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大宗商品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价交易系统?

玖慕大宗商品交易系统正规吗_百度知道
玖慕大宗商品交易系统正规吗
消息面一般一看就懂了、广交所,正规一点的、天交所,小心一点。从消息面到技术面。手续费和点差都了解清楚了吗,消息驱动行情,要对比一下,入市需谨慎,小心遇到黑平台,技术把握收益?消息面和技术面都会看了吗,有什么不懂的都可以私信我,比如鲁交所、北商所等等。做这个的话这个建议还是选择大一点的,了解清楚手续费?关于这个问题,互相交流哟,适合自己的平台,主要是技术面还得学学、几个点回本等等都没听说过这家,我做得也不是很好,或者追问我。学起来也是比较简单的。投资有风险
来自团队: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大宗商品交易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正不正规都一样,都是坑客户的,99.9999%亏钱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大宗商品电子撮合交易系统哪里的好?_百度知道
大宗商品电子撮合交易系统哪里的好?
提问者采纳
杭州的啸马科技,我们市场就是用他们的,服务很好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大宗商品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电脑软件下载
正式交易软件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
Windows版正式交易客户端兼容各Windows操作系统。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博易现货版)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博易现货版)。
新华大宗现货交易软件(新版)
新华大宗现货交易软件(新版)。
模拟交易软件
新华大宗模拟交易软件
Windows版模拟交易客户端兼容各Windows操作系统。
新华大宗行情软件-点证版
新华大宗行情软件——点证版客户端兼容各Windows操作系统。
新华大宗行情软件-倚天版
行情软件客户端兼容各Windows操作系统。
手机软件下载
二维码下载
手机交易软件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iPhone版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iPhone越狱版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安卓版
新华大宗现货系统安卓版
手机交易软件2.0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iPhone版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iPhone越狱版
新华大宗交易软件安卓版
手机行情软件
新华商品-点证版iPhone版
新华商品-点证版iPhone越狱版
新华商品-点证版iPad越狱版
新华商品-点证版安卓版
官方微信账号
微信服务号(含网页行情)
微信订阅号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炒原油实为金融-骗局!_贵金属平台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699贴子:
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炒原油实为金融-骗局!收藏
  首先,我是宁夏蓝海的受害者,我在宁夏蓝海的交易帐号是:。  下面,我要给大家看下宁夏商务厅给“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交易所对外宣称是通过商务厅批准,在证监会备案了的,还与国际接轨的。简直是一派胡言,这实际是他们骗君入瓮的鬼把戏!   看了上面的批文,大家应该明白,他们根本就没有做原油和贵多属的资格,他们的交易品种只能是农产品!他们是违~法经营,以做现货的名义实施诈~骗。宁政发[2013]12号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18条规定: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即交易方式应为T+5,而不是T+0)……。”   当然, 建行和农行为他们的违法运营大开方便之门,用宁夏蓝海的说法叫资金第三方托管(实则是银商转账业务),也是非法的,宁政法[2013]12号文件也有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当然国务院的37号和38号文件也都有相关规定,我就不累述了。  有想看更多证据的可以联系我,也可以给我回帖。我的QQ:   我被骗的经过是这样的:
