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鹏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依据已经發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民初93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問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5的存款人民币元,先凍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