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个人所得营业税起征点点的实施时间是什么...

请问高手 最新201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请问高手 最新201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起征点是3000,从4月份实施,具体方案如下: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 1.3 工资、薪金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目前2011你啊也是按照上述表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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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税务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个税起征点应和社会平均工资同步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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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起征点 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 一家之言
  将个税起征点的绝对数值调整,改为动态调整机制,与社平工资的调整幅度同步,或许是一个便捷、有效的做法。政府在提高社平工资增加社保收入的同时,也应同步提高起征点,减少纳税人缴纳的个税。
  两会期间,个税起征点如约成为热门话题,包括格力董事长董明珠在内的多名人大代表委员建议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以减轻居民负担,拉动内需。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建议,应该设置弹性调整个税起征点的机制。
  《个人所得税》内容详尽,税目、税率和起征点等都做了非常明确的界定,操作性强,除了少数像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政策还需要财税部门解释以外,基本上可以按法律操作。这是一个真正的税收法定、依法征收的税种,在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是不多见的。
  但是,问题就来了。法律的调整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意味着调整的难度很大,不管是起征点、还是税率,其调整都不可避免要滞后。近二十年来,个税修法三次,起征点从800元,在2005年、2007年与2011年分别调整到1600元、2000元、3500元,个税税率只在2011年调整过一次。
  一般来说,税收法定带来的调整难度,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好事,税收的要素变动需要通过全国人大,而非国务院或者财税部门,可以经过公众的充分讨论,有效规避政府的加税行为,以此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对比燃油消费税,日后的两个月,税率连续上调3次,调整的随意令所有纳税人大吃一惊。
  然而,把起征点的绝对数值写入法律,并不是保障纳税人利益。近二十年的工资水平长期上扬,起征点只能提高,无法降低。由于起征点越低,对政府越有利,将起征点写入法律,在工资上涨的时候,起征点就无法同步提高,税收可以更快地增长。
  与起征点处境完全不同的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与单位的缴费义务,但缴费基数与费率并没有明确绝对数值,现实操作中,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决定。由于缴费基数越低意味着职工与单位的缴费越少,所以社保部门千方百计地提高缴费基数下限,其变动的主要办法就是提高城镇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以上海为例,社平工资每年必上调,从1993年的每月471元上调到2013年的5036元,20年上涨了967%,年均增长12.6%。
  为什么个税起征点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而社保的缴费基数下限只要基层政府一纸公文就可以改变?对于绝大多数人,社保缴费的负担要远远大于被征收的个税。社保的变动应该更谨慎才是。
  简而言之,对政府来说,个税起征点不上调有利于多征税,社保缴费的基数每年上调也有利于多缴费,是同样的好事。将个税起征点纳入到较高的法律层次,增加了调整的难度,可以有效抑制每年调整;而社保处于较低的法律层次则有利于政府频繁调整,增加社保收入。
  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当然是个税的改革方向。但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难度较高,在三五年内无法速成,在此之前,我们如何规避法律的刚性对纳税人的不当侵害?从现实来看,各地方政府每年都会发布社平工资的调整幅度,人保部也定期统计全国的平均工资,将个税起征点的绝对数值调整,改为动态调整机制,与社平工资的调整幅度同步,或许是一个便捷、有效的做法。政府在提高社平工资增加社保收入的同时,也应同步提高起征点,减少纳税人缴纳的个税。
  □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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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最新消息
  今天距2011年个税起征点上调到3500元刚好三周年,社会上关于上调起征点的呼声再起,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近期就公开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专家表示,目前上调至1万元并不可行。个税改革不应纠结于起征点,而是应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综合所得税制度,并明确清晰的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
  个人所得税本是作为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然而,目前个税征收仍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特别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千呼万唤至今未露出&真容&,劳动所得偏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中低收入群体对个税改革的诉求愈加强烈。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针对有政协委员提出建议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财政部长楼继伟回应称:&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下一步要做的是把分项征收改成综合所得税,简单地提高起征点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体现每个家庭的差异。&事实上,提高起征点与综合所得税并不矛盾,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抛开提高起征点实施综合所得税,这种&微调&的方式,难以从根本上扭转个税成&工薪所得税&的不利局面。反之,提高起征点如果没有综合所得税做支撑,也不能真正惠及中低收入群体及就业率偏低的家庭。
  个税征收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分蛋糕&的问题,即社会财富如何通过两次分配过程达到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切合点。事实上,公平和效率是内在统一的,唯有公平的分配才能达到有效率的经济。问题是,在低廉劳动成本的依赖已成惯性的现实中,要找到这个切合点,尚需在个税调节上有所作为。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减税为薪&,即通过个税改革,政府进一步让利于民、藏富于民,政府和劳动者分好&利益蛋糕&,政府得小头,劳动者得大头。
  可见,个税改革应多途并举。一方面,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扭转个税&逆向调节&现象;另一方面,采纳专家建议,改按家庭、按年征税,即实施综合所得税政策,以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再者,改变个税征收&一刀切&的做法,应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情况,可对地方适当放权,使个税征收&因地制宜&,更具&弹性&;特别是,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监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负公平。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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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时间: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浏览:106207次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0元的不超过14250元的502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107503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2037504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3097505超过100000元的部分超过79750元的部分3514750&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延伸阅读》》1、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公式):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工薪收入-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税率-速算扣除数下面举例说明:某员工10月份工资为16000元,个人缴纳的四险一金金额为3680元应纳税所得额=-应缴个人所得税=5=120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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