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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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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国家和地区主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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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主办,可以为用户的分析、研究提供高质量的全球经济发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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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宇 | 执行编辑:hehe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3年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字[号)的核准公开发售。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1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主要采用代表性分层抽样复制策略,本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同时由于本基金费用、交易成本、指数成份

券取价规则和基金估值方法之间的差异等因素,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

存在偏离。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并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金边中期国债指数。

该指数样本由剩余期限 4 年以上,7 年以下且在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

国债组成。指数采用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全市场相应期限国债的表现。

中证金边中期国债指数的样本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

2)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3)债券剩余期限:4 年以上,7 年以下;

4)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4月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深交所《业务细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有权机关对该文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等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对该文件不时修改或更新的版本)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金边中期国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现金替代 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估值全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预估现金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及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注册资本 客服电话 95521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焦刚

(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网址 客服电话 、(0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梁微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庭 联系人 王一彦

(1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 戴蕾

(1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网址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2月16日《关于核准嘉实中证金边中

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13]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2、募集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4、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五)基金的认购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5月29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恢复履行职务的公告 2021年6月28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7月23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深交所基金新增扩位简称的公告 2021年8月21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9月28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

10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2022年3月29日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核准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

2、《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4、《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12月7日,由华东政法大学与律新社主办的“第四届新兴法律服务业高峰论坛”在上海成功举办。会上,作为一位在中国工作超过25年,一直奔走在中国和美国的法律文化之间的美国律师,国务院国资委外国法律顾问、合通机器人首席专家吕立山(Robert Lewis)作了主旨发言。
随着近年来新兴法律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涌现出许多新的技术运用、产品模式和组织业态。12月9日,世界律师大会在广州召开。世界律师大会的召开和“一带一路”律师联盟的成立,为各国律师交流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


今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将“加强科技保障”纳入主体内容。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佘贵清在发言中表示,今年10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全国首例执行“一键立案”,不仅标志着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的切实落地,更意味着链上数据与链下司法信息系统的深度融合利用。

此次论坛在探讨新技术与新模式对法律服务业影响的基础上,还展示和发布了一批法律科技解决方案和产品。由合通机器人上线的“一带一路”和FDI智能合同解决方案引起了参会嘉宾的关注,15分钟定制国际化双语合同、2分钟审核国际贸易合同的强大功能受到与会者的好评。

(戳视频,回顾吕立山现场演讲 律新社视频中心出品)

“法律科技不会超越你,善用科技的人才会超越你。”国务院国资委外国法律顾问、合通机器人首席专家吕立山(Robert Lewis)在1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新兴法律服务业高峰论坛”作主旨演讲时表示:“法律科技工具在提高效率和提高价值两个层面上都能发挥极大作用。”

国务院国资委外国法律顾问

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逆全球化思潮不断发酵,但中国却加快了新一轮开放的步伐。扩大进出口贸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制定新外商投资法促进投资便利化等等。进入2019年,一系列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陆续落地,形成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贸易与投资并重的全面开放新格局。
总结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经验,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经济全球化关系到世界发展的未来,“一带一路”正是中国为推动全球化发展而提出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也带来了大量的国际投资机会。在新一轮开放政策下,未来10年中国跨境交易还将有10倍的增长,这在给国内外企业提供巨大的跨境交易市场机会的同时,也给中国律师的国际化发展拓展了空间。
如在FDI方面,以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外商投资法》为例,新法实施后5年内现有的50万余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遵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投资合同及公司治理文件。同时,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可选择适用《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未来企业法务和律师面临着大量的合同文件修改工作。
今年10月,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由46位上升到31位,提升15位,世界看到了中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也标志着我国正致力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新业态、新技术正在快速渗透、充分赋能传统法律服务,也给予了新兴法律服务业进场者价值创造的新机遇。

企业和律师的人效、时效及质量

面对大量的跨境交易法律服务工作,企业法务和律师应用法律科技工具,可以节约时间、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然而,从国际法律科技市场来看,很多国际公司积极表示了拥抱AI的意愿,但是还未付诸行动。

目前,国际上法律科技在应用AI方面主要领域首先是法律检索服务;第二是法律结果预测;第三是法务管理分析;第四是专业知识自动化;第五是电子证据发现;第六是合同尽职调查;第七是合同管理;第八是电子记账;还有知识产权等领域。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AI对企业法务和律师的价值,仅关注到科技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足够的而且非常领先的法律专业知识。
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博士在其书中认为,数据处理相关的工作、重复性的工作应该交给AI自动化来做,但是社交性比较强的、创造性的工作,还是交由人类来做。在AI的帮助下,将来整个法律行业可以做得更好,AI将从根本上变革法律服务市场,法律AI工具将让法务和律师向价值链上端迈进。
从企业法务角度来说,法律科技必须能够帮助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提高商务交易效率,并降低法律风险,才会让企业管理者提高对法务工作的认可度。另外,法律科技在提高法务工作质量的同时还能够节省时间,减少很多重复性的工作。
对于中国律所而言,目前很少采用计时收费,而是采用总体报价收费模式。如果律师效率低,风险都在律所方面。通过法律科技工具提高效率,收益完全归于律所,因此法律科技在中国律所会有比较大的接受度。


