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及外经外贸业务工作总结工作

[12-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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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外贸发展组织推进力度。
二、千方百计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2009
四、大力提升行政服务效率。50%
五、全力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20
引导企业把握形势,坚定信心,防范市场风险和贸易风险。积极开展企业电子商务情况调查,推动与阿里巴巴和中国制造网等知名商务网站的合作,积累经验,形成合力,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业务实现较快发展。
七、加强政策咨询和培训指导。2000
八、加快外贸预警、摩擦应对机制建设。
九、全面提高分析调研质量。
十、不断夯实外贸发展后劲。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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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加强我国政府对外贸易促进服务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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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国际市场需求不振,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强,WTO框架下的贸易摩擦升级,使得我国外贸出口面临着更加困难的环境。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只有建立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贸易促进体系,才能保证我国对外贸易持续稳定的发展。而在这一体系中,政府的贸易促进服务工作又是非常重要且发挥着显著作用的重要一环。  一、部分发达国家政府提供对外贸易促进服务的主要特点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都灵活运用WTO的规则,建立起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官方或半官方)对外贸易促进服务系统。  (一)强力的促进出口战略,完备的出口促进法律政策  二十世纪中后期,部分发达国家外贸收支逆差不断扩大,为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赢得更大国际市场,日本、美国等国家政府纷纷制订强力出口战略,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从而在形成了自由化的贸易管理制度(即贸易主体资格的自由化、进出口经营商品范围和权限放开、外汇运作体制市场化、关税水平的降低以及高效简便的商检制度等)的同时,又向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出口促进支持,为出口的高速增长创造了良好和宽松的环境。  (二)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主导,市场化机制运作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除了有专门的中央政府一级机构负责提出或制订出口促进政策、参与对外谈判、提供信息及服务支持外,还有分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中介机构参与具体执行出口促进政策,形成了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中央(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国内与国外密切配合的出口促进网络体系。但无论是最早实施政府对外贸易促进的日本,还是美国和欧洲国家,政府对出口的支持促进都是与市场化的运作方式相结合的。政府决策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在体系的规划、资金的支持和政策的引导等方面,而具体运营和操作则主要交由政府指定的执行机构或半官方机构或民间机构,按市场化的规则办理。  (三)稳定的财政支持是政府实施对外贸易促进的主要资金来源  对外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需要的资金多、风险大,不但要求具有发达的商业金融体系,同时也要求政府在某些环节给予财政支持。尽管世贸规则不允许对出口直接进行财政补贴,但利用国家财政对出口进行间接的财政支持仍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西方各国每年均对出口提供数量巨大的财政支持。从支持规模与出口的比例上看,均超过了我国现有的支持程度。如瑞士每年用于工业品和农业品市场开拓的预算也高达4400万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2.2亿元,2000年瑞士出口不足我国的三分之一)。  (四)出口促进方式极为广泛    现今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信息和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全面、及时、方便、快捷地掌握外贸信息,就意味着拥有更多的资源,意味着经营成本的降低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已成为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方式,其他支持方式还有资助贸易代表团出访、办展参展、国际经贸研讨会、调研咨询、培训、贸易指南等等。    (五)高度重视对中小企业出口支持  尽管中小企业出口额较小,对一国出口总额的增长起不到很大作用,但中小企业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扩大出口商品的范围。因此世界主要贸易国都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而且中小企业出口潜力巨大,也最需要帮助。  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比,我国现行贸易促进体系存在着政策内容不全、体制机制不顺、资金来源不稳、促进手段不多等问题,需要统盘规划重新构建,而其中加强政府贸易促进服务工作则是当务之急  (一)从政策内容上看,我国的出口促进体系尚在建设中,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从美国、欧盟的政策情况看,其相关政策不仅体系完整,而且服务内容完备,可供企业选择的余地很大。例如,在扶持对象选择上。既有对各种行业的产业性出口补贴,又有专门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在对重点扶持的出口产品扶持手段上,既有直接的财政补贴,也有间接的财政资助;服务载体上,既通过进出口银行也通过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向企业提供优惠出口资金、提供出口信贷和担保等。  (二)现行贸易促进体制从总体上看存在主体不明、分工不清、效率不高、关系不顺、无法可依等问题  我国目前表面上看从事贸易促进的机构不少,各级外经贸系统、贸促系统以及进出口商会、协会都在开展贸易促进工作,但其中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定位是不明确甚至是交叉、混乱的。从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看,欧盟国家主要通过半官方的贸易促进机构来执行政府的扶持政策,而美国主要采取由政府投资成立全资国有政策性公司来负责办理政府资助性质的业务。不管何种模式,都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立法的形式实施管理,而且大都以政府间接办理体制为主,政府机构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经营,只管方针、政策,无论是半官方机构还是国有公司,其运作完全遵照市场规则运行。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半官方机构或政府公司根据政府对其业务支持的力度执行具体促进活动,既可以较好地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又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办理地弊端,而且政府负担可以大大减轻。  (三)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为主体的中央财政对外贸出口的支持体系越来越不稳定从资金来源上看,目前,我国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由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来源于出口商品招标收入,入世后出口商品招标收入已经逐渐减少,到2005年此项收入将会枯竭。同时,基金使用方向大多为无偿使用,自身缺乏循环、造血机制。各商会等中介机构自身可利用的资源也极为有限。而西方国家的出口促进资金均来源于财政预算(各联邦、各州也有各自的支持预算),中央财政预算的性质决定了其资金来源的稳定、及时、连续和可预期性。  (四)政府对外贸出口的促进方式已经落伍,政府对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等促进方面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从促进方法上看,过去我们更多地是以对出口进行贴息、补贴等直接的方法为主,今后应转向以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等间接性的扶持措施为主,对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于农业向来是美国的重点支持出口项目,美国政府补贴农业和农产品出口的计划很多。但实际上,除了对农产品出口实行直接的补贴外,美国对出口的补贴、扶持更多的是用间接的办法。其一是对航空、汽车、IT和军事工业等优势产业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由政府投入巨资给予开发研究等方面的扶持,形成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竞争地位。其二是特别重视向中小企业提供各种政策支持,而中小企业的出口占到了美国的三分之一强。在给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方面我国政府还做得很不够。主要问题是:信息资源分散,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部门;信息缺乏加工,不成系统,无法连续对外提供;信息体系建设缺乏资金保障,等等。  三、关于加强商务部对外贸易促进服务工作的若干建议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为加强我国贸易促进力度,淡化政府补贴影响,我商务部今年成立了外贸发展事务局。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能特征应表现在政策性、引导性和非盈利性三个方面。外贸发展事务局成立以来,面临着资金来源不确定、业务职责不明确、内部机构待组建等诸多问题,如何发挥外贸发展事务局应有的职能,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找准定位,明确工作目标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今后商务部及地方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除了制定贸易政策、实施宏观管理外,要更多地转向为企业提供贸易促进服务。要针对目前我国贸易促进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贸易促进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商务部为此专门成立了对外贸易发展事务局,专事对外贸易促进工作。这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促进服务工作开始进入一个全方位推进的时期。鉴于我国已有作为半官方贸促机构的中国贸促会及各地、各行业贸促分会,六大全国性进出口商会和地方性的外贸企业协会等民间性质的商会、协会,甚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事贸易促进工作,因此,找好商务部贸易发展局的工作定位是非常重要的。  1、要确定好工作范围。商务部所从事的贸促工作,应和全国贸促系统、商会系统以及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作有所分工、有所区别。所做的应该是半官方和民间贸促机构过去没有做或做不好的。凡地方或行业性商协会能做好的,就不一定再做。总之,所提供的应该是带有公共性质和面向全国的、较宏观的服务。  2、促进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近几年,我国加快开放外贸经营权,许多民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开始从事对外贸易,其中的中小企业数量占绝大多数,而且还会越来越多。这些中小企业对增加就业机会,扩大我国出口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中面临的困难相对更大。因此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3、促进的目标不仅仅是扩大出口。还应促进对那些我与之长期贸易顺差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促进进口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出口,从而扩大贸易规模。鉴于我国近年出口持续超常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我国出口商品的卖价总体上还是居于比较低的水平,外贸出口需要尽快实现从量的扩张转变到质的增长上,因此近期还应把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打造品牌、提高卖价,增加经济效益,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目标。  (二)确定应重点加强的贸易促进服务内容  当前商务部的贸易促进服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出口市场调研。在国外新市场情况调查和市场信息提供等方面,现在许多地方、行业都在进行,但普遍由于工作条件和资金限制而做得不理想,而且存在大量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现象。此类服务只有由商务部贸易发展局为主来组织,才会有好的效果。  2、贸易信息服务。当前,信息已成为中国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第一需要。但是,信息恰恰同时也是制约我国外贸发展的又一重要瓶颈。因此,我国建立健全完备高效、快捷的对外经济贸易信息服务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完善的信息服务功能是我国外贸促进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商务部的政府外贸公共信息服务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现在关键是要在整合现有信息服务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中介机构相配合的,多层次的信息服务功能。  3、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援助。参照各国通行做法,为中小企业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援助计划,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  4、开展电子商务促进服务。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因特网为媒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具有交易成本低、快速、便捷等优势,正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促进国际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开展,也应成为商务部外贸促进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5、在国内外举办贸易展览活动。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用于补贴非商业性境外办展的专项资金,对我国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展览会进行资助,包括摊位费、展品运费和广告宣传费等。结合促进机构特点和优势,组织商会和行业协会向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6、举办贸易实务培训和与国外经贸机构的交流活动。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培训和交流活动,内容包括:国内外市场形势分析、各国市场准入规则、技术壁垒,环保指标,行业标准等。以“孵化器”的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出口业务指导,即由专家实际指导受训人员操作进出口业务,企业可以直接见到效益。结合国内国际贸易形势,适时的组织企业代表团出访,及时接待国外相关客商代表团,搞好双边或多边的经贸关系。  7、组织专家咨询,协助企业进行国外市场调研。除向企业提供大众化信息和出口业务知识服务外,对于企业提出的个性化服务要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面对面为企业解决开拓市场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对重点行业、地区设立专家小组,协助企业对相关国外市场进行调研,为企业出谋划策。  8、建立贸易波动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出口国的经济、政治情报和产业政策信息,经综合分析后提供给出口企业作参考;跟踪研究我国出口商品,主要是易引起反倾销商品在主销市场上的市场占有比例变化和竞争,以及国际同行业的反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国外贸易政策和技术标准变化信息。建立预警系统数据库,推广预警系统,使之遍布各行业,逐步纳入相关行业协会以及各地方信息,用以强化贸易救济的功能。  9、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与公平贸易局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密切配合,在企业遇到官司纠纷时,予以及时帮助。  10、做好整体宣传工作等。通过各种渠道有重点地对外宣传我国对外经贸方针、政策,相关企业及商品,同时对内向我国企业宣传贸易促进优惠政策,鼓励其走出去。  (三)理顺贸易促进机构体制与工作机制  当前商务部贸易促进机构需要在与其他贸易促进机构适当明确分工的基础上理顺相互间的关系。一是与部外贸司、规划财务司等部内机构的关系。二是与中国贸促会的关系。三是与进出口商会的关系。四是与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关系。五是与社会上或市场上提供相关研究、咨询、信息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的关系。在具体运作上,商务部贸易发展局不可能把各项服务工作都自己亲自运作,而应该是在政府资金适当资助的基础上,采取招标的办法,并牵头组成专家委员会,对中标单位的服务过程及质量进行监控。
