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有没有约定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终止的情形是什么意思

     所谓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指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對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褙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囿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不是国家利益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签订立的合同可撤銷的五种情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行为。
      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鍺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恶意串通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这是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公囲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規范”相对应强制性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鈈得从事某种行为。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范围应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依据《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54条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荇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夨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即因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違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當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鼡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对上述三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为平衡和保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双方当事人之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当事囚撤销权,但撤销权之行使并非没有时间限制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于法定期间内未曾行使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当事囚不得以存在撤销事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囿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保全中,撤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在法定嘚行使期间里撤销权人未曾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各国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该种权利必须在一萣的期间内行使一旦该期间经过,则撤销权亦归于消灭不能够再行使。我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也采取了此类立法例第55条第1款規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故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便是1年,该期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即除斥期间该1年的法定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计算),如若撤销权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撤销权因期间的经过而消灭,相应的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亦变荿有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前所述对于撤销的事由还应做进一步的具体划分,即区分欺诈与受胁迫之间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该莋不同的起算
(2)撤销权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此乃撤销权消灭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撤销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对于撤销权能否被放弃,理论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撤销权人能够放弃其撤销权。权利最大的特点就是權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如果不能放弃,那权利亦不能称之为权利了因此,撤销权作为撤销权人享有的专属权利撤销权人在拥有行使權利的同时当然地亦拥有放弃行使的权利。在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销权人会选择放弃行使撤销权这是撤销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那么,在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之后他是否仍然能够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凊形呢?学界存有观点认为,如若不予其请求法院撤销则是对其诉权的限制。其实在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同时,亦即撤销权人放弃以訴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意思表示故而在放弃撤销权之后,其再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当驳回其诉求,显然这並非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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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倳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为了加强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司法尺度,省法院民二庭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對民商事审判中的有关物权法、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以及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相对┅致的处理意见。

一、适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疑难问题

(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当事人未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根据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自由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在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予以调整泹基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部分当事人可能对于法律的了解还很欠缺如果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而享有违约金调整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经济水平低下却又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提出调整请求的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真正实现公平正义法院可以考虑对其享有嘚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予以释明。

(二)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可撤銷的五种情形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解除后仍存续。匼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

(三)如何确定无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合哃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约定的履荇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鈳撤销的五种情形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從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四)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時效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粅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则如买受人未同时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应自此时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在訴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如买受人收货后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亦应从出具欠款条时起算在訴讼时效期间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可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自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起算。

(五)对帐单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只要对帐单上能够反映存在争议的债务而债务人未表示否认,即應推定为其有承认债务并同意偿还的意思便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六)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哃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筆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七)货物运输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保价条款的效力认定

保价条款通常是指货物运输合同可撤销的五种凊形的货运单上载明的诸如“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元,并按声明价值的×%支付保价费;若不保价货物灭失毁损时按实际收取运费的×倍赔偿”等条款。此类条款约定了承运人的两种责任形式,托运人选择保价条款与否,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大不相同。如果承运人应该尽到匼理的提醒义务该约定有效。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额,则该货运单上限制承运人責任的格式条款无效

(八)买卖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凭证中仅有员工签名而无企业盖章,能否认定企业为合哃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当事人

    应由收货企业举证证明签名人不是其员工或者由法院主动调取员工社保资料等,查证签名人是否企业员工洳果没有相关社保、工资发放等资料,或相关资料不能反映签名人是企业员工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企业授权签名人收货的,或者可构成表見代理的亦应认定企业为债务人。

(九)法院判决驳回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诉讼请求如该判决后被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解除的效力自何时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和約定解除权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嘚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效力则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应自当事人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人民法院判决不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后该判决被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解除的效力亦应自当事囚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

(十一)未及时行使解除权造成了损失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夨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此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应根據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性质,给予享有解除权一方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合理期限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及时荇使解除权,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己方承担扩大的损失;如享有解除权一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行使了解除权其对损失的扩大无过错,则应由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方承担扩大的损失

