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钱拿不回来怎么办无法兑付找谁举报?

阳光城作为曾经的世界500强,中国地产20强企业,谁也不曾料到这家知名企业自从暴雷以来,旗下的理财产品兑付一直通过债转股、不良资产等方式转嫁风险给投资人,明则产品兑付,实则财富收割。1、暴雷序幕2021年10月29日,阳光城三季报经营出现突然恶化,作为战投方泰康人寿对阳光城这份亏损季报大为失望,委派的两名董事坚决投下反对票,直接触发了阳光城的“股债双杀”,阳光城的经营危机和债务违约从此拉开大幕。2021年11月,福建阳光集团旗下的华冕理财产品出现违约兑付,在确认无法兑付理财产品的情况下,阳光城出台了对已到期产品可展期6+6个月(即合同到期当月偿还10%的本金,前6个月不支付本金和利息,后6个月支付剩余本金以及合同利息和展期利息),投资人也可选择阳光城旗下住宅、公寓等实物资产两种模式。对于展期方案,已到期的部分投资人表示理解阳光城所处的困境,毕竟在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已有恒大、佳兆业等企业理财也出现暴雷。本次展期方案仅涉及短期内到期的投资人,对还未到期的投资人继续执行原理财合同的各项兑付约定,这也会后续方案违约埋下了隐患。当时部分投资人签了兑付方案,还盖了公章。因为按照那份方案执行下来,大家还是能拿到自己理财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只是兑付时间被延长了。2022年3月20日,阳光城在没有经投资人同意且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台了新的320兑付方案,此方案不仅彻底撕毁了11月的展期方案,也不再承认原理财合同的各项兑付约定,对所有理财产品均不支付利息,且不论到没到期,一律视为到期。新的320方案还对投资人进行了区别对待,承诺对30万以内小额投资者3-6个月内兑付,对30万以上的投资人没有任何关于现金兑付的文字描述,仅提供了债转股、实物资产兑付、信托受益权兑付等选择。对于新的320方案,全体投资人均表示不满。投资人表示320方案未经投资人同意,是阳光城自导自演的一种行为。另外,阳光城给出的实物兑付清单非常没有诚意,很多房子的性质都是尾货或者位置偏远,这些房子在市场中难以流通,且价格高于周边楼盘,出手存在非常大的困难。还有一部分房子是在建房屋,草签之后,房屋归属权及楼盘烂尾的风险都需要投资人承担,相当于把风险转嫁给了投资人。而且大部分房屋还需要投资人自己再支付一笔首付款才可以网签,如果投资人选择抵房,不仅没有拿回钱,反而又要掏出一笔首付款。2、私发理财2019年,阳光城完成销售额2110亿元。2020年,阳光城完成销售额2180亿元。2021年,阳光城完成销售额1838亿元。阳光城快速扩张背后的是对资金的渴求,除了传统的融资渠道,阳光城还使用了一种较为隐秘且不太为公众所知的融资渠道,即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下称“金交所”、“产交所”),其主要是以底层资产债权形式通过金交所、产交所挂牌转让来获取资金。阳光城的私发产品,华冕财富和华冕聚财孕育而生。华冕财富是专对公司员工以外的社会人群发行,而华冕聚财,是专对公司内部员工发行的产品,两者总发行规模约200亿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华冕财富、华冕聚财两者涉及人数约13000人,其中内部员工约3000人。在华冕财富的发行过程中,阳光城工作人员主要通过开产品推介会、在住宅小区张贴理财海报、社区管家向住户群发理财产品信息、派发纸质宣传单等方式,以世界 500 强阳光集团担保、优质底层资产保证资金安全等手段,通过线下是形式面向社会非特定人群公然开展融资业务。在华冕聚财的发行过程中,阳光城主要通过内部专题会议、理财产品直播、发送海报等形式在集团下属的各版块公司员工中推广发行,同样以世界 500 强阳光集团担保、优质底层资产保证资金安全等手段,通过线上形式面向各级员工开展融资业务。然而就是这样看似正规,实则违规操作的理财产品,存在诸多不为人知的真相。根据投资人对各自理财合同所涉及的相关金交所、产交所查询反馈信息证实,自己购买的产品大多数备案登记为虚假登记或违反登记内容实施交易,打着其它基金公司旗号包装成各种产品。投资人调查证实华冕公司无金融牌照,产品属于私发行为,且很多基金产品也未获得证监会和金融街监管机构备案,或备案产品与对应项目实际不符。据受害者不完全统计,上述各类理财产品数量高达 200 余款,各地金交所、产交所的回复确认其为虚假金融产品。3、资产处置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阳光城在资产处置方面虽然看似做了一些动作,但是所有资产处置的资金基本全部用来偿还机构债务,用在华冕投资人现金兑付上九牛一毛。2021年11月,林腾蛟辞去兴业银行董事一职,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价值近 50 亿元。2022年4月,阳光城出售所持万物云2.91%股权,套现30.52亿元。2022年5月,阳光城将浙江永康众泰小镇以57亿元,低价转让给滨江集团。2022年5月,阳光城以17.34亿元将所持龙净环保1.61亿股转让给资金矿业。另外,阳光城相关公司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华泰保险股权转让一直被视为兑付华冕理财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但一直处在审批环节。2022年8月10日,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初38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显示,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华泰保险的股权被司法冻结,这意味着华泰股权即使通过审批,冻结的资金短期内也很难回到阳光城手中。根据阳光城2022年9月19日通知显示,已完成兑付约124亿元,占总投资款 68%,已完成近 8400位投资人兑付,占总投资人的 62%。这些数据里面究竟有多少是被迫通过债转股、不良资产等形式完成兑付,有多少是通过现金兑付不得而知。阳光城“919通知”内容与“320方案”前后矛盾,通知前面提到“坚决执行320方案”,后面却对25-30万小额兑付只用一句尽快安排,并无任何时间节点,至于大额现金兑付仍然只字不提。华冕,这个对阳光城曾经看似融资输血的一道秘密武器,如今却已成为影响其品牌和市场口碑的重要因素,网络上各种负面消息不断传导,投资人周边的客户群体闻之色变,拒而远之,这也是阳光城要深刻反思的,否则口碑、销售、资金将恶性循环,企业终将深陷泥潭,自食恶果。