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办理销户后,不给开户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吗?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一、 基金费用 2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 禁止行为 36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 违约责任 39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成立时间:2015年8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42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因可交换债券换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发行总量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统一信用级别)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10)、(12)、(13)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同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实施条件的,不得启用侧袋机制。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
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
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
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
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预留印鉴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
人。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
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
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
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
之前收到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
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
日上午11:00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各自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总份额
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和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在
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更新和公
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
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等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份额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
(八)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持有两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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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好网民”的内涵和行为指南

“金融好网民”的内涵:掌握基本金融知识,具备投资风险意识,传播金融好声音,树立同心圆意识、责任担当意识、依法上网意识、文明上网意识、技能提升意识、网络安全意识等新时代中国好网民意识。

“金融好网民”行为指南:讲诚信、守底线,不制造、不传播金融谣言,自觉抵制非法金融广告、非法集资、电信诈骗、银行卡盗刷以及“校园贷”、“现金贷”等现象。

(一)人民币防伪特征与反假人民币

眼看:用眼睛仔细地观察票面外观颜色、固定人像水印、安全线、隐形面额数字、光变油墨面额数字、阴阳互补对印图案、冠字号码等。(1)人民币的图案颜色协调,图案、人像层次丰富,立体感强,人像表情传神,色调柔和亮丽,而假币一般印刷效果与真币有明显区别,票面图案的线条不如真币清晰、干净,颜色也与真币有明显区别,人像、主景图案看起来不干净,色彩发浊,不同颜色之间的接线不准,过渡不自然;(2)真币水印的立体感强,由浅灰到深灰自然变化,过渡自然,使得图像有立体感,1999年版10元、5元券和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的所有纸币还使用了透光性很强的白水印。而假币的水印一般是用无色或白色油墨印刷在水印窗处,不用迎光观察就能看到,且假水印的立体感不强,图案边缘较整齐,透光度一样,没有由浅到深的变化,没有层次感和立体效果。(3)看有无安全线,真币的安全线是在造纸过程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加在纸张中的,迎光观察清晰可见,第五套人民币的安全线除1999版20元券外,其它都有缩微文字,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元、5元和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的安全线采用的是开窗安全线,票面安全线位置就像开有许多小窗户一样,一段露在纸张外面,一段埋在纸张里面,在强光的照射下,可以看到有色彩的变化,能看到由人民币符号“¥”和该种票面面额组成的缩微文字。假币的安全线一般都是用浅灰色油墨或银白色的贴片印在纸张表面的,也有用两层纸粘贴在一起,将假安全线夹在纸张中间的。迎光观察两层纸贴成的位置透光性差,能很容易看出比其它位置颜色深,与单层纸的部位分界明显。区分开窗安全线的真假,还可以仔细观察开窗部位露在纸张外部的安全线与纸张的结合部,真钞的结合部边缘不整齐,能看出纸张纤维糊在安全线上,而假钞的开窗部分边由于是印上去的,结合部边缘很整齐。(4)看印阳互补对印图案,由于真币印刷工艺的特殊性,分布于钞票真背两面的对印图案透光观察,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图案,没有错位、对接不齐的现象。而假币的对印图案一般都不能完全的对接整齐,即使有些假币的外缘对接较完整,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其它位置还是达不到全部对接整齐、完整。(5)观察冠字号码字体大小是否一致(注意2005版100、50元的号码为异形号码,中间大两侧小),且排列整齐,是否有重号现象等。

手摸:依靠手指触摸钞票的感觉来分辨人民币的真伪。人民币所用纸张是采用特种原料,由专用抄造设备抄制的印钞专用纸张,其手感光滑、厚薄均匀,坚挺有韧性,且真币的人像、行名、面额数字、团花、主景图案、手感线等,都使用凹版印刷技术,图案的线条是高出纸张表面的,用手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用普通印刷技术伪造的假币,没有凹凸感,手感平滑。有的假币也有凹凸感,但假币凹凸感的制作方式与真币有明显的不同,多数通过在相应位置用针刺、在钞票背面用表面有高低不平的压纹机挤压钞票,造成凹凸不平的感觉,在通过触摸是否有凹凸感时,还要用眼仔细观察一下,以防误收假币。

