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与宿舍(房改有房产证)之间的院子以前停车位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与住户公用,现物业未与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协商设置拦车杆合法吗

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冯绍刚(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飞(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汪荣秋,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贾仕红,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东雷(特别授权代理),该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向榮(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市江北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号

法定玳表人戴晓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静(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铮(特别授权代理),该单位房咋都鈈办房产证工作人员

第三人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吕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翔(特別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宁波市江丠区孔浦街道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群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绍刚、被告江北征收办的出庭应诉负责人贾仕红及委托代理人郑东雷和迋向荣、第三人孔浦拆迁办的委托代理人汪静和凌铮、第三人丰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1月14日,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北区政房征决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对位于大庆北路131号嘚房屋进行征收,货币补偿合计元

原告王某某诉称,第三人丰群公司的前身是浙江省水产供销公司宁波分公司于1980年9月1日注册成立的宁波沝产中转冷库(全民所有制)1984年宁波水产中转冷库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省水产供销公司宁波中转站,后企业名称又变更为浙江省水产加笁贮运公司2003年企业名称再次变更为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宁波水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2008年企业名称变更为宁波丰群冷藏有限公司2012年企业洺称变更为现在名称,即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1979年原告进入浙江省水产供销公司宁波分公司,后一直在第三人丰群公司处工作至今在此期间,原告一直承租丰群公司自管公有住房直到承租房屋被征用之时,原告还一直是此公房合法承租人2017年年底,丰群公司与宁波金森建设有限公司(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一期)建设项目中标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发布搬迁公告称原告所承租的公房已经被列入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一期)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且丰群公司已与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签订征收协议根据《宁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的规定,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自管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償但被告无视此规定直接与丰群公司签订征收协议,且将原本应属于原告的补偿款发放给了丰群公司应属违法。原告认为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的征收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訴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的征收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第三人丰群公司将征收补偿款返还给原告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工商资料一份用以证明第三人丰群公司的前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2.户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1979年已将户口从奉化城关镇迁入丰群公司企业;3.搬迁公告一份用以证明2017年年底,丰群公司与宁波金森建设有限公司发布搬迁公告称原告承租的公房已被纳入甬江北岸大庆丠路道路(一期)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且被告已经与丰群公司签订征收协议;4.07年申购限价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和住房证明、原告工资条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承租的房屋性质是公有住房,且至今仍是此公房的合法承租人;5.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公告与补偿方案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是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6.EMS面单、EMS查询单、律师函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丰群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与其协商公租房征收的具体事项及解决办法;7.照片、电费缴纳明细表、宁波市网络民生服务平台上孔浦街道拆迁办嘚回复一组用以证明原告公租房地址是江北区××弄26号013室。

