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百分95的股份可以两人共同继承吗?

A股最大100家上市家族企业及在港上市50家最大内地家族企业榜。其中居A股最大家族企业第一、第二位的分别是美的、新希望;居香港上市的内地最大家族企业第一、第二位的分别是碧桂园集团、国美电器。而在A股和港交所均有上市的比亚迪集团在两地排名中都占据了第三的位置。


福布斯中文版发布2014年调查报告

● 有能力的二代将在未来5-7年基本完成接班

● 掌权二代的业绩首次超过一代

● 美的集团取代新希望占据A股最大的100家上市家族企业榜首

● 碧桂园超越电器成为在香港上市最大的中国内地家族企业

● 鲜有互联网及科技类上市公司,上市家族企业成长明显放缓

2014年9月17日,《福布斯》中文版发布“中国现代家族企业调查报告”【见后附。调查范围包括沪深两地上市的民营家族企业和在港交所上市的内地民营家族企业。这也是福布斯中文版连续第五年对中国上市家族企业进行调查。

福布斯所认定的家族企业是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归家族所有,以及至少有两名或以上的家族成员在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截至2014年7月31日, 2,528家A股上市公司中,1,043家为国有公司,1,485家为民营公司,后者占比达58.7%。通过统计,我们又将民营企业划分为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在统计中共有747家民营上市的家族企业,占比为50.3%, 比去年上升了0.6个百分点。

福布斯中文版还同时发布了A股最大的100家上市家族企业及在香港上市的50家最大的中国内地家族企业两份榜单(见后附())。其中居A股最大家族企业第一、第二位的分别是美的集团、新希望集团;居香港上市的内地最大家族企业第一、第二位的分别是碧桂园集团、国美电器。而在A股和港交所均有上市的比亚迪集团在两地排名中都占据了第三的位置。

(1)A股最大的100家上市家族企业-前20名()

(2)香港上市的50家最大的中国内地家族企业-前19名()

在内地上市的中国家族企业中,我们发现成功实现交接班的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父子共同创业型,即父子两代人均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被公认为是开创者的角色;第二种是通过企业内部培养,让最优秀的继任者脱颖而出;此外,一种受青睐的接班途径是出国留学,回国后经过外部锻炼或基层培养再进入家族企业管理层,子女的国际化视野以及不同于父辈传统的管理思路,为企业的转型与海外扩张带来更多的机会。

与此同时,将股权交给子女,将管理权交给职业经理人也开始成为一代企业家们越来越常见的选择;如何保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又如何平衡家族董事会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则会是将来长期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还有一种传承是以家族财富为核心,对于有能力,但兴趣在别处的二代而言,以家族产业为依托,到家族生意之外打造属于自己的平台,为家族创造更多的财富,则是既有助于家族产业扩大,又能实现自身抱负的双赢局面。

福布斯中文版2014年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有以下重点发现:

一、二代任职比例不断提高,子女姻亲成左膀右臂

最近5年的研究数据显示,在2010至2012年间,家族企业成员中的夫妻比例随着大批中小企业抢登创业板而猛增,平均每年增速超过140%,且近年来继续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反观创业初期多见的兄弟搭档,则不断被夫妻及父子关系数量超越。

近两年最明显的特征为,企业的格局步入成熟,第一代创始人年龄渐长,越来越多的二代进入企业,父子/母子关系比例的增长在所有亲属关系中最为活跃。另外一个特征是,家族企业中的亲属关系呈现多样化,单一亲属关系比例不断减少。具体来看,一方面随着产业扩张,更多的家庭成员开始分享股权、介入分管企业;另一方面则是二代的不断加入,越来越多的姻亲成员也开始参与到家族企业中。

二、A股上市公司掌权二代表现不俗,香港上市接班二代前路堪忧

值得关注的是年度上市家族企业业绩情况。在所有747家上市家族企业中,完成二代接班的企业有74家,占比9.9%,一二代交接的步伐仍在加快。

今年的调查中,二代掌权的家族企业表现抢眼,其净利润以两位数增长(11.5%),遥遥领先于一代掌权的企业盈利业绩(2.5%)。在经历了去年短期的受挫后,已完成接班的掌权二代延续了此前一贯的不俗表现,其队伍的壮大也令出色的表现更具信服力。

对比两个市场上的二代接管的家族企业经营业绩,香港上市的二代接班者们依旧令人失望。尽管过去一年的业绩颓势在A股市场上也非常明显,但相较A股接班二代的业绩情况,港股二代接班企业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继去年之后继续下滑,为-13.2%。当然,这和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中二代接班数量较少也有关系。

