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金过账,什么情况需要缴税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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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答疑---四川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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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一)
  现将目前营改增涉及问题解答汇总整理如下,其中:正文部分为省市局陆续明确的问题和区局常见问题,附件部分为省局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文件,请大家认真学习。
  一、混业经营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计算?
  答:混业经营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提供应税服务的,应当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与提供应税服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分别确认其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与提供应税服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不得累加计算。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5000元,同时提供应税服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为15000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两者均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均应免征增值税。此时不得将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15000元与提供应税服务的月增值税销售额15000元相加,判断其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是否与增值税现行规定的起征点相同?
  答: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与增值税现行规定的起征点相同。计算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时应税服务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公交站台的广告牌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是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广告服务还是有形动产租赁?
  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公交车车体出租给广告公司用于广告的发布,此业务是否属于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范围?
  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五、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若属于“营改增”应归入那个税目?
  答:工程监理应纳入“营改增”,应归入“鉴证服务”,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为7481。
  六、根据财税[2013]37号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就应税服务范围中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的信息系统服务范围做出描述,其中包含“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那么,这里的“网站”该如何理解?该运营服务是否包括端游和页游?(页游:基于浏览器的游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到的网页游戏,又称Web游戏,它不用下载客户端,简称页游。端游:这一种类型是由公司所架设的服务器来提供游戏,而玩家们则是由公司所提供的客户端来连上公司服务器以进行游戏,而现在称之为网络游戏的大都属于此类型。此类游戏的特征是大多数玩家都会有一个专属于自己的角色,即虚拟身份,而一切角色资料以及游戏资讯均记录在服务端。)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3〕23号),第三条第六项,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七、物流信息公司通过交易平台(软件)提供物流供需信息,供交易双方查询、选择,交易双方成交确认后,物流信息公司根据交易的成交额按比例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的费用,请问这个收费行为是否是营改增范围及对应的行业归属?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3〕23号),第二条第十项,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范围。
  八、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主要从事有线电视信号传输和网络维护业务,向新用户收取“开户费”,每年定期向老用户收取“网络干线维护费”及“电视收视费”。请问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应征增值税范围?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3〕23号),第三条第一项,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线公司及各级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向电视台收取的落地费,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九、《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第一条第(六)点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享受免税应提交的资料做出规定。&规定资料中提及的“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实际情况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由企业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在线登记,经成都市商务局审核后,由商务部在系统中审核确认。企业可在该系统中查询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在其上加盖公章。现请示减免税备案中能否视同已加盖企业鲜章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为“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原件和复印件”。
  答: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由企业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在线登记,经成都市商务局审核后,由商务部在系统中审核确认。企业凭在该系统中查询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在其上加盖公章。作为办理减免税的附件资料。
  十、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货物名称或提供的应税服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外文名称,合同金额按外币计算。由于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货物名称或应税服务能否使用外国文字,金额、税额能否开具成外币作出规定,请上级予以明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十一、XX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地税独管户,此次“营改增”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二类维修(大中型车维修)项目,只为本公司货车进行维修服务,未对外经营。则该企业在试点期间取得的材料、轮胎、润滑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该企业在试点期间取得的材料、轮胎、润滑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
  十二、第三方支付业务(如天府通卡充值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如属于营改增范畴,则相关企业之前充卡时是按充值金额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只按客户商家返点费用缴纳营业税,那么改增后在充卡环节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第三方支付业务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不属于目前营改增范畴。
  十三、目前中国电信等推出了E169等套餐业务,每月缴纳169元,业务包含每月169元手机通话费用、20M宽带使用费、1部固话月租和高清电视使用费等,其高清电视使用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如何征税?
  答:中国电信的E169等套餐业务中的高清电视使用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十四、客运公司与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客车(客运公司出资51%,个人出资49%),车辆由个人经营,个人经营的客运业务由客运公司统一售票,统一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客运公司按月向个人经营者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承包费,请问,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客运公司收取的承包费是否按有形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答:客运公司与个人共同出资购买客车,车辆由个人经营,个人经营的客运业务由客运公司统一售票,统一缴纳税款,客运公司按月向个人经营者按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承包费,此种情形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十五、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农村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向每个挂靠车主收取管理费,营运车辆属个人的,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如属于,对挂靠车辆应怎样征税?
