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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普及版)
1.此次新纳入试点的营改增主要涉及哪些行业?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新增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不动产等税目。具体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本次营改增试点如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在境内?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采取了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三种情形,即: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本次营改增试点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次营改增试点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2)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4.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
答: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如下:
(1)销售额标准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又未提出申请登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2)计税方法不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增值税发票使用上的区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除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6.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7.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8.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9.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税收政策中 “有偿”的概念?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0.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2.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3.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4.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5.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6.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可以自行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8.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19.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缴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20.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3.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固定业户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7.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的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为月销售额3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我省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9.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0.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33.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4.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35.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6.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7.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38.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39.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40.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41.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42.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43.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4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5.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4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9.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0.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5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58.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0.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1.个人出租住房,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否汇总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如何补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64.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5.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6.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7.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8.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9.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70.物流辅助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71.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72. 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3.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74.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5.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76.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77.无形资产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79.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80.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8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2.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3.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4.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5.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8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7.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8.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9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2.什么是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93.什么是物流辅助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94.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税。
95.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10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02.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10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10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05.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0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0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08.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包括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5)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6)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10)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11)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110.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上述的金融机构具体是指哪些金融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上述的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11.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11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13.什么是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114.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进行备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11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116.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117.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118.什么是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119.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业务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20.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121.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2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备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1)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3)保险产品费率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3.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24.什么是员工制家政服务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12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7.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实际承运人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什么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2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0.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上述财产转让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31.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132.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133.原营业税政策下,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款规定,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34.原营业税政策下,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135.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是否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36.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37.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38.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39.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40.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否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141.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1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哪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4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6.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7.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8.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49.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可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0.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承租方还是出租方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51.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52.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答: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3.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的担保服务收入属于何种金融服务?
答: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服务收入,不论其有无相关资质,取得的担保收入应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154.仓储服务与不动产租赁服务如何界定?
答:如不动产的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属于仓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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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除信息不透明,让货车司机可以直接对接上货主?是否可以参考“滴滴打车”的方式,在货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货主和车主搭建直接交易的平台呢?黑马哥邀请了骡迹创始人宋睿分享:如何用“滴滴打车”模式改造传统货运物流行业。

i黑马注:“货车司机找货难,货主找司机难”已是常见现象,虽有物流调度公司来支配物流运转信息,但不菲的信息中介费也间接抬高了物流成本。如何消除信息不透明,让货车司机可以直接对接上货主?是否可以参考“滴滴打车”的方式,在货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货主和车主搭建直接交易的平台呢?黑马哥邀请了骡迹创始人宋睿进行了一次黑问访谈:如何用“滴滴打车”模式改造传统货运物流行业。

黑马哥:网友们在微博里评论,之前已有不少公司尝试O2O模式的货运物流。是什么样的契机让你决定用“打车软件”的方式杀入公路运输O2O行业,能否详细的描述你对公路运输O2O市场的理解和规划?

宋睿:大家好,有几点原因。

第一,咱们国家的社会物流占GDP比重依然维持在欧美国家上个世纪80年代水平的18%,货运卡车的返程空车率超过40%,大量的空载货车造成交通不便,空气污染,能源消耗,也成为了妨碍咱们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另外,具备运营许可证的货运卡车总数为3000万左右远远超过出租车300万左右的数量,这也是我们觉得市场巨大的原因之一。

第二,物流行业的利益链非常长,几百万物流公司中的40%自有车辆都没有超过10辆,小,散,乱的行业状况需要标准化来让其变得更加高效。司机往往处在链条的最下游,也是咱们国家最穷苦的群体之一,行业的杂乱无章造成司机经常拿不到应有报酬,大量时间浪费在返程配货,空车等货上,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物流信息化来改善的。这个行业急需资源整合。

黑马哥:您提到目前中国具备运营许可证的卡车有3000多万辆,相比之下出租车只有300多万辆,货运卡车如此庞大的交易市场现在有哪些痛点和刚需,可以从哪些口切入?骡迹现在是怎么做的?

