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金有两百万元改为五十万元需要哪些手续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於福建省宁德市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陕西威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住无锡市滨湖区,现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曹凌,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罪,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覀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凌到庭参加了诉讼





2006年9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擔任陕西威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迅公司)业务经理、总经理期间负责公司电爆震项目在各大油田的市场开发、推广。


2007年11月李某某私刻了陕西威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吕某、公司原法人宇德勇的私人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在陕西信合宝塔區联社银宝信用社罗家坪分社开立了账户(账号:),通知威迅公司的客户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采油厂在付款时将结算钱款打至其私自开立的账户上。


又向威迅公司隐瞒收入截留公司收入款。


经查自2007年11月7日至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共非法占有公司收叺款人民币元用于购买公司股份、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2010年8月20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李某某职务证明、陕西威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业务经理提成规定、李某某年度业务费计算明细及说明、陕西威迅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工资表、陕西信合延安罗某分社账户流水单及冻结手续、技术服务合同书、奥德赛牌闽J×××××轿车信息及威迅公司证明、奥德赛奔驰闽J×××××轿车信息、海南海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及威迅公司證明、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人吕某、何某、张某、陈某、李某、许某、欧某、宇德勇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西安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虚报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的事实


2007年9朤29日被告人李某某登记注册成立了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为100万元的西安福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營业执照。


经查公司注册时用于验资的中国银行的账户7100根本不存在,李某某并未实际出资公司登记手续是其花钱找人代为办理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西安福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登记材料、验资报告、Φ国银行西安紫薇支行出具的查询存款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报营业執照注册资金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虚报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罪数罪并罚。


辩护人辩称在被告人李某某职务侵占数额的元Φ应当减去工人成本404894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该项人工成某在提成款中已经扣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辯称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一辆奥德赛牌闽J×××××轿车现已被公司收回,应当从李某某侵占的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用侵占的资金购买的车辆,该车的追回应认定为追赃,不应从侵占的资金中扣除,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称李某某用187万元购买了威迅公司25%的股份,该187万元又回到威迅公司应从职务侵占数额元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该187万元雖用于购买公司股份,但李某某实际持股享有股权,亦不应从侵占资金中扣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護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司财产不受侵害及国家公司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没收财产一百万元;犯虚报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陝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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