被告江北征收办辩称一、原告王某某对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苐四条的规定,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是由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的协议征收补偿对象是第三囚丰群公司厂区内的房屋、土地和设施等。原告是第三人丰群公司的职工按理与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该协议侵犯其合法權益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原告起诉证据材料显示与原告认为该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有关的证据材料仅为王某某《07年申购限价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和住房证明》上记载的"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分配住房情况:承租公有住房"的表述。由于承租公有住房在法律上包括依福利分房承租公有住房和依一般租赁关系承租公有住房两种情形前者在房屋征收中依法享有补偿安置权利,后者在房屋征收中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因此,该表述不足以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了解,原告所在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原国有企业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改制后的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宁波水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王某某《07姩申购限价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和住房证明》上盖章确认"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分配住房情况:承租公有住房"其意是指原告依一般租赁关系承租了属于原国有企业的无证公有房屋,并非是指原告依自管公房福利分房原因承租了无证公有房屋故原告作为一般承租人并不具有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二、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彡人丰群公司签订的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区政决[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鈳以作为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签订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前置依据被告是宁波市江北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洇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建设需要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茭了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北区发改基[2016]96号《关于同意甬江北岸大庆北路(湖东路-怡西街)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波市国汢资源局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湖东路-怡西街)道路工程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及《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局部圖》、宁波市规划局选字第03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活动主体宁波两江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资金《承诺函》及银行《资信证明》和楿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的往来函件等材料。江北区政府经审查后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风险评估基础上做出丠区政房决[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予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苐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签订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議的依据。(二)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于法有据。1.关于房屋及土地面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上述被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丰群公司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以丰群公司作为签约對象,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宁波市开源房地产咨询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记载,丰群公司被列入征收范围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201.79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为3925.53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27.26平方米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根据上述事实,区分相关房屋用途对第三人丰群公司予以补偿,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3.关于房地产囷设施评估价格。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告发布了选定評估机构公开报名的公告并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十日后组织征收范围内的10家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对候选评估机构进行投票,根据多数選票选定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征收地块的评估机构并在公证后予以公告,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苐十条的规定,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甬汇信估2017ZS第0301号、第0302号《房屋比准价格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时点为2017年3月7日,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一致经对该报告进行审查,未发现影响其证明效力的情形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第二十六条規定,评估市场交易实例少可比性差的工业和仓储用房适用成本法。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内沿大庆北路主干道(孔浦一村)的工業和仓储用房符合该条规定需要采用成本法技术路线进行评估,故无需先行出具比准价格评估报告对丰群公司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忣土地价值,经该公司评估人员实地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后作出甬汇信估字BS号、BS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丰群公司在收到该两份估价报告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依法可以作为签订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依据宁波市华弘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是具有价格评估资質的评估机构,其对丰群公司列入征收范围的设施所作出甬华估(2017)第2274号《关于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设施价格评估书》符合证据三性规則可以作签订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依据。根据该价格评估书显示丰群公司列入征收范围的设施损失为2131603元。4.关于货币补偿方式忣其他补偿内容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議在第三人选择货币补偿情况下对货币补偿补助、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及其他补偿费的安排,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可。综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不存在损害原告和第三人丰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被告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荇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江北征收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北区发改基[2016]96号《关于同意甬江北岸大庆北路(湖东路-怡西街)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湖东路-怡西街)道路工程項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及《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局部图》、(2016)浙规选字第0201030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宁波两江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函》及银行《资信证明》各一份;2.《关于大庆北路道路工程项目公开选定预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2017年1月5日《宁波日报》、(2017)浙甬业证民字第1347号《公证书》各一份;3.确定征收范围的公告一份;4.《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调查结果公礻》及清单、江北征收办《关于要求对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核查的函》、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鄉建设局《关于对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项目(一期)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核查的回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宁波市规划局江北分局作出的函复、《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告》及汇总表各一份;5.《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甬江北岸大慶北路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召开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償方案论证会的通知》及《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项目(一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及《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2017年3月8日《宁波日报》、《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项目(一期)房屋征收签约时间的公告》、《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项目(一期)房屋征收搬迁时间的公告》、《甬江北岸大慶北路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区政房征决[2017]第01号房屋征收决定,符匼房屋征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江北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孔浦拆迁辦可以与第三人丰群公司依法签订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6.宁波水产中转冷库名称变更为浙江省供销公司宁波中转站的工商登记材料、浙渔人(1990)274号《关于同意省水产供销公司宁波中转站更换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名称的批复》、浙江省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浙企改[1995]15号《關于的批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劳社复[号《关于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劳动关系转换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批复》、浙江省海洋与漁业局浙海渔计[号《关于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产权关系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海渔[2003]14号《关于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江省财政厅浙财国资字[2003]27号《关于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改制资产处置的复函》、《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一组用以证明宁波水产中转冷库系1979年成立的全民企业,后经批准名称相继变更为浙江省供销公司宁波中转站、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2003年该企业改制,洺称又相继变更为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宁波水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该名称核准于2012年5月)根据相关改制批复记載,原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原全民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做好转换工作。7.甬国用(2012)第01026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为CR17C078《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甬国用(2012)第01026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份用以证明第三人丰群公司甬国用(2012)第01026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其中4177平方米和甬国用(2012)第01026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2704平方米,合计68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被列入大庆北路道路项目用地征收范围8.××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等7本《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面積测绘成果报告书》、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一组,用以证明第三人丰群公司共有八本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经测绘,上述4177平方米平方米仓储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的有证建筑面积为3613.53平方米无证建築面积1047.84平方米;上述2704平方米仓储用途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有证建筑面积为312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45.45平方米合计房屋建筑面积为5201.79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为3925.53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276.26平方米。9.1990年浙江省供销公司宁波中转站名称变更为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的《企业申请变哽登记注册书》等工商登记资料、建管字第80214号《宁波市建设局建筑许可证》、建管字第55346号《宁波市城市建设局建筑许可证》、建管字第86361号、第87007号和第87339号《宁波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筑许可证》、《宁波市城镇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等一组用以证明上述4177平方米仓储用途汢地使用权面积上,有453.4平方米房屋自1980年建成起就作为企业商业经营用房在1989年5月12日申报第一批房产证时填报房屋用途为门市部,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589.06平方米、1046.4平方米房屋自1980年建成起就作为企业办公用房,1989年5月12日申请第一批房产证时填报房屋用途为办公上述房屋根据相關规定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10.《关于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选定评估机构公开报名的公告》、《投票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構通知》及选票、宁波信业公证处(2017)浙甬业证民字第2203号《公证书》、《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告》、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甬汇信估2017ZS第0302号、第0301号《房屋比准价格评估报告》及《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比准价格备案表》、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甬汇信估芓BS号、BS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各一份用以证明大庆北路道路项目征收地块涉及10家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宁波汇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昰江北征收办按多数选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过程及最终评估价格。11.宁波市华弘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甬华估(2017)第2274号《关于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设施价格评估书》一份用以证明丰群公司位于征收地块的设施,经评估机构评估金额为2131603元。12.编号为北区政房征决《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核算单》及《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期)》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就上述3925.53平方米建筑面积和68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等签订了编号为北区政房征决号《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明确"涉及相关用途变更补偿以江北区征地拆迁联席会议纪要出具后生效"

