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参照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九民会议纪要》规定,自此之后仲裁书中裁决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将有关表述标准统一如下:
一、相关裁决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合同对利率有明确约定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生效裁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个案裁决应当根据申请人仲裁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方式和品种(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裁决的案件,无需再变更仲裁书主文表述,可告知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时向法院提出处理。
四、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表述结构不仅适用于借款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1、现在有不少催收往往会通过发仲裁短信、邮件的方式,让借款人尽快还款,所以所遇到的被仲裁的信息不一定是真的,这需要仔细查一下真假。
2、具体怎么分辨,可以通过短信上的具体信息是否正确、案件编号在仲裁委的官网上能否查到等来验证。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