4、来龙去脉根据多位投资人提供的合同内容,查询阳光城华冕主要通过福建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投资有限公司、平潭盛隽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潭鑫百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阳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皝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长诚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梵天力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臻达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臻翼泽投资有限公司等作为挂牌方,假借在全国各地的金交所、产交所备案,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将理财产品包装成不同形式的项目名称,然后通过华冕财富、华冕聚财向公众发售。而几乎所有产品项目资金去向都是流向阳光城旗下的地产项目。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述挂牌公司的最终股东为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为林腾蛟。阳光集团募集的资金主要为阳光控股和阳光城使用,而上述公司均拒绝提供项目资金流水,导致所有募集款去向不明。目前全国各地开设的华冕理财公司基本处于关闭、准备关闭、失联等状态。2022年4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金融服务中心针对投资人询问回复:华冕关联公司,未经任何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不属于金融机构,华冕理财为私自发行。2022年4月19日,证券监督委员会针对投资人询问回复:阳光相关公司均不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具备私募基金代销资格。2022年5月20日,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针对投资人询问回复:对阳光集团旗下华冕产品备案不知情,系虚假宣传。2022年5月20日,安徽产权交易中心针对投资人询问回复:经审查,描述产品在我交易所无任何交易信息。2022年5月24日,西藏产权交易中心针对投资人询问回复:经查项目名称不符,项目编号不符,项目交易实质不符。2022年6月2日,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投资人询问回复:福建阳光集团旗下华冕公司的资产项目未在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备案,河北产权市场对资产项目产品不知情。宣称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备案、福州腾顺投资有限公司摘牌系虚假宣传。2022年6月6日,包头产权交易中心针对投资人询问回复:我中心并不是备案登记机构,没有备案登记职能,没有做过“备案”的形式。天津阳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合同》与《债权转让信息公告》的事实均不相符,我中心并不是备案登记机构。5、艰难维权由于阳光城资产处置进展的缓慢,且用于华冕兑付的资金来源不足,导致华冕理财现金兑付进展达不到投资人期望,引起众多投资人不满。2022年4月,由投资者自发组织的《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福建阳光城集团)华冕理财产品(含华冕财富和华冕聚财)受害者请愿书》获得了四千多名投资人签名。2022年5月,由投资者自发组织的《关于控诉福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吞没华冕财富和华冕聚财全体受害人血汗钱的联名信》获得了上千名投资人签名。2022年8月,由投资人自发组织的《关于恳求依法罢免福建籍全国人大代表林腾蛟的请愿书》获得了上千名投资人签名。2022年9月,由投资人自发组织的《关于恳请依法调查福建阳光集团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请愿书》获得近千名投资人实名举报。面对投资人的联名请愿,阳光城从2021年11月暴雷至今,未与投资人正面协商沟通,也未公开已兑付的信息数据,一直采用拖延、打压的方式,导致投资人讨债无门,维权之路可谓是历经千难险阻。为了消除债务,阳光城通过聘用专业化债公司、理财师恐吓受害人,以“公司倒闭”、“方案已备案得到许可”,诱骗受害人接受债转股、不良资产抵兑等。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各地理财师高额的消债佣金与阳光城所谓的“资金枯竭”是大相径庭。2022年8月23日,全国各地的债权人在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下,来到阳光大厦讨要说法,却被工作人员用卑鄙手段拉到废弃工厂限制人身自由。2022年9月14日,正值台风梅花来袭,一位投资人带着一岁多的孩子,从东北赶到阳光城公司门口,先是跪地祈求兑付,被拒绝后,被迫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在讨要自己的血汗钱。不料第二天被工作人员打进了抢救室。试问一句,投资人拿回自己的血汗钱有错吗?难道投资人的血汗钱就应该放在阳光城被免息无限期的使用?6、掩耳盗铃就在阳光城喊着“资金枯竭”,口口声声希望得到债权人谅解之时,一份关于华冕理财师的佣金结算表流漏出来,表中对消债抵房草签网签、债转股等佣金做了详细说明。以1亿元债务为例,理财师完成20%即2000万指标,可执行底薪1万元,抵房草签佣金2.8万元,抵房网签佣金5.6万元,债转股佣金1.4万元的佣金奖励,即最高可获得6.6万元奖励。同样以1亿元债务为例,理财师完成50%即5000万指标,可执行底薪1万元,抵房草签佣金10万元,抵房网签佣金20万元,债转股佣金5万元的佣金奖励,即最高可获得21万元奖励。这些理财师的佣金是从哪里来的?因此所谓的“资金枯竭”不过是自己的一块遮羞布罢了。华冕内部工作人员称:自房地产行业爆发危机以来,从行业角度来看,不管是资产提供的质量还是数量,以及给投资人解决问题的渠道,还是兑付的进度,华冕在整个行业做的是非常不错的。这让人想起了掩耳盗铃的故事,试问自己口中声称兑付诚意能代表投资人看法吗?兑付工作领先行业的桂冠可以自封吗?给投资人说话的权利了吗?再来看一看阳光城华冕给投资人发的一份兑付确认函,看上去是让小额刚兑客户选择第三条进入现金兑付方案,实则是为了逃避原理财协议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签署了兑付确认函,就等同于放弃认购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意阳光城华冕不支付利息,不用承担原协议中相关违约责任。