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急 急 火化炉通知单是由当地什么部门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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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油是什么?尸油是指尸体在高度腐烂时脂肪成油状溢出,一般死者较胖。尸油在夏天数天未处理的尸体上可以见到。尸体好像被油泡过一般。火葬场的尸油那去了?我国多省,所有麻辣烫,店已被查明使用低价购买火葬场。”并在后文“生动描述”,“他们一边焚烧尸体,一边用尖锐的铁棍把尸体的肚子捅破,让油流出来……尸体的油一经流出,就经过另一条管道,流入了一个大的尸油桶里。一般火葬场里的尸油都是送到工厂当工业油使用。人食用过多,后果就不堪设想,而且有的是病死的尸体带了很多的病菌。”此帖一出,引起众多网民惶恐。来宾520网该贴的点击量近万,网民的跟帖回复中大多表示对的担忧及愤怒。。不看不知道啊,看了吓你一跳。。以后经常在外面吃的朋友多注意了。为了自己的身体多负责任点吧!! 太可怕了,转给身边的朋友也看看吧。温馨提示:中国仅3个月客户增至三万,为感谢广大朋友支持,特赠送“惊喜成功大礼包”注册送积分100,已经收到很多朋友的感谢,有你们,我们会做到更好!珠海赶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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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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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在生活中出现的其他困难,依法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保证公民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项目,是社会保障的核心。
参加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并通过宪法加以保障,是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我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两个费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社会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社会保险具有保障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保障性。指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失去收入之后,仍能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这是实施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
强制性。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单位与个人必须参加,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不能自愿。社会保险涉及到单位和个人利益的调整和收入再分配。如果不立法,就很难强制实施;而不强制实施,就不能保障所有因故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就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就不能达到实行社会保险的目的。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收入权,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组织保证。
互济性。社会保险是按照社会共担风险的原理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的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社会上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或公民)在基本生活上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福利性。指社会保险事业一般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机构进行管理,管理费、业务费开支比较省,征收的保险费比较低。社会保险机构要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为原则进行管理。社会保险的福利性,还表现在除了通过各种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生活&外,还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重建、职业康复、职业介绍以及各种社会服务。
互惠协议,可保护各自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平等享受旅居国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得到足额社会保险金。
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费,职工有权举报,提请劳动监察机构或地税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统一政策并强制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第一层次,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目前,病残津贴由于尚未出台配套性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暂未实施。
3、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时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开始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其养老金。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06]7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什么是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离退休人员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基本养老金要根据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并视当年国民收入状况和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每年7月由省予以调整,从2008年起改为每年的元月份调整。每个人调整水平的高低,一般与其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对社会所做贡献大小有关系。40%60%
7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其基本形式是什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和社区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主要采取这种形式。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是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载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和社区协助员的一项主要任务和职责。
8、新办退休人员如何到社区(乡镇)进行登记?
如果您刚刚办完退休手续,从企业劳资人员手中拿到退休证、养老金存折后,要及时到社区(乡镇)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您行动不便或外出时间较长,可委托亲属去登记。登记时,携带2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身份证到您长期居住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登记,工作人员将向您了解有关情况,办理登记手续。
11、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如何管理?
随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也将逐步移交为其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管理。
由县(市)、区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以及档案在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暂不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11、哪些人应停发养老金?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8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停发或暂停发放本人基本养老金: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⑵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⑴、⑵、⑷项情形的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⑶项情形的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12、退休党员如何转移组织关系?
企业退休人员所在的社区(乡镇)有党组织的,随着退休人员移交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其党组织关系也要转到社区(乡镇),退休党员要参加社区(乡镇)的党组织活动,并按时缴纳党费。
13、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统筹转移:市本级管辖范围内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打印个人账户结算单,核实后将养老保险手册交给职工存放到新单位,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统筹外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包括省内和省外)按下列流程办理:
①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由原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员在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书面申请。
③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④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省外转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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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缴费不满15年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其中属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费满15年后可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属单位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1、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对退休待遇的影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是影响退休待遇的关键因素,&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待遇越高&。根据我省养老金计算办法,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的划转比例(8%)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缴费基数越高,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就越多;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规定,每增加一年缴费,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例如缴费15年&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为15%,缴费40年计算比例为40%。因此缴费年限越长计发比例就越高。企业或个人应该依据政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尽可能延长缴费年限。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退休之后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如果企业为职工少缴或漏缴养老保险费职工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在每年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时,60日内提出修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补齐差额;二是缴费基数已经少缴或漏缴的,超过查询期的,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律程序解决。
22、目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 答:缴费基数分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两部分。
&&& 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后,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对于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能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规则,核定参保单位的本年度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人个账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低进低出&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 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这些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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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包里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11.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7、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8、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事先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0、.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2. 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3、劳动能力鉴定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4、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5、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治疗工商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结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6、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的费用,符合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商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7、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等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人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行桑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9、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2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有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代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共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心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4、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5、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6、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行桑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7、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8、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9、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30、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7、什么是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28、无营业执照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给予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9、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是怎么规定的?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缴费工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施行。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等因素,每1至2年浮动一次。
1、什么是失业保险?有哪些特点?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大功能。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互济性。
2、哪些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是多少?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农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凡制度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论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经营状况,必须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费率为2%,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1%。
3、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4、如何办理失业人员申领登记手续?
(一)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人事档案、《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二)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出工龄及年限、领取的标准,并在《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上填写盖章,录入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汇制发放名册,编号收档,同时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单位及本人。
(三)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受理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办机构指定发放银行的银行卡;
4.《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
5.《唐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表》;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同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1、失业保险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最长不超过24个月。2、医疗保险待遇;3、冬季取暖补贴;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5、求职补贴。
6、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①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可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享受医疗保障。②按照规定可将应为下列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月随失业金一并发给其本人:1.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个月以内的;2.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回原籍的;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照其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数额,随同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上述发给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的失业人员需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其个人(姓名)参加基本医保或居民医保、新农合医保的证明及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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