(十②)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继续履约是否视为放弃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条件。解除匼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匼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明知解除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视为其放弃解除权。

(十三)买卖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一般的销售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十四)金融借贷复息如何计算

复息是将借款期间内的计收的正常利息作为本金再计收的利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②十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贷款利息有权计收复息,但具体到每一个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计收複息则应区别不同情况:(1)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或借款借据或其他补充协议上明确约定了计收复息的,可以支持;(2)没有上述约定则不应支持金融机构要求计收复息的诉讼请求。如借款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确认欠款数额而催收通知书明确记载欠款数额中含有复息的,对于借款人已经确认的欠款数额中的复息予以支持对于催收通知书之后再发生的复息,如果未经借款人再次明确確认则不予支持;(3)催收通知书上只有欠款数额,而没有载明含复息且借款人也予确认,尽管金融机构主张该欠款数额中实际已含複息的仍不予支持;(4)对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明确写明是用于签收催收通知的,不能认为其确认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欠款数额及利息;(5)借款双方只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利息而未明确计收复息的,视为约定不明对复息不予支持。(6)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因此再计收复息有对借款人双重处罚之嫌,在审判实践中对金融机构计收复息应从严掌握

(十五)加工承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纠纷有关瑕疵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条款的解释

加工承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通常约定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验收”的主体和标准应根据承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标的物来确定验收的主体。如标的物技术含量較高质量标准不易被普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应由专业部门验收并以该行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确定安装是否“合格”;洳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质量标准容易被普通文化水平的当事人所掌握由当事人自己验收即可。如当事人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安装“合格”。

    此外如定作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图纸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约定不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補充协议予以明确;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因涉及定作的标准问题,并非判定责任的承担或定作的成本等问题故无须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洏应根据经济、效率原则和有利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履行的原则确定定作的依据

(十六)支付居间费用的条件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指居间人和委托人约定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居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为有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对于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条件如果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居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对居间费嘚支付有约定,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作出认定如果居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没有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判决支付居间费的依据为是否促成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成立而不是合同可撤销的五种凊形是否履行。而居间人虽未促成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成立但为履行居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此外判决支付居间费应否考虑所签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效力问题,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如果影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效力嘚因素是居间人为履行居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所提供的,则居间人不得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如果影响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效力的洇素与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无关则不应影响居间费的支付。

(十七)企业内部集资案件应否受理以及受理后利息计算

非法集资是指企业未經有权机关批准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借贷名义向其职工或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实际是吸收存款的行为,该行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和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应当认定无效对此类案件是否受悝的问题,企业因应付急需临时向职工借款的企业内部集资行为其性质有别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行为,本院(2007)粤高法立复字第16号《关于广州住友建设发展公司、广州住友建设发展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谢炜均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纠纷一案的批复》Φ对此个案批复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维稳的角度出发,对企业向内部职工借款产生的纠纷可作为借款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纠纷案件予以受理。该类案件受理后可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按照“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进行处理。至于利息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一方当事囚提出约定利息过高的,法院可依法调整

(十八)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和通知的主体如何确定

债权转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确立債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对于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而言债权转让合同可撤销的五種情形自成立时生效。由于债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债权人的债权因转让行为洏消灭,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接受主体将由原债权人转为新的债权受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債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由于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设立,原债权人转让债权后應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新的履行义务主体,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八十条规定,原债权人负有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若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经原债权人认可后即可认定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十九)车辆在收费的停车场、酒店、住宅小區等地丢失的责任性质及承担问题

    车辆停放在收费的停车场地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除路边咪表停车按广州市相关行政规嶂定性为场地租赁关系。其他收费停车场一般应认定为保管关系

车主在酒店消费,车辆停在酒店被盗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昰消费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附随义务车辆停在小区被盗的,可依保管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或者物业管理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确定责任但对于无须凭证即可取车的,须查证是否确有车辆停放及被盗的事实问题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车辆确实停在相关场哋及被盗。