  日之前我一直做股票投资,由于今年股市遭遇前所未有的股灾,导致我出现较大亏损。2015年7月,一个群名:西点VIP波段翻倍群,群号:的股票群管理把我拉进了该群。群主:苍龙老师(),主讲:刀九老师(),管理:张婷(),当然,群里还有很多他们的托,我就不列举了。   群里的老师主要通过讲课和带单的方式让我们买卖股票,但是并不理想,好多股票被套。老师就说现在股市不适合做了,要带我们做原油、白银等贵金属现货交易,交易方式灵活,交易时间长,可以T+0,即买即卖,不限次数,做多做空都可以赚大钱;投资者不懂也没关系,老师会带我们做,把我们在股市上亏的钱都赚回来,还能实现资金迅速翻倍。   日,在群里老师的花言巧语下,我们群里的群友与老师们提供的业务员(北京菜鸟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他们提供的现货交易平台:“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了开户手续,并迅速的入金交易,通过贷款和向亲友借钱前后共入金2.7万元。在此之前业务员没有对我们做过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对我们做过任何的操作方法培训,更没有告诉我们在实盘操作前可以模拟交易,没有模拟交易帐号,也没告诉我们交易的手续费是多少。只有股票群里的老师在我们入金后带我们做了一次单。老师在下单后几分钟就让我们平仓了,然后让我们自己做,说以后看我们的赢利情况,情况好就带我们做。
 当时由于第一次接触这个投资,也不知道是否合~法。后来才知道,当时老师带我们做的第一单就亏损(老师当时说赢利了可以出来了),赢利的钱还没手续费多,手续费高得吓人!(业务员最开始给我们承诺的是万分之八)然后老师就从此消失不见。
 后来就一直亏损,其中手续费就占了一半还多。10月28日,交易系统瘫痪,服务器突然断开连接,显示“初始化登录失败,错误信息:远程主机主动放弃连接或者服务器没有启动”。由于当天晚上的行情非常大,我们参与操作的群友损失惨重,大家都在群里像无头苍蝇一样不知所措,都说登录不了,服务器断开连不上了。等到系统恢复正常时,我的帐户已经剩下1000元……
 对于我们的损失,我多次找到他们客服投-诉,要求赔偿我们的全部损失,都被他们拒绝。后来我通过相关新闻报道和案例,知道这种原油交易本就属于非法,其实质是一种对赌,“宁夏蓝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其698会员单位“北京菜鸟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后台暗中操纵交易软件,造成客户的巨额亏损,以获得巨大的收益,我们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在他们的掌控之中,他们都能看的到。
 商务部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我们已经注意到近期媒体对石油交易市场违规经营情况的一些报道。对于在交易市场从事原油交易行为,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该交易所的原油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涉嫌构成“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由于我的多次投-诉和赔偿要求,在交易所和其会员单位:北京菜鸟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意下,群管理把我和几个要求赔偿的群友踢出了群。在我继续向该交易所投-诉后,在向我索要了部分证据后(也许他们认为我的材料对他们不能构成威胁),日这天,该交易所让我无法登录该交易软件,与日那天一样,“初始化登录失败,服务器连接失败”。通过我向其他做原油现货交易的群友证实,仅我一人出现了这种情况!
 通过网络搜索,我们发现被该公司的诈~骗帖子到处都是,受骗过程如出一辙,都是通过QQ群骗取信任,然后实施诈~骗……我还记得有几次赢利了怎么都平不了仓,当时还以为是服务器过载了,原来是骗~子们早就布好的陷阱。
 因此,在做的,和还没有做的,请认清现实,不要再做了,不要再被他们骗了!!!否则到时后悔莫及!