总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港股上市家族第一代任职的企业

A股上市家族第一代任职的企业

港股上市家族第二代接管的企业

A股上市家族第二代接管的企业

三、增速下滑,利润缩水

民营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2.3%,其中家族企业的表现却很不尽如人意,747家民营上市家族企业的平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仅为3.2%。

这与家族企业将营业收入转化为利润的盈利能力不足息息相关。家族企业管理成本高,组织结构不如非家族企业清晰完善,导致家族企业尽管在主营业务收入方面领跑上市企业,但在各项盈利性指标中后劲不足。

在3年平均总资产净利率上,家族企业普遍高于其他企业约3个百分点,反映出家族企业资产规模相对单薄,在从中小型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家族企业仍暴露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之下。

和去年的数据相比,过去一年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明显影响深重。

整个港股上市家族企业3年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和总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连续2年持续下滑,可以反应出2013年一年整体市场的颓势,增速缩水严重。而净利润率、ROE和ROA的3年平均值相较去年也均有小幅下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过去一年上市数量大大增加,港股市场的内地家族企业经营业绩的增速显著放缓。

A股上市各类型企业业绩表现对比

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香港上市内地家族企业经营业绩概况

总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管理者为家族成员的家族企业

管理者为职业经理人的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第二代接管的企业

在传统行业与东南沿海地区的高聚集度也令多数家族企业的发展受到行业走势与外贸冷热度的影响。从行业集中度来看,机械设备为历年不变的第一大行业,化工、医药生物等行业也保持了固有的热度。从行业性质来看,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产业类型比较多元化,行业大多集中在消费品、原材料和房地产行业。而在科技、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的家族企业极少,很多家族企业尚未能搭乘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列车,企业成长增速迟缓。

四、职业经理人CEO比例上升

在本次调研的747家上市家族企业中,86%的家族仍牢牢地将股权与经营权掌握在手,家族核心人同时也是企业的所有者。类似三一重工董事长梁稳根偏离传统父传子的继承模式,将经营大权交付于外姓职业经理人的家族企业目前约有100家。在中国,大多数的创一代仍更倾向于传内不传外,抓住一切机会培养自己的亲生子女作为接班人。

和去年相比,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家族企业中由家族成员担任CEO的比例继续下降,更多的职业经理人进入了家族企业参与管理。然而,通过分析我们看到,管理者为家族成员的160家内地赴港上市家族企业的经营业绩要普遍好于职业经理人掌管的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总营业收入3年复合增长率这一指标上,由职业经理人掌管的家族企业达到了16.2%,要明显高于由家族成员掌管的企业。

(1)A股最大的100家上市家族企业

(2)香港上市的50家最大的中国内地家族企业

百年企业成功传承的三大新思维

从华人家族企业的发展史看,为数不多的华人家族企业能够迄立百年而不倒,甚至把祖业更加发扬光大,越做越出色,与时俱进,为家族企业注入现代企业的经营活力,例如,香港的利丰、李锦记,还有新加坡的余仁生等,都是成功的个案。更多的华人家族企业一度十分显赫,可惜发展无以为继,挣不脱“富不过三代”的困境。

据我们的研究,华人家族企业大部分无法走出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成因多端,很难用一个单一原因来概括。早期由于国家政局的不稳定,很多华人背井离乡到海外求生并创立家族企业,由于一心希望回到祖国,“背包已经打好”,其建立的家族企业普遍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经验模式,视野短浅,缺乏长线和高瞻远瞩的发展规划,过于依赖低成本价值的优势,对研究和发展投入不足,在这些制约下,无法开拓出具有企业品牌的产品,扩大企业的发展规模,成为富不过三代的其中一个重要成因。很多华人家族企业妻儿众多,枝叶繁盛。在这种家庭结构下,不仅意见多,话事权无法集中,而且在家产分配过程中,往往以“均分模式”进行,这样一来,当三代之后,股权便愈来愈分散,企业所有权的“碎片化”,为固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威胁。

华人家族企业一直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尊崇三纲(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五常(仁、义、礼、智、信),这些价值规范虽然确保了家长的权威,但却也容易产生“一言堂”的专制效果;另一方面年轻一辈对长辈恭顺,唯命是从,以长辈的决定为优先,导致决策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证。

另外家族企业的生意往来以“关系”、“牙齿当金使”为常态模式,缺乏合约的法律意识,这种营运手法,难以传递到下一代;加上对外人和非家族成员缺乏信任,局限了人才库的规模;以长子继承,亦即以年龄作为优先继承的圭臬,而非以能力作为衡量准则,亦弱化了企业能够得到“有能之士”推动发展的机会。

华人家族企业传承新难题

家族企业的创办人千辛万苦奠下基业,自然希望把一手创立的基业传给下一代,令家族的声名和财富持续不衰,甚至再发扬光大;另一方面,身为子女,对于父辈传下来的基业,接棒继承,也被视为一种责任。在过往儒家思想的主导下,这种“传”—“承”几乎成为华人家族企业营运和管治权力更迭的一个范式。

