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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条例》变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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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条例》变动条款
  一、由《办法》升级为《条例》
  从部门规章上升到国务院条例,法律地位得到提升。肯定了典当行业在融资服务中的作用,确定了典当行业的社会地位。
  二、典当定义发生改变
  “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发放当金,收取综合费用,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以赎回当物或者弃赎绝当的行为。”--《条例》
  从定义上看变化有如下:
  房地产 → 房产
  这个变化意为着,单纯的土地抵押典当,典当行将禁止涉足。
  当户弃赎
  这是个新概念,即当户如不赎当,是不构成违约的,是典当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三、设立条件更加严格
  1、注册资本提高
  最低注册资本提高到500万元(原300万元),从事房产抵押业务提高到1000万元(原500万元)。
  2、股本结构要求
  ⑴最大单个股东须为法人股东;
  ⑵法人股东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年度年末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⑶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从业人员要求
  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典当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4、典当行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5、典当行可以申请设立控股子公司
  典当行具备相应条件可以设立控股子公司,条件如下:
  ⑴经营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⑵最近2年盈利;
  ⑶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另;典当行对各子公司投资总额与对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批准机构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典当行可能相对比较容易批复。
  四、变更、终止监管更加严格
  1、典当行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份(原1年后可以转让)
  2、典当行2次变更股权结构之间应当相隔1年以上
  五、经营规则
  1、业务
  ⑴财产权利质押须办理质押登记。
  ⑵房地产改为房产,禁止开展纯土地抵押业务。
  ⑶禁止在建工程抵押业务。
  2、禁止项目
  ⑴典当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⑵未经批准的对外投资或其业务。
  3、赎当规定,须典当行和当户双方确认
  4、当票保存,自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以上
  5、典当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原为单次典当或续当期限不超过6个月,可以续当)
  6、利息和综合费用的调整
  ⑴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⑵房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下调至2.5%
  (原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下调至2.2%
  (原2.4%)。
  7、绝当物品的处理
  估价在5
  (原3万元)以下的绝当物品典当行损溢自负,5万元以上的按《条例》处理。
  8、风险控制
  ⑴典当行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⑵典当行对单一客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原为注册资本)的
  25%,增加了上限-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⑶对单一集团客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⑷典当行低于净资产的90%时,须补足或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得少于最低注册资本。
  ⑸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原为注册资本的50%);房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原为注册资本);房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原为注册资本的10%)。
  9、推行典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六、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重了处罚力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收当禁止收当物品。
  ⑵未查验当户、当物有关证明。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30万元罚款。
  ⑴转让、出借、质押当票,当票保管未到5年。
  ⑵累计典当期限超过6个月。
  ⑶未按规定范围收取利息。
  ⑷未按规定范围收取综合费用。
  ⑸出租、质押、抵押、使用当物。
  ⑹处理限制流通绝当物品未获批准,处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证券未经当户同意。
  ⑺违反《条例》第五十九条,超比例放款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成,并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
  ⑴未经批准在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绝当商品销售点。
  ⑵伪造、变造当票。
  ⑶未建立信息报送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4、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典当业禁入的措施。
  七、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典当行,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条例相关规定
  八、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建全典当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典当行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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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历史沿革
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鲜明特点。&
