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B公司达成一笔外贸出口合同同...

38国际贸易课后同步训练答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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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国际贸易课后同步训练答案-3
学习情境四货物运输条款的磋商;知识测试;一、单项选择题;1.B2.C3.B4.A5.B6.C7.C8.C;二、多选题;1.BCD2.ABD3.BCD4.BCD5.AB;三、判断题;1.对,2.错,3.错,4.对,5.错,6.错,;四、计算题;1.我方按CFR迪拜价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该商;解:该批商品的运费为:;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
学习情境四
货物运输条款的磋商 知识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A 5.B 6.C 7.C 8.C 9.C 10.B二、多选题1.BCD 2.ABD 3.BCD 4.BCD 5.ABD 6.CD 7.BC 8.BCD 9.ABC 10.ACD三、判断题1.对,2.错,3.错,4.对,5.错,6.错,7.错,8.对,9.错,10.对四、计算题1.我方按CFR迪拜价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该商品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0.5千克,外包装为纸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为:长47cm、宽30cm、高20cm,基本运费为每尺码吨HK$367,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3%,港口附加费5%,转船附加费15%,计费标准为M,试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解:该批商品的运费为: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各种附加费率)=0.47×0.30×0.20×367×100×(1+33%+5%+15%)=0.×100×1.53=1583.46(港元)答:该批货物的运费是1583.46港元。 2.某公司出口货物共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438美元CFR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FOB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毛重为3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00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费20%)3 解:(1)45cm×35cm×25cm=0.0394m,因为0.3 且基本运费的计收方法是W/M,所以应选择0.0394 m来计算运费。代入公式:单位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1+各种附加费率)=0.×(1+20%+20%+10%)=5.91(美元)(2)应该报的FOB价是:FOB=CFR-运费=438-5.91=432.09(美元)答:该批货物每箱的运费是23.29美元,应该报的FOB价是432.09美元。 情境再现 1.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中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部分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于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拒付的权利。根据《UCP600》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公约》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但是,此规定不能适用于信用证交易。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即成为合同之外的独立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约束。本案中,出口方未能在10月份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货,从10月份起,以后各期的交单都视为不符交单,银行有权利拒付。 2.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分析:(1)买方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因为卖方所提交的是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装船时并未受损,且数量并未短少,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卖方的风险自货物装上船时转移,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因此,买方无拒收和要求退款的权利;(2)如果货物受损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买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应向承运人索赔。 3.我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出售某产品的合同,装船时间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起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B/L,要求承运人按1月31日签发B/L,并以此B/L向银行办理了议付。试问:我方行为有可能造成后果?分析:本案中,我方要求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倒签时间过长,一旦买方有所怀疑,且行情变化于我方不利时,买方很有可能要求查阅航行日志,一旦查实,将追究我方和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职场体验 1.专业术语翻译(1)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2)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3)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4)航空运单
AIR WAY BILL(5)GROSS TERMS
船方管装管卸(6)Partial Shipment
部分装运(7)Port of Loading
装运港(8)Shipping Advice