投资人初看兑付确认函,感觉脱裤子放屁多一道手续,没多大问题,实则还是跳进坑里了,文字游戏谁能玩过那些戏精呢?如今阳光赚钱,不靠卖房,靠演技。7、大肆收割2022年9月19日,万物云(http://02602.HK)发布全球发售公告,于9月19日至9月22日开启招股,预计9月29日于港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公告,万物云拟全球发售1.167亿股,预计发行价介乎每股47.10港元至52.70港元。有业内人士称,就目前万物云的发行定价来看,万物云的市值则约在550亿港元-620亿港元之间,市盈率与中海物业相近,折合2022年PE预计在26倍左右。阳光城华冕给投资人债转股的方案,万物云的估值则按照2700亿港元计算,相当于债权人的债务被打了至少对折,这就是华冕交出的优秀化债成绩,可谓是赤裸裸的诈骗,骗完之后还要说一句“我是行业领先”。近期,阳光城华冕计划推出一款翡岸花园的信托产品,众多投资人对专业信托知之甚少,阳光城华冕就是利用投资人知识盲区,将原先低风险保本保息债权理财产品变更为高风险且无任何保障的金融信托产品,其本质就是规避集资诈骗犯罪风险。更让人震惊的是此信托产品信托价值3.22亿元,实则股权资产-0.96亿元,意味着一旦进入此信托,不仅拿不到分红,可能还要赔钱进去。华冕理财的投资人多数是工薪阶层,部分是老年群体,而华冕理财的主要高管及理财师团队有多数来自于商业银行金融从业人员,从金融专业知识方面,债权人都处于相对弱势,尤其是在投诉无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更容易二次上当受骗。试问债权双方签订的原理财协议是废纸吗?阳光城所倡导的平等、诚信这些国学难道在财富收割面前如此的不堪一击?8、连续违约契约精神本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然而面对债务危机,阳光城华冕在理财兑付上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其一,阳光城不承认认购协议条款中的投资收益、兑付日期、 认购方的权利和义务、发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三番五次以“现金枯竭”为由,不履行协议约定,不断想方设法的推动债转股、不良资产抵兑,明为帮助债权人上岸,实则大肆收割。其二,阳光城屡次不承认自己的兑付方案。不论是2021年11月的6+6展期方案,还是“320方案”,以及后来的“919通知”,每一次出台的方案、通知都是对前者承诺内容的推翻。其三,阳光城华冕兑付数据疑似存在造假。2022年4月27日,财联社报道华冕财富已兑付及在途兑付占比70% 以房抵债比例超50%。2022年9月19日,华冕自称已完成兑付约124亿元,占总投资款 68%。如今阳光城已无缘世界500强,地产20强,等待它的除了巨额债务,还有数不清的法律纠纷,以及品牌和信用的彻底衰落。企业走向衰落,如今却要投资人来买单。明明是非法集资行为,却通过不为人知的一些做法来不断掩饰。怪不得投资人都说:阳光城不阳光。9、法网恢恢文末先给大家讲一则《陷阱》的故事:一个农夫进城卖驴和山羊。山羊的脖子上系着一个小铃铛。三个小偷看见了,一个小偷说:“我去偷羊,叫农夫发现不了。”另一个小偷说:“我要从农夫手里把驴偷走。”第三个小偷说:“这都不难,我能把农夫身上的衣服全部偷来。”第一个小偷在道路的转弯处悄悄地走近山羊,把铃铛解了下来,拴到了驴尾巴上,然后把羊牵走了。农夫四处环顾了一下,发现山羊不见了,就开始寻找。第二个小偷走到农夫面前,问他在找什么,农夫说他丢了一只山羊。小偷说:“我见到你的山羊了,刚才有一个人牵着一只山羊向这片树林里走去了,现在还能抓住他。”农夫恳求小偷帮他牵着驴,自己去追山羊。第二个小偷趁机把驴牵走了。农夫从树林里回来一看,驴子也不见了,就在路上一边走一边哭。走着走着,他看见池塘边坐着一个人,也在哭。农夫问他发生了什么事。那人说:“人家让我把一口袋金子送到城里去,实在是太累了,我在池塘边坐着休息,睡着了,睡梦中把那口袋推到水里去了。”农夫问他为什么不下去把口袋捞上来。那人说:“我怕水,因为我不会游泳,谁要把这一口袋金子捞上来,我就送他二十锭金子。”农夫大喜,心想:“正因为别人偷走了我的山羊和驴子,上天才赐给我幸福。”于是,他脱下衣服,潜到水里,可是他无论如何也找不到那一口袋金子。当他从水里爬上来时,发现衣服不见了。原来是第三个小偷把他的衣服偷走了。这就是人生三大陷阱:大意、轻信、贪婪。看完故事,言归正传,我们对比一下理财和非法集资的区别。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为目的。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且具有违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阳光城华冕与投资人签订的理财协议,一是资金去向不明;二是没有实现保值增值,反而被各种所谓的“套路”接二连三的收割;三是非法长期占有,且数据巨大;四是产品虚假备案。说是理财产品还会有人相信吗?当前,国内经济下行,很多家庭老人的养老钱都在里面,老人生病得不到及时救治,年轻人背负着巨大压力。而阳光城华冕口中所谓的兑付,其实就是采用各种卑鄙手段让投资人产生焦虑,病急乱投医,跳进各种提前设计好的陷阱里面。人在做,天在看。最后,只想对某些人说一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私募基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断链,出现问题后,刑事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联合起来维权,争取与相关负责人达成还款计划,再依据此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样有利于事情的尽快解决。一、私募基金逾期或违约的而主要原因分析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通过公安机关对几个基金跑路案件的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如果基金公司仅仅是编造了一个虚假项目,那么其他真实项目的投资盈利,可能会填补相应的利息,但是虚假的项目多了,造成的资金缺口会比较大,填补起来就存在困难,加上经济形势不好,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关基金负责人交待,他们当初做项目的时候,都是真的项目、好的项目,由于利息较高、好项目比较难找,投资盈利短时间内又无法实现,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他们不得不编造一些假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用这些投资款再支付前期的相应利息。当相关基金负责人发展到这个程度,那么他们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们已经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他们是不构成犯罪的。