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公司辞退是什么原因为什么辞退员工?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劳动合同,是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权利义务等履行合同的。劳动者辛苦工作,为企业创造效益,都不希望自己被企业辞退。但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和劳动者都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本文为大家盘点一旦遇到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情形,劳动者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劳动者与领导因故发生摩擦后,领导盛怒之下口头告知劳动者明天不用再来了。

先不说这个领导是否有解聘员工的权限,假设他有解聘员工的权限或者是由人事部口头通知劳动者被辞退。请记住,口头通知是无效的!必须要有正式的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录音、短信、邮件等能够证明你是被辞退的证明)。

只有拿到明确的证据证明不上班是用人单位同意(决定)的后,才可以考虑选择不上班。否则容易被用人单位倒打一耙,说劳动者是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服导致的被辞退。

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和未支付的加班费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指该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离职时,一定要注意是否有未休的年休假和未支付的。如果有应休但未休的年休假,应该按照3倍日薪的标准结算。未支付的加班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结算。

经济(N)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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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裁员未提前30天通知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辞退员工的,要在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N)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常说的N+1。

并不是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N)或者(N+1)就可以随意单方面辞退员工,如果非法定允许辞退员工的情形而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辞退,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N)。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注意,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存在。

大家可以参考往期文章:

哪些情形下单位可辞退员工(除此之外都是违法辞退,需赔偿2N)

明明是用人单位辞退了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自己递交辞职信,否则威胁不给办离职手续或者影响再次找工作。这些都不要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在离职证明中不得写影响劳动者再次求职的负面评价,否则劳动者可以主张向用人单位索赔损失。

用人单位之所以这么要求,究其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因为单位原因辞退员工,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而员工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的。如果劳动者谢了辞职信,或者在离职原因里写了是因为个人原因的话,就相当于是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如果和用人单位有签订的协议,在办理离职时,要询问人事,是否要生效竞业协议。

根据竞业禁止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禁止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用人单位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遇到企业拒绝补偿或者企业的补偿标准达不到劳动者满意的情况,可能需要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解决。所以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原件或者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条、薪酬流水等等。

总之,如果公司提出的辞退补偿能接受,那大家就好聚好散。如果遇到比较差劲的公司想一分钱不赔让你走的,那就只能走法律程序了。建议先拨打12333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调解成功省时省力,调解不成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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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今年2月14日,重庆女子小刘入职了一家公司,职位是行政人事专员,工作内容包含处理日常行政和人事事务,包括接待工作。28日,公司负责人要求小刘下班后一起去宴请客户,小刘认为这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职责,拒绝了。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了她。这事上了微博热搜。

  事情的来龙去脉、谁是谁非可谓清晰明了。对于下班时间、工作场所之外的应酬,员工有拒绝的权利。企业自然也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但应有正当理由,“员工拒绝下班后应酬”显然不属于正当理由。企业以员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表格上签字,作为结算工资的条件,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员工正当利益。这些并不需要专业人士来解读,已经是每一位打工人都有的基本认知。目前,小刘已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相信随着监管部门的介入,事情能得到圆满解决。

  不过,抛开法律层面,小刘的遭遇也具有广泛的现实代表性。比如很多网友指出的,为什么很多企业管理者至今仍把下班后要求员工干活视作理所当然?比如,“酒桌文化”早已在全社会被吐槽够多够久的了,年轻一代对之尤其深恶痛绝,还不乏一些极端事件和悲剧在这一场合发生,为什么还有企业将之视为正常业务往来的一部分?难道离开了酒桌、饭局,企业就不能正常运转、管理者就不会经营?

  前一个问题,表面是法律问题,根源是管理理念的问题。尊重员工感受、保障员工权益是企业的必备课,其中守法是底线,不容讨价还价。要求员工利用下班时间应酬,本就于法不合。企业管理者在如此要求员工时,应当有起码的敬畏和审慎态度。即便真是迫于无奈,也应当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理解和尊重其拒绝的权利。再退一步说,哪怕员工出于被辞退的顾虑参加了应酬,企业事后也应在工资福利或调休假等方面给予关怀。无论如何,企业都不能肆意跨过法律底线,以工作为名,将要求员工下班后参加应酬视作员工的应尽义务,尤其不能将之当作辞退员工、扣罚工资的挡箭牌。

  而对于职场中的“酒桌文化”,更是让人“槽多无口”。小刘所在公司的负责人不知道是从不看新闻,还是对之充耳不闻:这些年,在职场酒桌应酬中,从有人被“劝酒”导致健康受损甚至死亡,到女性员工被灌酒后被性骚扰乃至上升至刑事案件;从劝酒人权责纠纷,到全社会对“酒桌文化”施加于女性的暧昧凝视的鞭挞……隐藏在企业发展必备、人际交往所需这种冠冕堂皇理由之下的“酒桌文化”,怎么还被一些企业管理者奉为圭臬?

  归于法律的问题交给法律,这是最直接也容易厘清的,企业管理理念的革陈除弊、社会文明风尚的维护引领,是更长远也更复杂的任务。企业再小,也是社会大机器运转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管理者应自觉对标现代文明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在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上下功夫,而不是动辄任性胡为。(汪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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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就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 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 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 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 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五、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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