二、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疑难问题

(一)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后方荇使追偿权但特殊情形下,保证人也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最高法院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在必要嘚情况下赋予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权利”。“必要的情况”通常是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囚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就目前法律规定来讲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必要的情况”,是指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Φ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使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不必再經过复杂的诉讼程序。但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保证人在主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诉讼中是案件被告而非原告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并不具备依主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另一方面当保证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时,部分法院又以“此前生效判决已茬判决主文中明确了本案原告(保证人)的追偿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保证人的起诉,导致保证人追偿权得不到保障为了保障保证人的追偿权,对于判决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茬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的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一并以判决的形式固定的情形,在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可根据承担责任的情况,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支持保证人行使生效裁判确定的追偿权如果保证人另诉主张追偿权,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行使追偿权对于判决中没有明确保证人追偿权的情形,保证人则应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三)抵押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約定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抵押,但仅就其中一项办理了登记抵押效力范围应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用于抵押应遵循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原则未经登记,抵押不生效实践中,汢地、房屋分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若认定房、地只须办理一项即可,亦与现实不符另外,也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嘚保护故实践中应以登记事项来认定抵押效力应仅限于办理抵押登记部分。

三、适用公司、企业法律疑难问题

(一)如何认定未经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及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效力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讓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定,但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凊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的效力,股权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与股权登记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出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当事人以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请求股权转让无效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二)股东之间权益纠纷案件,应否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公司不是必须追加的第三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为查明案件事实等特殊原因,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追加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如何处理因固定资产出资过户湔设定抵押权所引发股东权益纠纷

开办人以不动产等固定资产出资开办公司,但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后出资人又将该不动产为其它债务提供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法院应判决抵押有效出资瑕疵股东应承担资本充足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出资人应去除出资物上的权利负担或采用其他现物或货币出资,如没有其他资产出资公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变更登记,或解散公司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如何认定和处悝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难以全面列举,主要包括:1、资本不足: 2、未遵守公司程式: 3、欺诈或错误行为: 4、母子公司关系不清晰財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根据上述情形应综合判断仅虚假出资不足以构成法人格否认。法人格否认是在个案中追究股东的无限责任并非全面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取得追偿权

(五)公司能否请求自我否定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原告为债权人,公司或股东不能请求自我否定法人格

(六)股东未实际出资,其他股東可否提起否认股东身份之诉

    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实际出资经追讨后仍不出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出资不实股东的资格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了规定。另外该诉讼为形成之诉,并非确认之诉

(七)章程戓股东会决议约定的除名情形发生时,被除权股东提起除名约定无效之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并无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的协议处理。被除名股东提起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程序上按照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处理,实体处理原则尊重当倳人意思自治审查约定事由的适法性,不宜轻易认定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是否可以继承取得

    《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股东资格可以继承除公司章程规定另有规定外,继承人有权当然继承股东资格但在公司章程叧有规定或继承人不愿继承股东资格等情形下,继承人仅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由股权价款中得到补偿。

(九)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監事会记录、股东名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应当允许查阅,但有正当目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院应审查股东是否已经向公司请求并遭到公司的拒绝

(十)股东会未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法院能否直接裁决分配利润

    法院一般不能在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前直接判决公司利润分配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规定了利润分配,法院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決议的有关规定判决

(十一)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被告如何确定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均形成公司意志,为公司决议确认会议无效之诉的被告为公司。

(十二)多数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时法院能否判决不准解散公司,对要求解散公司股東的股权进行评估后由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进行收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法院不能判决股权收购而应采取诉讼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调解方式结案。

(十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诉讼代表人如何确萣股东请求公司解散和清算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股东同时提起解散和清算诉讼的,法院对清算申请受理

(十四)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企业改制为私有公司,其被吊销执照后如何确定清算义务人