可是,华人家族企业这个传承范式,或许已无法适应今日时代的转变。首先,在客观环境上,教育的普及化,改变了个人的发展前景和工作机会的选择。今天,很多出国留学的“下一代”,他们学有所成,在欧美地区亦有很多发展机会了。从近十年的情况看,华人在欧美国家可以获得可观的发展机会。当“ 下一代”在当地完成学习后,取得不少发展机会,若要他们回来继承父业,或放弃自己的理想、兴趣或发展机遇,他们未必甘心情愿,去继承他们眼中或者是“利润微薄”、发展前景欠佳的家族生意,在一些夕阳行业,情况尤为严重;加上今天男女平等,“下一代”中的女性也可以冲破传统的羁绊,按能力获得发展机会,因此,继承家族事业的人,有极大诱因不再“萧规曹随”,继续走这条“子承父业”的老路。

中国内地家族企业的挑战

与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相比,中国内地家族企业比较年轻,在传承方面有不一样的挑战和困难。据统计资料,中国内地目前约1,200 多万企业中,民营企业便有1,025 万户,占八成以上;而且,在民营企业中,有超过八成以上是第一代家族企业。这些家族企业当中,又有八成在今后10 至20 年间,将面临企业接班和传承给第二代的问题。

据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和李锦记家族等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2011 年《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报告》资料,在所调查的3,286 户家族企业里,其中24.9% 的受访者渴望由下一代继承基业,尤其是在平均年龄为50岁的1,014 个企业创办人当中,有41.7%的人希望子女能够继承家族企业,渴望下一代能够继承家族生意。在年龄超过50 岁的1,014 位企业主中,子女有接班意愿的占35%,虽然超过了没有接班意愿的31%,但是年长企业主的子女不愿意接班的比例,仍然处在较高水平。

另据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的调查,182 家行业领先的中国家族企业中,有90% 的企业主渴望有子女接班,但是,调查亦发现,有82% 的下一代并不愿意继承父业,只有12% 愿意接手,反映出接班传承对中国家族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了上节提到的子女有更好的发展机会以外,内地延续超过三十年的“一胎政策”也对家族传承带来冲击。

该政策限制了家族人才的数目,若然家族企业无法消除对外人不信任的心结,则人才凋零,势必大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再者,目前中国内地的家庭关系也出现了新变化,据资料显示,以年度离婚数目与总人口相比的“粗离婚率”持续年年上升, 由1990 年的0.69 ‰, 升至2013 年的2.58 ‰, 升幅超过2.7 倍,三十多年间的变化相当巨大。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对子女的教育有重大的负面影响,再加上不少企业主业务缠身,无暇向下一代灌输有益的价值观念,为企业的成功传承带来更多变数。

以“CCKP”选择接班人

因此,华人家族企业固有的传承模式或许已无法适应当前时代的转变。华人家族企业主必须以新思维,去面对这个问题,并且及早订出有效的企业传承方案。对于家族企业接班人的选择和培养,我们总结出四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并以四个英文字母“CCKP”加以概括,即为Confidence 自信,Commitment 承担,Knowledge 知识,和Passion 热情。换言之,“自信、承担、知识、热情”是不可或缺的选择标准。

在此不妨以三家延续过百年的华人家族企业为例:利丰、李锦记和余仁生,分析其成功的因素,或许其他企业可以从中得到启迪。

利丰集团1906 年于广州创立,目前是一家在香港上市、市值达到140 亿美元的现代跨国供应链管理集团,由第四代管理运营。利丰能够延续百年基业,最关键的一点,是在家族传至第三代时,成功实现家族股权结构的重组与集中。集团在1970 年代上市时,股权较为分散,1989 年冯国经、冯国纶兄弟引入私募基金,将公司私有化,并买入表兄弟的股权,1992 年重新上市,私募基金退出,两兄弟在公司取得绝对控股权,使企业能快速和有力执行发展战略目标。另外,利丰打破华人家族企业任人为亲的局限,聘用加拿大籍人士担任公司总裁数年,实现现代式企业经营。

李锦记集团1888 年于广东省珠海南水镇开业,创始人李锦裳发明了蚝油,历经125 年的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酱料王国。李锦记目前供应约220 种酱料的调味品,品牌营销世界各地,并由李氏家族第四代参与日常管理工作。李锦记屹立百年,成功的因素不少与利丰集团相似,也是在第三代时,成功实现家族股权的重组与集中。但与利丰不同,李锦记是家族100% 控股的私有企业。李锦记集团注重创新,1990 年代进军中草药行业,还通过旗下的无限极公司,出产中草药健康产品,如今中草药产品的总收入已超过酱料产品。