  答:运输公司对挂靠车辆收取管理费,挂靠车辆属于个人的,待省局明确后统一答复。
  十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非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营改增”后如何执行?
  答: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收入为销售额,其销售额不得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
  十七、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地与核算地不一致,其防伪税税控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是否允许其在跨地区的核算地使用?
  答:防伪税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跨县(市)、区使用。
  十八、某网络公司使用网上售票系统为某景区销售门票,其取得的门票收入需全额划转给景区,自身只收取手续费,是否按信息技术服务业纳入此次营改增范围?如果属于营改增范围,其收入可否按差额计算?(即按全部收入―支付给景区的门票支出),如按全额征税企业税负增加数十倍!
  答:网络公司使用网上售票系统为景区销售门票,如取得的门票收入全额划转给景区,收取手续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十九、汽车救援服务(也即将故障车辆在出事地点进行打捞、吊运并使用拖车运回修理厂的业务)是否按交通运输业处理?
  答:不属于交通运输业,汽车救援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见(货便函[2013]23号)。
  二十、综合保税区内物流企业是否属于国际运输?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一、向境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概念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十二、管道、设备等维护服务,以及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管道、设备等维护服务,以及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二十三、纳税人开展的促销推广宣传类活动,如何界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纳税人开展的促销推广宣传类活动,若其合同中明确该活动属于促销、推广或宣传咨询,同时发票中的内容也对应开具为促销、推广或宣传咨询费,则认定为是对营销活动的咨询行为,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咨询服务;若单纯的推广宣传劳务,则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附件:《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13]23号)
政策法规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 货便函〔2013〕23号
关于部分应税服务行业划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经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商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部分应税服务项目的行业划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应税服务项目:
  (一)水上游览船、观光索道和电瓶车
  旅游景点的水上游览船、观光索道和电瓶车,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范围,不属于“交通运输业”范围。
  (二)互联网婚姻介绍、职业中介
  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三)基础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业务和电信增值业务,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四)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
  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不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范围。
  (五)快递业务
  快递服务属于“邮电通信业”,不属于“物流辅助业”范围。
  (六)网吧
  网吧属于“娱乐业”,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七)商场出租柜台
  商场出租柜台行为,属于出租场地,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
  (八)商场收取的上架费、进场费、堆头费
  商场收取的上架费、进场费、堆头费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范围。
  (九)出租运输线路经营权
  出租运输线路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租赁”,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
  (十)出租场地用于展览和会议
  出租自有场地给其他人用于展览和会议,属于“租赁不动产”,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范围。
  (十一)工程造价,工程预、决算
  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决算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十二)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业务不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二、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应税服务项目:
  (一)地铁、城市轻轨
  地铁、城市轻轨业务,不属于铁路运输,属于城市公共陆路运输服务范围。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如代理记账、代申报、受托打官司等)均属于“鉴证咨询”范围。
  (三)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范围。
  (四)转让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著作权
  转让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范围。
  (五)拖车救援、牵引服务
   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属于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内的装卸搬运,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范围。
  (六)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
  宾馆、酒店等提供的会议服务属于“会议展览服务”范围。
  (七)搬家业务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范围。
  (八)公证服务
  公证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鉴证服务”。
  (九)检验检测服务
  四川省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范围。
  (十)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
  交易所为要素市场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范围。
  三、其他
  (一)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线公司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线公司及各级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应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向电视台收取的落地费,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二)彩灯设计、制作和安装
  纳税人提供彩灯设计、制作和安装的,根据纳税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确定。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建筑安装”的,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设计制作”的,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三)建筑物设计业务
  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与施工一起,如家庭装修,属于“建筑业”,暂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建筑物设计业务如果是单独的设计,则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四)车身、电梯或墙面广告业务
  出租车、公交车公司通过招标等形式,由广告公司在其车内播放广告或制作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的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物业公司、业主出租电梯或墙面等位置给广告公司,放置液晶广告屏、灯箱等,属于“不动产租赁业务”, 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五)花卉租赁、养护业务
  花卉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期或按次收取的花卉养护费,暂不纳入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料传递范围。
  (六)网站运行网络游戏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消费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二)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的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那么其他运输行业取得的类似逾期收入以及退票费等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答:交通运输业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退票费等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号)第十一条“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提供应税劳务的跨省油气企业按3%预征增值税。营改增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符合营改增范围的油气田企业税率将由17%降为11%或6%,从日起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劳务是否预征税款?如何预征?
