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卷帐户的钱是否能转入其他证卷号?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贷款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方:xx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x路x号。

  贷方:xx信托公司。注册办公地点:市xx路xx号。

  贷方受委托,与借方就办理委托贷款事宜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贷款金额、利率及期限

  根据xx委托贷款的要求,贷方同意向借方提供人民币xxx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贷款利率为月息9。8%。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于xxxx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挪用,贷方有权自挪用El起,按实际挪用额,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罚息xx%,直到追回被挪用的贷款为止。

  借方在办理贷款时,要提交贷款申请书、委托人的批准书和还款计划书。

  借方应按季向贷方提供财务会计报表,每半年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

  贷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检查本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方有义务向贷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

  五、贷款的计息方法

  本项借款采取单利计息方法。

  1、借方根据其提交给xx信托公司的还款计划书归还贷款。

  2、本项贷款一般不予展期,若借方申请贷款展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待批准后,与贷方补签贷款合同。

  3、贷款到期时,若借方不能按时归还,贷方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贷款的基础上,加收xx%的罚息。

  1、凡是借贷双方违反本协议中任何条款都属违约。

  2、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借贷双方及委托单位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由上述争议所引起的任何一方的全部损失及法院裁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1、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自行修改和撤销,本合同所有修改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合同经借、贷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借方还清贷方的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将自动失效。

  3、此协议不应因为借款方的关停并转、人事的变动而影响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4份,正本2份,由借贷双方留存;副本2份,由xx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留存。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 _______路____号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沈房权证____字第_______号,登记卷号:________)房产的所有权人,现因我们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特委托全权代替我们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如下事项:

  1前还款的一切手续,领取注销抵押凭证并,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代为签署《房屋抵押合同》,代为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领取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领取上述注销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办理该房产的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与出售上述房产有关的一切事宜;

  6、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回答上述房产产权(或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并代替原房主签署房产承诺书;

  7、如上述房产地址、面积与实际不符,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更改并领取地址、面积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8、代为办理该房产《土地使用证》的更名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到当地税务部门交纳该房产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并在契税、营业税、个税、印花税等税费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办理、领取该房产的《契证》;

  10、代为办理(或放弃)该房产二手房资金监管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1、代为办理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的挂失、补办手续;

  12、代为办理该房产室内的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电话、物业、采暖等配套设施更名手续;

  13、代为协助买房人办理该房产的银行交易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协助买房人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担保)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代交各种费用、代为开立银行放款账户、代为收取银行放款、代为收取售房款;

  15、上述房产如遇动迁,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办理该房产的动迁(回迁)手续及相关事宜、代为签署《拆迁协议》、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动迁补偿款。

  16、代为到房产部门办理该房产非金融抵押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7、有关上述房产出售的未尽事宜,受托人可以全权处理。 本项授权为我们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期间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我们均予同意,其引发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以下称乙方)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委托贷款协议:

  一、甲方愿将自主使用的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以贷款方式贷给________有偿使用。

  二、甲方存入资金在乙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用于甲方指定的贷款项目,乙方负责在存入的资金额度内发放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四、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正式批准文件,方可办理。

  五、委托贷款项目由甲方审核指定,并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材料交乙方,由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

  六、甲方指定的贷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向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

  七、借款单位接受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对委托贷款的调查、监督和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八、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甲方指定的贷对象或项目,若因经济效益问题或其他意外损失,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本息,乙方不负经济责任。

  九、借款单位不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呆比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手段,直至对贷款的担保人追索扣收应付的本息和罚息。

  十、乙方对甲方存入的委托存款,在未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算,按季列入甲方委托存款帐户;贷出后,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按贷款余额(基数)的月________‰计算手续费,并从________单位帐户收取。乙方将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按季划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十一、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或提取委托贷款基金。

  十二、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确认。委托贷款全部收回,委托基金全部提走,本协议即自然终止。

  十三、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公章)____________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 ,所有人 ,房型 ,房龄约 年,朝向 ,楼层 层,总层数 层,结构 ,面积(建筑/使用) 平方米,配套设施 。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房屋办理 形式贷款。 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贷款年限为 年。 (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 服务。并且自愿委托乙方将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须保证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是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如贷款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甲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5、甲方需要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等。甲方贷款办理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求其法律的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7、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8、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9、若因甲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协议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该房屋贷款办理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委托服务费不予退还。

  1、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的责任。

  2、乙方不得恶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如有,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的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合同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乙方将退还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委托费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贷款委托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额的 %为委托服务费)与房屋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若甲方有需要乙方为其垫资,则乙方收取甲方的垫资费用为垫资数额的 %),甲方予签订本委托书时向乙方交纳委托服务费。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评估费(总房值的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其余的委托服务费(实际贷款额的 %)于该房屋审批之后的三天内交予乙方。

