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会计3+2的到时可以参军吗?

  永泰县规范性文件汇编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奖励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2025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食生产、防止耕地抛荒九条措施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村民委员会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大树采挖移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城镇污水治理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积分制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管理办法》《数字永泰产业园产业楼业态布局规划和 租售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建房管理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养老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大众茶馆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振兴李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永泰县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整治耕地抛荒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企业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永泰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乡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水毁修复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创建省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永泰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建筑业“双百双千”增产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低丘缓坡山地项目土地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泰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泰县农家乐评星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企业有效开发利用温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泰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单位候选名册管理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樟政办〔2021〕1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稳生产稳用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动员辖区企业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或少减产,支持企业开足马力,最大限度把员工留在企业留在永泰过年,避免春节后可能出现的企业招工难用工难、员工返岗难等问题,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对1月20日至2月28日期间,留樟过年的规上工业企业、在建重点项目的省外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省外务工人员),给予每人节日补贴500元。由企业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责。

  春节期间留樟的上述省外务工人员,2月28日前,可免费游览永泰县九个景区(乾景·云湖溪谷森林生态旅游区、青云山白马峡谷、青云山云天石廊、青云山水帘宫、天门山、百漈沟、幸福庄园、千江月休闲农场、姬岩等)。由主管部门收集省外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县数投公司录入系统后,即可实现免费刷脸入园。所需费用经文体旅游局及数投公司审核后,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三、关心关爱困难职工

  由县总工会走访慰问春节期间留樟过年的省外困难务工人员,每人(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500元,具体慰问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提供。

  四、落实节假日加班工资政策

  各企业应认真执行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的政策法规,对于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根据职工意愿安排补休,合理安排春节期间留樟职工休息休假。县人社局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劳资纠纷,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企业用电用气补贴

  对在2021年2月1日-28日期间生产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用气用电补助,使用天然气给予每立方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泰县人民政府文件 

  樟政综〔2019〕186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泰县人才公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努力改善人才居住环境,根据《中共永泰县委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樟委〔2017〕116号)和《永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补充规定》(樟政〔2017〕3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周转性住房,面向全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创业创新型人才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房。人才公寓建设有7种户型,其中大套户型(三房,面积112.52M2)、中套户型(两房,面积70.78M2、70.58M2)、小套户型(单身公寓,面积48.64M2、47.48M2、37.48M2、34.06M2)。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中共永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负责租住人才资格受理审核、分配以及出租人才公寓调剂方案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建成后由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运营。与承租人签订租住协议,负责办理入住(退租)手续、租金收取、空置房管理及协助招租信息动态发布等工作。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由永泰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委托小区(社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定期向县委人才办报送已租赁房源情况和可租赁房源信息。

  第三章  入住对象条件及优先级

  第六条  入住人才公寓对象和条件。在本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其家庭成员(含夫妻、同住直系亲属)在县城区无住房、本人无不良记录,公务员应签订五年服务期,企事业单位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且属于以下三个类型之一的人才(不含已退休人员):

  1.高层次人才:入住申请时,引进人才时间不超过两年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高学历人才: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且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的优秀人才;

  3.特殊人才:经组织部门批准获得我县“永阳英才”当期内荣誉称号的特殊人才;

  第七条  入住人才公寓优先级。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人才公寓按以下顺序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高学历人才,特殊人才。同一类型人才,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分类等次高的企业人才入住。人才公寓若存在房源剩余,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入住对象。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租住人才公寓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就不再同时享受住房相关补贴。申请标准如下:

  1.单身者可承租小套或合租中、大套人才公寓(每人限一间房);

  2.已婚者仅夫妻同住的可承租中、小套人才公寓;

  3.已婚者有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可承租大套人才公寓;

  4.高层次人才承租人才公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适当上浮承租标准。

  大、中、小套人才公寓按面积大小划分。大小不同房源出租情况差异较大的,对空出房源较多房型,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出租情况提出调剂方案并报县委人才办核准。租住人才必须全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九条  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直接向县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实行集中受理和日常受理相结合方式。具体申请材料如下:

  1.《永泰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员学历证书、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聘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3.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

  第十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持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县委人才办审核;

  2.对经调查核准、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条件的人员,由县委人才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3.承租人持《永泰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到管理单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管理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按相关规定办理租住手续;