  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号)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三、**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运输公司合资组建成立了**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根据国家建设部规定,一座城市只能建一个IC卡平台,只发放一个密钥,因此A公司无法安装IC卡智能收费系统,**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代其进行IC卡充值业务。根据双方协议,**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将收取对方单位的IC卡平台使用费及IC卡充值服务费。此外,A公司所经营的路线无独立站台,所有营运车辆沿途均停靠**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交站台,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站台管理费。请问该项业务中如何征税?
  答:IC卡平台使用费、IC卡充值服务费不征收增值税,站台管理费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财税(2013)37号文第三十三条中笼统的规定了政府性基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满足三项条件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请问:如果一项政府性基金不满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那么能否直接适用财税(2013)37号文第三十三条作为价外费用免征增值税?
  答: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五、税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代理申报、代购发票、代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是否属于“鉴证咨询”范围?
  答:税务师事务所的各种代理事项(代理申报、代购发票、代理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均属于“鉴证咨询”范围。
  六、从事地质勘探业务的“营改增”纳税人(固定业户),主要业务发生在注册地以外偏远的甘孜、阿坝、青海等地(未注册分支机构),原营业税条件下在应税服务发生地缴纳过营业税。“营改增”以后,该纳税人的这部分发生在外地业务收入应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还是在应税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建渣清运费”和“垃圾清运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建渣清运、垃圾清运属于交通运输业。
  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实际经营业务主要是汽车客运。除正常班车客运外,该公司还经营部分“包车”业务,即与其他签订客运车辆运输服务合同,确定好行车路线和不同车型的单次运输费用价格,以公司自有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合同方指定的车辆数量、行车路线、行车时间为其运送职工,按月根据确定的单次运输价格、当月实际运输车辆及次数进行结算。该公司“包车客运”业务是否也应当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该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客运车辆运输服务合同,确定好行车路线和不同车型的单次运输费用价格,以公司自有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合同方指定的车辆数量、行车路线、行车时间为其运送职工,按月根据确定的单次运输价格、当月实际运输车辆及次数进行结算。在总局未明确前,该业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航道局,其在经营过程中收取“测绘费”,业务内容包括沙测费、建筑物体的落差测量、工程施工前的工程地表地形及水下地形测量、提供航道水文数据等。对纳税人收取的“测绘费”是否属营改增范围征收增值税?
  答:沙测费、建筑物体的落差测量、工程施工前的工程地表地形及水下地形测量、提供航道水文数据的“测绘费”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十、**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出具的“电子汽车衡检定检测”,能否纳入营改增的“鉴证咨询服务”?
  答:**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进行的“电子汽车衡检定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一、某汽修厂在维修汽车的同时,代为销售汽车保险,对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销售返还,能否按照代理费纳入营改增业务?