  三、约定的其他事宜或补充

  经乙方核实确认并且同意后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经手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我与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按揭购买坐落于_______开发区_______路_______幢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号房屋,我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湖北银行,与该银行签署《抵押合同》,由于我无法前往办理该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故委托_______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办理及领取该房产抵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缴纳抵押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手续费、提交、领取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证件等手续。

  三、代为查询并打印个人信息报告及相关信息。

  委托期间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领取的相关房产资料及支付的款项,我均予承认。

  委托期限自即日起至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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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 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篮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一)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p#分页标题#e#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五)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等。

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也可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件另行保管。

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如单据过多,原始凭证背面不够粘贴时,另用白纸粘贴,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公共电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各种卡片或车船票应将票面撕下粘贴,飞机票不粘贴,与原始凭证放在一起。

各种附件大于原始凭证的,应按原始凭证大小折叠,附在原始凭证后面。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

(六)可将同一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凭证,按单位或按人名分别汇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七)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八)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一)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

(二)记帐凭证必备内容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应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借应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出纳、记帐、会计主管盖章。

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帐凭证增加科目编码栏。

(三)记帐凭证日期应以财会单位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凭证编号可按月顺序自然编号。

(四)各单位可采用收、付、转帐凭证分类编号的形式或按更细层次划分的会计凭证分类编号方式,也可采用单一记帐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但采用哪种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任意更改。

如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一张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

如1-、1-、1-分别写在三张编号的位置上,但合计数只写在1-张上,另两张合计数处用/划掉。此种编号只限于转帐凭证。

(五)采用科目汇总表的组织程序的应根据单位业务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汇总编制,并按月或年顺序编号。一张汇总表上,不能出现两个相同会计科目。定期汇总以汇总日期为准,不定期汇总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帐凭证时间为准。

(六)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一般应有以下几点要求。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

5、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

6、内部转帐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7、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帐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七)填写会计科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记帐凭证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对其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也要填制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2、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单位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如因核算需要,需合并或增设科目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3、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为: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4、填制记帐凭证,会计科目应按规定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要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点点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要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如有空行,应从金额栏最后一行数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5、每张记帐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帐凭证外,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帐凭证。

(八)记帐凭证所填金额要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

(九)除结帐与更正差错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十)对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对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十一)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

(十二)记帐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十三)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发生填写错误时,有以下几种更正方法:

1、红字更正法: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填写一张与原分录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用蓝字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2、补充登记法:如果当年内会计科目没有填制错误,只是金额填制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十四)如发现跨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十五)如登记总帐后,发现记帐凭证汇总表有差错,但记帐凭证和明细帐没错,只是各科目之间'串户',可用红字更正法或重编一张更正的汇总表,错误的科目金额用红字,调整的科目金额用蓝字。

(十六)记帐凭证的装订:

1、装订记帐凭证原则上以一张记帐凭证汇总表为一册,也可分订两册以上,用分数号编号;如记帐凭证较少,也可将二张或三张记帐凭证汇总表的记帐凭证合并装订一册,但不得跨月装订。

2、如原始凭证过大,要折叠成比记帐凭证略小的面积,注意装订线处的折留方法,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帐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平。

3、要摘掉凭证中的大头针等所有铁器。

4、装订会计凭证要加封面、封底,封面有关内容都应填写,签章齐全。

5、会计凭证装订处是凭证的左上角,一般左右宽不超过2厘米,上下长不超过2.5厘米。

6、装订后要将装订线用纸打个三角封包,并将装订者印章盖于骑缝处,在脊背处注明年、月、日和册数的编号。

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应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中: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应采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采用活页式。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每天必须输入打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在所有记帐凭证数据已存于计算机内的条件下,可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总分类帐。总帐、明细帐及银行余额调节表至少每月打印一次。

二、启用会计帐簿,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

(二)帐簿扉页上应附'经管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帐簿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和记帐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经管或接管日期,移交日期。

(三)帐簿第一页,应设置帐户目录,内容包括帐户名称,并注明各帐户页次。

(四)启用订本式帐簿,应按顺序编定页数使用,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按帐户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数和建立帐户目录。

(五)总帐按会计科目设立帐户,明细帐原则上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分别设立帐户。

(六)明细帐开始使用时应填写:

1、银行存款日记帐中开户银行或户名项应填写其开户行的全称。银行帐号项应填写银行帐号的全部数字。

2、金额三栏式帐应填写编号、明细科目和户名项。

3、实物类帐应填写编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项。

4、固定资产帐除按实物类帐填写外,还应填写使用年限、存放地点等项。

5、序时明细帐的预留银行印鉴项;所加盖的印章应与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片的印章一致。如需更换印鉴时,须在备注栏加盖新的印鉴,并注明启用日期。

