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办理的个人储蓄中德住房储蓄怎么样贷款(或存一贷二)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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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 贷款优惠
记者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获悉,本次房交会上,该行针对部分优质客户,推出了按揭贷款利率低至九五折的优惠政策,这对目前切实具有买房需求却不得不面对愈来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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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三部门发布公积金“新规”;9月30日央行和银监会出台新政:认贷不认房,... 不过,因明日秋交会正式开幕,部分银行推出了优惠活动。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将针对...
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李延霞陶俊洁)中国进出口银行18日与新疆职业大学签署项目转贷协议,通过转贷德国促进性贷款2000万欧元,支持新疆职业大学实施中德(新疆)职业...
【摘要】将于今日开幕的2014重庆春季房交会唯一参展的银行机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昨日宣布,本届房交会期间,对优质客户的贷款申请,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打95折(即下浮5...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2008年底在原有住房储蓄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个人住房贷款、以支持...的基本特征,能够通过政府支持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使百姓公平地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
机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昨日宣布,本届房交会期间,对优质客户的贷款申请,可在...据悉,这也是今年以来,重庆房贷市场上首次出现“房贷优惠”。 去年底以来,对于...
9月30日,央行“房贷新政”出台,修改首套房认定标准:首套房贷款还清再购房... 提醒: 中德茵莱国际首付分期4.7万起 最高优惠达10万(图) 咨询:400-606-...
贷,也是中德银行住房储蓄产品的延伸,即申请装修贷的市民,需先与中德银行签订住房装修储蓄合同,才能享受“存一贷二”、3.3%年息、年存款额1%的政府奖励等优惠。...
在房交会上,中德银行将针对部分优质客户,推出按揭贷款利率低至9.5折的优惠政策,这对目前切实具有买房需求却不得不面对愈来愈紧绷的房贷利率政策的市民来说必然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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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刚需青睐住房储蓄 中德8.5折优惠引关注,房地产,房产,买房,租房,二手房,家居,装修,物业,房贷,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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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期间,签约中德银行住房储蓄合同、达到住房储蓄优质客户标准,并在日前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即可享受最低8.5折按揭贷款利率优惠! 贷款40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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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 贷款优惠热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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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颁发文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政办发〔2006〕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及《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在保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应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宗旨,实施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金融方针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日常管理,并对中心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投向进行监督。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中心及其所属县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为保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内的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手续,并同意用所购、建、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二)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以上或综合用房总价款40%以上的自筹资金。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的需已支付首期购房款30%以上,综合用房的需已支付首期购房款40%以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需完成建设投资30%以上,综合用房的需完成建设投资40%以上;
  (三)在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保山市长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按政府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房改房;
  (二)经中心调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或商业银行有贷款还款不良信誉记录的;
  (三)职工已离退休的;
  (四)无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五)房屋产权不清,无法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的;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借款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已申请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
  (八)借款人及其配偶两年内已申请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九)借款人及其配偶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质押贷款。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产权明晰的现房或以其手续合法、完备并已投入工程建设的在建住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因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解决购买、建造住房的资金缺口时,用同一套(幢)住房或期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受委托银行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 根据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的决议,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为:
  (一)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但不能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
  如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有新的决议,按新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期限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中心(县管理部)提交申请贷款的全部资料后,中心(县管理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审核,中心法人(授权人)审批。贷款一经批准,借款人根据中心(县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开出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意向书”办理抵押物评估及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办妥贷款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后交中心(管理部),由中心(县管理部)开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质押)合同,将抵押物(质押物)权属文件(原件)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并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二)房地产抵押承诺书;
  (三)共同借款承诺书;
  (四)贷款审批表;
  (五)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七)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提交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资料外,根据自己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况还需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借款人购买二级市场交易、拍卖的住房等,待产权已归属于借款人或配偶后方可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完税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2.借款人购买已与中心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需提交与售房方签订的购房合同(3年以内)、付款凭证(纯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的30%,综合用房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合同价的40%)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同时提交该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全套准建手续复印件及贷款推荐保证书原件一份。
  (二)建造自住住房
  1.借款人建造自住住房,所建造的住房必须已动工并完成二层楼面板浇筑以上工程方可申请贷款。