耳听:通过抖动使钞票发出声响,根据声音;来判别人民币真伪。人民币是用专用特制纸张印刷而成的,具有挺括、耐折、不易撕裂等特点,手持钞票用力抖动、手指轻弹或两手一张一弛轻轻对称拉动钞票,均能发出清脆响亮的声音。而假币声音发闷,且易撕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纸质较软的旧钞票不适合使用这种方法。

检测:对制作手法比较高明、伪造质量较好的假钞,仅靠眼看、手摸、耳听是不能够准确鉴别的,需要利用专用工具进行检测。在对钞票进行真伪鉴别时,一般可用5倍以上放大镜仔细观察票面的各种线条的印刷质量,看套色、同一线条不同颜色的对接是否准确,看胶印缩微文字是否清晰等;用紫光灯检测无色荧光图案,看票面是否有无色荧光纤维,看纸张是否有荧光反映;用磁性检测仪器测磁性印记等。

总之,判断一张钞票的真假,不能只用一种方法或只观察、检测某一个防伪点,要运用以上介绍的四种方法,综合判断,才能准确的判定钞票的真假。尤其重要的是,首先要对真币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认识,只有真正了解真币的防伪特征,才能准确的把真币和假币区别开来。

目前,常见的假硬币主要是第四套人民币中的“牡丹花”1元硬币,第五套人民币中的“菊花”1元硬币也有发现。当你手中有1枚“吃不准”的硬币时,只要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假币的破绽:(1)从图案、颜色来看,人民币硬币的图案花纹、文字清晰、细腻,层次丰富,立体感强,正、背面图案的中心线(图案垂直向上的正中间位置)对正重合,有着柔和的金属光泽;而假币图纹、文字模糊发虚,正、背图案的中心线有错位,不能完全重合。其金属色泽发白、发闷,有的虽然也有金属光泽,但其光泽发散。以“牡丹花”1元硬币为例,真币牡丹花的花蕊做得很细腻,假币的花蕊十分模糊,甚至分辨不清;真币的国徽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稻穗等花纹,假币很粗糙,看不真切;流通过一段时间的假币颜色也要比真币略黑。

(2)从外观、形状看,由于制造假币者所用的机器,一般都是简单的冲压机,机器的精度和平稳性都较差,没有压印硬币的专用压印机和印模,很难压印出非常规整的硬币,从外观上也很容易看出,假硬币的形状、周边等大都不规整。

另外,假硬币还有一个致命的“通病”:1元硬币是用特殊的钢芯镀镍合金材料做的,而假币用的材料是铁板或其他低碳钢材料,假硬币流通一段时间后,表面就会生锈而且表面的镀层容易脱落,使表面变的粗糙。

3.发现假币应如何处理

(1)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2)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4.哪些单位可以没收、收缴假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5.哪些金融机构可以鉴定货币真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机构可以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6.对银行收缴假币有异议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人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经鉴定是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经鉴定是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

7.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票面特征

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在保持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规格、正背面主图案、主色调、“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国徽、盲文和汉语拼音行名、民族文字等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图案做了适当调整,对整体防伪性能进行了提升。

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正面图案:票面中部增加光彩光变数字“100”,其下方团花中央花卉图案调整为紫色;取消左下角光变油墨面额数字,调整为胶印对印图案,其上方为双色横号码;正面主景图案右侧增加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和竖号码;右上角面额数字由横排改为竖排,并对数字样式进行了调整

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背面图案:票面年号改为“2015年”;取消了右侧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和右下角防复印图案;调整了面额数字样式、票面局部装饰图案色彩和胶印对印图案及其位置。

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真伪辨识:一看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这条宽4毫米的安全线位于钞票正面右侧,相当显眼,当观察角度由直视变为斜视时,安全线颜色由品红色变为绿色;透光观察时,可见安全线中正反交替排列的镂空文字“¥100”。二看光彩光变数字。在钞票正面中部印有光彩光变数字“100”,垂直观察票面,数字“100”以金色为主;平视观察,数字“100”以绿色为主。随着观察角度的改变,数字“100”颜色在金色和绿色之间交替变化,并可见到一条亮光带在数字上下滚动。三看人像水印。人像水印位于钞票正面左侧空白处。透光观察,可见毛泽东头像。四看胶印对印图案。在钞票正面左下方和背面右下方,两面都有数字“100”的局部图案。透光观察,正背面图案就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面额数字“100”。五看横竖双号码。钞票正面左下方采用横号码,其冠字和前两位数字为暗红色,后六位数字为黑色;右侧竖号码为蓝色。六看白水印。位于钞票正面横号码下方。透光观察,可以看到透光性很强的水印面额数字“100”。七摸雕刻凹印。钞票正面毛泽东头像、国徽、“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右上角面额数字、盲文及背面人民大会堂等均采用雕刻凹印印刷,用手指触摸有明显的凹凸感。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哪些有效证件?