  答:代为销售汽车保险,对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销售返还,不属于营改增范畴。
  十二、公司租用内部员工汽车,公司给予该员工一定费用报销,对该业务能否纳入营改增业务的租赁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十三、财税〔2013〕52号通知,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广告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2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是否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四、生产企业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为其提供货物运输业务,货代公司由于无运输资质,只能找运输公司运输货物,运输公司按1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货代公司,货代公司再将运费及货物运输代理费等按照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生产企业(其中运输费用占发票总金额的80%以上)。问题①:由于货代公司按11%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按6%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会造成货代公司低征高扣的情况。问题②生产企业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只能按照6%的税率抵扣。对该类问题,应如何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省局明确。
  答: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代公司接受的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问题解答(之三)
  现将省市局陆续明确的问题和区局常见问题整理如下,请大家认真学习。
  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由此可见,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与班车客运具有同一性质。根据以上规定,客运公司提供的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服务属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鉴于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具有班车定点运输的性质,且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长途客运进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前,客运公司提供的包车客运、旅游客运服务,暂比照长途客运,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非同城的快递服务:1、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是否应划分为收派服务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纳税人如何对每一单快递业务进行划分?3、对划分后的每一单快递业务,纳税人是否应分别开具收派服务(6%)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11%)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既有收派服务又直接提供非同城运输服务的,应将全部收入划分为收派服务收入和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并按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开具发票;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但不直接提供非同城运输服务的,应将全部收入划分为收派服务收入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并按收派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财税[号附件1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附件2第一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问题如下:1、附件2中所说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实际收取了的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如果包含,则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应对业务收入进行划分?并分别开具代理收入(6%)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11%)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货物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中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实际收取的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并全额按代理收入开具发票。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邮政业营改增范围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请明确按邮政服务征收营业税的其他快递公司是否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答:原归属营业税邮电通信业中邮政服务的非邮政部门的其他快递公司纳入营改增范围,分别按不同业务属性归属为交通运输和物流辅助服务。
  五、关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是否作为非正常损失的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由于财税〔2013〕37号是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基本规定,则是否:“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被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作为非正常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相关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作为非正常损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应作为非正常损失。&
  六、现有地税局征管的某一纳税人向其所属地国税局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事由为向供电分公司提供公用变压器(公变)及低压线路大修、线缆大修等劳务。对公变、公变低压线路、低压架空导线、电缆、分支箱的大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答:公变、公变低压线路、低压架空导线、电缆、分支箱的大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范围,该公司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涉税事宜。
  七:第一,营改增纳税人某铁路文化传媒总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发布和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主要收取成都铁路局所属铁路沿线峨眉、西昌、广元等24个小站职工住户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户收费成都地区240元/年、西昌、燕岗地区168元/年、广元地区96元/年,大概有用户3万户,地域线长,收费方式有工作站收取和沿线小站各小区现场收取。机打发票无法满足其需要。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手工佰元版发票400本。该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使用手工佰元版普通发票?第二,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一机多票”的问题: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山分公司(汽车87队)提供汽车客运服务并从事汽车维修。该企业已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业务需要,该企业“营改增”后申请使用了旅客运输机打冠名发票。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的相关规定,该企业是否属于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该企业能否同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旅客运输机打冠名发票?