针对基金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上两种情况,对于前者,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只能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别无他法;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相关投资人,主要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来收回自己的投资款。当然,这还有一个问题,如何鉴别是否构成犯罪?多数情况下,去公安机关报警,他们不会受理,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明,通过刑事手段来追讨投资款已经存在困难。即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基金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个过程会非常长,若涉及的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再到法院一审判决,可能的话还会有二审,整个刑事程序走下来,也可能会有一两年的时间。时间如此之久,这与有限合伙人急于收回投资款的心态是不符的,因此,有限合伙人若想通过刑事手段尽快收回投资款的想法基本不可行。加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时候,可能会通过查封等司法手段来封存相关的项目,本身这些项目是可以经营的,但公安机关查封之后,这些项目就无法经营了,本来能够收回投资款的项目,也会变成垃圾项目,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彻底无法收回。所以,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是否是追讨投资款的最佳方案值得商讨。除了刑事手段之外,是否还有他法来收回投资款呢?下面介绍几种方法,是实践中可以采用的,希望投资人可以借鉴,并结合自身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维权或收回投资款的方法1、投资者联合起来自行维权。私募基金吸引的投资者人数可能非常多,会涉及到几百人,通常也会分散在各地,金额也非常大,几亿、几十亿的都有。这些有限合伙人能否团结起来就成了问题。中国人都有一个劣根性,人数越多越不容易团结,而且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小算盘,只顾着想办法把自己的投资款收回,而不考虑大局,这样以来,就非常容易被瓦解,加之本身就不容易团结,那么有限合伙人如何联合就成了问题。笔者建议,第一,有限合伙人应当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选举自己的代表,以形成维权小组,由他们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过程,需要全体有限合伙人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并签署相关的协议,以保证授权的合法有效。第二,以大局为重,不要只顾及个人私利。在这个时候,全体合伙人应当联合,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内斗。这样不利于团结,更不利于追回投资款。第三,维权小组应当全盘接管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权利,积极与各项目方进行沟通,同时,查清基金公司的所有资金、资产状况,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哪些为优质资产。针对优质资产,要重点处理。第四,积极与项目方协商,争取达成还款计划。若有还款计划,双方切实按照此计划履行即可,若一方不履行的,则可以此计划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达不成还款计划,那么看看是否能够将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维权小组直接进驻项目方,成为项目方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维权股东利益。当然,这种做法还要看基金公司与项目方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不管哪种做法,都是要有相关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第五,维权小组对追回的财产协商如何分配。若没有全额追回,或短期内无法全部追回的,那么对追回部分款项,维权小组可以按投资比例来确定如何分配。2、投资者与基金相关负责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或者重新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的相关款项被负责人进行了挪用,或者是由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挪用了基金公司的钱,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或者进行了个人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都应当是基金公司的财产,因此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个人名下的相关财产来进行担保,或者拍卖,以偿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只要有了相关的还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那么若其不履行的,那么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3、投资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解决。由于有限合伙人是不能管理基金公司的相关的财产,不能代表基金公司来处理相关事务,那么在普通合伙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说侵犯了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限合伙人该如何维权呢?针对此问题,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做一定的探讨与分析。