宋睿:如上面提到,痛点需要看是针对哪一方我们可以分开来谈。

第一,货主企业:运费通常无法很好的控制,决策权一般交给物流部门而很多物流部门都会通过“关系”找对个人利益有所帮助的货代,再由货代层层外包找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再寻找熟悉的运力,这样企业的物流成本很难控制,这也是企业物流价格不透明造成的,也是我们信息化物流产品可以解决的。

第二,个体司机:由于无法接触到一手货源,只能忙于生计,通常拉到的货已经被人剥了好几层的利润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司机都在抱怨如今”拉大车的不好做“,也是促使很多大车司机超载的原因。其次,无法保证返程货源,逐年升高的油价,路费也是造成司机苦不堪言现状的原因。如果司机不能接触到好的货源,而不受信息黄牛剥削,他们便可以更快更直接的投入到运输中。

第三,作为社会整体,物流成本会最终会附加在消费者身上,对于欧美国家近一倍的物流比重,我们必须要尽快通过信息化管理,调度来改善,提高咱们国家生产制造,贸易等行业整体竞争力。

黑马哥:货主企业无法控制运费,个体司机被层层剥削,无法保证返程货源,司机们抱怨如今”拉大车的不好做“,反而促使他们超载……骡迹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现在取得了什么具体的成果,有遇到什么困难吗?

宋睿:我们通过基于移动端的物流信息平台将有增值服务的物流公司提供的一手整车货源直接推送到个体司机手中。哪怕司机在路途中,也不需要在货站一趴就是72小时(行业平均值),或者返程空载了。除了返程空车额资源的利用,我们也会将一些零担货物作为填仓货交给司机,这样货主拿到了便宜的运力,司机也充分利用承载力赚钱。除了移动化,我们与其它近似物流平台的最大不同是我们有充足的货源而且可以保证可靠性,准确性,时效性。我们不但有App线上货源,一些大的货主也给我们充足的线下货源,这些货源我们会交给合作时间较久,可靠性高的运力。这样我们可以保证货主货物的安全另外也可以鼓励司机尽量在平台上积累信誉,多在平台上抢单。目前货运行业没有很好的信誉体系,而骡迹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物流行业的信誉体系,让最可靠的运力拿到最好的货源,也让最靠谱的货主轻松找到最便宜的运力。

黑马哥:目前针对货运行业有哪些新型的货运公司出现,一般都是以什么样的模式运营。网友在微博里提到了科利华、货车帮等,骡迹和其他货运物流新兴公司的区别在哪,你觉得哪些公司的发展会对骡迹带来威胁?

宋睿:我觉得资源整合需要物流规模化,只有打破小,散,乱的现状才能形成高效的物流体系。比如德邦物流,天地华宇都在逐渐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每票平均运输成本,而上述两个例子都是基于零担物流。对于大宗货物的整车运输,市内配送,还没有一家成气候的物流公司出现。我们正在尝试改变这个现状,将零散的运力和广大社会物流需求高效的对接起来,尽最大努力降低中间环节所造成的时间和资源的浪费,让物流体系运转的更流畅。

基于互联网的物流信息平台在近两年出现了很多,有的依靠纯粹的互联网思维想照搬滴滴打车的模式,而那个模式是仅适用于C2C模式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绝大部分物流软件提供商和物流平台无法解决货源缺失的问题。物流不会缺失,因为物资一直在运转,物流信息黄牛还在生存,物流企业依然有运不完的货物,问题是这些公司不知道怎么去说服货主将货物交给他们。我们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App,那个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我们的真正价值是将企业的运输方案提供给他们。App是我们整合运力的一个有效手段,但是整合货源不是一个APP可以解决的。

黑马哥:既然整合货源不是一个App可以解决的,骡迹真正的价值是将企业的运输方案提供给他们,那么除了App,你们还有什么方法提供企业运输方案?