 我们也会找相关职能部门能为我们做主,严厉打击这种严重损害我们投资者利益的毒瘤,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帮我们挽回损失,还我们投资者一片洁净的天空!还我们血汗钱!   再给你们看部分证据,他们内部人员说的话
大家都来看看吧,看看这些骗子的罪恶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深度 |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边界研究_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爱微帮
&& &&& 深度 |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国际上快速发展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晚近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体系。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统计,截至2013年底,目前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538家,其中,处于运营状态的为513家,处于无交易或停业状态的为25家。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市场的勃兴突显了网络技术发展的背景下,通过交易平台实现大宗商品流通环节高效管理的现实需求;但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市场交易模式的革新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不断增强其融资和投资功能,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边际,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琼胶事件和华夏事件是这方面典型的案例。如何有效地界定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的法律边界,在维护和促进大宗商品交易自由发展的同时,进行必要的监管,更好地防范可能的风险,是法学必须解决的问题。一、市场需求:大宗商品电子现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脱胎于传统的商品批发市场,并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的发展而逐步走向电子化和平台化。《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将商品现货市场界定为“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本质上应该就是一个商品批发交易的服务平台,而无论这一平台是通过现实场地还是通过互联网网络提供服务。我国大宗商品交易最早可以溯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的物资流通体制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物资相对短缺,所有的物资流通都由国家控制。改革开放后,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更加自由的物资流通市场。各种商品的批发市场如雨后春笋建立起来。这一时期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更多采用协议交易的方式。买卖双方在商品现货交易进行协议商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并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实现物流。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宗商品交易模式开始发生变化。1989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设立后,采用计算机撮合方式开展中远期的订货交易。大宗商品交易开始电子化和虚拟化。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后,采取电子化交易的批发市场转型为期货交易市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陷入停滞状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对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需求不断突显。我国的十五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后,以广西食糖、海南橡胶、吉林淀粉批发市场为代表的全国性、网络化、规范化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相继成立,从而迎来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高潮期。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网络技术的发展,2002年至2012年,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迎来了“黄金十年”,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历了一次快速发展期。以渤海商品交易所、寿光蔬菜交易所、广西糖网、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代表的年交易量过万亿的知名交易市场就有十余家;以天津、宁波、无锡为代表的地域集群式交易市场和以有色、钢铁为代表的行业集群式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交易品种大到煤炭、铁矿石,小到兔毛、金银花,近千种品种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勃兴的同时,我国关于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否“变相期货”的声音也开始出现。而一系列交易所操纵市场、携款潜逃的恶性案件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乱象及监管的缺失。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于2011年、2012年相继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称为“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简称“37号文”),严令禁止各种投机形式的中远期交易,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治理。2012年下半年,多数电子交易市场偃旗息鼓,一些拟建、筹建的项目也被取消或暂停,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结束“野蛮生长”。但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作为商品交易方式,存在强大的市场需求。2012年国务院进一步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2013年商务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一次从法律规章的层面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边界进行规定。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发展历史轨迹分析可以得出几个结论:第一,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市场的勃兴是商品交易渠道市场化的结果;第二,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推广,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市场出现了无纸化、电子化的趋势;第三,大宗商品现货电子化趋势,使得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初步体现出一定的融资功能和金融属性。二、功能扩展:大宗商品电子现货交易的模式革新在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发展初期,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作为一种商品流通的交易方式,很少引发争议。早期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更多采取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的方式。协议交易模式中,市场的供方与需方通过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平台进行谈判,并达成采取交易协议。