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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萍:张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纪委副书记、妇联主席
职务:张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纪委副书记、妇联主席
分工:负责妇联工作,分管土地规划、集镇管理、教育、文广新、体育,协管集镇建设等工作。联系竹园村。
简历:1972年11月出生,大学学历,1997年07月参加工作,2001年0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7.07&淮南联合大学经济贸易专业学习;
0.04任天长于洼乡政府办事员;
2.02任天长市于洼乡人大秘书;
4.06任天长市汊涧镇人大秘书;
5.11&任天长市汊涧镇党政办副主任;
6.02任天长市汊涧镇妇联主席;
6.03&&任天长市平安镇党委委员;
7.05&任天长市平安镇党委委员、宣传部长;
7.08&任天长市张铺镇党委委员、宣传部长(期间:7.07在安徽科技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4.12&任天长市张铺镇党委委员(宣传)、妇联主席;
6.03 任天长市张铺镇党委委员(宣传)、纪委副书记、妇联主席;
2016.03--至今 &&任天长市张铺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纪委副书记、妇联主席。
联系方式: &7654452
信息发布:申捷
信息审核: 陈晓慧
版权所有: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政府主办 天长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本站实名:天长市政府
技术支持:平安社区介绍_安徽滁州市天长市张铺镇平安社区资料简介
安徽滁州市天长市张铺镇平安社区
地名:平安社区隶属:行政代码:代码前6位:341181长途区号:0550
邮政编码:239000车牌号码:皖M行政级别:社区 平安社区相关网站:?????????????????
  张铺镇平安社区地处张铺镇北部,位于苏皖交界处,由原平安街道和平安村合并而成,属半丘陵地带,新旧205国道贯穿全村,平旧路、大平路横贯东西,交通便利,经济发达,民风淳朴,2008年底被列为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全社区4227人,1499户,其中农业人口3603人,非农业人口624人,耕地7684亩,辖16个村民小组和5条街道。村设党总支,下设综合、农业两个党支部,6个党小组,88名党员,其中流动党员6人。现有村两委干部7人,总支委员4人。
    一、农业:平安社区北部濒临大通水库,村农业用水主要通过扬岗一、二站从大通水库提水灌溉,一条长达三公里的引水渠道贯穿社区,多条支渠连通相邻村组,用水条件良好。
    二、工业:工业基础很好,有工业企业10多个,主要有船舶配件、米厂、服装、建材、玩具等,招商引资环境好。
    三、交通:社区交通优势明显,新旧205国道贯穿全社区,大平路连接大通镇,平旧路连接江苏旧铺镇。村村通水泥路覆盖村主要干道,村到组的砂石路基本完成。
    四、村级活动场所建设:村办公条件差,党员活动室面积小,制度不全,村办公室、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室和党员活动室合并使用。2007年底,乡镇合并后,借用原平安镇计生服务所做临时办公地点。2008年底,镇补贴4万元,村自筹资金10万元,将原村办公室重建设为三层办公楼,现已完工,计划在5月份投入使用,办公条件和制度建设将全部改善。
    五、新农村建设:村有规划点2个,现已完成修编,2008年起,通过村两委努力,已启动新农村建设,农户已逐步申请到规划点建房,同时规划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正在加强。
    六、村级资源:村级资源丰富,有集体林场一个,面积约30亩。原平安村部办公室闲置。
    七、其他:村级集体经济良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为每年5000元。村两委一班人工作扎实,村党组织具有一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号召力,各项工作多次受到党委政府的表彰。
还有5个地名与平安社区同名:
平安社区网友签到处↓ 元芳,你对平安社区怎么看? ---说两句吧!
3楼 网友60.168.31.124于 14:51:18发表:的确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希望我的家乡能发展的更好!
2楼 网友115.239.212.67于 11:05:12发表:平安还可以
1楼 网友115.239.212.203于 11:04:28发表:张铺有人在上面-,要不镇还不是在平安吗?-人叫陈继桃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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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铺镇行政区划:
注:数据来自网络,仅供参考。欢迎!杨炳友与天长市张铺镇虎山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杨炳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张铺镇虎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张铺镇虎山村。法定代表人:刘善和,该村主任。原告杨炳友与被告天长市张铺镇虎山村民委员会(简称虎山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芬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炳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虎山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炳友诉称:2013年,宿扬高速公路建设征用虎山村委会辖区土地,其中杨炳友的承包地“后大灯田”0.51亩被征用,补偿款19200元已发放至虎山村委会账户。因部分村民以土地清册中注明大灯田不作承包田为由,不同意向杨炳友发放该补偿款,故虎山村委会至今未将补偿款19200元发放给杨炳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杨炳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虎山村委会立即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19200元。杨炳友提供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证、虎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虎山村委会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杨炳友系天长市张铺镇虎山村万元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3年,宿扬高速公路建设征用虎山村委会辖区土地,其中杨炳友的承包地“后大灯田”0.51亩被征用,该田亩在杨炳友作为承包方虎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的天(2007)第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合同编号070的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书均有记载,并经丈量,实际田亩数为0.8亩,补偿款为19200元,该款现存于天长市张铺镇财政所虎山村资金核算专户。因部分村民以土地田亩表中注明大灯田不作承包田为由,不同意向杨炳友发放该补偿款,故虎山村委会至今未将补偿款19200元发放给杨炳友。另查明,经虎山村万元组村民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宿扬高速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为:谁承包的土地,征地款归谁所有。上述事实,有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虎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杨炳友所在的虎山村万元组召开村民会议,对宿扬高速征地补偿款形成“谁承包的土地,征地款归谁所有”的分配方案,虎山村委会应当按照该方案分配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杨炳友的承包地后大灯田被宿扬高速征用后,其补偿款19200元已发放至虎山村委会账户,虎山村委会应当将该款发放给杨炳友。虎山村委会提出因土地田亩表注明“后大灯田”不作承包田,部分村民不同意发放“后大灯田”补偿款,故其至今未向杨炳友发放补偿款的意见,本院认为,杨炳友持有的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明确记载“后大灯田”为其承包地,而虎山村委会未向法庭提供土地田亩表,不能证明存在其所称的“大灯田不作承包田”的记载内容,且即使存在与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同内容的记载,也不能对抗杨炳友持有的天长市农村耕地承包(租)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杨炳友要求虎山村委会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1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长市张铺镇虎山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炳友支付土地补偿款19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天长市张铺镇虎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戴慧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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