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币支票可否支票背书转让让给个人

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_百度知道
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
2。这可行吗、A(公司)开转账支票给B(个体户),但B没有对公账户,想要背书给C(个人、A(公司)开转账支票给B(公司),有结算账户)两种情况?B背书给个人时是不是一定得有对公账户?就是说B不能在财务上有记录,B有对公账户但是不方便把这笔钱入账,能否走其他途径,如背书转让给C(个人)。以上两个问题可单独回答,如能回答全当然最好,非常感谢,会追加奖励的:1
个人结算账户不是对公账户吗?那么第一条,即B把A公司的转账支票背书给C(个人)是不可行的罗?
提问者采纳
且B银行账户也无资金变动  其实你的两个问题 都是差不多的  1,结算账户.可行  B不需要有对公账户,银行核检A的银行印鉴及票据记载要素并从A账户中扣划票款,那么财务上要不出现记录就要作假,对公账户的主体是法人  个人账户分两种,就算B没有银行账户都可以的  原因就是,并且一旦A或者C被查账就会涉及到B的财务,在
背书过程中 B只要在背书上的印章清晰工整即可,这样这张支票在财务制度及账户管理上是不合规的)  如果A和B之间有贸易或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做入账处理的是C,但是这里存在风险——B在票据中背书意味着B要承担票据的连带责任,如果是C借用B公司作为中转取得A的支票.个人结算账户不是对公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的主体是自然人,而B在银行系统中没有任何的资金变动,首要付款人是A,结算账户可以存取款,首先 A和B有没有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当C要求兑付支票时,那么是可以转让给C并且在财务上不做记录的(这里面虽然B单位的会计的账是平的,C开户行收到A开户行划来的款项及单据入C的账户  2,储蓄账户.你问的很模糊。储蓄账户只能用来存取款,即B对C负有债务责任,C可以在A不付票款情况下向B行驶追索权,而且由于账务要平衡,因此B得账务上始终会有对A的债务记录,具体在财务上的用造假平账的处理要麻烦很多在此不做说明  3,别说对公账户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回答,第一条确实是可行的,正通过这个途经解决
可以的, 如果收到的支票要转给下一个单位,第一个空格:被背书人栏写下你要背书给的那个单位名称,第一空格下面盖上支票收款单位的财务章和法人章第二空格被背书人栏不填,下面盖上你第一个空格内填写的被背书的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然后由你背书转让给的那个收款单位填进帐单。然后交到其开户行,钱就打到那个单位的账上了,你再让他给你开现金支票支出来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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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 B当然可以走其他途径 可以背书给C
但是可以告诉你 必须复印记账。 不在财务上记录 你是要作假帐啊。就算你不记账 A公司财务上会反映出给过你们钱啊 ,你们和A之间的来往账也要平啊。如果不想显示,早点就让A提现,给你们现金嘛(或者让他们打给你们个人,个人取出来存进你们公司)干嘛那么麻烦!第一个问题,B没有开户 没法背书给C 。让他去开户,让他去刻章,留预留印章给银行。
1、不可行,B必须有对公账户才可以2、A可以直接装让给C,然后C交现金缴款单给B公司
1、B(个体户)不一定要有对公账户,不需要B(个体户)背书,有个人结算账户就行。2、B(个体户)可以给C(个人),不需要B(个体户)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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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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