余仁生创办人余广在1879 年成立了余仁生,目前为一家全球性的医疗保健公司,并于新加坡上市,专门制造和销售中草药,由余氏家族第四代经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余仁生的业务因第二及第三代出现纷争,遭到抛售。家族短暂丧失控制权后,在第四代余义明的主导下进行了管理层收购,成功取回控制权,并逐渐实现制度化、股份化以及产品的标准化等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余仁生在亚洲建立了广泛的零售网络,不断推动在新开发市场的发展,成功建立起全球性的品牌。

综合看这三家百年企业有三个成功传承的共同点:第一,在关键的第三代成功实现所有权重组与集中,使家族基业得以牢固地掌握在家庭核心成员之手。第二,敢于开拓创新,注重品牌策略,积极实现全球化发展。第三,吸收西方文化精髓的同时,亦不扬弃中国传统文化,建立起华资企业的特色。

福布斯400中国富豪,有多少会把公司交给子女?

纵观2013 年中国内地400 富豪中,属于家族企业的占到了62.5%,共涉及250 个富豪家族。

名富豪中,有不少来自互联网企业,例如腾讯的马化腾、百度的李彦宏,以及京东的刘强东等。像这些互联网企业,对管理者的专业化要求较高,并且其创始人尚年轻,与家族及后代传承的关联性较少。相对地,老派富豪们对于财富累积的传承基本都持肯定的态度,较为典型的像是刘氏家族的新希望集团、杨氏家族的碧桂园,二代均已顺利接手。另外进一步的比对会发现:财富的积累使富豪更乐于通过家族控制来掌管旗下产业,也更希望自己的子女能接过大任。

例如在排名前50 的富豪中就有34 位来自家族企业,占所有来自家族企业的富豪的13.6%,其中还包含了近十名年轻的科技企业创一代。家业传承的理念在中国经久不衰,实现财富的传承、基业的长青也是几乎所有企业家乐于看到的未来。

在2013 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基础上,我们对上榜的前一百位富豪的二代信息进行搜集,发现有40 家企业的二代已明确进入家族产业。在这40 家企业中,男性任职的有47 位,女性则有21 位,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而独生子女的比例则为55%。在年龄结构上,出生于80后甚至85 后的二代们开始逐渐步入公众视线。

从年龄分布来看,百富二代们接班更趋向年轻化。80 后与90 后的生力军在人数上已经能与70 后的中坚力量匹敌,各占比44%。

在研究中发现,在对下一代的教育选择上,富豪们更倾向于把子女们送出国,数据显示,在以上的40 家家族企业中仅有1/3 的二代们接受了国内的高等教育,其中绝大多数为国内顶尖大学的MBA 或EMBA 工商管理类课程。海归派也出于个人兴趣或企业发展的考量,选择了美、英、澳等发达国家。世茂集团接班人许世坛从澳大利亚南澳大学学成归来,其姐许薇薇同样毕业于悉尼麦格理大学会计专业,许氏家族对澳洲的偏爱或许与许荣茂早年在澳洲房地产业打拼的经历不无关系。澳洲留学经历让年轻的少将放眼国际,为世茂集团海外的发展铺陈道路。

作为未来的企业高管或准领军人物,二代们在选专业时似乎更具针对性。国内外知名商学院的MBA、EMBA、金融经济管理类学科当仁不让地成为首选,管理技能得以提升,商界人脉也得以拓展,对未来的企业家们可谓一举两得。同时,也有少数个性派接班人,以个人兴趣为导向,选择了有趣的专业。比如碧桂园杨国强的小女儿杨子莹,毕业于俄亥俄州立大学心理学专业的她,回国后同样回归家族企业,和姐姐杨惠妍共同管理碧桂园。

同时我们对福布斯前一百位富豪的二代接任情况进行了研究。调查数据显示,尽管最终是否接班尚无法定论,目前共有,目前共有40 位二代已进入家族企业中任职。其中担任董事一职的比例最高,为35%,例如大连万达的王健林之子王思聪、三一重工的梁稳根之子梁冶中以及苏宁环球的张桂平之子张康黎;其次有22.5% 的二代接任总经理/ 总裁,从实际管理职位熟悉企业运营,例如万向集团的鲁冠球之子鲁伟鼎、富华国际的陈丽华之子赵勇均在此之列。除了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职位,另有不少二代从部门或是分公司开始锻炼,例如娃哈哈集团和新希望集团的两位女少帅都选取了这样的成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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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锂电IPO企业“掌舵人”突然去世!95后儿子大学没读完,和90后姐姐一起顺利过会!