三、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一)登记帐簿时,应按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等逐项记入帐内。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已登记的附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总帐应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日期、凭证号都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填写,摘要栏除上年结转及承前页外,应填写凭证汇总的起止号。

明细帐应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日期填写月日,如同一月份有多笔业务,除第一、二笔外,以下各笔可用点点代替,但换页的第一、二笔必须填写。凭证号栏与摘要栏按记帐凭证号及摘要填写。

现金日记帐应根据记帐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根据支票存根或其他银行结算票据逐笔登记,'种类'项按银行结算种类填写;'号数'只填写支票的后四位数。

(四)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如果发生隔页跳行,应将空行空页的金额栏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划红线注销,同时在摘要栏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压线盖章。

(五)登记帐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但下列情况可用红色墨水:

1、按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划更正线、结帐线、和注销线;

4、会计制度中规定用红字登记的其他记录。

(六)结出帐户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金额栏内元位上用'0'表示。

(七)帐簿中帐页下端最后横线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p#分页标题#e#

四、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现金、银行日记帐按日结帐,其它帐户按月、季、年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属于本期调整的帐项也要按规定全部结转有关帐簿。

(二)结帐时,应首先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余额写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的余额栏内。

(三)所有帐户,不论总帐还是明细帐作日结、月结、季结、年结时,要加计本日、本月、本季、本年的借、贷方发生额。

(四)在记齐当期发生的会计事项,结出余额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字样,借贷金额栏结出当日、当月发生额合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

需要结出累计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内注名'累计'字样,并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

十二月末,应在摘要栏内注名'本年累计'字样,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数字下端划双红线。

上述单红线或双红线都应从借方金额栏左端划至余额栏右端。

(五)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登记齐全,试算平衡,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和办理结帐。

(六)年度终了,有余额的帐户不需填制记帐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可在年结双红线下一行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金额不再抄写),以下空格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斜线注销。如果次年度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还应在摘要栏中注明'结转下年×××新帐户'。

(七)结转新帐时,如有余额,可直接将余额转到新帐帐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日期填写1月1日,同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凡涉及债权债务及待处理事项的帐户,填写'上年结转'时,还应在摘要栏填写组成余额的发生日期及主要经济业务内容,一行摘要栏写不完的,可以在次行摘要栏继续填写。最后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度余额。

五、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帐制度,做到帐证、帐帐、帐实相符。

月终,发现帐帐不符,就要对帐簿记录和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1、看总帐与记帐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

2、看记帐凭证汇总表与记帐凭证是否相符。

3、看明细帐与记帐凭证及所涉及的支票号码及其他结算票据种类等是否相符。

1、看总帐资产类科目各帐户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各帐户的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2、看总帐各帐户与所辖明细帐户的各项目之和是否相符。

3、看会计单位的总帐、明细帐与有关职能单位的帐、卡之间是否相符。

1、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每日核对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情况报告单,作为记录。发生长短款,应即列作'待处理财产',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2、银行存款日记帐的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核对。每收到一张银行对帐单,经管人应在三日内核对完毕,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写出书面检查意见。

3、有价证券帐户应与单位实存有价证券(或收款单据)核对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4、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等明细帐的帐面余额,应定期与实存数额相核对,对其他财产物资帐户也要定期核对,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5、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帐的帐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核对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报单位领导人采取措施,积极催办。

6、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财产等帐簿,除合同期满应进行清结外,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帐实相符。

对帐完毕,相符者应在数字后划'√'号,不相符者,要及时更正、调整。

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要求

(一)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及明细表等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三)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它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一)会计报表的基本内容

1、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会计报表的单位,在填写时应注明×××单位名称的全称。

2、报表名称、编号:单位所编制会计报表的名称和编号。

3、报表日期: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的日期分为公历月末、季末、年末。

4、计量单位:金额单位与实物单位。

5、报表附注:为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以及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事项。

6、报表或报表封面用户签章事项: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会负责人、复核人及制表人的签章。

(二)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单位编制会计报表之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核对、调整有关事项:

(1)应由本会计期间确认的各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入帐。

(2)对本年各期盘点中发现的财产短缺、溢余和残损变质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3)办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4)所属报帐单位应报清本期帐务,并及时进行结转。

(5)其他应查对和应调整的事项。

办理调整完有关事项后,对总帐科目进行试算平衡,总帐和明细帐期末数字必须相符。

2、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做到:

(1)各种会计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衔接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p#分页标题#e#