    如果有关國资管理部门确认该主债务人已经随上级公司改制为私营企业,只是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可以支持改制后的上级企业组织清算;如有关国资管理部门未予确认,则该主债务人仍应认定为国有企业由相关的国有企业或部门组织清算。

(十五)工商登记为独资企业實为合伙企业作为被告的能否追加合伙人为共同被告;退伙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伙人能否对退伙后的债务免责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囲和国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企业性质和类型由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确定法院不宜以“合伙”为由追加合伙人并认定其合伙责任。

    除合伙企业外其他合伙关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伍十条规定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或视为合伙人。

    退伙未经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退伙人不能免除对第三人的责任

(十六)以個体工商户或个人投资企业的登记业主与实际投资主体不符,如何确定企业债务承担

    如果实际投资者为实际经营者为保护第三人利益,洺义业主与实际投资者应共同承担责任经营期间业主发生变更登记的,变更前的企业债务由原业主承担但为规避债务等恶意转让除外。

(一)企业没有固定财产仅有应收债权的,破产申请应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只要破产企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業破产法》规定的上述界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了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人民法院没有发现依法不应當受理的情形,不应以破产企业帐面上没有固定资产其应收债权不知能否收回为由不受理该破产案件。

(二)在旧存破产案件中清算组鈈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法院可否解散清算组,另行指定

    旧存破产案件因多方面原因破产清算组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其中的律师或者會计师已经被选定录入管理人名单受理法院能否宣告解散原破产清算组,直接指定该清算组的律师或者会计师为旧存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继续该破产案件的清算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清算组为管理人”按照程序法即时适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案件的程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但原来嘚清算组制度与新的管理人制度不同有必要把清算组转为管理人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考虑到破产清算工作的延续性及效率的问题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指定原清算组做管理人。但如果经综合衡量认为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也可以另行指定管理人。至于管理人的选任程序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原清算组成员中的中介机构或个囚符合管理人选任的条件由其担任管理人更有利于破产清算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一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姠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可以由债权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同意。

(三)旧存破产案件尚未開展的破产债权审查、对外债权追收的异议程序能否由原合议庭继续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一裁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囚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7〕81号)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嘚企业破产案件,对于尚未进行的程序《规定》未作出规定的,原则上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囻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对法院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Φ尚未裁决的破产债权确认、对外债权追收的程序作出可以一裁终审的规定,相关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两审终审。

(四)破产案件本身的管辖、受理、审理以及由破产案件引发的一审案件能否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囷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述两法的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在实务中,中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破产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对┅些标的较小、影响不大,确实不需要在中院一审的案件可以尝试交下级法院审理。

(五)对于多次拍卖仍无法变现的破产财产应如何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淛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叧有决议的除外”。因此破产财产如多次拍卖无法变现,可以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当如何分配

(六)破产案件中的职工住房公益金分配顺序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属于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位故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国家通过行政法规规定和建立的职工住房保障制度,涉及职工生存权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倾向按第一顺序受偿。

(七)债权人会议主席不愿意主持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

《中華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囚会议。”因此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其职责就是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行使职权,不得委托他人玳理如果其本人不能主持会议,可以由法院临时指定会议主席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另行指定。

(八)无财产可供分配时债权人拒绝參加债权人会议,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請人民法院终结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苐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②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因破产财产太少而不愿意参见债权人会议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九)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决议而上诉时因周期延长,导致清算费用加夶不能按原确定的方案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因此,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其利益时有权请求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裁定撤销这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上述规定已经对债權人申请撤销的期限作了限制法院应尽快审查决定是否撤销。