这里其实是涉及到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问题,即有限合伙人代位求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依据此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限合伙人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将普通合伙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基金公司在出现问题或跑路后,普通合伙人基本就是一个空架子,并没有多少自己的财产,有的甚至是空手套白狼,那么自己本身就是一空壳。因此依据此条规定起诉意义不大。依据此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若普通合伙人不行使权利,不积极维护基金公司的利益时,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个诉讼如何提起?以谁为被告?诉讼请求是多少?仅仅是以自己的投资款为限作为诉讼请求,还是以基金公司的全部投资款?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相关的项目方,要求他们积极偿还投资款或返还盈利。但这种做法有限合伙人必须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此,追回的相关投资款,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有限合伙自己出资打官司追回的相关款项,也是合伙企业即基金公司的钱,并不是自己的钱,并不能由自己所有。那么自己能否对这些款项优先受偿呢?这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对法条有不同的理解,建议,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一起起诉项目方,来偿还相关的投资款。这样不容易引起争议,也容易拿到一个胜诉判决。但是想让所有的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打官司,难度太大,毕竟想通过打官司拿回投资款的是少数,多数还是希望不打官司就能拿回自己的投资款。这里还涉及到案件管辖的问题,在哪里起诉,至关重要,这与案件是否能胜诉密切相关。另外被告还会提起相应的管辖异议,以拖延时间。当然,这都是提起诉讼以后的事情,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的进展来采取相应的策略应对。另外,还有财产保全的问题,提供担保的问题。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能否达成一致,能否有魄力提供担保都是问题。因此,建议有限合伙人还是先通过第一种方法或第二种方法,拿到一些有价值的抵押、担保或还款协议之后,再依据这些提起诉讼解决,就比较容易,也不会出现前述因法条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歧义。三、有限合伙人投资时一定要提前做好防范鉴于私募基金出现的相关问题,有限合伙人(LP)如果进行投资,那么一定要查看此项目是否真的存在,其实方法比较简单,只要仔细查看一下普通合伙人(GP)对此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即可。如果是好项目,那么普通合伙人肯定自己也要进行投资,如果普通合伙人自己都不投资,那么很难说这个项目是好项目,也很难说这个项目真实存在。 举例说,“比如募集一只2亿元规模的小基金,LP的要求就是GP团队起码要在这只基金里认缴不少于6000万元的资金。”“LP希望GP能够以管理自己口袋里资金的心态来做投资。”而要将这种心态落地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就是让GP加大出资量。未来GP与LP利益一致性的趋势将愈加明显,也就是LP会提高对GP的出资要求,他们更希望能与GP风险共担。据了解,其实投资机构在募资方面一直创新不断,通过设立结构化基金、双GP基金等诸多模式的创新来作为其保证获得募资的方式。比如不少外资基金合伙人或是GP团队会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募集一只主基金的平行基金,该平行基金以一定的比例跟投主基金的投资项目。以此方法来让LP获得足够的投资安全感。通常而言,在一只基金中GP的出资额一般在总募资额的10%左右,GP的收入除了每年LP给予的1%~3%的管理费之外,另一部分则是基金收益的20%,其余的80%则归LP所有。换言之,一旦基金亏损,承担绝大部分损失的也是LP。过往有不少投资机构在做大基金体量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投资及退出能力,尤其是在市场行情看涨的时候,募资速度加快那是势在必行的举措。比如,掌管着多只基金的本土投资机构目前累计管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几百亿元之多,投资项目达500多个,但实际退出结算的项目不超过80个。大致估算仅有几只基金回报尚乐观,大部分的基金可能都会面临亏损。这样以来,有限合伙人资金收不回来的情况在将来还会发生,希望有限合伙人在问题出现时,一定要冷静对待,寻求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有限合伙人为了防患于未然,投资前应当做好事前预防。方法主要有:1、在合伙协议中直接约定“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每位有限合伙人均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为了明确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无需履行前置程序,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本协议第X条约定的情形,每位有限合伙人即可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无需履行任何前置程序”;3、在合伙协议中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的情形。