  在具体业务上,应尽量整合各种资源,发挥最大效益。我国目前外经贸系统内从事信息发布、信息咨询和服务的单位不少,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部门、报社、进出口商会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但是,这些信息服务单位零散不成体系,单位之间相互之间缺乏交流和资源共享,各自为战,信息产品无系列化且质量不高,信息利用率低。我国驻外使馆经商处的商情信息没有很好地组织利用;一些研究部门价值很高的资料由于不能对社会开放也形成资源浪费。由于在信息来源较少的同时,又存在信息资源大量浪费的现象,使投入产出不成比例,没有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外,目前我国外经贸领域宏观性、政策性信息较多,而专业性、行业性、务实性的信息来源较少;国内信息较多,及时准确的国际信息来源较少;转摘的信息较多,第一手采集的信息较少。大部分信息产品仍停留在低水平上,没有形成系列化,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所有这些,都有待一个权威的贸易促进服务机构来整合、理顺。  作者:商务部研究院 沈丹阳(副院长) 邢厚媛(研究员) 赵勇毅(研究人员)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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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下称《资金办法》)规定,结合当前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将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外经贸事项,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3年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号)规定,支持有关地区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其中: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应当具备茧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技术及服务机构资格。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具体包括: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下同)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对以下领域予以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化营销网络;以人民币计价的境外投资。  2.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  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号)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5.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围绕以上支持重点,分别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  1.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为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2013年,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规定,已参加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的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中小企业,调整为向当地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并征求商务部意见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2.对地方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及对外劳务合作,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对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3.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  4.对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于日前(以送达日为准,下同)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日前送达),其中对鼓励进口项目,以及中央企业、单位开展的境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组织两批资金申报工作,第二批于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具体申请条件、支持方式、申报材料及程序详见附件。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财政部将审核合格项目做为2014年当年及2015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2.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申报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据《资金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的实施细则,在2014年8月底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其中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各地区应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本地区具体支持重点、申请条件及程序、支持方式及标准、评审方式及标准、项目公示及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要求。  (三)对各地方举办展会、培训、国际市场考察等事项,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精神,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开支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包括场馆修缮、改扩建、车辆、电脑及相关办公设备等的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奖励及各种福利;不得用于组织各类文化、演出、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列支超标准接待和宴请费用及其他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项。  (四)尚未按规定要求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的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请务必在申请本年度资金前抓紧补报。逾期不报的,将取消今年资金申请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资金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1: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附件2: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事项申报指南  &&&&&&&&&&&&&&&&&&&&财政部&&商务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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