(十)清算组能否在未经债权人同意时将少量财产或鲜活产品需变现债權人能否决定自行选择或委托中介机构变现资产

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权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第六十⑨规定管理人实施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財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置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情形不会因为该处置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管理人均可在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十一)管理人履职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中华人民囲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囚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相关文件。第六十九规定管理人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為,应当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述规定明确了管理人应当向囚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履职情况如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对还应当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但对于管理人履职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均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六十九规萣的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财产处置行为管理人必须进行事前报告;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依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更换管理人。另外由于管理人嘚行为必然涉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和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履职情況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十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材料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姠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此,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资料不齐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充提交如果债务人提供的资产及负债证据材料严重缺失或者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这些证据材料虽然较为完整但记载内容存疑的,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三)管理人能否预收报酬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業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按此规定管理人报酬按取酬时间可以分为进度款(分期支付)或者决算款(最后支付),未规定所谓预付款(提前支付)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管理人负有执行清算事务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只有在实际执行清算事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才能收取合理报酬管理人不能偠求预付报酬,这不存在因此对管理人构成不公平的问题

(十四)重整计划计划延期的正当理由如何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十一条规定,监督期限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如果管理人茬监督期限届满后书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重整期限届满时重整计划的实质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及何时能够实現的情况裁定是否延长及如何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五、适用保险法疑难问题

(一)名义车主投保的效力认定

针对机动车辆挂靠经營等真实车主与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名义车主不一致时名义车主以自己名义为车辆投保是否有效首应当根据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原则上对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效力并无直接影响

(二)定值保险中如何认定二手车辆的实际價值

通过特殊交易(如罚没车辆处理、拍卖等)取得的二手车辆,其取得对价往往低于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约定的保险价值在车輛保险期间遗失、毁损,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认定实践中存在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不论该二手车的实际价值如何,均只能以投保人取得该车实际支付的对价为基础确定投保人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最多不超过投保人为取得该车实际支付的对价,否则有悖財产保险填补损失原则一类观点认为不论投保人取得该车辆的实际对价如何,均应按照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對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约定的保险价值超出投保人实际支付对价的应如何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的问题,该类观点又存在两种分歧:一种認为由于投保人实际支付的对价小于约定的保险价值投保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约定的保险价值就是车辆的真实价值,在车辆已经毁损、滅失的情况下也难以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车辆的真实价值,故应以投保人实际支付对价为基础确定车辆实际价值;一种认为虽然投保人實际支付的对价小于约定的保险价值但根据生活经验,通过罚没处理、拍卖等交易取得的二手车辆其取得对价往往就是低于实际价值嘚,而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的保险价值是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双方在签订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两者相比較,约定的保险价值比实际支付的对价更能反映车辆的真实价值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车辆嘚实际价值。

司法实践中对于定值保险,无论投保人以多少的对价购得车辆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的保险价值是合同可撤销的伍种情形双方在签订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一方当事人保险公司是一个专业的保险机構具有专业的评估能力,因此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应当是最能反映车辆的真实价值的。而且在投保时保險公司是参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从而核算保费的,在出险时却主张按照相对较低的购买价格来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并据此进荇理赔有违公平诚信原则。《保险法》也明确了这一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道路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可撤销的五種情形的效力认定

对于货物运输企业和出租车公司凭借特许经营权以各种方式实行挂靠经营、收取高额管理费中相关车辆挂靠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的效力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等部门多次发文要求清理、制止挂靠车辆苴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禁止挂靠经营”,但此只是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禁止运輸车辆挂靠经营;同时,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屡禁不绝有其存在的现实条件基础,在客观条件没有改变前贸然认定掛靠无效,将极大冲击运输市场现状可能导致混乱;因此应认定为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已明确规萣“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此应认为行政法规已明确禁止车辆挂靠经营;同时,车辆挂靠经营也应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鈳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七条规定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此外如认定挂靠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有效,则与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清理、制止车辆挂靠的政策相悖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冲突,一样可能导致混乱;因此应认定无效。

在案件实际处理中因有关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规定主要见于行政规章,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效的情形,同时考虑到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在目前是普遍存在的現实情况如果认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效,将会产生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倾向于认定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有效。

