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价格表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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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新政策2015:甘肃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
  乡村医生养老新政策2015:甘肃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
  甘肃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新政策出台
  8月10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养老范围为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乡村医生。对于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通知》明确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离岗乡村医生。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通知》还明确了资金来源。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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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排行省水利厅网站;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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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网站;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5〕86号)
更新时间: 9:58:2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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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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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缴费比例。自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财政全额供款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财政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按财政供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筹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八条&从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第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十条&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第十一条&“老人”老办法。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第十二条&“新人”新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附件1)。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执行。
  第十三条&“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
  “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日起至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
  A: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M:本省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B: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特殊人群调节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P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P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待遇平衡原则,依据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测算形成,参保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实际缴费年限,即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到月(附件2)。
  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1月1日执行。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P计发月数。
  4.特殊人群调节金,体现改革前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的参保人员的差别待遇。
  特殊人群调节金=D×Mx×Ns&PNj×∏Ntn=2015(1+Rn-1)
  D: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特殊津贴补贴月标准;
  Mx:2014年9月参保人员领取的特殊津贴补贴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Ns:2014年9月前参保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并领取相应津贴补贴的累计年限;
  Nj: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Rn-1:统一公布的第n-1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Nt:参保人员退休年度,Nt≥年10月1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在艰苦边远地区、高海拔地区和特殊行业岗位工作,同时或先后领取不同特殊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的,分别按不同项目标准和对应累计年限计算后合并计发。
  5.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执行。
  第十四条&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十六条&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第五章 基本养老金调整
  第十七条&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八章 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章 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
  第二十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甘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二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依托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改革任务,全面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在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方面的要求,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建设科学规范、互联互通、标准统一、安全高效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保障,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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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陇ICP备号 技术支持: 地址:甘肃省玉门市(新城区)清泉路1号 邮编:735211邮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 根据你司《关于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情况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1号)的要求,我厅高度重视,及时对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 一、执行情况
&&&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三个文件下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几年来,我省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主要采取三项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及时制定出台了《甘肃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在遵循国家基本政策的前提下,对进出我省和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了细化。二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基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转移,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坚持&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重复参保的&先转后清&,对欠费的转移关系时履行告知义务,视同缴费年限统一按国家规定计算,延长缴费地按照待遇领取地确定原则确定。三是规范经办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办工作坚持规范运行、方便群众、按时准确操作的原则,经办人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按照三个&十五天&时限规定办理完成转移接续手续。通过这些举措,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对于规范有序,快捷高效地为城镇企业职工服务好,使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二、有关问题及意见建议
&&& (一)重复参保问题。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70号)中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为了便于操作,使职工个人利益不受损失,建议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合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当地最高缴费限额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清理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问题。由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不一致,影响了关系的顺畅转移。建议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各省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的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来计算。
&&& (三)成建制转移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部记账。&而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跨省转移既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又转移统筹基金,前后政策规定不一致。由于成建制转移对我省这样的经济欠发达省份养老保险资金预算影响很大,建议成建制转移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部分,统筹基金不转移,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问题,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 (四)资金转移问题。根据我省《关于&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发〔1998〕第60号)精神,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三年内职工养老保险费统一按20%的比例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这些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有的转入地要求这部分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期间按照8%的比例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才予以接收,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建议部里明确规定,对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并已经执行的涉及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应予相互认可,这样既尊重历史,又促进了转移工作的顺利开展。
&&& (五)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因各种原因未参保或中断缴纳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向前延缴补缴,使这部分人员在跨省流动时转移渠道畅通,养老保险关系衔接顺畅,职工利益不受损失。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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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十岁老人为何不能领取养老金&甘肃网友发帖质疑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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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22日电 &“我爷爷今年82岁,我奶奶76岁,当时由于年老体弱路途遥远没有办理身份证无法领取养老金,2012年才办理了身份证,可是他们两人前两年的养老金无法领取”,近期,有网友向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发帖,质疑养老保险发放问题。网友不解地问道:“七八十岁的人为甚不能享受?”