例如,约定“以下情形应被认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1)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或合伙企业与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行使相关权利的;(2)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作出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照决议采取措施的;(3)任意有限合伙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函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获得任何回应的……;(4)其他应当被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为避免执行事务合伙人佯装与交易对手谈判却实际怠于行权,合伙协议中应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合理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比如约定,“当合伙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如在合伙企业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之日起超过60日相关方仍未予以纠正、停止其损害或侵害行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同时,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函件等方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固定。虽然说,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增加以上条款,但实践中,所有的合伙协议多数都是格式文本,投资者有的根本就不看这些协议,或者看了也只是简单的看一下,根本就不会认真的看,或者看了也不会想到以后会出现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不会要求修改合伙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或者即使要求修改或增加某些条款,也会被拒绝。因此,本质上来讲很难达到事前预防。建议投资者投资前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合同审查或尽职调查。希望以上内容,能给大家很好的帮助。}
私募基金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资金断链,出现问题后,刑事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联合起来维权,争取与相关负责人达成还款计划,再依据此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样有利于事情的尽快解决。一、私募基金逾期或违约的而主要原因分析现实中,私募基金出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内控不严、第三方监管缺位、管理团队利欲熏心、GP权利过大、LP忽视权利行使等,以上都是问题产生的表面原因、形式原因,真正的问题在于私募基金资金链断链,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相关负责人跑路,相关问题随之产生。通过公安机关对几个基金跑路案件的调查发现,资金断链的主要原因是私募基金公司编造部分虚假的、不存在的一些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但是,当到了支付相关高额利息的时候,却没有了资金来源。如果基金公司仅仅是编造了一个虚假项目,那么其他真实项目的投资盈利,可能会填补相应的利息,但是虚假的项目多了,造成的资金缺口会比较大,填补起来就存在困难,加上经济形势不好,问题就会很容易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相关基金负责人交待,他们当初做项目的时候,都是真的项目、好的项目,由于利息较高、好项目比较难找,投资盈利短时间内又无法实现,为了支付高额利息,他们不得不编造一些假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投资,用这些投资款再支付前期的相应利息。当相关基金负责人发展到这个程度,那么他们就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他们已经走上了刑事犯罪的不归路,将会面临牢狱之灾。但如果基金公司做的都是真实存在的项目,而且相关的投资款也确实投在了这些项目上,并没有进行挪用,只是由于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投资盈利困难,造成了无法支付相应利息,那么他们是不构成犯罪的。针对基金公司可能出现的以上两种情况,对于前者,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只能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别无他法;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相关投资人,主要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通过相关途径来收回自己的投资款。当然,这还有一个问题,如何鉴别是否构成犯罪?多数情况下,去公安机关报警,他们不会受理,这从一定意义上说明,通过刑事手段来追讨投资款已经存在困难。即使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追究相关基金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个过程会非常长,若涉及的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的,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再到法院一审判决,可能的话还会有二审,整个刑事程序走下来,也可能会有一两年的时间。时间如此之久,这与有限合伙人急于收回投资款的心态是不符的,因此,有限合伙人若想通过刑事手段尽快收回投资款的想法基本不可行。加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时候,可能会通过查封等司法手段来封存相关的项目,本身这些项目是可以经营的,但公安机关查封之后,这些项目就无法经营了,本来能够收回投资款的项目,也会变成垃圾项目,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彻底无法收回。所以,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是否是追讨投资款的最佳方案值得商讨。除了刑事手段之外,是否还有他法来收回投资款呢?下面介绍几种方法,是实践中可以采用的,希望投资人可以借鉴,并结合自身情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维权或收回投资款的方法1、投资者联合起来自行维权。