装运通知 2.试翻译以下装运款(1)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during Aug./Oct. in three equal monthly shipments. 允许部分装运,从八月至十月三个月等量装运。 (2)Port of Loading:Chinese Main Ports, Port of Destination:Long Beach 装运港:中国主要港口,目的港:长滩(3)一俟装载完毕,卖方应在48小时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买合同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船名及启程日期等。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of the Contract No, names of commodity, loadedquantity, invoice values, gross weight, names of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 by E-mail within 48 hours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4)装运时间: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Date: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receipt of the L/C. 4.试判断以下装运条款有无不妥之处,如有,请更改并说明理由。(1)中国某公司拟出口9000公吨散装水泥到孟加拉国吉大港,程租船运输,贸易术语CIF Ex Ship’s Hold CHITTAGONG,信用证方式结算。该出口合同的装运条款如下:装运时间:日装运港:烟台目的港:吉大港分析:①装运时间不宜订立为某个确定的日期,而应是某个时间段,如2011年3月。 ②本案以CIF Ex Ship’s Hold CHITTAGONG成交,由我方负责租船,但不负责在吉大港的卸货。当我方租船而买方卸货时,应在合同中订立装卸条件,包括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规定。 (2)某公司拟出口1000套女士套裙到德国,集装箱运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如下:Shipment Date:11/09/10Port of Loading:Guangzhou/ShenzhenPort of Destination:Hamburg/FrankfurtPartial Shipment:AllowedTranshipment:AllowedShipping Advice: The Sellers should send the shipping advice to the Buyers immediately after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分析:①装运时间订立为11/09/10容易造成误解,不知哪个是年哪个是月哪个是日。年份应写完整,月份用应用英语表示。且装船日期不宜订立为某个确定的日期,而应是某个时间段,如DURING SEP. 2011.②装运港和卸货港均有“/”,从上下文很难看出为何意。应用英文表示。如为选择港应用“or”代替“/”,如为经停港,应用“and”代替“/”。③装运通知发送的时间订立为“immediately”不妥,因为各方对“immediately”的理解不统一,容易造成误解,应写明发送装船通知的具体时间要求。另外,合同中没有说明以何种方式发送装船通知,如传真或电邮。 学习情境五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磋商 知识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1. C2.C 3. D4. C5.B 6. A7.D 8. D9. A10. B二、多选题1. ABCD2.ACD 3. BC 4.ABC 5.AD 6.BCD7.CD 8.ABC 9.ABCD 10.BCD三、判断题1.错,2.错,3.错,4.对,5.错,6. 对,7. 错,8.错,9. 对,10.错四、计算题1.深圳某公司对某商出口茶叶300箱v每箱净重20千克w,价格条款CIF伦敦每箱50英镑,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以CIF价格加成10%作为投保金额,保险费率为0.2%。问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为多少?答: 保险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300×50×110% =16500英镑保险费I=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33英镑 2.某出口商品CFR价格为2000美元,保险费率为0.6%,客户要求加一成投保,求CIF价格、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答:CIF=CFR/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6%×(1+10%)]=2013.29美元保险金额=CIF×(1+投保加成率)=2013.29×(1+10%) =2215美元保险费I=保险金额×保险费率=%=13.29美元 3.某商品对外报价每公吨320英镑CFR汉堡,但客户要求改报CIF汉堡,并按发票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05%),应报价多少? 答:CIF=CFR/1- [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320/1-[(0.3%+0.05%)×110%]=321.24英镑 情景再现 1.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 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运完毕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对平安险承担的责任范围之一是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批货物损失符合,故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的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而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分析:1、3为单独海损;被烧毁的货物及烧坏的主机、甲板是因为遭遇了意外事故导致 的船、货的部分损失,故为单独海损。2、4、5为共同海损,因为这是载货船只在航行过程中,由于火灾发生,威胁到船、货和其他财产等方面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使航行得以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导致。 3.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化工产品一批,装运前按合同规定投保了水渍险,货物装妥顺利启航。但航行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进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破裂,估计货损达1500美元。问这些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分析:遭到水渍的化肥损失是是因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属于水渍险承保责任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损失赔偿。而包装破裂属一般附加险的责任范围,由此导致的化肥损失不属于水渍险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按CIF条件成交,卖方只需按合同规定险别投保,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该案例中的化肥包装破裂的损失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 4.我某出口公司按 CIF San Francisco 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后国外来证要求提单上的“Shipping Mark”栏加注“San Francisco OCP New York”字样,我方在投保时为了单证一致,而且考虑到有利于使用内陆运优惠,认为可以照办而不必要求对方改证,在保险单上的有关项目也照此填写。问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分析: 按原订合同我方货物出口至旧金山,现国外要求加注到“纽约”字样后,根据保险单上“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如接受,则其责任应扩展到纽约收货人的仓库。因此,出口方在接证后,虽然可以不要求改证,但应征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此,保险公司如认可,还要相应多收保费,因此出口方势必要多承担保险费用。所以出口方在接受这一追加条款时,应向买方提出由此而产生的保险费差额须由买方承担,不然保险只能保到旧金山。 