典当&-&典当概述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唐宋至明初的典当& 典当自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货币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当期极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也有官办典当行。北宋时,政府所设称“抵当免所”,后又改称抵当库、抵库。崇宁二年(1103年)还曾下诏,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因为这些地方“井邑”,属于"商贩要会处",客源充足,生意兴隆。&不过,宋朝典当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典当行的复兴。& 金代历史虽短,但其典当的发展却颇具特色。其一是广设官办典当行。据《金史》载,大定十三年(1163年),政府在“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置,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大定二十八年(1188年),又在“京府添设流泉务,兄二十八所”。开设这些官办典当行即流泉务的目的,名义上是为减轻民营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给当户造成的危害,而实际上是想借此“以助官吏廪给之费”,由国家来垄断对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典当融资的权益。其二是颁布典当法规。大定十三年,政府在开设流泉务的同时,还出台了一项有关官办典当行的法规:“质物,使、副亲评价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定实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日勒合于人,验元官本,并合该利息,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申报上司。” 至元二十年(1293年)曾以钞5000锭为资本设立公典,称“”,放贷收息。这是中披露的元代官办典当行的若干史料之一。& 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典当&元末明初,僧办典当行急剧减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民办。自明中叶起,典当行无论是从数量、资本方面,还是从种类、业务方面来说,都有十分显著的发展变化,堪称我国典当业史上的分水岭。明中叶时,民办典当行中的商营典当行最为兴旺发达,构成这时期典当业的一个新的特点,即商人纷纷投资经营典当行并且成为典当业的一支主要力量。& 明代当商,还具有浓厚的地区专业色彩,其中最著名的是徽州当商。论分布范围,其触角遍及全国。论资金后盾,其实力名列前茅。论经营方法,其灵活技高一筹。进入清代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典当自产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所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经营之民办典当行;官当和皇当则均属官办典当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清末明初至新中国建立的典当& 近代以来,由于受到钱庄、、银行兴起和发展的影响,许多信誉卓著、财力强盛的典当行还开始从事兑换、发行信用货币等业务,这与接受存款一样,都是比当年一些官办典当行进行多种商业经营更便捷繁杂的金融活动。& 典当行收当时,有时不付现钱或现银,而是付给当户本行发行的、可以随时兑换的同额钱票或银票充顶,一时期颇为流行。信用好的典当行,其钱、银票均可上市流通,因而成了信用货币。民国时期,山西省政府曾特准一些典当行享有发行之权。1930年晋钞跌价后,山西全省510家典当行有158家获准发行典当行兑换券,总发行额134.6247万元。
典当&-&法律性质
典当从主流观点来看,均认为典当的性质是营业。史尚宽《》即作此论,台湾民法典也如此规定。持此观点的人,把当户出当取得当金视为一种借贷关系,把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质权,用以担保当户归还借贷的当金。区别于普通质权之处在于,质权人的主体特殊,只能是典当行。内容也特殊,不适用普通质权的禁止流质规则和实现质权时的清算规则,即当户到期不赎,当物的所有权就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多不退、少不补、当铺无须一定要拍卖当物以偿还当金,当铺利益自享、风险自担。《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3万元以上的,仍然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禁止流质,实现质权要清算,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典当&-&法律关系
典当1、当的当事人间存在着类似借贷关系: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是以存在着持当人以提供质当物为担保的前提下,所成立的借贷关系。但是若持当人未为取赎,而愿意将质当物所有权移转给当铺业当事人,则持当人原则上不再负有取赎(清偿债务)的责任。2、当铺业当事人就持当人所提供的质当物具有担保的效力:当铺业当事人就持当人所提供的质当物虽然具有担保的效力,但仍然与一般的有所不同。因为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而典当则可以不取赎。
典当&-&典当行
《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典当范围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银行 - 互联网业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发展尤为迅速。&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利用internet和intranet技术,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的银行服务,包括提供对私,对公的各种零售和批发的全方位银行业务,还可以为客户提供跨国的支付与清算等其他的贸易、非贸易的银行业务服务。&  特征&  1:依托迅猛发展的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与通讯技术,利用渗透到全球每个角落的& && 2:突破了银行传统的业务操作模式,摒弃了银行有店堂前台接柜开始的传统服务流程,把银行的业务直接在互联网上推出& && 3:个人用户不仅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存折帐户、信用卡帐户中的余额以及交易情况,还可以通过网络自动定期交纳各种社会服务项目的费用,进行网络购物& && 4:企业集团用户不仅可以查询本公司和集团子公司帐户的余额、汇款、交易信息,并且能够在网上进行电子交易& && 5:网上银行还提供网上支票报失、查询服务,维护金融秩序,最大限度减少国家、企业的经济损失& && 6:网上银行服务采用恶劣多种先进技术来保证交易的安全,不仅用户、商户和银行三者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而且随着银行业务的网络化,商业犯罪将更难以找到可乘之机。& 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发展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的无形的电子银行,也叫“虚拟银行”;所谓虚拟银行就是指没有实际的物理柜台作为支持的网上银行,这种网上银行一般只有一个办公地址,没有分支机构,也没有营业网点,采用国际互联网等高科技服务手段与客户建立密切的联系,提供全方位的。以美国安全第一网上银行为例,它成立于1995年10月,是在美国成立的第一家无营业网点的虚拟网上银行,它的就是网页画面,当时银行的员工只有19人,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另一种是在现有的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开展传统的银行业务交易服务。即传统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在线服务,实际上是传统银行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这是目前网上银行存在的主要形式,也是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采取的网上银行发展模式。网上银行业务介绍&&
典当&-&典当行业概况分析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日益突出,古老的典当行业以崭新的面貌再度兴起,并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1987年12月,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30余年后,新中国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当服务商行率先成立。此后,典当行的兴办大潮席卷全国。由于当时申请成立一家典当行十分容易:只要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工商局完成企业的注册,因此几年下来,全国的典当行数量猛增到3000多家。&  中国是一个低收入人群最多,中收入人群其次和高收入人群较少的金字塔形社会,目前典当的主要客户群体是中小企业主,所当的物品以房产、车辆、及股票、机械设备等新三件为主,金饰品、手饰等老三件为次,典当金额从几百至几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几万至几十万占多数。&  2006年,全国典当业总体运行态势良好。典当行总量增加,规模扩大。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6年底,全国共有分支机构134个,初步形成一批具有特色服务、专业分工、连锁经营、管理创新的品牌典当行。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个私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  2007年上半年,中国典当业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  总的来说,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典当行也已经进入连锁经营时代。这表明所以我们国家的典当行业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
