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的新型农村清远市养老保险查询开始实施未?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农经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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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本页面已被访问 2752 次
  &&&&&&&&&&&&&&&&&&&&&&&&&&&&&&&&&&&&&&&&&&&&&&&&&& 清府办(2010)5号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 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清远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比例,使农民能缴得起费,享受基本生活待遇,基金能收支平衡。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贴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五)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六)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是指日建市以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清远市农村户籍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含被征地后增加的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并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不含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培训就业重点对象,并同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的农民一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享受与城镇居民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培训扶持政策,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培训准入条件的农村青年,统一纳入“广东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计划,开展实用性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并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含满59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时及今后被征地时达到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政府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待遇给付和地方统筹准备金的筹集,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  第七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名单由经济组织负责初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并公示七天,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 缴费标准、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根据本市经济、生活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的基本模式,个人账户由政府补助、经济组织补贴、个人缴费组成。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一)原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与经济组织补贴之和的月缴费标准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七个档次的其中一档缴费。  今后征地时,要将本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列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款外列支。  今后每次征地应纳入的参保人数按本批次征收村小组的土地面积除以该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确定(人均土地面积按1988年该村小组土地总面积除以征地时该村小组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应纳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按不低于每年700元的档次缴纳,被征地农民选择个人缴费标准高于700元标准的,高于700元以上部分的资金由个人负担。  (二)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由本人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趸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三)按属地原则,政府按参保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政府缴费补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参保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一年可根据所属地政府经济承受能力按参保人当年缴费额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二条 参保人、经济组织和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和补助以货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经济组织代扣、代缴;经济组织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在该年度内统一拨付。  本办法实施时和首次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60周岁时,符合趸缴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缴费补助部分从统筹准备金中垫付。垫付的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应补助的金额逐年偿还,偿还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老年生活津贴”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助部分从属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经济组织补贴部分从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物业收益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经济组织自行解决。  个人缴费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抵缴,或用其他合法收入缴纳。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费以自然年为缴费年度,由各县(市、区)按季、半年、年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统一的缴费周期。&   第十六条 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制度。统筹准备金用于承担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后的长寿风险和待遇调整,所需资金来源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筹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保统筹准备金足额运作的前提下,每年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征收总额(含政府缴费补助部分)的2%~10%筹集(今后新发生的征地,在征地时,即按本批次征地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计征筹集,同养老保险费一起,列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款外列支),但地方统筹准备金积累余额不能低于上年征收总额的10%。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和《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一条 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0元的标准实行社会化发放至终老。  经济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的,其60周岁以上人员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并缴费或中断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其在同一经济组织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第二十二条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 。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并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至终老。  第二十四条&& 领取老年生活津贴和养老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允许一次性趸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至终老。趸缴月数按申请趸缴时本人年龄至75周岁相差的月份数计算,对满7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统一趸缴60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可由个人选择延缴或趸缴至满15年。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准备金。  (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所在统筹区域或出境定居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  (三)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参保人不愿延缴或趸缴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逐月发放养老保险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为止。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符合按月领取“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分别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参保申报、登记、待遇审核与计发、个人账户管理等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土地面积和被征地所涉及人员名单的审核,并协助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预存。  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属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欺诈、冒领养老金、老年生活津贴和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退还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财政、社会保险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  (二)擅自更改参保人养老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三)挪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未按规定征缴养老保险费的。 & (六)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保险费可继续缴纳。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 领取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服刑期满后,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或“老年生活津贴”。   第三十二条& 按本办法发放的“老年生活津贴”和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豁免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已实施新型农村(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市、区),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村(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补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清府〔2008〕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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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联系人:中国农经信息中心     英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关于重新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英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英府〔2012〕55号
关于重新印发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英城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意见,市政府对《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4月28日印发的《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英府[2012]49号)同时撤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英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府[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1〕6号)及201151《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第三条& 16
第二章& 基金筹集
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
10102010412010234
第三章& 待遇支付
15601515156060
15151515156515
第十一条 &
1391560200538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2010412010234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4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清远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
来源:向日葵保险网编辑:
摘要:为了保证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以及解决工人紧缺的问题,清远市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为了保证农民工的生活水平以及解决工人紧缺的问题,清远市规定,农民工参加的缴费标准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允许暂没参加社会的从事高危、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先行参加。
企业经营出现年度亏损的,允许企业在下一年度申请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
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交具备资质的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会议决定书;
农民工个人同意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确认书。
【记者观察】除了工资,农民工更需要社会保障
经济学中有&刘易斯拐点&之说,是指劳动力从无限供给到短缺的临界点。具体来说就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剩余劳动力都将被吸纳干净,如果不提高工资福利,不改善劳动条件,就雇请不到所需的劳动力。目前种种迹象都表明中国正在或即将出现刘易斯拐点。对于清远劳动密集型企业,如何面对刘易斯拐点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大计。
清远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清远企业来说,招人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如何留住人。如果说前些年的&民工潮&涌入城市只是为了挣钱,那么如今的农民工更注重生活品质与发展机会,除了薪酬外更需要的是一份保障和关心。
&用工荒&在某些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有的企业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甚至随意让人加班却不支付加班工资,导致企业对劳动者没有吸引力和约束力,一旦市场形势不好,员工就会立马走人。一家制鞋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要想留住员工就必须在平时下功夫培养,所有员工按照正式员工对待,完善。
除此之外,政府方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让农民工城市化,将会是解决用工荒问题非常有力的措施。
&缺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工人吃紧的不再仅是沿海区域,作为传统劳务输出地的清远也开始出现工人紧缺现象,初步估算清远暂时性缺工在2万人左右。为进一步改善清远用工环境,维护农民工权益。日前,清远市政府发出通知,规定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工伤保险
通知规定:农民工基本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按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计征。
最低缴费基数从发文之日起至日按不低于清远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月征缴。从2011年7月起,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本和,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以清远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以清远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合并征缴。两个险种合并缴费比例为1%。按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24元)为征缴基数,由用人单位逐月缴费。
高危行业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暂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一些农民工,允许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如下:
高危、建筑行业的农民工;
在清远市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企业单位中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清远市的企业里还没有参加过社会保险的农民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定,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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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进入火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行李延误:旅行期间被保险人的随行托运行李每延误8小时,可获赔偿500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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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统筹城镇发展,保障城镇所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号)、《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印发清远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有差异、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或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将其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筹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等方面构成。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金额的养老保险费。
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费记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六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27.5元)、省财政补贴25%(即13.7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即6.875元)。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居民参保。
第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补助费由县财政给予不低于300元的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期间不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财政部门设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应当及时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一次性支会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险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退体、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金。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粤府〔2006〕96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养老待遇领取条件: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必须提供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按参保当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发完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发放个人账户养老老金。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继续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若干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后缴费标准提高的,参保人不需要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一次性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应首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相应年度的标准执行,并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第(二)、(三)种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 养老待遇调整机制。
(一)建立参保缴费缴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缴费基本标准、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负担。
第五章 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 第二十条& 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和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任:
(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四)负责监督和检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使用和管理。
(五)指导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
(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四)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
(五)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
(六)按时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报上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
(二)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
(三)负责审核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
(四)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
(五)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属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费用征收、待遇支付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各级社会保险部门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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