5.某年6月大连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2000公吨,每公吨300英镑CIF 伦敦,交货期为当年的9月。签约后,东北发生水灾,小麦价格上扬,于是大连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英国B公司回电拒绝,并称因价格上涨,A公司未交货致其损失20000英镑,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就引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大连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足?为什么?英国B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为什么?(这题需要吗)分析: 判定A公司违约。大连A公司的理由不充分。因为小麦不是特定物,东北发生水灾,可以从其他产地调集货物,大连公司应该本着守信的原则如期履行合同,不能要求免除交货责任。B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合理。因为A公司违约在先,B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职场体验 1.专业术语翻译(1) 平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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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心得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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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章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案例讨论
  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答案要点
  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案例讨论
  2.某年5月10日,中国华东地区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贸易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10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A公司5月16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5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5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宁波港,交由某省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6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6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试问:(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答案要点
  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接受电报,所以,合同于5月20日成立。由于本合同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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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案例讨论
  1.美国一家大型的软饮料公司决定,在东南亚地区选择印尼作为公司最畅销饮料的目标销售市场。印度尼西亚是世界第5大人口大国,人口近1.8亿。美国饮料公司的管理阶层认为无法拒绝这一巨大潜在市场的诱惑, 因此,决定与印尼达成瓶装与分销协议来服务于这一市场。公司决定把软饮料汁卖给一家瓶装商,由后者负责饮料的瓶装与分销。但不幸的是, 销售状况非常糟糕,饮料根本不畅销。虽然公司初期调研,包括对当地竞争和政府态度的调研结果都非常乐观,但营销活动仍一蹶不振。后经了解,这是因为公司董事会主席和其项目经理忽视了两个重要因素。其一,印尼虽拥有近1.8亿人口, 但绝大多数住在农村,处于前工业化阶段;其二, 大多数印尼人喜欢甜饮料和以椰子汁为主要原料的软饮料, 他们对美国风味的碳酸化合饮料甚感不习惯。在印尼,虽存在着一个美国饮料市场, 但这几乎全部限于主要城市。欣赏美国风味并有足够可自由支配收入购买美国风味饮料的市场上总共才800万人。请根据本章所学到的知识,对此案作出评析。
  答案要点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是指为了发现一种或一组产品的销售趋势,找出取得销售成功的方法而进行的调查国际商品市场的活动。它不仅是市场状况和统计数字的罗列, 而且还要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得出相应的结论, 最终为企业的营销与经营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由于市场调研是针对某类或某种商品来观察其市场变化情况的, 所以, 国际商品市场调研有以下作用:
  1.通过市场调研, 想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可迅速了解到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商品, 从而做到知己知彼, 有的放矢地去开辟市场。2 .通过市场调研, 营销企业可以了解到特定市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 从而为企业提供、选择适当的商品推销的依据。3.通过市场调研, 企业可以知道特定市场的供求关系与竞争对手的情况, 从而为企业扩大销路、提高经济效益找到了可行途径。4、.通过市场调研, 企业还可以立即发现特定市场的贸易政策及方式、货币汇率、消费观念等的变化,从而为企业找到选择对己有利的贸易时机和贸易机会。本案是典型的国际市场调研做得不充分所带来的困惑。国际市场调研是对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过程,以便对相关产品的营销决策作出判断。这种调研最好由国际营销领域中的专业人士来做,另外,在国际市场调研中还应注意一些细节,如界定调研的目的与问题、辨识信息的来源及分析、解释等,以确保得到最好的调研结果。
  案例讨论
  2.江苏省无锡市某制鞋有限公司以生产加工及设计男女皮鞋闻名中外,其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占有一定的市场, 拥有的“利盟”牌文字和图形的商标在国内也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尽快打开国际皮鞋市场, 让自己的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该公司的高层领导和决策部门决定在提高产品质量, 在国外广作宣传和积极促销的同时, 还要在美国、日本、瑞典、法国、西班牙、比利时、丹麦、韩国等国家申请“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为此, 该公司特地委托该市某商标事务所代为办理各国商标注册事宜。考虑到公司拟申请商标注册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因此,该商标事务所决定通过国际注册的方式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 然后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 再逐一取得注册“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资格。试问,如何通过国际注册使“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在各有关国家取得商标专用权?
