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养老金可以取消的吗?养老保险是不是可以转为其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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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养老险下月可互转 重复参保清理就高不就低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转发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决定从7月1日起在我省施行这项新的保险制度。最大的亮点是,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可随户口迁移、工作变动自由衔接转换,无论如何转变,个人账户将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缴费15年为限&&目前养老保险参保是&一个制度两个险种&,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二者之间&福利差距较大&,同时城乡居民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随着《办法》的实施,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保的&惯例&将成为过去。&&根据省人社厅公布的实施方案,从7月1日起,参加我省职保和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职保办法计发待遇;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居保办法计发待遇。&&参加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跨地区转移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重复参保须清退&&参保人员办理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职保与居保的,按月退还居保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省人社厅表示,无论是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往返奔波,我省将出台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其余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最长45天的办理时限。&&16岁以上可参保&&省人社厅表示,此次我省养老保险政策的另一项变化是年龄线的放宽,扩大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办法》规定,7月1日以后,我省只要年满16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保。&&释疑&&待遇就高不就低&&3个&15天&办结&&职保、居保如何衔接,重复参保人员待遇如何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16日回答了网友提问。&&胡晓义说,对在不同省份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首先要评估他有没有可能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参保加在一起超过15年,在哪领取就要按照从长、从后这一原则,重复参保清理的原则是就高不就低。&&对于经办流程,也规定了3个15天。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要在15天内发出联系函。二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15天内完成信息核对,并办结转出手续。 三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信息和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核对、清理、计算,告知参保人何时领取待遇。&&申办流程&&1 归集职保关系再办理制度衔接&&参保人员通过归集职保关系后形成唯一的、包含城镇职工所有参保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后,才能根据其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制度衔接方向、经办机构。&&2 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职保关系归集地应向参保人员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3 提出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的,应向职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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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参保统一60岁领养老金 职工居民两养老险可互转
  (注:上述计算方法是在暂不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的变动基础上计算而得。)
昨天,北京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居民养老缴费补贴随之从30元涨至60元,最高可补90元。今年女性参保还可赶上55岁开始领取待遇的“末班车”,明年起新参保者将统一为60岁才能领待遇。
&&关于补贴 年缴2000元以上政府补90元
《通知》明确,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今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个人可从中任选金额缴费,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记者了解到,为了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本市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在原来每人每年固定补贴30元的基础上,今后本市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则每人每年补贴90元。同时,凡是今年参保缴费的本市城乡居民,包含目前已缴费的人员,缴费补贴均按新标准执行。
&&关于缴费 部分大龄参保者可一次性多缴
《通知》规定,对于日起新参保的人员,如果本市居民在日已经超过了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在日超过45周岁的,为保证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享受养老待遇,允许这两类参保人在年满60岁时一次性自愿多缴保费,以增加个人账户额度,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而对于本市居民在日未达到45周岁、外省进京落户人员日未达到45周岁的,则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另外,日起新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间断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缴费还不足15年的参保人,须延期并逐年缴费,直到满足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为止。
&&关于领取 今年参保女性仍55岁“退休”
新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自日起,本市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过,在日前参保缴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执行。
即女性55岁即可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男性则为60岁。对此适龄人群尤其是女性,应尽量在今年年底前,尽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去世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人社部门还介绍,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目前本市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4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此外,如果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关于转移 明确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据介绍,新政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如果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包含本市内户籍迁移和省市间迁移,都需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本市户籍参保人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省(区、市)的,需按照转入地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如果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了养老待遇,那么无论户籍是否迁移,都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居民两养老险可互转
《规定》还表示,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互转,具体分三种情况(见下表)。
不过,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参保人可继续享受待遇较高的职工养老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被终止并解除,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两种养老险互转的三种情况
1京籍职工缴满15年居民险可转职工险
本市户籍的参保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京籍职工缴不满15年职工险可转居民险
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继续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参保缴费,等达到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非京籍职工缴满10年可在京领取养老金
外埠户籍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且具有永久性个人账户的,即可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京华时报记者赵鹏
[责任编辑:重庆江北区社保局――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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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人社发〔2010〕182号
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老龄人员&),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不规范征(占)地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征(占)地失地农民(以下简称&征(占)地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政府补贴
1.补贴标准
征(占)地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以国土部门确定的安置时间为准,下同)的,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截至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期间的,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2.资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在实施中未落实转非的人员、高速公路和铁路应转未转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按市级财政承担85%、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15%分担。
(2)高等级公路已用地未转非、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未批先用、区县(自治县)政府性项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农民参保费用中政府补贴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承担。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龄人员按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以及死亡丧葬待遇。
2.征(占)地老龄人员按规定完清应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0年8月1日起领取养老待遇。
(五)办理程序
1.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4张等材料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填写《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附件2)。
2.社会保障服务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局应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确认的文件(含核定的农转非人员名单,《备案人员名单表》见附件3)以及区县公安局批准农转非手续(含名册),为征(占)地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程序,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6号)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操作意见》(渝劳社发〔2008〕14号)等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负责代扣代缴的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代扣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1.按规定完善征(占)地有关手续。有关区县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为转人员农转非指标审核户口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66号)要求办理农村居民转非城镇居民的手续。
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市政府批复文件或市国土房管局的备案确认书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4)符合参保条件的征(占)地人员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
3.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征(占)地人员,按照&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为截止时间。
4.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原征地人员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5.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员和征地中青年人员,在2010年8月1日前从未参加工作或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经参加工作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