  2.借款人参加单位统一组织建盖的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申请贷款时,需提交单位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的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年以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个人付款凭证(已付款不得低于协议建造价格的30%)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付款凭证的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3.借款人自建、委托代建住房,申请贷款时,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年以内)、施工许可证、付土地款和工程款及购买建材付款凭证(土地款已付清,纯住房建筑款已支付不低于30%,综合用房建筑款已支付不低于40%)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4.借款人房屋竣工并已办理产权证的,申请贷款时,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借款人翻建、大修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需向中心(县管理部)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文(3年以内)、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工程款凭证(已付工程款不得低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30%)、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给中心(县管理部)审核。
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加保证、有价证券质押等抵押保证方式,中心(县管理部)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采用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抵押时,土地不计算抵押价值)作为抵押,原则上要有借款人所在单位提供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负责代扣借款人工资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承诺。贷款额度最高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或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综合用房原则上为60%以内)。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县、区,原则上应对贷款抵押物价格进行委托评估。抵押物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价格评估费和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用做贷款抵押的房产需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镇)集镇规划区内。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借款人以有价证券做质押,其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80%,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质押有价证券的到期日(用多份有价证券做质押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质押有价证券最近一份到期存单的到期日),贷款质押的有价证券必须进行保全。
  (三)借款人配偶、设定抵押房屋产权共有人必须作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自动设为贷款担保帐户。
  (四)借款人为单身职工的,必须有第二还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共同归还贷款本息,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第二还款人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则上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有年龄加贷款期限必须在65岁以内。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具体偿还方式为:逐月等额归还本金按月付息或逐月等额归还本息。
  (一)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主动到中心委托的银行专柜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银行从其本人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中以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律不展期。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借款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情况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利率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执行,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四)借款人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时,由共同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中心(县管理部)有权从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收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六)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到期前,如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的定期部分足够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可以向中心(县管理部)申请提取定期部分住房公积金,同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到期前,要出售、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产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迁离保山注销在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须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中心、借款人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抵押物损毁的,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抵押物,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在拆迁决定生效后30日内通知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并用拆迁补偿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贷款清偿前,要出售、转让设定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必须经中心同意。收回的售房款,首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违约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即为逾期贷款,中心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心(县管理部)将依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押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中心实现质权人权利,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质押)的;
  (四)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益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或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碍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借款人因涉入经济纠纷或即将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十)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批准实施后,原执行的《保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第二天,我买了张有个股点评的报纸一看:大显股份,弱势股,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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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处存(W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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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利率不断降低,那么,根据现行储蓄条例规定,降息前已存入了的各种存款如何计算利息呢?下面分别以日人行第八次降息为例,分析各种存款的计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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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地借鉴浙江人“能挣会花”的消费观,有助于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借鉴“放弃保守求收益”的理财观,则会更加有助于家庭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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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股市牛气冲天,到了1969年整个华尔街进入了投机的疯狂阶段,每个人都希望手中已经涨了数倍的股票一直涨下去。面对连创新高的股市,巴菲特却在手中股票涨到20%的时候就非常冷静地悉数全抛。后来,股票出现大幅下跌,贪婪的投资者有的血本无归,有的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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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95年-98年哈市房地产信贷部,办理过个人储蓄住房贷款(存一贷二)的朋友,个人储蓄部分是如何计算的。或者知道这个贷款的个人存款部分是如何计算的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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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蚌 埠 市 人 民 > 府 文 >
蚌>〔1999〕61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于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办金融机构)办理。
  中心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贷款手续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承办金融机构以自营资金配套公积金贷款提供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非公积金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承办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和抵押权人,承办金融机构是贷款人和受托人,提出贷款申请的职工个人和保证金缴款人是借款人和抵(质)押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单位,其职工购买自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㈠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㈡有可购买的房源;
  ㈢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㈣能提供贷款单位同意的抵押、质押和担保;
  ㈤符合中心和承办金融 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应控制在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能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以内, 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额度的家庭成员应书面承诺,同意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和工资收入计入归还贷款的工资基数( 以下称计入基数的家庭成员)。