  答案要点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从目前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直接向所在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即逐一国家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所谓商标国际注册,就是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我国分别于日和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中的成员国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目前,通过一个申请可以同时指定74个马德里系统成员国申请注册。在本案中,“利盟”牌文字和图形商标的国际注册可以采用逐一国家注册和国际注册相结合的方式,对那些不属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 采取逐一注册的形式。
  3.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行合同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②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案要点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1月30日,AM的承诺于11月2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月26日成立。SB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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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1.我国北方A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加利福尼亚B化学制品公司按照FOB大连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届满前三天将货物装上B公司指派的某新加坡轮船公司的海轮上,且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旧金山,B公司提货后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但A公司认为,货物装船前经检验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试问,A公司的申辩是否有理?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A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案例讨论
  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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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国际贸易商品价格
  案例讨论
  1.我国某外贸企业向欧洲销售一批货物,出口总价为10万美元,装于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内,贸易术语采用CIF Rotterdam,已知从青岛至鹿特丹的海洋运输费用是每个40英尺的集装箱3000美元,海洋运输投保一切险(费率为1%)和海洋运输战争险(费率为0.5%),投保加成率为10%,另知该批货物的国内购入价为人民币702000元(含增值税17%),该外贸企业的定额费用率为5%,退税率为9%,结汇时银行的外汇买入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8.30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和换汇成本。
  答案要点
  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出口商品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以某种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所得的外汇净收入之比,得出用多少人民币换回一美元。其计算公式如下: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在本案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是(0-0%×1.6%)×8.30×(1+9%)=861636元人民币;出口总成本为+5%)=737100元人民币;这笔出口交易的盈亏率=(100)/ .9%,属于盈利。换汇成本=%×1.6%)=7.7394,换汇成本较低。
  案例讨论
  2.我某出口公司向法国某进口公司就某类出口商品询盘,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 978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入价人民币938.12元,卖出价人民币942.35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598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2元。问我公司能否接受此报价?为什么?
  答案要点
  本案通过比较我方FOB报价与法方FOB报价就可以知道我公司能否接受法方的报价。法商报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马赛,折合FOB人民币保价为400×938.12-598-102=3 052.48人民币。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大连每公吨人民币2 978元。因此,经过比较,法方报价高于我公司价格,我公司可以接受此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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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
  案例解析
  1.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答案要点: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案例解析
  2.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试对此案作出评析。
  答案要点: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标签是指附在商品或包装上用以简介生产国别、制造厂商、货物名称、商品成分、品质特点、使用方法等内容的标志。在销售包装上制作标签时, 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常以这些规章制度作为限制国外进口的一种手段, 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欧盟在商品标签方面有一系列的规定,基本内容就是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必须带有内容全面、可读、可理解、正确的标签。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我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属于法语区,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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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讨论
  1.我口岸某公司出口货物共5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USD275 CFR Copenhagen。几天后,国外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 Shanghai。己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 毛重为38千克,净重32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0美元,到Copenhagen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附加费20% 。试求FOB Shanghai价为多少?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运费计算步骤如下:选择相关的船公司运价表;根据货物名称,在货物分级表中查出相应的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和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再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总运费=实际运价X运费吨。根据上述步骤,总结出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为:F=Fb×(1+∑s) ×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本案例中,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在计算出单位运费后,以CFR价格减去运费,便可得到FOB价格。
  案例讨论
  2.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3.某年8月21日,我国北方某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国BTG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议:愿以每台700英镑的价格按照CIF大连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500台。8月22日,BTG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发盘后,立即电告接受对方的报价。8月31日,BTG有限责任公司将5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英国FARRY运输公司装船运输。FARRY运输公司发现其中有8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BTG公司为从FARRY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汇,于是向FARRY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ARRY运输公司遂给BTG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BTG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顺利结汇。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ARRY运输公司索赔。试问:(1)承运人FARRY公司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答案要点
  该案例主要涉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等法律问题。本案中,运输公司的船舶大副为避免承担责任,欲在提单上批注开出不清洁提单,以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而贸易公司向运输公司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并非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缺陷,而是为了避免货物发生质量问题。运输公司接收贸易公司的保函而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承托双方均出于善意,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保函具有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对承托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的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托运人也应当履行保函中约定的义务。当然,收货人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题确实是因为发货人的责任,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是成立的。
  案例讨论
  4.某年3月20日,我国某进口商B公司与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签订一份购销货物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A公司擅自变更为托收方式付款。B公司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运往中国上海港,并注明合同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B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双方解除合同。A公司不服,经双方协调,未果。B公司便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试分析,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如何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答案要点
  在本案中,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A公司交货时间仅迟延一天,不能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B公司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但该案中,合同规定装运期为6月10日,而提单日为6月11日,是倒签提单。根据国际惯例,B公司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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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讨论
  1.我国某公司以每箱50美元CIF悉尼出口某商品共一万箱,货物出口前,由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其保险费率分别为0.7%、0.3%和0.2%,按发票金额110%投保。试计算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答案要点
  根据规定,保险金额,也称投保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或CIP价再加上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率是指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本案中,保险总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总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案例讨论
  2.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时间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出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在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中,保险人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等。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3.2002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维佳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达尔文港。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共同海损是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例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遇到特大风浪,船长不得不抛弃甲板上的部分货物,以确保船货的安全,所抛弃的货物称为共同海损牺牲。而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有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讨论
  4.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部分货物受损,而买方已经投了“仓至仓”的一切险,事后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买方索赔同样遭到拒绝,那么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赔偿呢?