根据规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需凭以下证件: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以及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几类?个人Ⅰ、Ⅱ、Ⅲ类银行账户怎样开立和使用?

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不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包括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是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账户,具有全功能,没有额度限制。Ⅱ、Ⅲ类户是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账户,具有有限功能和额度限制。

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安全性要求较高,主要用于现金存取、大额转账、大额消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公用事业缴费等。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Ⅲ类户是“零钱包”,主要用于金额较小、频次较高的交易,尤其是目前银行基于主机的卡模拟、手机安全单元、支付标记化等创新技术开展的移动支付业务,包括免密交易业务等。

大家可以根据需要,主动管理自己的账户,把资金量较大的账户设定为Ⅰ类户,把经常用于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账户降级,或者新增开设Ⅱ、Ⅲ类户用于这些支付,这样既能有效保障账户资金安全,又能体验各种便捷、高效的支付方式,达到支付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统一。

(三)银行转账新规你知道吗?

1.银行行内转账免收异地手续费。为了配合账户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31日起,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均免收异地手续费。

2.ATM转账24小时内可申请撤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ATM转账的,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将在24小时后到账,在到账前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该措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有效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转账笔数、额度要“约定”。转账时,大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需要与银行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转账的限额和笔数,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需要到银行柜台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方式进行验证;单日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对银行发出的大额交易提醒进行确认。

(四)如何有效保护自身银行卡信息安全?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不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2.开通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仔细核对交易业务类型、交易商户和金额是否正确,关注账户变动情况,定期检查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和余额。

3.不要随意丢弃银行卡刷卡消费或使用ATM设备的交易凭条。

4.不要轻易向外透露身份证件号码、账号、卡片信息等;不相信任何索要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验证码的行为,不向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流程外的任何渠道提供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

5.不轻信、不回拨收到的异常信息或电话,如接到银行、支付机构打来的电话,应当重新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6.谨防木马病毒,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的二维码,慎连免费Wi-Fi,连接免费Wi-Fi时不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机构APP进行账户查询、支付等操作。

7.妥善设置银行卡密码,不使用同一数字、生日、身份证号码等容易被猜测的简单密码;不将银行卡密码作为其他网站、APP的密码,多张银行卡不使用同一密码,并定期更改银行卡密码。

8.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使用资金额较少的银行卡或开立个人Ⅱ类、Ⅲ类户专门用于办理网络支付。

9.将银行卡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

(五)保障支付安全十一招

1.积极使用金融IC卡

金融IC卡的表面嵌有芯片,信息存储在智能芯片中,卡内信息难以复制。多重的交易认证流程可以有效保障持卡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

2.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时,不要让卡片脱离视线范围,使用后及时收回卡片,以免卡片被误用或掉包。在ATM、POS等终端上输入密码时,应进行必要的遮挡,以防被他人偷看。

使用ATM等自助设备前,仔细观察设备机身或周围是否有可疑张贴物、出钞口是否有异物封堵、插卡口是否被安装假的插卡槽、是否安装了微型摄像头等盗密装置。如遇可疑情况,及时拨打该设备所属银行的客服电话。

设置复杂度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的密码。网络支付交易密码设置要区别于登录密码。对于不同的账户,设置不同的密码。及时修改初始交易密码,定期更换交易密码并妥善保管。

从正规渠道下载客户端软件。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和防病毒软件,并及时升级更新。设置个人计算机和移动终端系统登录密码,并启动自动锁屏功能。使用安全的网络接入点,避免通过公共WIFI或使用公共计算机进行网络支付。

6.安全使用二维码支付

不要见码就扫,选择正规、专业并通过安全认证的扫码工具。谨慎使用认证简单的支付方式。当个人信息及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不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邮件和链接。不轻信涉及资金的电话和短信。不随意向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流程之外的任何渠道提供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不转借个人银行卡和网银U盾等给陌生人使用。建议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设置合理的交易限额。