供方与需方是民事买卖合同关系,而交易市场提供信息和居间服务,与交易双方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单向竞价交易模式中,由供方展示或提供商品,需方进行竞价,由竞价最高者与供方签订买卖合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在此提供类似于拍卖机构的作用。这两种交易模式从本质上分析更多体现出商品交易的功能。但是,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模式摆脱了传统的单纯商品交易的属性,借助网络技术开始虚拟化、电子化。交易模式不断革新,其中,大宗商品的中远期交易成为电子交易所最常见的一种方式。现货中远期交易一般以六个月内的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为交易标的,交易商采用保证金、多对多集中撮合动态定价的交易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在交收日以仓单进行现货交收。以业内典型的交易所——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主要采取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中,交易所不参与交易,只提供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参照国际贵金属现货价格报出天津贵金属现货价格,客户按此价格与会员直接成交。会员单位对各自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履约担保。虽然天贵所也制定了实物商品的提货规则,但是,从规则本身上分析,该规则是不鼓励提货。而实践操作过程中,现实提货交易的比例也很低。因此,这种交易模式与其说是商品交易,倒不如说是投资行为。这种交易模式更大程度突出了其投融资的金融属性,并逐步显示出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出现金融功能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我国期货市场行政监管强,市场不发达,大宗商品的中远期交易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期货市场产品的不发达。第二,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投资需求增加,而我国投资渠道缺乏,增加了投资渠道;最后,在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法律规定的缺位及监管层采取放任的态度也为大宗商品现货市场的金融化发展留下空间。三、界限划分: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法定界限正如上述所分析,大宗商品的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商品交易市场体系。因此,我国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反之,我国应该在法律的限度内大力地发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实上,国务院发布38号文和37号文对交易所进行整顿后,随即修改了《期货管理条例》,并由商务部出台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其中,如何有效地界定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特别是中远期)交易的界限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一)规范划分:法律规范的解读划分一个交易所的交易行为是期货交易还是现货交易首先要从法律规定的条文中进行规范解读。与我国的期货及现货交易实践相比较,我国的期货及现货交易的法律相对滞后。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但是,我国的第一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却制定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整整迟延了市场实践10年的时间。即使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我国在立法上仍未能清晰地界定现货商品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界限。在《暂行条例》并未对期货交易的界限进行明晰的划分,只是在《暂行条例》的附则中对条例的用语含义进行界定。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但是,这一定义明显无法很好地界定期货的外延和内涵。同时,《暂行条例》并未对“集中买卖”等核心定义进行明确。事实上,这一时期的期货交易范围相对狭小,更多采取强行政监管的模式。体现在立法条文上,证监会作为主管部门对期货交易进行监督,对“变相期货”进行处罚,但是,何为“变相期货”事实上法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当然,由于上个世纪的信息通信技术和网络普及度还不是很高,而期货的范围仅仅限于少数的几类商品,因此,实践中出现了将这几类商品仓单为交易对象的中远期电子交易均视为期货交易。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大宗商品交易的商品流通需求要求建立更加自由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大宗商品交易的融资属性和保值属性对企业的发展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也给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化带来良好的发展契机。但是,《暂行条例》中强监管的模式,使得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一直受限。这一时期,不同商品的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市场不断兴起。由于法律规定的准备不足,监管机构显然难于应对如此蓬勃发展的市场需求。因此,在2007年,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的条例删除了“暂行”两个字,扩大了期货交易的范围,并突出了对“变相期货”的监管,却仍然未对期货交易的定义进行明确的界定。其中,“变相期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意图实现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有效监管。2007年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这就为清理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200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并未放开期货品种的行政审批限制,压制了市场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保证金”低于合约20%的规定也给大宗商品现货市场找到规避认定为“变相期货”的条件。因此,2007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后,并没有有效地厘清期货与现货电子交易的界限。2007年条例出台后,现货交易市场由于市场需求强劲,蓬勃发展。而2007年对于变相期货的规定仍然相对含糊,无法有效地对期货和现货交易的界限进行划分。同时,“变相期货”作为一个我国特有的概念,存在对现货交易市场的天然的偏见,而且实践中容易出现规避现象。而正如期货及现货交易的历史发展所揭示,大宗商品的现货交易与期货市场各具有相应的市场需求,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法律上将类似于期货的合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界定为“变相期货”并不合适。因而,虽然《暂行条例》要求证监会禁止和处罚“变相期货”的交易市场,但事实上对于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处于“不出风险,不监管”的事后监管状态。由于法律规定不存在明确边界,监管机构难于有效监管,导致了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乱象横生”,“擅自挪用资金”、“强行平仓”等侵害普通客户案件时有发生。为此,在国务院38号文之后,国务院于2012年再次修改了《期货管理条例》。新修改的《期货管理条例》一方面删除了“变相期货”的规定,另一方面第一次在法规层面上对“期货交易”进行明确定义。凡属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均可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未经依法批准的即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2012年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因此,根据2012年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期货交易的方式是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二是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合约,包括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关于集中交易方式,《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明确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都是集中交易方式。