  单位同意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为职工出具同意动用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证明。单位同意动用公积金贷款的总额度,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已缴存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60%以内。因单位人员较少,所缴纳的公积金无法达到贷款需求的,由中心负责统筹安排。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其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70%。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的,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 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 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中心申领《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按表项填写并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交中心,并附下列材料:
  ㈠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计入基数的家庭成员)原件和复印件;
  ㈡借款人与售房单位(住房产权单位)签定的购房意向书;
  ㈢售房单位出售房屋的批>或住房出(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㈣借款人及计入基数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和单位同意动用本单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证明;
  ㈤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心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移交承办金融机构进行调查,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批准的《蚌埠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与售房单位依法签定《商品房(住房)购销合同》。
  第十二条 借款人凭本章第九条规定材料、《商品房(住房)购销合同》、交易金额30%以上自筹资金证明(存入承办金融机构的存款证明或已支付售房单位前期缴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承办金融机构办理签订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公证、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本细则第五章《贷款担保》的规定执行。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由借贷双方确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手续完备,由承办金融机构将所贷款项连同借款人的自筹资金,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转付售房单位帐户。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住房抵押、质押和保证金等方式担保,也可以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采取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须与承办金融机构签定抵押合同,并依法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以自有房产或共有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人以共有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征得共有产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抵押房产的现值,可按已生效《商品房(住房)购销合同》标定房价为准, 也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房产的抵押额不超过现值的70%。
  第十九条 抵押房产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未办理产权证的住房用于抵押的,必须是已经与承办金融机构签定售房合作协议的售房单位。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以已生效的《商品房(住房)购销合同》全部权益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借款人及财产共有人须和售房单位签定委托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委托书,受委托的售房单位要出具将借款人《房屋他项权证》送交承办金融机构的保函。
  第二十一条 已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经抵押权人和承办金融 机构同意,借款人可继续使用,但负有维修、 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承办金融机构对收押的《房屋他项权证》等权益文件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将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承办金融机构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权益文件归还抵押人(借款人),并向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贷款全部清结的证明,抵押人凭《房屋他项权证》和证明向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用抵押担保的,抵押房屋的保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承办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承办金融机构保管。在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前,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是保险赔付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和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和保证人须与承办金融机构签定质押合同,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现金 、 保证金专户存款和国库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出质人应将保证金存入承办金融机构保证金专户,或将有价证券移交承办金融机构。
  ㈡对用可挂失和提前支取的国库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单作为质物的,办理存单和有价证券的银行,应向承办金融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对已明确作为质物的国库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不得办理挂失和提前支取。
  ㈢承办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擅自动用。借款人和承办金融机构要严格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承办金融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由承办金融机构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㈣在质押期间,如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与还款日期,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偿还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抵押;
  3、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㈤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出质人对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承办金融机构将质物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时签定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止。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定时定额还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等 额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借贷双方应就还款方式签订相关协议。借款人自借款合同签定后的次月起,每月用于归还贷款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人及借款时计算工资基数在内的家庭成员总收入的25%。 还款办法包括下列种类:
  ㈠借款人每月持现金直接到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还款;
  ㈡借款人委托所在单位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办理还款;
  ㈢借款人与承办金融机构签定协议,授权承办金融机构每月从借款人储蓄(信用)卡帐户中扣取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借款人须在承办金融机构开办储蓄(信用)卡帐户,并保留不低于2个月还款额的存款;
  ㈣借款人工作调动,须与调入单位签定委托代扣协议书,并书面通知承办金融机构。也可以采取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㈤对用借款人及计入基数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凭当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单证,按年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所在单位要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贷款,借款人在接到承办金融机构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限补交借款,逾期不交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其财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依法履行借款人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因借款人违约,承办金融机构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㈠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及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其他费用;
  ㈡扣除与处理抵押物和质物有关的税款;
  ㈢偿还抵押人(借款人)所欠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及罚息;
  ㈣有共有产权人的,按照共有产权人的份额,偿还共有产权人;
  ㈤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八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贷款期内,借款人应主动配合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对贷款及贷款项目的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保证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对挪作他用的,由承办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可向承办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项借款中所发生的公证、评估、登记、保险等费用均由借款人依法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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