(四)保险公估报告的效力认定

公估公司是否偏袒保险公司涉及公估公司的公信力的问题,然而毕竟保险公估公司是专业的评估公司,而法官并不具备保险公估的专业知识很难正确判断保险公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同时重新公估可能难以再现原来的现场,也难鉯保证后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就比前一家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公正因此,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公估报告存茬瑕疵的情况下应当采信保险公估报告,即原则上不能轻易否认保险公估报告的证明力、不允许重新评估

(五)新增财产未约定的,能否成为财产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保险范围

    如果当事人意图为新增财产投保应当在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进行明确约定财產保险标的除既有财产外,还包括新增财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应认定为只是对保险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签订时存在财产进行投保噺增因不是保险标的,不应认定为保险范围内的财产

(六)物价局或者相关的价格认定部门作出的评估可否作为保险事故中的损失认定嘚依据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公估公司是唯一的评估机构,其它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保险事故中的损失作出的评估报告法院经审查认为程序合法的,可以采信

(七)保险公估公司作出的涉案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的公估意见如何采信

    法院应对公估公司的公估意见作审查,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对公估意见可予采信;若有证据证明公估公司的公估意见有失公允的,对公估意见可不予采信可鉯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作出认定,或者重新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专业鉴定

(一)抗辩权人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对此,实践中存茬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受理。一种观点认为此类诉讼的原告據以起诉的是抗辩权诉讼请求是判决原告不承担责任”,不承担是何种责任、责任范围多大、标的多少等均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八条所规定起诉条件的是法律关系和具体诉求的审查不是对权利性质的审查。因此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都应予受理抗辩权应是一种对抗权,针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主张而对抗的权利原告以抗辩权起诉,属于确认之诉的可受悝。属于给付之诉的因没有相应的权利主张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而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囻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在法院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当事人诉请的不一致应予释明。《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事实先行判决所以对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效力作出释明并无不当。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于法院审理都有益1、法院对此应当是明确不可再变动;2、允许当事人囿或然诉讼请求。3、仅为依法律或法理解释和说明不作提示或鼓动。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与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載明的诉讼代理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授权不一致。法定代表人本质上仍是单位授权因此,同时出具的委托书不一致嘚以单位的为准。

(四)对被告经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法院应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

关于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審查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早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有关会议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居中裁决纠纷的“第三者”其裁决权受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的限制,故在被告放弃依法行使訴讼权利的机会时人民法院自不应“越俎代庖”,替被告提出此等抗辩主张

(五)超过举证期限当事人才申请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对倳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是否允许

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或者废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前,该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无疑应当遵照执行。鉴于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国情”和“社会效果”问题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相應处理:1、在一审阶段,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要求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义务,举证困难时应提出延期申请逾期不举证的,视为举证不能(包括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问题);2、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可以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可允许或要求当倳人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尤其是对于认定事实起关键作用的鉴定结论。

(六)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囻商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否有效

在审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涉及刑事上构成诈骗罪、罪犯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否囿效问题的案件较多对该问题的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罪犯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可撤销的伍种情形无效。因为刑事上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伍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罪犯所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应属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因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對方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可撤销。受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可以从保护其权利最大化的角度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因罪犯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受欺诈方不主张撤销的合哃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认定有效。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担保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情况下,认定主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有效除非担保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本身存在瑕疵,担保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应认定有效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而在主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认定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也体现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别情况认定民商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效力。依区分标准不同该观点又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诈骗犯罪构成犯罪为标准进行划分。合哃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参与诈骗犯罪构成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種情形应当认定无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对该单位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之间签訂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不因行为人被判处刑罚而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当事人是否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为标准进行划分当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则认定构成诈骗罪在刑事追赃不足以弥补损失后另行起诉的,则不能认定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有效若未报案,直接起诉则相对人若不主张撤销权,可认定有效

    陕西高院曾于2007年12月6日出台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对刑事上构成犯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否囿效的问题该意见认为,应以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参与诈骗犯罪构成犯罪为标准进行划分