8.做到“小额便捷、大额安全”

建议开通一张银行卡,存入有限的资金,该银行卡只用于网上支付,并将这张卡独立于其他的所有银行卡。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大额支付采取独立密码、U盾、短信应答、动态令牌等多种手段保护资金安全。

虚假网站一般和真实网站有细微区别,比如虚假网站常常将字母I替换为数字1,CCTV被换成CCYV。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都应用了可信证书类产品,这类的网站网址都是https打头的,如果发现不是https打头的,应该谨慎对待。

很多山寨的wifi如ChinaNet,被写成了ChinaNet-243l或者China net,看上去一样,其实是钓鱼的!在不上网时关闭wifi信号,避免自动连接。不连接不需要认证、无密码的wifi。在不确定绝对安全的wifi下,尽量不要使用支付类应用。

11.账户资金异常处置建议

发现账户资金出现异常时,应做到“三及时”。

及时通知银行、支付机构办理银行卡挂失或账户冻结,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向银行、支付机构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

及时向警方报案,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及时阻断诈骗分子资金转移通道。

可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应保留好凭条,以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

(六)个人征信报告查询

1.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机构出具的记录个人过去信用信息的文件,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它可以帮助交易伙伴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方便您达成经济金融交易。

2.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途径有哪些?

目前,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有3种:一是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网点或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网点进行现场查询;二是通过互联网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三是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进行查询。此外,全省已有65个商业银行网点部署了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机(网点详情见各地人民银行公告或直接进行咨询)。

3.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注意事项

一是在人民银行查询网点通过人工方式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时,需要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要留给查询机构备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委托他人代理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并留存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证明原件备查。

二是通过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就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信用报告查询结果一般在个人提交查询申请的第二天才反馈。

三是个人信用报告网银查询服务,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推出的,通过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目前,可以通过网银查询的商业银行为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个人通过网银系统提交查询申请4个小时后,即可获取本人信用报告。

特别要提醒的是,信用报告内容涉及个人隐私,请妥善保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暂未开通手机查询软件(APP)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应用程序(APP)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息不会永久保留。《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5.如何弥补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的不良信息

首先要尽快把已经逾期的款项还上,避免逾期期数增加;其次避免出现新的逾期,产生新的负面记录;最后尽快重新建立个人的守信记录,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和还款习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判断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着重考察的是这个人最近的信贷交易情况。如果一个人偶尔出现了逾期还款,但此后都是按时、足额还款,这足以证明其信用状况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6.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应如何处理

可以向该错误信息的数据发生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提出异议申请,届时,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及近期个人信用报告。另外,在查询时,还需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7.个人信用报告中并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欠款或者“恶意”欠款的区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其次,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2016年2月23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1.如何给出国留学的孩子汇出外汇?

可在银行直接购汇汇出。或者从个人外汇账户内的资金汇出,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或者通过网银汇出;超过这个金额的,凭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到银行柜台办理。也可以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超出1万美元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有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2.本年额度未使用完却发现无法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了,经咨询银行是列入“关注名单”了,这是什么原因?

对借用他人额度,以及两次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内个人在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的连续两年不享受便利化额度,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去银行柜台办理业务。

3.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后如何撤销

个人被告知列入“关注名单”后首先要确认自己近两年内是否参与过分拆结售汇。如果没有,应咨询当地外汇局,查实自己被纳入“关注名单”的原因,并就相应事项提交真实性、一致性证明材料,证明是年度总额内满足自用需要的行为。经外汇局审核确认无误后,“关注名单”的分类状态可予以撤销。

4.境内居民出国旅游,想携带外币现钞出去消费,要办理什么手续

对于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我国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携出;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至1万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出金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出境,有特殊情况的,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5.境内个人是否可以购汇去香港买保险

境内居民个人到境外旅行、商务活动,还有留学等购买个人的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但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如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现行政策尚未开放。

6.个人电商入驻亚马逊等跨境电商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跨境出口商品收款,此类个人电商是否必须是有进出口资质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像入驻淘宝的普通个人卖家(无进出口资质)可否也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小额出口收汇

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可以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也可以通过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个人经营性收支不应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7.个人如何办理贸易货款的收结汇

