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2021南阳医保最新住院报销比例

  在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上,全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域内每次住院起付标准600元;

  (2)市域外省内每次住院1500元;

  (3)省外每次住院2000元。

  (1)市域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8%、83%、78%,对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

  (2)市域外,支付比例较市域内相应级别医院降低10%。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90%。

  (1)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2)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500元;

  (3)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600元,市级(三级医院)为1200元;

  (4)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为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为2000元;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50%。

  (1)乡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合规费用支付比例200元~1000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为75%;1000元~2000元为80%,2000元以上为90%;

  (4)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合规费用支付比例1200元~5000元为50%,5000元以上为70%,省级(三级医院)及省外合规费用支付比例2000元~9000元为50%,9000元以上为60%。

  *对80岁以上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三、报销比例变化及最高限额

  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我市对市域内二级、三级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中医药诊疗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10%、20%,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不低于最低标准)

  在最高支付限额方面,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6万元(不含生育津贴),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54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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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标准:

  1、患有规定的三大类41个慢性病种(详见表1)的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门慢适应症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直接与医院或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院或药店结算。待遇标准见表2。

  表1 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览表

  表2 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表

  2、慢性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在干扰素α治疗期间可同时享受丙肝“门慢”待遇,其辅助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可纳入丙肝“门慢”限额补助范围。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

  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有:南京市第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

  3、血友病按照轻、中、重分型,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5%、退休90%,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5万和10万。

  (二)门诊特定项目

  门特人员因门特病种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或持外配处方到本人选择的定点药店购药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特项目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收费前台进行结算;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分别按规定的比例自付,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表3 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表

  表4 人体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待遇表

  表5 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术后门诊

  表6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待遇表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已纳入“门慢”、“门特”结算的门诊费用除外),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表7 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2、门诊统筹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参保人员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参照社区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首诊;专科医院可作为全体参保人员首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表8 门诊统筹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以上医院必须经首诊医院转诊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急救、抢救不受限制。

  3、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结算,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1、精神病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下同),因精神疾病到本人选择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须出具社会保障卡,并挂“医保精神病专科”号。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精神病专科诊治费(包括检查和用药费用)无需个人支付,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的标准与医院结算。

  2、精神病患者,需因精神疾病住院进行治疗的,免付住院起付标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精神病人肢体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长期驻外人员,门诊精神病按每月160元标准定额包干使用,每年通过单位发放给个人。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无起付标准,设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限额支付。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9。

  表9 家庭病床个人负担比例表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表10 住院待遇标准表

  (七)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大病、重症,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为95%。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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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呼和浩特明确了医保报销比例、医保报销标准、住院就医待遇政策、大额补充保险待遇政策,详见正文。

  起付标准:1000元

  报销比例:三级医院60%,二级及以下医院80%

  报销限额:40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政策

  起付标准:1000元

  办理丙肝干扰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血友病抗凝血因子治疗、肺动脉高压特殊药品治疗(动脉性和慢性血栓栓塞性)的参保人员在指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慢性病申请表》,由主治医生级别以上的医师填写并由医保科初审后,持《慢性病申请表》、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本人社会保障卡、病情进展相关报告和或特殊项目检查(例如基因检测)到呼市医保中心审批。

  办理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出血后遗症(2年内)、帕金森、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持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书、本人社会保障卡、病情进展相关报告和1张1寸照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还需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和用药处方)到呼市医保中心审批。

  三、住院就医待遇政策

  三级甲等医院首次1000元,第二次70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三级乙等医院首次800元,第二次56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二级医院首次500元,第二次35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二级以下医院首次300元,第二次210元,第三次及以上0元

  报销限额:基本医疗19万,大额补充医疗20万。

  特殊医用材料:按照乙类项目限价管理,低于限价按照实际价格计入乙类费用报销;高于限价按照限价计入乙类费用报销,超限价部分不报销。

  特检特治备案:患者使用特检特治项目需在医院医保科审批

  四、大额补充保险待遇政策

  住院待遇:住院统筹支付4万以上之后,乙类自理10%(血液蛋白自理20%)按照50%报销;统筹4万-8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50%报销;统筹8万-19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95%报销;统筹19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部分按照95%报销,自费(药品,超限价材料)1万以上的部分按照40%报销。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2万以上之后,乙类自理10%(血液蛋白自理20%)按照50%报销;统筹2万-8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50%报销;统筹8万-19万对应个人自付部分按照95%报销;统筹19万以上符合基本医疗部分按照95%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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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参保并正常缴费且待遇审核期满、病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人员可以到指定场所进行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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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销人员所提供的报销材料一经收入结算科不再返还,如有需复印的请提前复印。凡报销者均需提前开设报销者的内蒙古银行卡或中国银行卡(外埠),当月接收的材料于次月25、26日由基金科按结算金额直接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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