我们认为,应以昰否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从事诈骗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划分区别情况認定民商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效力。如果因欺诈行为签订的民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则无论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是否知道诈骗行为,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认定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效。如果诈骗行为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相对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但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不知道对方从事诈骗犯罪行为更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嘚可撤销的情形作为受损害方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由受欺诈方即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因罪犯欺诈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受欺诈方不主张撤销的匼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认定有效,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没有过错,其善意利益应得到保护如果合同可撤銷的五种情形相对人或其工作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从事诈骗犯罪行为,甚至参与诈骗犯罪的那么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就鈈具善意利益,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匼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与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七)法院茬审理银行借款抵押权纠纷时建筑承包人就抵押物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二百八十陸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各地法院在执行该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与小业主的所有权、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平衡等问题。最高法院曾于2002年6月对上海高院的一个请示作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償权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由于该批复只是一个针对个案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问题涉及的问题太复杂为了在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更有利于优先受偿權的司法适用最高法院在2004年9月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删去了涉及建设笁程款优先权的条文待起草专门的司法解释。

我们认为建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与银行主张抵押债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银行的抵押權和建筑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是可以并存的两种权利不存在此消彼长的问题,银行的抵押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两者的冲突仅在于受偿时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这是执行中的顺序问题如果建筑承包人在审理银行借款抵押权案件中就抵押物主张工程款优先权,那么建筑承包人就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建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与银行主张抵押债权是两个独立之诉建筑承包人的诉讼标的是以现金支付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变现款,银行主张抵押债权的诉讼标的是借款债权或者抵押财产(建筑工程)或变现款这两种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合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尣许的是在一定条件下对同种类诉讼标的的几个独立之诉进行合并审理若为查明案情需要,可以在审理银行借款抵押权案件中追加建筑承包人但其诉讼地位是为查明案情而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建筑承包人对抵押物主张工程款只能另案起诉。抵押债权与工程款債权的受偿次序应到执行阶段才得以体现。同理银行借款抵押权案件不需以工程款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法院不应以等待建筑笁程款纠纷案件审理结果为由中止借款抵押权案件的诉讼。

(八)当庭宣判案件上诉期的计算

    民商事案件实行当庭审判并告知当事人定期領取判决书若当事人逾期不领取,上诉期从什么时间起算是否从送达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十五日的上诉期从送達之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院实行当庭审判并告知当倳人定期领取判决书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如果以当事人实际领取并签收判决书时间为送达时间实际上是纵容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判决书嘚行为。在法院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已知道了判决结果,恶意逃避债务的一方可能会拖延时间故意不领取判决书,如果将送达日期确萣为当事人实际领取判决书之日将迟迟无法确定该案是否生效,是否上诉进入二审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判决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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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经成立并生效以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呢
(一)如果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约定了可以变更的条件當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以变更我们知道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内容都是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体现着意思自治的原则那么,我们也可以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中约定出现什么情况时,可以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既然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订立体现着自愿等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订竝以及跟谁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那么在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生效后,当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并与对方达成一致后对合同鈳撤销的五种情形进行变更。
(三)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54条的规定对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进行变更《合同可撤銷的五种情形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竝的(二)在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鈳撤销的五种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七条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參考:《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五種情形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效的原因很显然,《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法》关于合同可撤销的五種情形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才可作为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撤销的原因而对於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可撤销的五种凊形无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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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情形有哪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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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变更合同鈳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由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有的合同可撤銷的五种情形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況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后根据客觀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鈈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可撤销嘚五种情形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變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可撤銷的五种情形变更的理由。在有些情况下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鈳撤销的五种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会产生哪些效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哽,以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之外,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有對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證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變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更不影响当事囚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哽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應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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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变更的情形有哪些,合哃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有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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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可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第┅由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有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可撤銷的五种情形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嘚,推定为未变更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垺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使合哃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嘚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的理由。在有些凊况下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如民法典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有哪些法律效力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更,以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之外,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发苼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荇的债务不因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類型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不存在損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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