  答案要点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有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首先,卖方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即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再看买方,在FOB合同中,货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而本案例的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发生损失的,可见货物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前,那么这损失的承担者是卖方而非买方,买方对此没有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了自己的利益,还必须另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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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国际贸易货款结算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讨论
  2.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3.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讨论
  4.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款项。C银行对B银行提交的汇票和声明进行审查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向B公司偿付了80万美元。
  答案要点
  本案涉及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该信用证则不必使用。因此,备用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备用信用证又具有信用证的法律特征,开证行处理的是与信用证有关的文件,而与交易合同无关。综上所述,备用信用证既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点,又具有担保的性质。本案便是备用信用证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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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讨论
  1.我国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批化工产品,货款价值10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交纳了1万美元的定金,并与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5万美元。后来,B公司违约,不能向A公司发货。A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试问,A公司是否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承担违约金?如何选择?
  答案要点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根据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金责任不能与定金责任并用。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不过,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要求对方承担。 至于选择哪一种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依据的是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向B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同时不能要求B公司再承担违约金。
  案例讨论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答案要点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约定裁决是终局的,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若对方不执行裁决, 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 要求予以强制执行。在我国,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双方为解决争议而特意签订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之间以书面达成的其他形式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是很关键的,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3.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CIF术语的合同。合同规定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合同订立后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开出了信用证,其内容与合同相符。信用证中的装运条件规定为:数量7000箱,1-7月等量装运。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在1-5月每月装运了1000箱,银行已分批议付了货款。对于第六批货物,原订于6月28日装运出港。但由于台风影响,该批货物延至7月2日装运出港。卖方凭7月2日的装运提单向银行要求议付货款时,遭到拒绝。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再次议付也遭到拒绝。试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2)银行有无拒绝付款的权利?为什么?(3)卖方能否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6月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此外,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战争或银行本身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使银行营业中断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在本案中,银行有拒绝付款的权利;卖方不能授引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议付货款;卖方此时可以提出修改合同和信用证。
  案例讨论
  4.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食糖,合同规定:“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签约后,因乙公司所在国连遭干旱,甘蔗严重歉收,政府则颁布禁令,不准食糖出口,致使乙公司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便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并就此提出索赔,你认为,甲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试具体说明。
  答案要点
  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合理要求,反而向B公司索赔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下:(1)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乙公司依约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甲公司不应拒绝其合法要求。(2)按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本来可以免除履约责任,而甲公司却对国际上公认的法规和惯例熟视无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毫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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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案例讨论