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及其股份继承情况

根据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去世。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 100%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凤自愿放弃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根据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

汪汉平立下上述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 1 次股权转让后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其后经历 2 次股份转让,至汪汉平去世时,其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 万股)。

2021 年 4 月 19 日,汪汉平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2,848 万股股份)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先生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 2,848 万股股份)。该章程修正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汪立先 生的 基本 简 历如下 :汪 立, 男 , 1997 年 3 月 出生 ,身份 证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在读(已休学),2020 年 4月至今任发行人生产中心职员。

汪晓霞为汪立的姐姐,原系汪汉平的一致行动人,现持有发行人 7.92%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时,系由控股股东汪立提名。

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64 次审议会议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1 年第 64 次审议会议于 2021 年 10月 29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2020 年发行人对销售收入出现大幅增长,其主要原因系宁德时代的原供应商青海电子停产改造,导致转向发行人采购锂电铜箔。请发行人说明:(1)青海电子是否已恢复供应;(2)如已恢复,是否对发行人继续获得宁德时代的订单造成重大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湖北省发改委颁布的《“十四五”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科铜箔均属于被列入能耗双控考核管理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

请发行人说明被列入重点用能单位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业务成长性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及相关应对措施。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原董事长、总经理汪汉平先生辞世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结合产品定价机制说明标准铜箔2020年加工费率上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1.2021年 1-6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22,248.77万元,略高于 2020 年同期,但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一次性输注穿刺类医疗器械技改及扩建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4,529.33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74.9%。请发行人:(1)说明 2021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长乏力的主要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2)结合产能利用率,说明新增产能是否能充分消化,未来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主要股东黄凡通过直接持有、太湖宏辉及其母亲邹爱英共控制发行人 47.20%的股份(黄凡已与其母亲邹爱英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项炳义持有发行人27.00%的股份;张洪瑜通过直接持有、其配偶陈晓如及儿子张樑共控制发行人20.00%的股份(张洪瑜已与其配偶陈晓如及儿子张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三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94.20%的股份。请发行人说明:(1)黄凡与邹爱英,张洪瑜与陈晓如、张樑之间是否存在股权的委托代持关系;(2)如无委托代持关系,未将邹爱英、陈晓如与张樑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与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未形成自主品牌、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占比较低等因素说明:(1)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优势;(2)发行人研发投入较低的原因与合理性;(3)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依靠持续创新获得发展动力,保持了较好的成长性”的依据是否充分,信息披露是否准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太湖诚殷的唯一股东方晖系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凡控制的安徽绿动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与黄凡有大额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1)方晖是否真实持有太湖诚殷的股权,是否存在为第三方代持的情形;(2)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太湖诚殷关联采购的合理性与公允性。请保荐人说明对太湖诚殷的核查情况,包括股权出资、日常资金往来、员工组成与来源等,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说明:(1)对及其配套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下滑的原因;(2)报告期内与其他稳定合作客户收入占比逐期下滑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原材料中采购金额占比最高的半导体类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请发行人说明与客户在PCBA 订单中的价格调整机制是否能够有效传导半导体类材料价格的上涨因素,以及对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说明 PCB 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相关内控制度。请保荐人说明对收入的截止性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对照行业技术标准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行业地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一)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能耗双控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带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3)青海电子恢复供应对发行人继续获取的订单造成的影响。

(二)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范围和依据;(2)发行人产品内销比例较低的原因。

2.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补充披露无自主品牌对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三)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照行业技术标准分类披露产品收入情况。

科创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79 次审议会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2021年第 79次审议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一)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返货、销售折扣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拆除红筹架构过程中:(1)在相近的交易时点,对香港智感微及思特威有限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交易定价的原因及合理性,香港智感微是否存在因低估交易对价而引起的税务合规风险;(2)结合香港智感微的业务现状和前期财务状况等,说明采用收益法评估大幅增值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 2020 年 9 月原股东增资入股价格的差异情况,说明该次增资程序和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权纠纷,以及相关入股价格是否公允,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内销售价格折让、负毛利率、长库龄发出商品、验收周期加长等情况,说明对发出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共青城盛夏引入不适格投资者,不再满足私募基金备案条件以及进入清算程序,是否对其合法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及发行人的运作、公司治理构成重大影响;(2)共青城盛夏和润扬嘉禾之间的纠纷是否对发行人运作和公司治理构成重大影响,发行人是否已就该纠纷披露了完整的信息。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员工持股平台借款的还款方式表明相关持股安排实质上构成一项股票期权。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股票期权的期限、预计波动率等因素,按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分析该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匡算报告期内股份支付费用的金额;(2)按照市场利率匡算报告期内员工持股平台应承担的利息费用,并补充说明发行人未确认相应的职工薪酬费用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一)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以图表等方式详细说明红筹架构拆除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是否会导致股东纠纷。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云梦县经济开发区梦泽大道南 47 号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立