  答: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9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除外)的,按规定使用除货物专票以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服务的,按规定使用货运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国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普通发票。
  八、第一,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处置固体废弃物(包括工业污泥、工业垃圾等),主要处理方式为填埋。问:该企业处置固体废弃物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畴?第二,生活垃圾的清运费,地税认为应该属于“5430道路货物运输”,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但按照国标行业注释:“7820环境卫生管理” ,指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管理等活动,以及对公共厕所、化粪池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管理等活动,其中包括了生活垃圾的运输活动。因此请明确,对生活垃圾的运输是属于“5430道路货物运输”还是属于“7820环境卫生管理”;如垃圾运输不能划分,与清扫、收集处理、处置、管理等活动一起,又该归属到哪个行业?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2.环卫单位对生活垃圾的运输属于“环境卫生管理”,暂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九、第一,省局货便函〔2013〕38号文件下发后,在执行中有以下反映,请予以明确:(1)承运单位大多可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存在个别纳税人选择按适用税率征税的情况,可以开具专票,如对客运场站开具专票会冲减客运场站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建议:对客运场站只能开具普票。(2)对没有给客运场站开票的收入可否申请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3)据部分县反映,过去地税对客运车辆大部分采取定额管理,和出租车行业类似,如现在全部开票征税,纳税人税负将增加若干倍。
  第二,依照货便函〔2013〕38号《关于客运场站和出租车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客运场站代运输公司统一售票取得的票款收入中,支付给其他承运单位的运输费用,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国税的监制的发票的,暂不作为客运场站的应税服务收入;未取得发票的,应就代售票款收入全额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现在承运单位采取两种结算方式:(1)全额开具发票到客运场站结算票款收入,客运场站另外开具票据收取服务费。(2)差额开具发票到客运场站结算票款收入,客运场站不另外开具票据收取服务费,直接坐支。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直接坐支减少了承运单位的计税价格,应当采取第一种结算方式。请予以明确。
  第三,根据货便函〔2013〕38号文“客运场站代运输公司统一售票取得的票款收入中,支付给其他承运单位的运输费用,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国税的监制的发票的,暂不作为客运场站的应税服务收入”。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客运场站要求运输公司按运输收入的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也有要求按运输收入扣除各项管理费后的净额开具普通发票,到底如何开具,请明确。
  答:1.客运场站如果凭承运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场站应税收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2.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客运场站,不得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无论全额开票还是差额开票,都应当以客运场站实际取得的收入作为其应税服务收入。
  十、省局2013年第7号公告第六条增值税专票代开:(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票规定应提供资料:运输单位运营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目前,某市运管处不对小规模纳税人发放许可证,引起一些需要代开运输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局不能代开票,而以前地税局没有这类开票限制,造成纳税人不理解,甚至产生地方性不稳定因素。请示省局如何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答:市国税局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主动宣传相关税收政策,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十一、第一,(1)营改增后,为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如何执行?能否使用百万元开票限额?(2)为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限额如何执行?第二,按照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但在为“营改增”纳税人代开票时,经常遇到纳税人申请开票总额较大,一项经济业务需要开具多笔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工作量大,纳税人等候时间较长,纳税人意见较大的情况。为此,特申请将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限额调整为百万元,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答:此问题已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中进行了明确。
  十二、纳税人为安利等直销公司从事推广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营改增前,直销员帮助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安排送货到户、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及培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咨询服务等服务,取得直销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费收入在地税局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将这部分纳税人作为试点企业移交国税机关,目前大部分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凭直销公司每月出具的收入通知单,以咨询服务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据了解,目前其他省如山东省国税局已明确“纳税人为直销公司推广产品,收取的推广服务收入、咨询费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纳税人为安利等直销公司进行拓展市场、推广产品、提供安排送货到户、售前售后服务、进行市场调查、收集有关市场信息资料及培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咨询等服务,取得直销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费收入暂不纳入营改增。
  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8月取得由重庆永川区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重庆某矿业有限公司永川洗选厂铁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一份(见附件),该铁路系永川洗选厂自建内段铁路。特请示取得的非铁道部印制的铁路大票是否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在日前,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四、货便函〔2013〕38号第二条“关于出租车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一)纳税主体确认3、采取半承包经营的出租车公司…属于合作经营关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纳税人。”
  目前,某市中心城区出租车公司普遍采取这种合作模式经营,每月由出租车公司收取每辆出租车200元的管理费,其余收入都没有过账,直接归承包经营人所有。如果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不管如何确定销售额,出租车公司都会在账上增加这部份收入,在计算所得税(地税征管)时会增加计税依据。请明确在确定出租车行业税收征管上,对特殊经营方式的增加纳税主体选择方式,可以考虑由出租车公司代扣代缴或代征承包经营者税款,合理承担税负。
  答:1.为了确保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以及试点纳税人的平稳过渡,省局才研究下发了货便函〔2013〕38号文件,对客运场站和出租车行业的征管进行了明确,短期内不宜再做调整。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前,应继续执行省局相关的规定。2.纳税人的核算方式具有自主性和多样性,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纳税宣传和辅导,引导纳税人适应和遵从于税收规定。
  十五、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2013年9月将启动从成都铁路局攀枝花地区桐子林站发运铁矿石。由于业务原因,该站开具的成都铁路局货票(即火车大票)中托运人名称为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收货人名称也为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问:对于此类托运人、收货人都为同一公司的火车大票,该公司能否按运费税率进行正常抵扣?