典当&-&原则
典当立法应坚持三个平衡的原则&典当业面对上述诸多缺陷,应当说促成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典当法已十分必要。因为典当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由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不动产,典当方式由质向抵拓展,传统法理学上的已经不能概括典当的真正内涵。事实上,国外的典当业都由典当专门法规调整,如英国《1960年典当商法》、新加坡《典当商法》、香港《当商条例》等。由此,制定一部专门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典当业的法制化必将获得更快的发展。鉴于典当实践与典当管理规范脱节的现实,建议在制定统一的典当法时应把握好三个平衡的原则:&典当的定义与立法选择。根据习惯法,“典”和“当”在民间有着明确的不同含义,“典”多指不动产抵押,“当”则指动产质押。根据《办法》第3条,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依据该条文,典当行实际上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实际并不从事“典”这项业务,即没有向出当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其不动产作为收益使用的行为。另一方面,典当业务已经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当”,即不但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实现,同时也从事不动产的抵贷款。典和当、动产和不动产在物权法上适用不同的占有和处分规则,显然,《办法》的起草人选择了摈弃历史而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典当作出定义,但是实践依然按照自己的路径前行。如典当行在从事不动抵押时明显违反《担保法》关于抵必须转移占有的规定,但从现实出发,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此并没有禁止。因此,从实践的角度与其让当事人违法,还不如在立法选择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只要这种历史和习惯不违背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习惯。(二)传统习惯与管理新《办法》与旧的典当管理规范相比,在时代性和全面性上的确有不少进步,但在对典当实践的重视和典当习惯的尊重方面仍然显得不足够。最典型的是怎么处理绝当物。所谓“绝当”,是指自典当期满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当物。如何处理绝当,关键在于对性质的认定。《办法》第3条将典当合同性质认定为质合同,《担保法》第66条禁止质合同中订立,为了与《担保法》的规定相衔接,《办法》规定死当物品,3万元以上可以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给当户。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时并没有遵守这个规定。它们通常约定典当人逾期不赎时典当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典当行。尽管依照《担保法》这类合同当然应属无效,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此类条款,没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流质契约导致了典当业纠纷的增加,监管部门也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典当企业之所以敢于依照习惯,并在实践中违反《办法》,也许最充分的理由是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损失,即使遭受损失也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甚至增加了收益,监管部门之所以没有为此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至少说明典当企业的行为并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事实上,典当企业允许流质契约的习惯做法符合《担保法》的发展新趋势,这就为典当立法提供了可借鉴之处,在对具有历史传统的商业进行立法管理时,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广泛接受,就应当尊重历史,重视实践,不要盲目创新。(三)管理与交易自由鉴于典当业的特殊性,需要从严管理,但从商业便利的角度又需要保证交易自由,把握二者之间的平衡的确不易。总的来看,《办法》从严管理的体现过多,交易自由的体现太少,如第26条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限制规定过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的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些规定不利于典当业的进一步发展。在一些典当业经营状况良好的国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产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赢利点,有利于典当行经营稳定,也更加便民”。《办法》关于绝当物的处理规定亦是如此,既不同于传统的典当,也与实践中的做法相悖,结果使典当业丧失了营业质的性质而类似于一般的质贷款,典当行也因获利机会更小而降低了积极性。&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立法时除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从严控制以外,对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等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维护交易自由。&&应如何制定典当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和要求_百度知道
应如何制定典当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职责和要求
我们是去年新批下来的典当行,现在准备营业。但不知典当行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对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应如何制定,请各位高人指点。谢谢!答的好还加分
我已经倾其所有了,请各位前辈给予指点,谢谢!
提问者采纳
首先,先将组织机构设置确定下来,然后根据设置的部门和各岗位来切合实际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要点在于: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对各部门、各岗位工作的要求和各部门、个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不要冠冕堂皇弄很多条,很多款。一点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用性,从而使员工工作起来有章有法,降低工作中错误的发生,由此,达到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出现风险。我手里有些这方面的资料,不知道是否合适你。把你的邮箱地址发给我,我给你传过去。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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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广州润健典当行的业务部经理 从事典当这一行有七年时间^_^这样吧,您加我百度HI,我把我所知道的也倾其所有告诉您
我们也是去年刚批下来的,我也刚搞过这些东西。我这里有全套原稿,留个邮箱我发给你。
我这里有全套的:管理制度、业务制度、操作办法、管理流程、合同、统计表、审批单等表格。我正在写这方面的书,估计五月底完成,如果你不急的话,到时再联系。
肯花成本的话,就出钱高薪聘请一个熟悉典当业务的人来解决问题吧,会让你走少很多弯路的。做典当行可不是一开局就有好形势的。
这个一时半会还真说不清楚,我建议你还是去买些专业的资料书看看吧 贝斯特图书城 挺好的 我在那买过的 这只是我个人感觉啊 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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