上图是律所经营的一个简单公式:工作小时 X 实际费率 - 成本=利润。
目前,达到300万元人均创收的中国律所大概只有5-6家,中国律所45强家人均创收可以达到144万元/年;与之相比,全球律所100强律所的律师平均年创收额可以达到577万,140万仅相当于美国的一人所或小型律所平均创收。
要提高利润,中国律所不能仅仅停留在“降低成本”这一个要素上。根据全球律所100强的经验,他们更注重“提高效率”和“提高价值”。然而,传统上要成长为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则需要多年的训练和大量项目的磨砺,而每个人的工作小时总有上限而无法增加。
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法律科技的创新工具,才能帮助中国律师节约重复工作的时间,为律师增加“效率红利”和“专业知识红利”——用更少的时间,完成更高质量的工作,意味着你有更多时间服务更多客户,当然也能获得客户更高的评价和付费。

合通机器人跨境合同解决方案

在法律科技应用领域,目前比较看好的应用有两个方面:合同起草和合同审核。基于这两方面的应用,合通机器人近日重磅上线“一带一路”和FDI智能合同解决方案,运用人工智能AI技术,提供中英双语合同定制化、英文合同AI审核的工具平台,可在15分钟内起草一份中英双语合同(其中入境交易类合同模板完全符合新《外商投资法》);2分钟内审核一份50页英文合同,可以释放公司法务和律师更多的时间并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此外,合通机器人还利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顶级律师事务所专家资源,将跨境投资并购和外贸交易的核心基础合同模板进行本地化,以符合当地法律和商业惯例,包括“一带一路”合同包(18/22类合同/文件)、外资企业合同包(39/51类合同/文件)、境内交易合同包(28/50类合同/文件)。


(合通机器人“外资企业合同包”已上线合同类型,内容互相协调一致,并符合《外商投资法》要求。 )
基于即将实施的《外商投资法》,由合通机器人首席专家吕立山(Robert Lewis)倡议、In-HouseCommunity推动,来自拜耳、中石化、华润、埃森哲、金杜、中伦、瑞生、美迈斯、史密夫斐尔、合通机器人等企业、律所、法律科技机构的20余顶级法律实务专家组成了“《外商投资法》合同模板专家委员会”,在合通机器人外资企业合同包的基础上加入专家的建议,将为中外企业利用好新《外商投资法》带来的机遇提供系统性的帮助。
“如果缺少一套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外商投资合同的标准模板,市场秩序可能出现一片混乱——多种竞争的协议形式激增,水平参差不齐。更重要的是,这些协议相互之间不能形成匹配,这会在每笔交易中引发‘合同模版之争’,实践证明,这是极其低效的,不利于企业发展。我们专家委员会成员来自跨国公司、中国大型上市公司、国际国内一流律所、法律科技公司的合同自动化专家,专家们过去30年间,参与的在华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项目数以千计,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工作成果极大地得益于专家委员会的贡献,大家共同助力新《外商投资法》时代的中国‘引进来’。”

以下是部分跨国公司和领先律所对《外商投资法》及合通机器人的评论——

华润集团副总法律顾问李舸:

“我以前曾在商务部工作,并且早期一直负责审查和批准合资企业合同,所以我热切希望参与到用于外商直接投资新时代的新模板的开发中来。我们非常高兴能成为这一开创性项目的一份子。”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法律部合同项目处主管李驰:

“对于新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和现存合资企业的转化来说,符合《公司法》规定并融合国际最佳实践的全新双语合资企业模版具有很高的价值。我们希望这些模板能够在市场上获得广泛的认可,从而减少大家工作的时间和成本。”


拜耳大中华区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张曦:

“我希望合通机器人这些模版能被相关政府部门和律师协会作为‘半官方’或者至少是‘推荐的范本’,从而鼓励市场的广泛接受,并推动外商投资项目的谈判进程。”

前埃森哲大中华区法务董事总经理施俊侃: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将引领合资企业协议范本和公司章程的标准化建设,使外国投资者、中国本地合伙人、国际或中国当地律所,都有机会获得符合《外商投资法》要求的国际标准范本。这将大大提高合同质量,同时节约所有人的成本和时间。”

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国际合伙人熊进:

“在《外商投资法》项下,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将成为一个更具吸引力的选择。该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与知名的中国伙伴合作,进军新兴的中国市场。由于先前许多严格限制的取消,外国投资者将能够使用他们熟悉且惯用的更复杂的境外合资条款和方法。”

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管云翔:

“法律服务领域的人工智能运用是大势所趋!合通机器人是迄今中国市场上中英双语做的最好的一个AI产品,对于提升律师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以及年轻律师的培训都将是非常有用的工具,有望对律师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中银律师事务所闫鹏和:

“合通机器人成为我们触手可及的法律AI,帮助我们更加精准高效地为客户提供‘全球化’法律服务。”

“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项目。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将产生一个真正在各个层面对中国法律界均极具价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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