行业分类: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2016 年 12 月 12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中一股份”,证券代码为“870206”,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12月 18 日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成立于 2007 年,主要从事各类单、双面光高性能电解铜箔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下辖云梦、安陆两大电解铜箔生产基地。电解铜箔是指以铜材为主要原料,采用电解法生产的金属铜箔。电解铜箔是锂离子电池、覆铜板和印制电路板制造的重要材料。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锂电铜箔和标准铜箔,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设备及电子产品、覆铜板、印制电路板等多个领域。

锂电铜箔,作为锂离子电池的负极集流体,是锂离子电池中电极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池中既充当电极负极活性物质的载体,又起到汇集传输电流的作用,对锂离子电池的内阻及循环性能有很大的影响,锂离子电池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设备及电子产品。公司锂电铜箔产品分类主要是根据其轻薄化和表面形态结构进行分类,报告期内主要产品规格有各类单双面光 4.5μm、6μm、7μm、8μm、9μm、10μm、12μm 锂电铜箔产品。随着公司双面光 6μm 极薄锂电铜箔 2019 年开始实现量产,公司双面光 6μm

6、2021 年 4 月,股份继承事项

根据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去世。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 100%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凤自愿放弃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根据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

汪汉平立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次股权演变和股改已变更为发行人,汪汉平去世后留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

2021年 4 月 19 日,汪汉平的法定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该章程修正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原为汪汉平,其持有公司股份 2,848 万股,直接持有公司 56.38%的股份。

根据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去世。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 100%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凤自愿放弃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根据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

汪汉平立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次股权演变和股改已变更为发行人,汪汉平去世后留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

2021年 4 月 19 日,汪汉平的法定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0,000 股)。该章程修正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21年 9 月 26 日,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在湖北省应城市公证处共同出具《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确认:(1)对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汪汉平先生生前没有其他遗嘱,没有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过遗赠抚养协议;(2)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中一科技 56.38%股份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3)确认与中一科技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安排或类似安排,不存在关于中一科技股份的纠纷或潜在纠纷;(4)确认其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认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湖北省应城市公证处公证员见证了上述签署过程,并出具了(2021)鄂应城证字第 1417号《公证书》。

因此,汪立继承汪汉平持有的公司股份 2,848万股,系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汪立,男,1997 年 3 月出生,身份证号:XXXXXX,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在读(已休学),2020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生产中心职员。

2、汪汉平先生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和决策的主要情况

汪汉平先生去世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历次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历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文件等,汪汉平去世前在公司日常管理事务和决策中的主要角色为公司长期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引进管理和技术人才、公司短期经营目标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等。

3、汪立、汪晓霞、涂毕根负责的业务内容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

依据对汪立、汪晓霞、涂毕根的访谈记录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涂毕根、汪晓霞、汪立长期以来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负责的业务内容以及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

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4. 关于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相关事项的核查

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先生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去世,依据《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汪汉平先生去世所涉及的股份继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控制权是否变更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及其股份继承、人员变动的相关情况

(一)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及其股份继承情况

根据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汪汉平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去世。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 100%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凤自愿放弃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根据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

汪汉平立下上述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 1 次股权转让后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其后经历 2 次股份转让,至汪汉平去世时,其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 万股)。

2021 年 4 月 19 日,汪汉平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2,848 万股股份)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先生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 2,848 万股股份)。该章程修正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关于汪汉平先生生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经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汪晓霞被补选为发行人董事。同日,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汪晓霞被选举为发行人董事长。

2、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汪汉平先生生前担任发行人总经理,经发行人于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表决,涂毕根被聘任为发行人总经理。

汪晓霞系汪汉平先生的长女,上述人事变动前,汪晓霞曾于 2016 年 7 月至 2018年 6 月期间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涂毕根在上述人事变动前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除上述变动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实际控制人变动的情况

根据前述股份继承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由汪汉平变更为汪立。

2021 年 4 月 19 日,汪立与其姐姐汪晓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等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如双方经充分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汪立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至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为止。

据此,汪立能够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及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对发行条件的影响说明

(一)股份继承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汪汉平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1)汪汉平有权对中一有限的股权设立遗嘱

根据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 100%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詹桂凤自愿放弃对该股权的一切权利,并同意该股权归汪汉平单独所有。

经查阅上述《协议书》,并经访谈詹桂凤以及上述《协议书》的见证人,该等人员均确认:(1)《协议书》是汪汉平与詹桂凤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伪造的,没有被篡改过;(2)《协议书》签署时,汪汉平与詹桂凤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协议书》签署时,汪汉平与詹桂凤不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4)《协议书》是汪汉平与詹桂凤唯一的一份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签署过其他与该协议内容相反的协议。