自2016年6月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简化个人贸易结汇,通过本人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即可办理货物贸易收汇和结汇。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贸易货款允许个人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后,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结汇,无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8.怎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个人凭开户申请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在银行办理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开户手续。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结汇没有额度限制。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项主要功能。

2.保险的种类及保障范围

商业保险通常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常见的财产保险有车险、农业保险、家财险、企财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

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常见的人身保险有寿险、意外险、健康险等。

3.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责任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等。

一是要注意辨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避免因销售人员误导而混淆。

二是购买保险产品前要充分进行了解,尤其要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条款。

三是要注意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是不确定的。

四是投保时消费者要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

五是签名、抄录风险语句要由本人亲自进行。

保全指保险公司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服务,一般包括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办理保单质押贷款、退保等内容。消费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保存好所持保单,定期关注保单信息,避免被擅自变更。

二是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信息变更。

三是退保可能会产生损失。

四是保单贷款会产生利息,逾期未归还可能会导致保额降低。

一是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是保存好索赔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等材料,配合做好事故调查核实工作。

储蓄存款又叫个人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的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支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个人存款。特点是储户存款、取款方便;储户在通存通兑区域内银行的任一联机网点都可以办理存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业务;具有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功能;适合于个人生活待用款的存储。

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个人存款。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可以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定期存款的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若在存款到期前要求提前支取,有时会受到限制,而且还有利息损失。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是否需要交纳保费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银行针对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在客户的授权下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承担,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2.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超出最低固定收益的其他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银行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向客户支付资金,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3.银行理财产品与储蓄存款的区别

银行理财产品的本质是金融投资产品,在流动性、风险、收益、交易方式等方面与银行传统的储蓄存款业务有着较大的区别。

1.目前居民个人可以购买的国债种类和购买方式

目前面向居民个人发行的储蓄国债包括两个品种,分别是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通常于每年的3月份至11月份发售,时间为每月10日-19日。每月发行的国债种类或者为凭证式,或者为电子式。有意购买国债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财政部官方网站的发行公告,或商业银行网点的公示,在国债发行期内购买适合自己的国债。

目前,储蓄国债是由多家商业银行组成的国债承销团成员代为销售,山东地区共有20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购买国债,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天津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代销国债的承销银行网点柜台购买。

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居民首先需要在一家承销银行开立或拥有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已经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重复开户),然后在同一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账户或者活期存折)作为资金账户,用以结算国债兑付本金和利息。在办理好国债托管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后,于发行期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账户所在的银行网点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

另外,储蓄国债(电子式)可通过网银购买,目前开通网银销售渠道的承销银行有23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华夏、光大、浦发、兴业、招商、平安、民生、广发、徽商、邮储、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北京农商行、青岛银行和青岛农商行,其中,山东辖内18家。

2.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的区别

一是计息付息方式不同。凭证式于购买当日起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电子式于发行期首日起息,按年付息,如果把每年收到的利息再投资国债或理财产品等,电子式国债到期总收益高于同期限凭证式国债。目前,最新发行的储蓄国债利率为三年期4.0%,五年期4.27%。

二是购买和兑付的程序不同。从购买程序看,凭证式国债持现金或个人银行存款到商业银行网点即可购买,无需开户;电子式需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通过柜台或网银购买,对选择网银或一次开户后多次购买的客户更为便利。从兑付程序看,凭证式须持国债收款凭证前往柜台办理兑付;电子式到期无需前往柜台办理,本息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逾期按活期利率加记利息。

三是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填制统一制式的“收款凭证”,购买人自行保管。根据财政部公告〔2016〕120号,自2017年起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并启用新版“收款凭证”,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甄别。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电子方式记录投资者拥有的储蓄国债明细债权,没有纸质凭证,可以通过电话复核查询债权。

3.储蓄国债和其他个人金融产品相比有哪些优势

一是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储蓄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券和理财产品。

二是收益稳定,利率较高。收益稳定,利率较高。目前,3年期4.0%,5年期4.27%。

三是流动性好,变现灵活。可按相关规定在到期前提前兑取持有的储蓄国债,获得相应资金。需要贷款时,可将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五)如何防范投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储蓄存款,不同的产品功能不同,投向领域不同,风险程度也不同,投资者既可能分享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面临投资亏损,甚至本金损失。

