本金、服务费、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xx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县支行金穗贷记卡(卡号2817)透支本金99156.79元、服务费900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570元,由被告何xx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牛桂英审 判 员  张建云代理审判员  杨向友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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