  1.中国南方某公司与丹麦AS公司在2004年9月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圣诞灯具的商品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AS公司于7月通过丹麦日德兰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就在我方正在备货期间,丹麦商人通过通知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仍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审单无误,于是放款给受益人,后将全套单据寄丹麦开证行。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试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按照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相关规定,信用证经过修改后,银行即受该修改后的信用证的约束。出口商可自行决定修改内容或拒绝修改,但其应发出是否同意修改的通知。当出口商告知其接受修改之前,原证对开证行继续有效,即原证的条款对出口商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出口商未发出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单据与原证的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拒绝其修改;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经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则视为出口商接受了其修改。从这时起,信用证就被视为已经修改。总之,出口商是否同意修改的信用证可以用在结汇提交单据时来表示。在本案中,我公司在收到有关信用证修改的通知后,并未发出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而且在交单时向银行提交了符合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以其行为作出拒绝信用证修改的表示,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信用证的修改因未获得受益人的同意而无效。因此,开证行审单后,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是不合理的。
  案例讨论
  2.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0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货到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是实收1992箱,短少8箱。(3)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试分析,进口商就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即向卖方索赔、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口索赔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赔条款不符,都有可能遭到理赔方的拒绝。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3.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试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答案要点
  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在本案例中,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它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仲裁协议;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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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方式
  案例讨论
  1.我国某省实业有限公司拟向南亚某国出口一批轻工产品。由于该批货物在其仓库搁置很久,属于积压物资,因此双方当事人通过多次协商,决定以寄售方式在国外销售。货物经由我公司运到目的地后,由于同类商品在当地市场竞争激烈,虽经代销商多方努力,货物销售情况非常不理想,最后只得再装运运回国内。试分析该案的经验教训。
  答案要点
  寄售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是指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替寄售人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寄售方式对寄售人来说,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开拓市场和扩大销路。通过寄售可以与实际用户建立关系,扩大贸易渠道,便于了解和适应当地市场需要,不断改进产品品质和包装。寄售人还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掌握有利的推销时机,抢行应市,卖上好价。但同时,寄售的缺点主要是针对寄售人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贸易风险大,资金周转期长,收汇不够安全等。
  案例讨论
  2.福州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运动鞋的企业。为拓展国际业务,扩大销售渠道,2002年3月,A公司与温州某轻工进出口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B公司代其联系国外客户。美国M公司与B公司有长期的贸易往来,于是,B公司向M公司介绍了A公司的生产销售业务情况。2002年6月,M公司派员在B公司人员的陪同下考察了A公司业务流程以及生产线等情况。同年8月,M公司通过B公司同意将一笔加工七万双运动鞋的订单下给A公司。但由于A公司不具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因此,在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买方为M公司,卖方为B公司。A公司与B公司另行签订了代理协议。其后M公司将运动鞋的式样图纸通过特快专递直接寄给A公司。2003年3月,由于A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纠纷,M公司作为本案的申请人,按进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拟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是在谁是被申请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试分析,(1)本案的被申请人是A公司,还是B公司?为什么?(2)该案将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是指出口商(委托人)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推销其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出口商发生效力。代理人在出口商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承担销售风险和费用,不必垫付资金,通常按达成交易的数额提取约定比例的佣金而不管交易的盈亏。本案例涉及到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和代理法中代理行为的正确理解和区分。B公司与美国M公司签订进出口合同后,实际就成为合同的卖方,要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但B公司并没有注意到自身作为进出口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未获任何利益,却担负了全部的责任
  3.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以国际公开招标形式采购一批机电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制作规格和价格两份投标文件,开标时,先开规格标,对符合条件者,再定期开价格标,确定中标者。共有15家企业投标。到了开标期先开规格标,经慎重筛选,初步选定9家,通知他们对规格标进行澄清,并要求将投标有效期延长两个月。在这9家中,有5家送来澄清函并同意延长有效期。另4家提出若延长有效期,将提高报价10%或更多;否则将撤销投标。招标机构拒绝了后4家的要求。到了价格标的开标日期,对仅有的5家开标后,却发现5家报价均过高,超过招标机构预订标底30%以上。无奈,招标机构只得依法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试分析此次招标失败的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
  答案要点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阐明拟采购商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或是拟兴建工程的条件与要求,邀请相关投标人按一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最后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的经济行为。所谓投标则指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根据招标公告的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的行为。招投标与一般贸易的做法有所不同,采用该种方式,双方当事人不经过交易磋商程序,也不存在讨价还价,而是由各投标人同时、一次性报价,投标人中标与否主要取决于投标时的递价是否有竞争力。因此,这是一种“竞卖”的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招标人则处于主动地位,能够对各种供给来源进行比较并择优选择,以最终实现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值得注意的是,招投标之所以受欢迎就在于其竞争性,从多人博弈模型的贝叶斯均衡解中可以得出,投标人越多,招标人能得到的价格就越低。因此,只有少数人参加的招投标就失去了其竞争意义,招标因而可取消。本案是投标失败的典型案例。投标人在投标时,除了价格的因素外,还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其他条件,否则也可能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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