私募基金吸引的投资者人数可能非常多,会涉及到几百人,通常也会分散在各地,金额也非常大,几亿、几十亿的都有。这些有限合伙人能否团结起来就成了问题。中国人都有一个劣根性,人数越多越不容易团结,而且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小算盘,只顾着想办法把自己的投资款收回,而不考虑大局,这样以来,就非常容易被瓦解,加之本身就不容易团结,那么有限合伙人如何联合就成了问题。笔者建议,第一,有限合伙人应当召开一次全体合伙人大会,选举自己的代表,以形成维权小组,由他们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过程,需要全体有限合伙人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并签署相关的协议,以保证授权的合法有效。第二,以大局为重,不要只顾及个人私利。在这个时候,全体合伙人应当联合,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进行内斗。这样不利于团结,更不利于追回投资款。第三,维权小组应当全盘接管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权利,积极与各项目方进行沟通,同时,查清基金公司的所有资金、资产状况,并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哪些为优质资产。针对优质资产,要重点处理。第四,积极与项目方协商,争取达成还款计划。若有还款计划,双方切实按照此计划履行即可,若一方不履行的,则可以此计划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达不成还款计划,那么看看是否能够将债转股,即将债权转为股权,维权小组直接进驻项目方,成为项目方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维权股东利益。当然,这种做法还要看基金公司与项目方之间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不管哪种做法,都是要有相关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第五,维权小组对追回的财产协商如何分配。若没有全额追回,或短期内无法全部追回的,那么对追回部分款项,维权小组可以按投资比例来确定如何分配。2、投资者与基金相关负责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或者重新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担保。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的相关款项被负责人进行了挪用,或者是由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挪用了基金公司的钱,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投资,或者进行了个人消费。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都应当是基金公司的财产,因此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个人名下的相关财产来进行担保,或者拍卖,以偿还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款。只要有了相关的还款协议或担保协议,那么若其不履行的,那么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3、投资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解决。由于有限合伙人是不能管理基金公司的相关的财产,不能代表基金公司来处理相关事务,那么在普通合伙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说侵犯了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限合伙人该如何维权呢?针对此问题,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做一定的探讨与分析。这里其实是涉及到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问题,即有限合伙人代位求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依据此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限合伙人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将普通合伙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是基金公司在出现问题或跑路后,普通合伙人基本就是一个空架子,并没有多少自己的财产,有的甚至是空手套白狼,那么自己本身就是一空壳。因此依据此条规定起诉意义不大。依据此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若普通合伙人不行使权利,不积极维护基金公司的利益时,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个诉讼如何提起?以谁为被告?诉讼请求是多少?仅仅是以自己的投资款为限作为诉讼请求,还是以基金公司的全部投资款?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理解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相关的项目方,要求他们积极偿还投资款或返还盈利。但这种做法有限合伙人必须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因此,追回的相关投资款,也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有限合伙自己出资打官司追回的相关款项,也是合伙企业即基金公司的钱,并不是自己的钱,并不能由自己所有。那么自己能否对这些款项优先受偿呢?这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对法条有不同的理解,建议,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一起起诉项目方,来偿还相关的投资款。这样不容易引起争议,也容易拿到一个胜诉判决。但是想让所有的有限合伙人联合起来打官司,难度太大,毕竟想通过打官司拿回投资款的是少数,多数还是希望不打官司就能拿回自己的投资款。这里还涉及到案件管辖的问题,在哪里起诉,至关重要,这与案件是否能胜诉密切相关。