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交工伤保险等级给单位都需要交什么东西?本人非常需要,在这里...

我在2011.07月因工伤住院,住院以后公司交的保险和合作医疗都已报完,现在又需要做理疗,公司应该报销吗?_百度知道
我在2011.07月因工伤住院,住院以后公司交的保险和合作医疗都已报完,现在又需要做理疗,公司应该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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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工伤所造成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看起来,你公司没有交工伤保险,那么这部分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你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这是前提。
只要属于工伤,治疗与继续性治疗的费用都由公司一律承担。
公司应该承担!!因为是工伤,出于上班期间发生的事故,按劳动仲裁法里,应该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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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交辞工表当天在单位受伤,单位帮我报工伤了,认定书给我了,现在单位说你辞工批了,工资不给我了,要_百度知道
我交辞工表当天在单位受伤,单位帮我报工伤了,认定书给我了,现在单位说你辞工批了,工资不给我了,要
自己拿钱去单位给我交社保,单位这样合法吗,我现在住院钱都是我自己出的,我还要等半年要拆钢板,我也不知道怎样好,请帮帮忙
我有更好的答案
找劳动局解决吧
公司这么做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务关系。
既然已经认定工伤,所有的医疗费用应该由企业先垫付。
给你一条建议,你最好先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第42、45、46、47、48、87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然后根据企业违法的情况,向当地社保局投诉,投诉电话12333。
你的情况至少属于9级伤残,发生工伤的待遇如下:
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费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实报实销
2.伙食、交通、食宿费:根据所在省《**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3.工资、福利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鉴定后,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
你提出辞工的要求虽然提出,但未得到批准,更没有办理任何离职的手续,包括结清工资。所以,你要理清这个前后关系,按照工伤条例办理。在治疗期不可辞退,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不可缺。
你这样是属于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虽然解除了劳动关系继续给员工参保是不合法的;但是单位同意给你继续交社保那已经是帮你了。只要你没有停保,你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到时候伤残鉴定了还有工伤赔偿的。如果你不继续参保就所有的钱都要你自己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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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1701812
差额事业单位人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怎么确定工伤
差额事业单位人员上班途中发生,怎么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怎么确定工伤,能及时给与回复吗
提问者:辽宁-丹东劳动纠纷浏览385次 1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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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2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149324称赞:340提交申请书、合同等 11:30:41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01934**** (辽宁-沈阳)帮助网友:15922称赞:18在伤后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劳动保障机关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申请书、合同等。 10: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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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单位交五金,帮报工伤,需要出示的材料都出示了,我能拿到多少钱,钱由谁出,我需要注意什么?_百度知道
单位交五金,帮报工伤,需要出示的材料都出示了,我能拿到多少钱,钱由谁出,我需要注意什么?
提问者采纳
没有伤残等级以及你所在省,谁敢答复你能拿多少钱?钱由社保出一部分,单位承担一部分,你要保留好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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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致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日&&|&&作者:徐飞宙律师&&|&&关键词:工伤保险待遇&&|&&浏览:1752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三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是本人工资的80%。另外《工伤保险条例》附则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摘要: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赔偿。案情:2009年3月许某到县某纺织公司上班,从事机修工作,月工资3500元,2009年5月,许某在维修机器时发生工伤,致使右手臂整个毁损。2009年7月,许某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9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许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护理等级为C级,可以安装假肢。之后许某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时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以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缴纳的最低下限1380为基数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按照《》规定,三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是本人工资的80%。另外《工伤保险条例》附则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许某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只能按照1380元/月计算。许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现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工伤待遇降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为()×20=42400元,每月伤残津贴损失为()×80%=1696元,这部分工伤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则认为已经为许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都是按照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的,所以应当按照缴费基数计算工伤待遇,许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实际工资与缴费工资计算工伤待遇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的几种裁判: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受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予以赔偿?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各地裁决也是千差万别。第一种裁决:工伤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诉请;第二种裁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审核系行政行为,需要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赔偿,法院不予处理。第三种裁决:直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员工的工伤待遇损失。评析:笔者认同第三种裁决。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员工的工伤待遇受损,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理由如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总额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系用人单位的过错,所以工伤待遇降低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二、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机构并非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工伤保险机构只是按照保险条款起到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作用而已。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员工工伤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性质相同,处理办法也应该统一。《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费,由用人单位按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对此《工伤保险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与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性质是一样的,给工伤员工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四、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全面的民事案件时,应求助习惯和法理,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进行裁决。法律起到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法律告诉人民哪些事对的事情,哪些事错的事情,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行为是会受到惩罚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工伤待遇降低,仲裁机构、法院若以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工伤员工的诉请,如果这样理解运用法律,法律就变成了恶法,法律不但起不到规范人民行为的作用,反而成为了违法者的保护伞,失去了法律所应起到的指引、评价、教育的作用。第一种裁决意见没有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机械适用法律。第二种裁决混淆了二个概念,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行为,但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工伤职工造成工伤待遇损失的赔偿请求,是劳动争议。建议:目前已经有多个省市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比如《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第五条:“因参保单位少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参保单位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负责赔偿”。笔者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应及时出台意见、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否则法律适用不统一、裁判结果的不一致,必然损害司法的威信。
作者: [浙江-杭州]专长: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律所:浙江金轩律师事务所413积分 | 帮助180人 | 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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