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将实行新个税所得税,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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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中政治
为进一步完善我圆的收入分配制度,国家决定将个税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并从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假如小李2011年9月份的工资所得税为395元,且当时的通货膨胀率为25%。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从购买力的角度去分析,小李的实际工资收入为(&&&
&&& A.3800元&&&
&&&&&& B.6187.5元&&& &&& C.6800元&&& &&&&& D.6600元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福建省三明一中高三上学期学段考试政治试卷
题型:单选题
日下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根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日起,个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据此回答16—18题。【小题1】按照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月收入4200元的小王每月要交个人所得税,而小王认为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什么还交税,认为国家应取消此税种。如果请你说服小王,可以采用的理由有①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应自觉诚信纳税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③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税收,国家职能的实现都以税收作为物质基础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每个公民应自觉参与税收的征管和监督税款的使用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小题2】随着经济社会形势韵发展变化,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从认识论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整说明&&&①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②认识具有反复性和无限性&&③认识的发展是实践的目的和归宿&&④意识对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 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小题3】近几年,我国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决策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从关门决策走向公众参与决策。公众参与决策体现的哲学道理有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②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③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④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A.①②B.①③C.②③D.③④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学年甘肃省白银市恒学校高三第一次月考政治试卷(解析版)
题型:单选题
为进一步完善我圆的收入分配制度,国家决定将个税起征点调高至3500元,并从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假如小李2011年9月份的工资所得税为395元,且当时的通货膨胀率为25%。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从购买力的角度去分析,小李的实际工资收入为(&&&

A.3800元&&& && B.6187.5元&&& &&& C.6800元&&& && D.6600元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年学年福建省三明市高一第一学期联合命题考试政治试卷
题型:选择题
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它将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 A.能够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
& B.可以防止偷税、骗税行为的发生
& C.表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 D.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科目:高中政治
来源:2012届福建省高三上学期学段考试政治试卷
题型:选择题
日下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根据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日起,个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据此回答16—18题。
1.按照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月收入4200元的小王每月要交个人所得税,而小王认为工资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为什么还交税,认为国家应取消此税种。如果请你说服小王,可以采用的理由有
①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应自觉诚信纳税
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③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税收,国家职能的实现都以税收作为物质基础
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每个公民应自觉参与税收的征管和监督税款的使用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2.随着经济社会形势韵发展变化,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几次重大调整。从认识论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整说明&&&
①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 ②认识具有反复性和无限性&& ③认识的发展是实践的目的和归宿&& ④意识对客观世界具有指导作用
&&&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
3.近几年,我国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决策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从关门决策走向公众参与决策。公众参与决策体现的哲学道理有
&&& 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②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 ③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 ④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
&&& 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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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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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附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附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个税起征点提至三千五&中低收入者税负减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全国人大网  字体:【】【】【】  6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和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问,如何看待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免征额、税率结构等多方面内容?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回答: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一贯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精神。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王建凡说,上述修改将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纳税人数将由现在的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负担。与此同时,该法通过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使得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实现进一步减税。第二,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能够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增加了一些税负。第三,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第四,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有记者问,法律修正案一般是通过的时候立即实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9月1日实行,是基于何种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丽坚回答:规定9月1日实行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在立法程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后,需要一定时间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相应修订,相关部门要依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开展实施准备工作。另一方面,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较多,为确保在具体实施中落实到位,并便于纳税人和税务征管部门操作,还要做大量实施准备工作,如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进行修改测试,对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500多万户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有记者问,行政机关如何保证行政强制法的正确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回答: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规范政府行为,创新行政理念等方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应做好该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有六项工作要做:  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充分领会它的精神实质,认真学习和宣传这部法律。第二,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使他们熟悉掌握行政强制法,能够在工作当中坚决自觉贯彻执行。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及时修改。第四,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办法。第五,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要严格严肃追究责任。第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契机,加大力度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宋伟)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  一、问:近年来税务机关在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有何成效?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一直致力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2010年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从多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重点加强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项目征管。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同时,制定完善了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等高收入者财产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带动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  二是切实加强高收入者日常税源监控。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方便扣缴义务人履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义务,税务机关掌握的高收入者逐步增加,日常税源管理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人数逐年增加。同时,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另外,各地切实加强了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积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二、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答:在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方面,一是要以非劳动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重点,针对容易逃避税的关键环节,完善征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  譬如,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还要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  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  二是大力加强对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管。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要加强查账征收管理。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问:如何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答:在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一是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是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奖金、补贴和股权激励所得征管。  三是切实加强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四是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征管。  四、问:税务机关还将采取哪些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  答:一方面将继续强化税源管理基础,推动建立协税护税机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将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成文日期: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解读稿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解读如下:  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最近,记者就部分媒体关注的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及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一、关于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  答: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单位对员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断增加,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以下简称“双薪制”计税方法)。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以下简称分摊计税方法)。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1.假设王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没有全年奖金。(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按原“双薪制”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25元。公式如下:5=325(元);  (2)2005年以后,年终加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  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计算过程如下:先以3000除以12的商数(0元)查找适用税率,250对应的税率为5%,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元)。  (3)对比两种计算方法,分摊计税方法比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少缴税款175元。  2.假设张某月工资4000元,当月取得年终加薪3000元、全年奖金15000元。(为便于比较税负,不考虑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  (1)2005年以前,年终加薪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全年奖金应纳税额=15000&20%-375=2625(元),以上合计应纳税额为2950元。  (2)2005年以后,可以将张某年终加薪和全年奖金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方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1775元。计算过程:先以18000除以12的商数(00)查找适用税率,1500对应的税率是10%,则=1775(元)。  (3)对比2005年以前,张某少缴税款1175元。  问: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后,网民认为增加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详见前例)。具体来讲,对于只有年终加薪(双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双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没有变化。据我们了解,近来有一些高收入企业把年终加薪(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分摊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规定。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  问: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出台了哪些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征管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等文件。国税函[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规定了配套的管理、服务措施;财税[2009]5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号文件则对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上述三个文件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我们将认真落实好这些文件。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二、关于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新的调整,特别是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您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必须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在这一点上有的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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