  答:现行税收政策关于运输费用抵扣的相关规定中,对托运人、收货人的填写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在日前,该公司取得的托运人、收货人都为同一公司的火车大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六、某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模、建筑脚手架、施工机具租赁业务。在出租经营过程中,时常出现租赁方在归还资产时发生资产短差现象,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对这部分短差进行赔偿,该公司这部份赔偿款是否能按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答:该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钢模、建筑脚手架、施工机具租赁业务中,租赁方发生短差,对短差进行赔偿,其取得的短差赔偿收入不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十七、某冶金地质勘查院(事业单位),2013年5月与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获得2013年至2015年青海省共和县文巴地地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任务,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质调查中心签订了地质调查项目合同书。合同中声明该项目2013年经费预算425万元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企业营改增以前根据财税政字(号文件的规定免交营业税,该单位还有多笔类似业务。现请予以明示:(1)“187”号文中“地勘单位承担地方财政安排的地质工作,若属于上述情况,不存在减免税问题”,该单位的情况是否符合;(2)“如不属于上述情况,而是通过招标、承包等经营形式,为地方地质勘探项目提供勘探劳务,其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单位通过了招标取得项目,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某冶金地质勘查院与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化探队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获得2013年至2015年青海省共和县文巴地地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任务,取得的勘探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八、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仓储保管费适用税率的问题:“营改增”后,部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延迟提货,向购货方收取仓储保管费用,并分开核算。对于单独收取并分开核算的仓储保管费用是作为物流辅助的仓储服务按6%征收增值税,还是作为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按17%征收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因购货方延迟提货,向购货方收取仓储保管费用,并分开核算。对于单独收取并分开核算的仓储保管费用应按物流辅助的仓储服务6%征收增值税。
  十九、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号)文件的第一条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有营改增纳税人提出,如果仅仅为客户制作展板、工作牌、吊牌、工作职责、制度牌等是否属于广告服务收入?纳税人反映原地税局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只针对纳税人发布业务收入征收,而对制作费不予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国税局应该如何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仅对广告发布收入征税还是包括广告制作、广告设计和广告服务?2.广告制作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如属于营改增,对应何税目?是否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是否要征收“文化事建设费”?特别是针对不达起征点纳税人和小微企业在代开发票时如何掌握?部分广告服务业纳税人为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以临时纳税人的名义要求代开发票,如何掌握?4.财综[2013]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企业在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时候,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能作为减除凭证?
  答:1.广告设计和广告服务应按6%征收增值税,广告制作属于货物销售应按17%征收增值税。2.根据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服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但对提供广告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4.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的减除凭证。
  二十、依据财税(号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规定,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探业务属“营改增”范围,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经查询对此如何征税问题同时涉及两个文件,分别为:《国税函(号》文件要求暂免征收营业税,但按《国税函发(号》文件要求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明确: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若属于“营改增”范围,其财政拨款收入是增值税应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答:地质勘探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工程勘察勘探的应税服务范围,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十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请明确:1.纳税人注册登记行业为农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或其他行业,不是蔬菜批发零售行业,但纳税人实际上兼营蔬菜批发零售业务,能否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纳税人注册登记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外购蔬菜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后用于销售,能否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1.纳税人注册登记行业为农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或其他行业,但纳税人实际上兼营蔬菜批发零售业务,可以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纳税人注册登记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外购蔬菜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后用于批发零售,可以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十二、第一,货物运输企业对外提供运输服务时,将取得的运输业务临时外包给社会车辆进行,在进行运费结算时,按一定比例用购买的加油卡进行结算,货运企业对购买加油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第二,社会车辆挂靠货物运输企业,以货运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油费、汽车修理费等进项税额,货运企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第一,企业用加油卡结算运费部分作收入处理了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未作收入的不得抵扣。第二,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以货运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挂靠车辆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二十三、成都市某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财税[号文件为依据,并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8号公告的要求,于近日就“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Ed.Zueblin AG)”(经核实,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置分支机构及代理人)向其转让声屏障技术一事,向税务部门提交了技术转让交易增值税免税申请(该技术合同已由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以自身名义在四川省科技厅进行了登记,并通过了免税审核。并且旭普林公司已授权新筑路桥公司代为其办理减免税申请事项)。请就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此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置分支机构及代理人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予以解答。