另外被告还会提起相应的管辖异议,以拖延时间。当然,这都是提起诉讼以后的事情,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的进展来采取相应的策略应对。另外,还有财产保全的问题,提供担保的问题。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能否达成一致,能否有魄力提供担保都是问题。因此,建议有限合伙人还是先通过第一种方法或第二种方法,拿到一些有价值的抵押、担保或还款协议之后,再依据这些提起诉讼解决,就比较容易,也不会出现前述因法条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歧义。三、有限合伙人投资时一定要提前做好防范鉴于私募基金出现的相关问题,有限合伙人(LP)如果进行投资,那么一定要查看此项目是否真的存在,其实方法比较简单,只要仔细查看一下普通合伙人(GP)对此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即可。如果是好项目,那么普通合伙人肯定自己也要进行投资,如果普通合伙人自己都不投资,那么很难说这个项目是好项目,也很难说这个项目真实存在。 举例说,“比如募集一只2亿元规模的小基金,LP的要求就是GP团队起码要在这只基金里认缴不少于6000万元的资金。”“LP希望GP能够以管理自己口袋里资金的心态来做投资。”而要将这种心态落地最大化的最好方法就是让GP加大出资量。未来GP与LP利益一致性的趋势将愈加明显,也就是LP会提高对GP的出资要求,他们更希望能与GP风险共担。据了解,其实投资机构在募资方面一直创新不断,通过设立结构化基金、双GP基金等诸多模式的创新来作为其保证获得募资的方式。比如不少外资基金合伙人或是GP团队会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募集一只主基金的平行基金,该平行基金以一定的比例跟投主基金的投资项目。以此方法来让LP获得足够的投资安全感。通常而言,在一只基金中GP的出资额一般在总募资额的10%左右,GP的收入除了每年LP给予的1%~3%的管理费之外,另一部分则是基金收益的20%,其余的80%则归LP所有。换言之,一旦基金亏损,承担绝大部分损失的也是LP。过往有不少投资机构在做大基金体量以获取更多的管理费收入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投资及退出能力,尤其是在市场行情看涨的时候,募资速度加快那是势在必行的举措。比如,掌管着多只基金的本土投资机构目前累计管理的资金总额已达到几百亿元之多,投资项目达500多个,但实际退出结算的项目不超过80个。大致估算仅有几只基金回报尚乐观,大部分的基金可能都会面临亏损。这样以来,有限合伙人资金收不回来的情况在将来还会发生,希望有限合伙人在问题出现时,一定要冷静对待,寻求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有限合伙人为了防患于未然,投资前应当做好事前预防。方法主要有:1、在合伙协议中直接约定“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每位有限合伙人均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为了明确有限合伙人提起派生诉讼无需履行前置程序,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只要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本协议第X条约定的情形,每位有限合伙人即可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无需履行任何前置程序”;3、在合伙协议中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的情形。例如,约定“以下情形应被认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1)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或合伙企业与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行使相关权利的;(2)在全体有限合伙人作出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按照决议采取措施的;(3)任意有限合伙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函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获得任何回应的……;(4)其他应当被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为避免执行事务合伙人佯装与交易对手谈判却实际怠于行权,合伙协议中应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合理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比如约定,“当合伙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积极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如在合伙企业权益受到损害或侵害之日起超过60日相关方仍未予以纠正、停止其损害或侵害行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维护合伙企业的权益。”同时,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向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函件等方式将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固定。虽然说,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增加以上条款,但实践中,所有的合伙协议多数都是格式文本,投资者有的根本就不看这些协议,或者看了也只是简单的看一下,根本就不会认真的看,或者看了也不会想到以后会出现的情形。多数情况下,投资者不会要求修改合伙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或者即使要求修改或增加某些条款,也会被拒绝。因此,本质上来讲很难达到事前预防。建议投资者投资前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进行合同审查或尽职调查。希望以上内容,能给大家很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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