  4.承租人凭人才办开具的入住通知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租房押金和当月租金,押金标准为:大套房3000元、中套房2000元、小套房1000元,以后每个月15日前缴纳当月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如水、电费等)。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参照公寓所在区域市场价格租金水平确定,基准价三年确定一次。2019年每平方米为15元,租金原则上由承租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县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缴费统一由申请人先行缴纳,县财政承担部分由管理单位向县财政按年度统一结算。特殊优秀人才要求免租金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数字电视、宽带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支付办法在租赁协议中明确。

  上述租金基准价格仅为房租价格,由委托机构代收,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按时缴纳。租金收取后,专项用于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正常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协议三年一签,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期满后如确实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2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县委人才办同意后续签租住协议,租金按上文第十一条要求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在3个月内向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租时恢复原样。如确实需要小范围装修,应提出方案报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因装修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委人才办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租住资格,由管理单位收回所租住房;

  1.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2.累计3个月及以上拖欠租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的;

  4.承租人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法解决了城区住房的,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5.调离本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个月内未在本县重新就业的;

  6.租赁协议到期提出续租申请但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7.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8.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9.其他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一个月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10天内应当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县委人才办。

  2.解除合同。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3.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待财产清点无误后移交给管理单位。

  4.结算。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房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不积极配合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工作的,可取消该单位人员下一年度新申报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过程遇到的一般问题,由县委人才办牵头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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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很多报考了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都对考试什么时候开考比较关心,为此,高顿君给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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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初级会计什么时候考?

202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开考时间暂时还未确定。按照原本的考试安排,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于2022年5月份举行,但是受疫情的影响,考试不得不延期举行。

有关后续考试工作安排的公告现在还没有出,所以考试具体在什么时候举行现在还不能确定。请各位考生继续关注财政部的通知,及时了解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最新考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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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初级会计考试有哪些物品是不能带的?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根据无纸化考场的规定,以下物品均不能携带进入考场:

①自带的 :初级会计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会给考生分发草稿纸及演算用笔,因此考生无需自带纸笔。

②计算器:初级会计考试采用无纸化机考,参加初级会计考试不允许考生自己携带计算器,但可使用电脑自带计算器。

③电子产品: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电子设备应设置成关机状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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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级会计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1、考生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不全者不能进入考场。

2、考试结束后能带走演算用的纸笔吗?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结束后,考生不能将演算用的纸笔带走。初级会计考试用的中性笔和草稿纸会在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3、考生最好提前多久进入考场?

一般来说在初级会计考试开考前30分钟,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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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氧股份”、“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2年5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杭氧转债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64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查询。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4月13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2022年4月13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一)2000年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设立

发行人前身为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00年12月28日,经杭州机械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组建杭州杭氧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杭机电企[号)批准,杭氧控股与毛绍融、邱秋荣、邵勇、徐志烽四位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号为1,注册资本8,000万元。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浙东会验[2001]第86号),验证注册资本8,000万元已全部缴足。有限公司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二)2001年有限公司债转股

经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唐山钢铁集团公司等96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国经贸产业[号)批准,2001年8月31日,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二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华融公司以债转股方式对有限公司增资6,000万元,有限公司原股东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2001年8月31日,华融公司与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订《债转股协议》,华融公司债转股增资额全部计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浙东会验[2001]字第155号),验证本次增资金额6,000万元已经缴足。2001年9月26日,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债转股增资完成后,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4,00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三)2002年股权转让

2002年5月28日,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邱秋荣将所持有的全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大为,邵勇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杭氧控股,徐志烽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杭开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2002年5月31日,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2002年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02年7月2日,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股东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原有五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于2002年9月14日签订《发起人协议》。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上市[2002]84号)批准,有限公司依据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浙东会审[2002]第689号),以200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14,308万元,按1:1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浙东会验[2002]第145号),验证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到位。2002年12月18日,股份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股权结构如下:

(五)2005年股权转让

经华融公司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关于对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方案的批复》(华融资审[号)及杭州市财政局批准,2005年12月8日,华融公司与杭氧控股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华融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1,300万股股份转让给杭氧控股,依据浙江东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东方中汇会审[号),股权转让价格为)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11.37亿元,总股本增加约39,630,533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行人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八、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九、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十、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十一、发行人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一、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四、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一鸣、杨悦阳

经办人员:罗军、潘洵、陆杰炜、蔡锐、傅越、范光华、徐含璐、蒋根宏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氧转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浙商证券同意推荐杭氧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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