2010年8月1日以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转户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从转户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成户转为城镇居民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还可从领取宅基地退出补偿费之月起,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退地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领取补偿费之月,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 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上述缴费标准完清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当时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原征地农转非老龄人员最低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和死亡丧葬待遇。其养老待遇支付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确定的支付时间为准。支付时间按以下办法确定:
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其参保申报之月起,6个月之内完清缴费的,其养老待遇支付时间为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办理程序
1.选择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6,下同)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附件7,下同)。
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填写《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和《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2.社会保障服务所对转户人员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为其出具参保受理的有关手续;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其本人应补正的相关资料或不能参保的原因。
3.社会保障服务所每周将其受理申报资料和电子及纸质的《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8),分类报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批和确定缴费标准后,及时通知转户人员本人。
4.社会保险局于每月1日前,按规定将征收计划和数据明细盘提交被委托银行,同时抄送当地地税部门。被委托银行于每月3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性资金通用缴款书》,并将转户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征缴分户。
5.转户人员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同时将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发放给转户人员本人。
(五)其他问题的处理
1.社会保障服务所应将《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详见附件9)存放在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由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一并交给退出宅基地的转户人员。
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其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完成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2.对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中,按规定继续缴费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或参保时间。其中,对原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的,计算已参保缴费年限时,以退出宅基地领取补偿费之月作为截止时间。
(一)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今后随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一次性缴费的管理、养老待遇计发和社会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转户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时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现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基础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的区县领导;审核小组增加水利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流转工作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稳妥的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险局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级水利部门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号)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农民参保资格条件的认定。
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和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户籍审核和转户时间确认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组织领导
1.为确保征(占)地人员和转户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的作用,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编印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会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细致地宣传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努力在宣传工作中做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入户宣传达到100%,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达到100%,参保群体知晓率达到100%。
2.各区县(自治县)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推进。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把此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把实事办稳。
附件:1.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2.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3.备案人员名单表
4.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
6.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7.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8.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9.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备注:1.此页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申请人个人档案,一份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留存;
&&&&& 2.此页中有&□&处,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栏目处用&&&标注。
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委托书
(代扣代缴金融机构):
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
全权委托&&&&&&&&&&&&&& 社会保障服务所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在你单位代为办理开设存折(卡)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帐户。同时,委托你单位按时从开设的代扣代缴账户中代扣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人郑重声明:受委托人行为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指模):&&&&&&&&&&&&&&&&&& 受托人(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备案人员名单表
&&& 根据&&&&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农转非办理备案表》、项目征地批文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单附表》,我局予以备案,备案人员名单如下:
补偿安置年月
身份证号码
表格说明:1、&类别&栏填写&1-7&,1是指已批准征地和农转非,在实施中未落实转非的人数;2是指高速公路政策性未转的;3是指铁路政策性未转的;4是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5是指高等级公路已用地未转的;6是指区县政府性项目未批先用的;7是指区县政府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
2、该表抄送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征(占)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请您在下列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征(占)地人员应在办理完农转非手续后1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申报后3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未申报、未完清缴费的,视为放弃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服务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存根)
(迁入地)
&&&&&&&&&&&&&& :
你户口整户(或部分)共& 人因&&&&&&&& 已于&&& 年& 月
&&& 日转为我辖区&&&&&&&&&&&&&&&&&& 的城镇居民。
附农转城人员名单:
领取人签名:
&&&&&&&&&&&&&&&&& &&&&&&&&&区(县)局&&&&&&&&& 派出所
&&&&&&&&&&&&&&&&&&&&&&&&&&&&& &&年&&& 月&& 日
&&&&&&&&&&&&&&&&&&&&&&&&&&&&&&&&&&&&&&&&&&&&&&&&&&&&&&&&&&&&&&&&&&&&&&&&&&&&&&&&&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确认书
&&&&&&&&&&&&&& :
按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经你自愿申请,你户口整户(或部分)共& 人因&&& &&&&&已于&&& 年& 月&& 日转为我辖区&&&&&&&&&&&&&&&&&& 的城镇居民。
附农转城人员名单:
&&&&&&& &&&&&&&&&公安(分)局&&&&&&&&& 派出所(盖章)
&&&&&&&&&&&&&&&&&&&&&&&&&&&&& 年&&& 月&&& 日
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备注:1.此页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返申请人本人留存,一份装入申请人个人档案,一份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留存;
&&&&& 2.此页中有&□&处,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栏目处用&&&标注。
&&& &&3.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为&同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为&请于6个月内补正&&资料&或&因&&不符合参保条件&。
个人编号:
重庆市转户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协议
转户参保人员:&&&&&&&&&&&&&&&&&&&&&&&&&&&&&& (以下简称甲方)
代收代缴机构:&&&&&&&&&&&&&&&&&&&&&&&&&&&&&& (以下简称乙方)
&&&&&&&&&&&& 社会保险局&&&&&&&&&&&&& &&&&&&&&(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本人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乙方为其办理的储蓄存折或卡作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户头,并保证按时足额存款缴费。
二、乙方应为甲方及时办理储蓄存折或卡,并按月为甲方代扣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甲方应如实向丙方申报以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甲方申请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丙方审核同意,可以缴纳。具体缴费额由社会保障服务所通知甲方。
五、丙方应对甲方申报的信息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为甲方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的有关手续,同时对办理有关业务的资料按规定整理、存档。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6个月,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执行。
七、本表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对本申报表及有关告知事项内容认可并签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告知事项:
一、甲方应在社会保障服务所通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当月底足额存储到本人委托代扣代缴的存款户头上,以确保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甲方可通过打印本人缴费存折或刷卡等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
社会保障服务所(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重庆市转户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您可在下列规定期限内自愿选择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在退出宅基地并领取补偿费后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申报后6个月内完清缴费。逾期未申报、未完清缴费的,视为放弃按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服务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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