不随意听信任何推销产品人员的一面之词,在购买前应充分做好投资评估,了解掌握产品的类型、风险、收益率、投资方向和变现情况等知识,仔细研究认证判断后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但高风险未必能最终带来高收益”,不盲目相信宣传的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并不等同于实际收益率。需详细咨询了解收益风险、收益计算规则、产品到期日等相关信息。

投资理财前,要先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流动性需求等,配合银行做好风险测评,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量力而行。

通过银行网点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了解产品信息,阅读产品说明书等材料,重点关注产品的投资类型、是否保本、流动性、预期收益率、投资起点金额、产品蕴含的风险以及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等,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风险提示条款。如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

了解哪些金融机构可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办理银行代理业务,选择正规的金融服务渠道。

(七)什么是专区“双录”

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银保监会规定,凡从事销售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设立专门区域,在该区域内设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开展销售产品推荐和销售行为,并对销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专区“双录”是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的重要措施,能够督促银行员工规范营销行为。当出现纠纷时,可以还原销售过程,明晰事实,促进公平公正地解决销售争议。

在银行网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等代销产品时,请主动到有明显销售专区标识的区域办理业务,并监督银行员工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避免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和非法诈骗活动侵害。

根据银保监会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应当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其中通过银行销售的,从其规定进行办理;通过其它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时,也应当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八)正确理解“买者自负”原则

“买者自负”原则是指投资者应对投资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清楚地认知、理解并接受,一旦购买就要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根据自身风险偏好理性选择风险收益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谨慎投资。

常见的销售误导形式有以下几种,当在购买保险或听取销售人员宣传过程中出现类似情形时,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谨慎购买。

1.夸大保险产品责任范围或保险金额。

2.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对不确定的收益进行承诺。

3.对法规、政策进行不实宣传。

4.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

5.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6.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7.未告知免责条款或告知不全。

8.未告知保险期间、交费期间及不按期交费的后果。

9.未告知提前解除合同会产生损失。

10.未告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11.未告知犹豫期、等待期、免赔额、特别约定等内容。

12.告知有保单贷款功能但未告知保单贷款会产生利息。

(一)常见银行贷款申请条件

根据个人成长轨迹,消费需求来看,目前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就业创业贷款的需求较大。申请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就业创业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借款用途不同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有合理、合法的用途。如有效的购房合同、购车协议、学校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经营所需成本证明等,以及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是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要到正规金融机构,以免陷入民间借贷、高利贷等圈套。申请贷款面签时,一定阅读并知晓所签文件的条款内容,不签空白合同。上述借款的使用必须符合银行合同要求,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由他人使用,尤其不得将贷款投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否则视为违约。

目前贷款还款方式又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

选择什么还款方式,要看个人还款能力,不可贪图支付总利息少就选等本金还款法,实际操作中,不少人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1.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按要求支付首付款项;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等。

2.贷款额度: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同时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应不高于其月收入的50%。具体额度以贷款机构审批为准。

3.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4.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首套房最低为基准利率0.7倍,二套房最低为基准利率1.1倍。

5.贷款流程:按照贷款银行要求提供身份证件、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抵质押物证明等材料进行办理。

1.贷款对象:个人信用良好、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的购车者。

2.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3.贷款期限: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4.贷款利率: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5.贷款流程:客户签订购车协议→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资料→资信调查,审批通过→落实担保,发放贷款→客户提车。

1.贷款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为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3.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延长至3年整。

4.贷款利率: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5.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毕业后全部自付。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完成注册→在线申请并导出《申请表》→资格认定加盖公章→县级资助中心现场审核→签订合同→高校录入电子回执。

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学校核实确认的《调查表》到当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1.贷款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2.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额度300万元。

4.贷款利率: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商定。

5.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面向小微企业的,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可进行贷款展期,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6.贷款贴息: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均可按政策规定,同时享受担保和贴息支持。对个人贷款按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最长年限为2年。

7.贷款流程:借款人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资格审查并报银行→担保公司或经办银行调查→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1.贷款对象: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生产经营项目、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2.贷款额度:5万元以下。

3.贷款期限:3年以内。

4.贷款利率:基准利率。

5.抵押担保:免抵押、免担保。

6.贴息政策:财政全额贴息。对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7.贷款流程:贫困户申请→所在村委和所在镇对贫困户进行核实→扶贫办核实情况后推荐给银行→银行对申请贷款贫困户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