网友介绍说,他家本来在靖远县若笠乡是一个偏远的山区,自然条件艰苦,常年干旱,无法生存。他们于2007年承包六亩地迁移到靖远县刘川乡,全家迁移,但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仍然在若笠乡。
对此,靖远县委办公室昨日回应表示,网友所指的二位老人为若笠乡周杨村下宋社宋某某、包某某夫妇,其家已于2007年搬迁至靖远县刘川乡鹰嘴村居住,但其户籍仍在若笠乡周杨村。2011年7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若笠乡及时组织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宣传政策,动员群众积极参保。经乡村干部多次督促,宋某某、包某某夫妇一直没有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使得这一手续办理一直拖至2013年1月。日我乡养老办在收到宋某某、包某某夫妇提供的相关证件后及时办理了有关手续。若笠乡养老办按照县社保局对于补办人员政策的要求,从2013年2月开始对其二人发放养老金,2013年2月以前不再补发。若笠乡养老办已通知周杨村干部联系宋某某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证件来若笠乡养老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养金。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靖远县若笠乡是一个偏远的山区,自然条件艰苦,常年干旱,无法生存,我家于2007年承包六亩地迁移到靖远县刘川乡,全家迁移,但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仍然在若笠乡。我爷爷今年82岁,我奶奶76岁,当时由于年老体弱路途遥远没有办理身份证无法领取养老金,2012年才办理的身份证,可是他们两人前两年的养老金无法领取,乡政府干部说没有报上去无法领取,这可是国家政策,七八十岁的人为甚不能享受,请王书记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感激不尽。
答复意见:
人民网网友: 您好,留言已收悉。收到留言后,靖远县若笠乡高度重视,对于反映的问题,若笠乡组织乡纪委、养老办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上述反映的二位老人为若笠乡周杨村下宋社宋某某、包某某夫妇,其家已于2007年搬迁至靖远县刘川乡鹰嘴村居住,但其户籍仍在若笠乡周杨村。 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携带户口薄、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靖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申请表》、《靖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审批表》;由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上报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乡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对提出申请居民的资料审核通过后,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由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 2011年7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若笠乡及时组织乡村两级干部深入农户宣传政策,动员群众积极参保。经乡村干部多次督促,宋某某、包某某夫妇一直没有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使得这一手续办理一直拖至2013年1月。日我乡养老办在收到宋某某、包某某夫妇提供的相关证件后及时办理了有关手续。若笠乡养老办按照县社保局对于补办人员政策的要求,从2013年2月开始对其二人发放养老金,2013年2月以前不再补发。若笠乡养老办已通知周杨村干部联系宋某某及其家人提供有效证件来若笠乡养老办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养金。
中共靖远县委办公室
【网民留言】
去年以来很多省对“失独”群体陆续出台政策,提高了特扶金但甘肃没有任何动静。应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全国性的统一的“特扶”政策,尽快提高失独家庭特扶金。
答复意见:
网民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人口计生工作关心和支持。您留言关于给予失独家庭特扶金补助问题,我省于2005年由省政府出台《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发[2005]44号),规定“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资金由省财政负担。为了有效为这些家庭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全省已经救助失独家庭656户,省级财政投入资金200多万元。国家于2007年开始实施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称特扶政策),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每人每月发放110-135元的扶助金,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近两年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大多到了退休(退职)年龄,其养老问题的日益凸显使得失独家庭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个问题已经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即将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陕西省、北京市和重庆市等相继出台了有关优惠政策。我省对失独家庭养老问题十分重视,组织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统一要求,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出台失独家庭扶持政策,使这些家庭尽快解决养老等后顾之忧。
甘肃省人口委办公室
【网民留言】
问题一:我村小学从08年地震以来,还是老样子没有变化,已经鉴定甘肃成县唐山小学是危房。 该小学危房现今还在使用,老师学生还在上课学习。救救老师和孩子们!!! 问题二:我村的农村供电电网改造工程何时才能实现,我村实在是太落后了,人口近1000多人,邻乡都已经完成了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用电实在是不方便,急急急盼!!! 问题三:我村的村级公路硬化。已经期盼了三四年了,还在期D等待中? 
答复意见:
网友: 您好!2月28日,您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反映成县索池乡唐山村电网改造、道路硬化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5?12”地震后,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教育厅审定通过的《成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成县将地震前的267所学校调整为99所,由于灾后重建资金有限,只安排了计划保留的学校,成县索池乡唐山村唐山小学属撤并学校,因此没有列入重建。为了保证学生在安全校舍中上课,借用党员活动室使用。2012年以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并结合当地实际,成县保留了唐山小学。成县教育局已在2013年学校改造项目中列入40万元,计划在该校新建200平方米校舍,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校舍危房问题。 成县索池乡唐山村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已完成初步设计,计划新建10千伏线路1.1公里,改造10千伏线路0.36公里,改造0.4千伏线路5.8公里,新建、改造10千伏配电变压器2台,容量260千伏安,户表改造260户,估算投资110.12万元。该工程已列入陇南市农网改造“十二五”规划2013年计划,因农网改造工程由甘肃省发改委和甘肃省电力公司逐年下达投资,成县农村配电网改造工程点多面广,加之每年投资资金有限,原计划2013年实施的唐山村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由于投资不足未列项,进入“十二五”规划滚动调整计划项目库推迟一年,争取在2014年列项实施改造。 成县江武路至索池乡唐山村道路全长3.9公里,已列入省市通畅工程(水泥路)建设规划,成县将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力争早日建成,改善当地交通条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陇南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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