2013年随后出台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同样从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上区分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现货交易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三种。其中,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现货交易的交易对象为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从上述立法条文分析,立法者希望现货交易能回到“商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属性。为了防止“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模糊,导致现货交易市场介入期货交易,《特别规定》在第十条再次强调“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集中交易方式”和“标准化合约”为期货交易专有特征。(二)功能划分:金融属性与民事属性事实上,即使2012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从法律规范上对期货交易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并从交易模式和交易对象上对期货交易进行界定。而《现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了现货交易应侧重于“现货”。但是,由于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商业模式创新,两种交易并非截然分开,而是存在着相互衔接的过渡阶段。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如何有效地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仍存在冲突的观点。因此,为了更好地划分两者之间的界限,有必要对法律为何要区分两种交易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从历史上分析,期货交易源自现货中远期交易,具有相同的起源。但是,随着两种交易模式的演进,两种交易模式在交易目的、功能和性质方面开始产生差异。学者综合两种交易模式,认为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存在以下区别: 第一,交易目的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双方交易的目的是让渡或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货物的买卖关系;期货交易中,绝大部分交易者的目的是转移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或通过赢取交易差价而获利。从交易结果看,通常只有5%-10%左右的交易者最后选择实物交割而获得标的物,这往往还未必是出于交易者的本意,而且主要发生在商品期货交易中。在金融期货交易中,往往既不存在,也不需要实物交割。交易目的不同是两者的本质区别,这决定了相关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 第二,交易功能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其功能主要是促进商品的流转,在多个交易者进行交易的场合,也有一定的价格发现功能;期货交易中,主要功能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第三,交易性质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交易的性质是传统的商品交换,属于实体经济的组成部分;期货交易中,交易的性质已从基础商品的交易衍生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成为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属于虚拟经济的组成部分。 第四,交易方式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一般是买卖双方分散、不公开、一对一地协商并最终敲定交易的全部内容,进而签订合同,交易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的;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是在众多不特定交易者中通过集中、公开的竞价进行的,除期转现和实物交割之外,一对一的谈判交易是被禁止的,交易者并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第五,交易的标的物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交易的标的物可以是任何商品,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即可;期货交易中,其标的物虽源自现货交易品种,但只能是符合期货交易特性,易于被标准化,并被批准上市的品种,交易者不得自己创设交易品种。第六,交易的监管不同。远期现货交易中,交易只是买卖双方的事情,一般不涉及第三方监管,期货交易中,任何一笔交易都受到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交易方必须遵守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交易方不得主张“契约自由”的合同原则。而之所以产生上述差异的核心还在于两种交易功能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商品本身具有商品实体交易属性和金融虚拟属性两种不同属性。商品实体交易属性本质上是私法范畴,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行政减少干预。而金融虚拟属性,则具有金融风险性的特征,本质上是经济法的范畴,需要国家进行必要和有效地监管,防止出现系统性或群体性风险。例如,单一房屋买卖合同是民事合同,应按照民法的有关原则适用。行政不需要过多介入其中。但是,如果一商业地产进行证券化,并向公众销售,那么就不能视为简单的民事关系,应受到行政机关的必要监管,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行政机构在判断一交易市场是否属于期货还是现货,同样应遵循上述法理。四、余论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作为市场发展的产物,其产生在于市场的强大需求。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升级,我国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属性将进一步突显出现。我国的期货交易市场的行政性,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瓶颈”,导致期货市场效率低下、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而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期货市场的有效补充。从规范上分析2012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2013年《特别规定》,可以发现监管者希冀现货交易回归“商品属性”,摆脱“金融属性”,禁止现货交易采取“集中交易方式”和“标准化合约”。但是,从实践上分析,大宗商品市场交易本身就具有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的两种属性。随着大宗商品市场的发展,必然出现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交叉的需求和现象。这种的强劲需求并不能通过简单的立法界定就能解决。在金融改革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压制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金融属性并非管控现货交易风险的最佳路径。在维护市场发展的同时,如何通过信息公开等制度保护相关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也许才是更好的选择。觉得文章不错?扫描/长按二维码给个赏吧~小小的打赏,大大的肯定
点击展开全文
提供法律咨询,发布法律最新动态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联系QQ ,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