1.贷款对象:带动贫困人口实现稳定就业或从事稳定劳务或稳定增收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2.贷款额度:每带动1名农村贫困人口给予5万元优惠利率贷款。

3.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4.贷款利率:原则上上浮比例不超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

5.抵押担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6.贴息政策:财政年贴息3%,付清本息后方可申请贴息。对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7.贷款流程:企业与扶贫办签订帮扶协议→企业提供材料、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批材料、实地考察→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十)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

1.贷款对象: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帮扶大户。借款人获得的贷款应用于发展产业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具有长效扶贫带动作用。

2.贷款额度:在不超出扶贫生产经营主体综合授信额度前提下,按照每带动1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进行核定。

3.贷款期限: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扶贫生产经营主体贷款用途、贷款风险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4.贷款利率:根据相应再贷款利率管理最新要求执行。

5.抵押担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6.贷款流程:扶贫生产经营主体提交与贫困户签订的扶贫带动帮扶协议以及为贫困户办理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材料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批材料、实地考察→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十一)“两权”抵押贷款

根据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部委出台的试点暂行办法,用“两权”抵押贷款,需要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一是对借款人的要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是对抵押物的要求,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相关的权属证明。

三是需要取得有关权利方同意,比如,用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取得承包农户对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的同意;以农民住房抵押贷款,需要取得所在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房一并抵押及处置的书面同意。

四是对于“农地”来说是要履行告知义务,承包方(农户)需要明确告知发包方(村集体)抵押事宜;对于“农房”来说,需要借款人提供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

已经开展业务的银行业机构面向“两权”抵押贷款制定了专项信贷管理制度,设计开发了专门的信贷产品,融资主体如果有这方面的贷款需求,可以向当地金融机构咨询,根据各行的信贷条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1.贷款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2.贷款额度: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300万元之间,扶贫项目可低于10万元。对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3.贷款期限: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1—3年,对于回收期较长的种植、养殖业,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大型农业机具购置项目,可适当延长贷款和担保期限。

4.贷款利率:执行优惠贷款利率,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之和)控制在8%左右,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并且银担双方不得违规向贷款主体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

5.抵押担保: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和扶贫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其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

6.贷款流程:客户申请与受理→贷前调查→审查与风险评价→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

六、识别和应对互联网广告

(一)常见的非法金融广告行为及识别方法

1.金融广告主必须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才能投放金融广告。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交易所、典当行等机构不能以各种名义发布吸收存款的广告,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放贷业务广告等。

2.金融广告主投放的金融广告内容必须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一致。如金融广告主不能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3.金融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的风险责任,如未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

4.金融广告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如投资理财类金融产品宣传“本金无忧”等。

5.金融广告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如宣传“同类产品收益率最高”、强调“最高历史收益”等。

6.金融广告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金融广告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如宣传可以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校园贷”等。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如宣传可以发放“首付贷”、进行房地产场外配资等。

(二)增强非法金融广告识别能力

金融消费者通过广告接触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先了解相关的基本知识、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的从业人员,再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谨慎的选择,坚决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金融消费者在接触到金融广告时,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可以通过如下的“三多”步骤来增强自身的辨别能力。

一是多问。涉及具体金融产品的广告,都应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可以询问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金融产品和投放广告的资质,询问推销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明,询问产品存在的风险和目标群体。如看其营业场所是否摆放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看其经营的业务是否属于发证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在不确定其真伪时,可以按照本手册第四部分的热线电话咨询第三方机构。

二是多想。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之前,想一想广告中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哪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多大。个人应对自己做出的金融决策负责,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当金融广告的收益让人心动时,不妨先去做一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了解自身的风险偏好后再做出明智的决策。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消费者应冷静分析、认真识别“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避免上当受骗。

三是多学。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广告层出不穷,金融产品和服务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但是金融的本质没有发生变化,金融消费者应通过学习和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识和技能、培养良好的金融行为习惯和态度,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

七、远离校园不良网络借贷

(一)“校园贷”的风险特征

利率高:高利率加上高违约金是无稳定收入的大学生的沉重负担。

费用高:中介费、咨询费、预先扣除的利息以及各种名目的收费,到手的可用资金少得可怜。

追债方式野蛮: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讨债行为,严重威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校园贷”的危害

影响生活和学习:沉重的息费等心理负担不但影响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甚至可能出现跑路或轻生行为。