(2)出现负数的项目,有关项目除按规定改列外,其余项目以'-'号表示,'-'号填写在数字之前,占两个数字格。

(3)数字填写清楚,填写出现差错时,应按规定的办法加以更正。并加盖制表人名章。

(4)各报表必须按规定的金额单位填制。

(5)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经批准,需要调整的事项要在下年度按规定进行调整。

1、月份说明各有侧重。

2、年度说明应对上述各方面年度内情况与上期变化、对下一报告期影响等进行全面说明。

(一)为了保证会计报表正确无误,各单位在财务报告编制完后,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会计报表的种类是否按要求填制齐全,要求填列的项目是否全部填制。

2、会计报表各项目数字是否与有关帐簿的数字相符。

3、报表之间有衔接关系的数字是否衔接。

4、报表附注资料是否反映齐全。

5、财务情况说明书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内容是否准确、全面。

(二)财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再由制表人、复核人、财会负责人在报表封面上盖章,送单位领导人审核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及时报送有关单位。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七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综合管理单位的规定,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单位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单位与其他职能单位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三、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奖惩办法。

四、各单位应当制定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记帐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五、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七、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八、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九、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十、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的责任。

十二、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单位或隶属单位会计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项。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记帐凭证的应及时填制完毕。尚未记帐的,应全部入帐。

2、不论是在月末还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帐簿均需结出余额、在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

3、填写帐簿启用表的有关移交项目,并加盖有关人员的印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加以说明。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帐簿、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除经管帐簿外还兼管其他会计工作的,应一并交接清楚。包括:经管的公章,有价证券,空白支票,文件资料,收据,发票及其他物品。#p#分页标题#e#

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时,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问题及会计人员工作的情况,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清楚。

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移交清册应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八、为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完整,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九、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帐凭证、记帐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帐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平时无论在任何单位保管;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业务单位留存,凭以登记业务调拨帐和进销卡片的联单及仓库凭以收付货物的出入库单虽不在会计档案保管之列,但也应由业务单位保存相当年限,以便查核。

(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凡设在业务单位、基建物资单位和总务单位等有关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帐、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原材料及物料用品明细帐和各种债权债务明细帐,都是会计帐簿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保持完整。

(三)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单位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单位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也包括在内。

(四)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单位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中心工作整理上报的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所明确的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等及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五)报帐制单位以及实行两级核算单位会计档案也是单位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统一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一)会计凭证:按全年顺序统一编号,卷号应与装订的会计凭证封面册数的编号一致。

(二)会计帐簿:各种会计帐簿办理完年度结帐后,除跨年使用的帐簿外,其他需整理、立卷。

1、会计帐簿在装订前,应按帐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帐户帐页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2、会计帐簿装订顺序:

(1)会计帐簿装订封面;

(4)按本帐簿页数项顺序装订帐页;

(5)会计帐簿装订封底。

3、活页帐簿去空白页后,将本帐页数项填写齐全,撤帐夹,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帐不得装订在一起。

4、装订后的会计帐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5、会计帐簿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印章。

6、装订后,会计帐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帐簿名称和编号。

7、会计帐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借)款日记帐、分户明细帐。

8、会计帐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号:

(1)现金、银行存款(借款)日记帐,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2)总帐、各类明细帐、辅助帐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1、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

2、会计报表应整理平整,防止折角。

3、会计报表在装订前,应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

4、会计报表的装订顺序是: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3)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

装订的会计报表、报表上边和左边应对齐。

5、会计报表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

(1)月、季度会计报表全年按月、季顺序编制卷号;

(2)半年和年度会计报表按年顺序编制卷号。

(四)涉外有关会计资料等单独装订立卷。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单独装订立卷,单独编制卷号。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单位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会单位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单位保管。移交时应开列清册,同时要填写交接清单,并在帐簿启用表移交日期栏填写×年12月31日,移交日后的签章项由帐簿经管人签章,次行经管人员姓名项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签章。

没有独立档案单位的企业单位,应单独设房屋存放会计档案,并配备专用档案柜。

(二)会计电算档案中,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其保存期限与手工方式完全一致。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在未打印成书面资料前要妥善保管。同时,会计单位应明确复制备份数据的时间间隔,以及清除数据的时间间隔。两者根据会计单位业务量大小和计算机存贮能力而定。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建筑物内。

(三)财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财会单位负责移交前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等工作,期满后,负责向档案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没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p#分页标题#e#

(四)年度终了,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财会单位应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表'一式二份,由财会负责人签字后,一份随会计档案存放,一份在档案单位接收签证后留在财会单位,以明确责任。

(五)保存会计档案资料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注意防尘、防热、防磁、防冻,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一)会计档案在财会单位管理的,除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以外,还应分别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即应将历年的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清楚。使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即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二)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四)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五)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也应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进行复制。

(六)经批准借阅会计档案,应限定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规定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三)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

(四)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入档案备查。

一、本细则由管理组负责解释、修改。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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