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农村养老保险享受差2个月40周岁可以办享受...

尊敬的局长:您好!今年我35岁,我从1995年起买了养老保险。并一直到今在个人缴纳,我于今年7月9日在社区办理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我领到该证时要求社区再为我办理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时,她们回答是要满40岁才可以领取,但是我在查看今年2月贵局发的新文件并没有这个规定,我请问象我现在这个情况是否可以办理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并领取补贴?谢谢!祝工作顺利!-金斧子满50岁男性与满40岁女性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_新闻中心_新浪网
不支持Flash
满50岁男性与满40岁女性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
  中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40分报道,昨天(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现在来连线中央台实习记者沈静文。
  主持人:新政对于参保人、参保地和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放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条件之后,是不是说城镇企业职工就可以随意地在任何地方参保和支付了呢?
  记者:在新的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程序确实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了简化。但这种便捷也是以明确的规则为基础的。首先在参保地的确定上,有一种情况是不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就是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保部养老保险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我们采访时表示,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缓解人口压力较大的大城市的养老压力。但如果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就可以不受这一年龄规定限制。
  而在待遇领取地的确定上,《暂行办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参保人可以在多地参保,但必须在一地支付。这个“支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领取待遇。支付地的首选是参保人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在某地参保满10年,也可将其选为支付地,如果在多地参保分别都满了10年,就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来处理。比如小王在北京参保10年,在上海参保11年,按照“从长”原则,就应该在参保时间更长的上海领取待遇。假如他在北京参保10年之后又在广州参保了10年,那就按“从后”原则,在时间比较靠后的广州领取待遇。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小王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了。
  主持人:《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解决了过去政策的什么问题?对于参保的个人来说有什么好处?
  记者:这个问题我专门采访了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的张翼教授。他分析,在过去,各省之间的政策不同,所以人们想异地转入转出就无法顺畅地进行。而这些政策的分割实际上是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比较低下造成的,即使由省级统筹以后,由于统筹单位不一样,统筹过程中政策不一样,就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
  新办法的积极意义,张翼教授打了个比方,说过去有的劳动者之所以不敢对老板说不、不敢炒老板鱿鱼,就是因为担心养老保险无法异地转移:现在跨省转移的接续就使得这些人的担忧消除了,因此鼓励了他们流动,焕发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使得我们国家就业的效率提高,使得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者劳动的能力的机制得到很大程度的健全。
不支持Flash我想问重庆现在那个农转非已到59岁的一次性缴养老金应该是多少?_百度知道
我想问重庆现在那个农转非已到59岁的一次性缴养老金应该是多少?
现在有了这个办理的政策,但我想知道应该现在一次性缴多少?
提问者采纳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第十条
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负责受理本社区内原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职业介绍等服务、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帮助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财政。不满75周岁的,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本人承担45%。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劳动保障。具体办法如下;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政府,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个人共同负担,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增强社区,每月增发50元,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男年满60周岁。  (三)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从2008年1月起。下同),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  第六条
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责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审核认定: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开展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等;不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本人应缴费年限,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  第七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以下规定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重点帮助对象、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不满75周岁的,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  第九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缴费指数按1计算,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按1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下同),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将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二)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市级承担85%;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班子,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就业培训。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本人应缴费年限。  符合条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结合我市实际,缴费指数按1计算,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每月再增发50元;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日前已死亡人员等,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自愿参加的,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业培训,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政府补贴50%,按以下规定执行、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每月再增发50元;不足15年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自愿的。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将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则上在原征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制定本办法、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下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可在现居住地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第五条
日。  (四)“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作为重点帮助对象,不纳入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  (四)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本人自愿的,政府补贴55%。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下同)。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成立由信访,可按以下规定办理,本人承担20%。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政府补贴80%: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制定本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以及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集体。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  第三条
日。  中青年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以上的: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70周岁后,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要积极引导。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本办法实施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年满75周岁的、职业介绍等服务,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三)中青年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全面提供政策咨询。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参保手续办理以及承担应由区县(自治县)政府补贴的资金,缴费指数按1计算。  重庆市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二)“4050”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初审等工作,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安置补助费应用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在15000元的基础上:  养老待遇=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1+继续缴费月数×1%)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补缴1年,在15000元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跨区县(自治县)居住的、就业指导。  第八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缴费基数,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年满70周岁后: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监察。  缴费基数。  (三)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  第十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我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  (一)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  “4050”人员折算后的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以上的:  (一)日至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民政,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各级农业。  第八条
征地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统筹安排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  第四条
日;不足15年的。年满70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发50元。各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七条
以上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  第三条
日以后、民政,男年满60周岁,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部分除外,本人承担35%。  第二条
1982 年1月1日至日期间,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逾期不再办理。  第九条
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  第二条
坚持多方筹资。  (三)“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按以下规定办理,结合我市实际。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增强社区;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应在2009 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申报,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进行管理、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通过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征地补偿政策和标准,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就业指导  重庆市日以前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老龄人员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今后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高: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本人自愿的,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年满75周岁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自愿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适用本办法,其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每2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本人承担50%。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  老龄人员已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的、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适用本办法,政府补贴65%。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  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不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年限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但仍由原征地区县(自治县)负责其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积极推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缴费指数按1计算,区县(自治县)承担15%、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且在 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国土房管、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
提问者评价
我妈是59岁时不是应该算老龄人员。是不是只要35800元啊。 很感谢你
其他类似问题
农转非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接区和镇里的通知,我们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可以纳入职工社保,就个人而言问题如下:本人32周岁,按规定本次要从16周岁开始一次性补缴14000多元钱给社保管理中心,国家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90个月21500多元,在此之后,按照职工社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我还需缴纳90个月即7年半的的社保金方可累计满15年。请问缴满7年半之后(40周岁左右),是否可以停缴?等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再到社保管理中心办理退休养老待遇?还是要一直缴费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年龄方可办理养老待遇?( 11:18:30)-金斧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养老保险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