  答: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设置分支机构及代理人从事技术(声屏障技术)转让,该技术合同已由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以自身名义在四川省科技厅进行了登记,并通过了免税审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于试点纳税人人提供的涉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即试点纳税人接受委托代委托方申请境外国家的商标专利的服务,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括试点纳税人收取的代理费、代境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取的商标专利官费、境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三部分。其中代境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取的商标专利官费和境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将付给境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按财税[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5点规定,以上支付给境外机构的费用不属于文件规定可以扣除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因而无法从销售额中扣除。请明确,以上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从试点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中扣除?如可以扣除,如何规定扣除合法有效凭证?&
  答:代境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收取的商标专利官费和境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二十五、成都铁路局西昌机务段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自有专线提供机车使用服务,服务协议由西昌机务段与接受服务方签订,机务段提供机车、驾驶员、燃料及机车使用服务,按日计费,接受服务方要求西昌机务段提供货物运输发票(包括普票及专票,下同)。该服务协议中将使用服务费分为两部分――机车使用服务费和人工燃料费,按照成都铁路局规定,机车使用服务费由西昌机务段转付给西昌车务段作为西昌车务段的运输收入,人工燃料费为西昌机务段的实得收入。西昌机务段称,成都铁路局规定,机务段不能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只能开具物流辅助服务发票,仅车务段能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因此机务段无法提供货运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按照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规定,这项业务整体属于货物运输业务,应由签订协议并提供服务的西昌机务段全额为接受服务方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并申报纳税。是否妥当,请明确。
  答:西昌机务段为其他单位和企业的自有专线提供的机车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业务,签订协议并提供服务的西昌机务段全额为接受服务方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并申报纳税。
  二十六、第一,“营改增”纳税人中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如客运、有行动产租赁等)是否可以开具专票? 国税函(号文仅对原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可开具专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未涵盖现“营改增”纳税人。第二,有形动产租赁的一般纳税人,其租赁标的物是从其他公司租入的(即租入再租出),该业务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如不能,若租入动产的上家是简易征收办法纳税人,则该公司税负将很高。
  答: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简易计税项目可以按照国税函(号第三条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形动产租赁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其租赁标的物属外租入再租出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二十七、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填开金额超过当期申报收入、自查补税等情形时,须通过补充申报方式,申报发票填开月份、自查补税对应所属期的销售收入。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是否可以将纳税人的这类补充申报收入比照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依照“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原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在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申请注销了税务登记。纳税人后又因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通过恢复开业登记重新纳入国税管理。执法考核系统提示该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但纳税人营改增收入并未达到500万的标准。对这部分纳税人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1、小规模纳税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小于实际收入,需向国税机关补充申报,其补充申报的收入可比照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2、企业“营改增”前,纳入国税管理的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不应并入“营改增”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二十八、按省局规定:自日起,我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行按季申报缴纳,季销售额在6万元(含)以下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注销,对其申报的本季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是按季标准6万元确定征免还是分摊到月按月标准2万元确定征免?
  市、州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意见:纳税申报期限是先期已经确定的,如果将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分摊到月确定征免,对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建议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对其申报的本季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按季标准6万元确定征免。
  省局答复: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申请注销的,以其实际经营期间作为一个纳税申报期限,对其申报的本季实际经营期销售额,按季标准6万元确定征免。
  截止到市局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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