宋睿:给司机提供货源的最好方式是通过移动端来推送,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让司机无论在哪里都可以第一时间掌握所需货源。所以这个是我们的产品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是真正的货源整合式要通过线上和线下非常繁琐的“地推”、谈判、基于大数据挖掘的技术来实现。我们希望把所有司机和物流从业人员做的每日在不同论坛上发帖子、看帖子、打电话逐个沟通,在配货站等活这一些列低效率重复性高的活动由我们的人员和系统完成,我们直接将收集到,整合好,根据每个用户的需求将最适合的货物和运力提供给需要的用户,这样用户只要有骡迹App就可以随时随地满足物流需求了。
黑马哥:按您的说法,能理解成骡迹并不是“滴滴打车”的模式吗?你们会给货车司机补贴吗,会不会也像打车软件一样用地推的方式做推广?关于推广你们具体是如何做的,这和打车软件有什么区别,有什么成功经验可以分享呢?

宋睿:滴滴打车的模式也不是返钱,我觉得这个是很多用户的一个误区。我们也会用各种营销手段把产品灌输给用户,但是我们的真正价值是优质货源和优质运力的匹配,至于是否返红包是基于我们的竞争环境,推广状况定的。我现在可以告诉大家,新版上线后我们会推出比滴滴更加激进的激励方式鼓励大家使用,其目的是鼓励大家能够更快的接触到我们完全免费的信息平台。但是长远看,以后当司机还是货主提到骡迹,我最不想听到的就是“那家返钱”的公司,我们的真正价值是产品。我们没有做“物流行业滴滴打车”的想法,如上面所说我们真正想做的是提高物流行业的运转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建立物流交易的信誉机制和交易平台。

如果说到经验,我想分享的就是要区分营销手段和所谓的“模式”,滴滴打车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是由于行业不同我们的模式会完全不同。我们的确在推广上吸取了一些滴滴打车、小米等在营销推广上的经验,但是创新和用户看到的表层的营销手段绝不能混为一谈。每个行业都有一定的特性,一定要完全掌握透彻了解这个行业才能去改变它。我们也是众多在尝试改变它的公司之一。

Sispher: 我父亲是一名货车司机,如果直接是货主和个体司机之间的承运,那么除了固定的客源(只要有货都是找我父亲,其他时候接单要靠黄牛),信任机制如何建立?

宋睿:这个问题非常好,现在行业的杂乱状况就是因为没有一个行业信誉体系,这样大家只能依靠黄牛,信息也无法共享。我们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物流界的标杆,会对司机和货主的信誉进行考核、验证,同时评价系统和使用次数频率都可以为我们的信誉系统起到支撑作用。可以回想当年的淘宝,起初也有买家不付钱、卖家不发货的状况,但是当他们对于平台依赖度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平台的信誉等级完善之后,买卖双方都可以将平台作为信誉衡量标准而不会轻易线下交易承担风险。

frankfighting: 我们从事港口物流行业,现在我们的叫车一般都是应急,暂时没有稳定的拖车供应商,不知道你们的模式还会考虑涵盖物流(无拖车)企业的拖车需求?如何设想这种模式?

宋睿:我们的服务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帮助物流公司应对紧急和突发需求的,这也就是最基本的资源共享。我们帮用户整合运力资源,将闲置资源匹配到紧急需求的一方,所以您是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找到可靠的拖车的。

wenkino: 这种看起来将58(同城)某个功能剥离出来,所满足的需求,比如和司机在58发布自己出租车辆信息、货主在58发布货源信息,最后进行各自交易,区别在哪呢?

每天在不同的论坛上发帖子的模式并不属于web2.0。58的信息概括行业非常广,信息量也大,但是我们不希望用户每天翻好几页找到合适的运力打个电话过去,别人说不拉,然后再到另一个平台上去找。我们提供的是一站式服务,也就是说货主发了帖子,我们会根据需求将适合他的运力直接推荐给他。在另一端,如果是在行驶中的司机很难报着帖子找回程货物。我们做的是当司机还没有出发,已经收到我们推荐的返程货物,无需再路途中等待或者寻找了。
【黑问访谈】栏目,不定期根据热门话题邀请1位或几位创业者在黑问社区进行线上访谈,由黑问君提问,采访对象线上作答,网友可实时围观评论。采访前后也会在《创业家》各渠道进行推广及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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