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亿资金需中央什么部门审批?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

其方式分为两种,内源融资和。当资金短缺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最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最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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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答案:可以转!如果是同一家银行的,只要你的资金合法合规,多少钱随时都可以转。但如果是跨行的,你必须提前一天报备头寸,如果没有报备的话,一般个人当天最高转500万元(不同银行的规定额度不一样,有的是200万元,有的是100万元),当然如果你关系够硬,当天银行网点头寸又足够的话,在头寸范围内,都可以转,如果超过了,即使关系在强悍也没有办法。


银行头寸是银行系统对于可用资金调度的一个叫法,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资金头寸。

举个例子:一个银行有100元的存款,按规定上交了银行准备金后等七七八八的钱后规定只能放70元的贷款,目前银行已经放了50元贷款出去了,而另外20元的钱总不能闲在那付客户利息吧,那么它就将这20元放入中央银行,让央行去调度给那些缺头寸的银行,而如果这时正好有一个大客户要贷30元钱,那么这个银行的头寸不足就缺了10元,那它就要向其它银行调入头寸,头寸就是这个意思。

每个银行的头寸都是有限的,如果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那么只能去申请调拨,不然电脑系统是转不出去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调拨头寸一般时间为一天,故而我说要提前一天报备。


大额转账,因为涉及到银行的核心利益,一般情况下超过500万元的转账,你都需要提前一天跟你的客户经理说明,他们会填写大额资金转账申请单提交领导审批,同时向柜面说明情况,让柜面提前报备头寸。

PS:当然一般你要转,银行客户经理都会问清楚原因,极力挽留你,争取不失去你这个大客户,但是如果你确确实实有事情,必须要转,没有哪一家银行敢不给你转,超过2天的,就是故意截留(特别是季末、年末)的时候,这时候你可以向银监会举报,银行得被罚款。


银行不是流氓,不可能不给你转账,现实中,大额转账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特别是公司账户,别说几千万一亿元了,一场土拍现场,保证金及后续的土拍款常常是几亿元几十亿元的转账,照样转。所以说只要你提前报备头寸,没有转不了的资金。说转不了的,全是门外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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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招商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进一步增强区域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I里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83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制定的《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06]22号)和市财政局《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滨海新区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二)市财政拨款;


  (三)滨海委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用于支持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主要是:总部经济、金融业、物流业、中介服务业。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或地区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滨海新区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以上;


  (二)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


  (三)在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


  (四)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滨海委经济发展局作为申报项目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其中涉及金融业的项目由投融资发展局和经济发展局联合审查。经初审合格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报滨海委开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相关区财政部门。


  第四章 项目资助额度和拨付


  第六条总部经济资助额度:


  (一)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总部经济的支持原则是,保证在我市和滨海新区现有总部经济规模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增长。


  第七条金融业资助额度


  (一)对新迁入滨海新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


  (二)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一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在滨海新区规划的金融区域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第八条物流业资助额度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助,累积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中介服务业资助额度


  (一)对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办公用房,按每平米i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第十条滨海新区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相关手续和批准手续审核无误后,按照《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财务中心对基金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采取停拨余款、追回已拨款项等相应处理措施,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缴回财务中心,同时视情节轻重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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