据此,汪汉平有权对其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设立遗嘱。

根据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汪汉平当时所持有的中一有限100%的股权由其儿子汪立继承,符合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经核查,上述《遗嘱》为打印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也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经查阅上述《遗嘱》,上述《遗嘱》由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遗嘱所有页面上签名,且注明日期为 2015 年 5 月 10 日,符合《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经访谈詹桂凤以及上述《遗嘱》的见证人,该等人员均确认:(1)《遗嘱》是真实的遗嘱,不是伪造的,没有被篡改过;(2)《遗嘱》确立时,汪汉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遗嘱》是汪汉平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4)《遗嘱》是汪汉平生前唯一遗嘱,汪汉平生前未留有其他遗嘱,也没有任何其他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安排;(5)见证人不存在下列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据此,汪汉平所立的上述《遗嘱》不存在见证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不存在遗嘱人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符合当时适用的《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上述《遗嘱》,并经访谈詹桂凤进行确认,上述《遗嘱》未附有义务,不存在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形,符合当时适用的《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据此,汪汉平所立的上述《遗嘱》合法有效。

2、股份继承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汪汉平立下上述遗嘱后,中一有限经历 1 次股权转让后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其后经历 2 次股份转让,至汪汉平去世时,其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2,848 万股)。根据上述股权演变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现行《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生前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如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因此,汪汉平去世后,汪立可依据《遗嘱》继承的股份为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 万股)。

2021 年 4 月 19 日,汪汉平的法定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各方确认:(1)汪汉平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其中詹桂凤为汪汉平先生的配偶,汪晓霞、汪静霞、汪立为汪汉平先生的子女;(2)各方对汪汉平先生与詹桂凤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汪汉平先生生前没有其他遗嘱,没有与任何第三方签署过遗赠扶养协议;(3)各方对汪汉平先生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2,848 万股股份)由汪立一人全部继承没有任何异议,并确认与汪汉平的其他继承人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各方与汪汉平的其他继承人不存在关于发行人股份的代持安排或类似安排,不存在关于发行人股份的纠纷或潜在纠纷;(5)各方与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安排或类似安排,不存在关于发行人股份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根据该章程修正案,汪立持有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 万股)。该章程修正案已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经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据此,汪汉平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股份数为 2,848 万股)全部由汪立继承,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如前所述,汪立依据有效遗嘱继承汪汉平原持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汪立先 生的 基本 简 历如下 :汪 立, 男 , 1997 年 3 月 出生 ,身份 证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在读(已休学),2020 年 4月至今任发行人生产中心职员。

汪晓霞为汪立的姐姐,原系汪汉平的一致行动人,现持有发行人 7.92%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其为董事时,系由控股股东汪立提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除汪立、汪晓霞外,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在发行人持股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021 年 4 月 19 日,汪立(甲方)与汪晓霞(乙方)签署《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等事项保持一致行动,有效期至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为止,具体内容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经中一科技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方、乙方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甲方或乙方拟向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及/或乙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如果甲方、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乙方不能单独或联合除甲方外的其他方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3)董事会召开前,甲方、乙方应就董事会拟进行表决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行使表决权,乙方不得促使其他董事在董事会上对该等议案投与甲方意见相反的表决票。

(1)本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需经中一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方、乙方应采取一致行动。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甲方或乙方拟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甲方、乙方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如果甲方、乙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乙方不能单独或联合除甲方外的其他主体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股东大会召开前,甲方、乙方应就股东大会拟进行表决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行使表决权。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行使表决权,乙方不得促使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投与甲方意见相反的表决票。”据此,汪立能够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以及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依据上述分析,汪汉平原为发行人唯一实际控制人,汪汉平去世后,其儿子汪立依据有效遗嘱继承汪汉平原持有的全部发行人 56.38%股份,符合不视为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

据此,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汪立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汪汉平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汪汉平去世后,由其长女汪晓霞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发行人原副总经理涂毕根担任发行人总经理。

汪晓霞和涂毕根的简历情况如下:

(1)汪晓霞,女,1990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读。2013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职于中一有限市场部;2015 年 3 月至 2016年 7 月,任中一有限总经理助理;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中一科技深圳办事处负责人;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一科技副董事长;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2 月,先后任深圳冠霖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仁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助理;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职于中一科技营销部;2021 年 4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2)涂毕根,男,197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化学工程专业。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10 月,任九江电子材料厂技术员;2002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历任九江德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先后任中科铜箔副总经理、总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发行人副总经理;2021 年4 月至今,任发行人总经理;2019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综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仅涉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人员变更,其中新选任的董事长汪晓霞在发行人有一定的任职经验,并曾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且原系汪汉平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决策时均与汪汉平先生保持一致;新聘任的总经理涂毕根先生系发行人的董事,并长期担任副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据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前所述,汪立先生系依据有效遗嘱继承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汪汉平持有的全部56.38%股份,成为控股股东,汪汉平先生的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此均不存在异议,并确认就该等股份继承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据此,该等股权变动事项未影响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