影响到父母:校园贷基本有父母的隐性担保,大部分家长会选择为他们偿还,对于困难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如何防范“校园贷”

树立正确金融观和消费观:提倡通过勤工俭学或助学货款等方式获得支持,纠正盲目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的错误观念。

理性消费:不盲目攀比,不贪图享乐,合理安排生活支出,做到勤俭节约、理性消费、科学消费。

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对广告中的“免费”“优惠”“打折”要多留一份心眼、多打几个问号;了解金融常识,增强防范意识。

保管好身份证件:不随意借给他人自己身份证,保管好个人证件。

选择正规借贷机构:确需贷款要选择有正规许可的机构办理,学习了解合同和金融法律基本知识,并及时按约还款,维护良好信用。

自我保护:如无法及时还款,及时协商,申请延期或请父母代偿等。一旦碰到威胁、恐吓等侵犯人身权的暴力催债行为,切记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一)面对常见非法金融活动的五步应对方法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可通过勤学、多思、慎行、善改、明责五步骤来增强自身的辨别能力,坚决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1.勤学。广泛学习金融知识,提高自身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一是涉及非法金融广告,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互联网金融基本知识,掌握常见非法金融广告类型及识别方法以及被非法金融广告误导的救济途径。二是涉及非法集资,应明辨常见的线上、线下非法集资方式,例如“金融互助为名的传销”、“畸高年化收益率的P2P圈钱”、“存单变保单”、“银行‘飞单’”、“高额贴息揽储”等。三是涉及电信诈骗,应了解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识别方法、防范和补救措施以及注意事项等,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邮包诈骗、冒充熟人诈骗、中奖信息诈骗、网购诈骗、电话欠费诈骗、退税诈骗、假冒汇款或催还借款名义诈骗、虚构股票个股走势诈骗、贷款诈骗、以“假车祸或摔伤住院”为名的诈骗、虚构绑架事实的诈骗、QQ诈骗、发送虚假招聘广告诈骗、发送预测彩票信息诈骗、发布敲诈勒索信息诈骗等。四是涉及银行卡盗刷,应掌握银行卡、移动支付、个人信息保护等基本知识。五是涉及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学习网络借贷、助学贷款等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了解和掌握合法助学信贷渠道。

2.多思。多多思考,提高警惕,避免盲目、冲动地进行金融交易。涉及非法金融广告,当金融广告的收益让人心动时,要思考广告中的金融产品的风险在哪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有多大。涉及非法集资,对高收益的诱惑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妄想“天上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涉及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要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想一想使用有害网络借贷是否有能力偿还高利息,是否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影响,对不良网络借贷应有抵制能力。

3.慎行。规范自身金融行为,谨慎使用金融工具,避免自己陷入预先埋伏好的非法金融陷阱中。涉及电信诈骗,不轻易将个人信息留在不熟悉或不正规的机构、网站中,网银账号、普通社交账号密码要区分,密码定期修改,谨防信息泄露。涉及银行卡盗刷,养成规范使用银行卡、自我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良好习惯,正确使用和管理支付工具,防范银行卡盗刷等不法侵害。

4.善改。发现自身固有的行为偏差和错误交易习惯后,要积极改正。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现或经人提醒自己参与到了非法金融活动中时,要坚决停止。不规范的经济活动蕴藏着巨大风险,尤其是参与非法集资的金融消费者应认识到非法集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果断退出。青少年也应果断中止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防范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对自己经济、精神甚至是生命的侵害。

5.明责。明确掌握自身在金融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金融消费者在正常的金融交易中要树立责任意识,明白其“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因此,要自觉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盲目投资和冲动交易,承担正常的金融交易风险,提高自身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二)金融消费者如何进行维权投诉

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向该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投诉;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先向金融机构进行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金融消费者投诉中举报金融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金融消费者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金融消费者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可以采用电话、书信、来访等形式。

(三)因保险服务相关内容产生纠纷时的维权途径

1.关注“鲁小保”微信公众号,对保险公司及其服务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将及时传递到相应保险机构,省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协调投诉事项的处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办理情况、办理时效、办理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均能通过平台随时查看。

2.通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当前各地市均已建立了纠纷调处机制,配备了专门人员,负责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

3.拨打12378热线进行投诉。消费者可以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拨打12378热线进行咨询或投诉。

4.通过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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