2、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汪汉平先生去世后,其原任的董事长职位由其长女、发行人原副董事长汪晓霞担任,其原任的总经理职位由发行人董事、原副总经理涂毕根担任,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据此,发行人决策层、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新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有长期任职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能够继续领导经营管理层贯彻实施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持续提升公司竞争力。

汪汉平先生生前致力于建立现代化的治理架构,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理念,组建了一支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重、凝聚力强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构成发行人经营管理层的中坚力量。发行人控股股东汪立、董事长汪晓霞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未来在行使股东、董事权力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经营管理层日常经营管理决定,广泛听取经营管理层意见,积极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积极性,切实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及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的稳定。据此,在发行人现有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发行人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能够继续得到有效实施。

发行人所处的电解铜箔行业需要长期的技术积累和实践,发行人深耕电解铜箔行业多年,已形成较强的技术优势、研发优势和品牌优势,该等优势不因汪汉平先生去世而丧失。面向未来,发行人仍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和创新能力,积极开拓新产品、新客户,提升产品优势和品牌美誉度,同时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保障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

综上,汪汉平先生去世后,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发行人决策层、经营管理层保持稳定,发行人既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能够得到继续执行,且发行人多年建立的技术、研发等优势并未丧失,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关于发行人及汪立、汪晓霞的其他情况核查

1、依据汪立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新股东汪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除与发行人股东、董事长为姐弟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2、根据汪立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查,除发行人外,汪立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或任职的情况,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汪立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5、根据汪晓霞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发行人董事长汪晓霞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立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汪晓霞已就股份锁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查阅湖北省应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查阅汪汉平及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资料;

3、查阅汪汉平与其配偶詹桂凤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协议书》、汪汉平于2015 年 5 月 10 日立下的《遗嘱》,并对《协议书》、《遗嘱》的相关见证人进行访谈;

4、查阅汪汉平的法定继承人詹桂凤、汪晓霞、汪静霞、汪立分别签署的《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事项的确认函》,并对该等法定继承人进行访谈;

5、查阅中一有限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

6、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等相关会议文件;

7、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正案备案情况;

8、查阅汪立与汪晓霞签署的《关于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

9、查阅汪立、汪晓霞填写的调查问卷、出具的承诺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核查;

10、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立、董事长汪晓霞、总经理涂毕根出具的相关承诺文件;

11、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生产、销售主要负责人员;

1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依据上述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汪汉平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汪汉平去世后留有的发行人 56.38%的股份(对应 2,848 万股股份)全部由汪立继承,合法、有效,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汪立因继承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不视为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汪汉平先生去世未导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新股东汪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除与发行人股东、董事长为姐弟关系外,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

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以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

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以及“第九部分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进行更新和调整,基金管理人相关信

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6月17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1年8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量化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2、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33、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证券账户:指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场内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S1幢单元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cn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和其他网上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阅相关公告。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中国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人:杜晶、贾鹏、陈瑀琦

(11)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1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98号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1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服电话:95523或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3)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2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26)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48层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楼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3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3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3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3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3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53F

(3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3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4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4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4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4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

(4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4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4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5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5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号楼

(5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5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5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9层

(5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6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428号1号楼1102单元

(6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室

(6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9层公寓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9层公寓1008

(6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6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

(6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6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6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01室

(6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2期5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6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7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0层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大厦38层

(7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7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7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7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76)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8号楼

(7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7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7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8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8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8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农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网址:(83)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

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开放式(LOF)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自2017

年1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7年3月16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0,967,.cn和销售机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基金信息、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活动、理财刊物等。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7日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1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7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8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鑫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德邦基金APP手机应用软件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金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德邦基金APP手机应用软件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德邦基金APP手机应用软件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1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惠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宁波银行同业基金销售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信达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浙江金观诚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4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钱景基金办理相关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7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2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1 关于提请投资者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一代身份证件及对直销网上交易未提供身份证件的客户限制办理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度小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4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光大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同业基金销售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3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盈米基金基金转换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宁波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1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3 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4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植信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6 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8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暂停销售德邦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49 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林保大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3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管理人英文名称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6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7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8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59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0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1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2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3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爱建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6 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7 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8 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69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光大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70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7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7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州期货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73 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7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75 关于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cn)查阅和下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注册的

二、《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德邦量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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