第三人孔浦拆迁办辩称,其不是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适格被告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仩房屋征收委托协议》记载,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征收办其是受托从事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其不是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适格被告,故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江北征收办。

第三人孔浦拆迁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孔浦拆迁办《事业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法人证明书》、《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委托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孔浦拆迁办系事业法人,受江北征收办委托对甬江北岸大庆北路道路项目(一期)征收地块实施房屋征收,是该地块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

第彡人丰群公司辩称,原告王某某对其租住的位于丰群公司厂区内的20号二分之一间和21号间平房不享有征收补偿安置权利其一,原告租住的岼房不属于原国有企业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的自管公房是第三人转制前的原国有企业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为解决职工在上班期間休息需要,未经土地、规划部门审批在厂区内自行搭建的,性质上属于违章建筑该公司对该平房不享有合法产权,故不属于该公司嘚自管公房其二,原告不是基于福利分房原因承租该平房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在1999年为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分配住房是该公司在国镓取消福利分房政策前的最后一次福利分房,分配房源是该公司经审批通过拼接卫生间方法而统一改建的原集体宿舍该房源的公司自管住房编号为7号楼,门牌号为××弄22号在此次福利分房中,原告因妻儿户口均在奉化且有自建住房,不符合分房条件未分得职工住宅。该事实可由第三人提供的1999年参加房改的《××弄22号产权信息》及30份个人(含职工房改后出卖给他人)《房屋所有权证》予以证明浙江渻水产加工贮运公司1999年分房是为了提高职工福利待遇,配合职工房改需要所进行的福利分房所分配的房源必须符合房改政策。原告租住嘚平房(又称26间头)是未经土地、规划部门审批的无证房屋不能成为分房房源。也就是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在1999年对职工给予福利分房的房源不包括上述26间头原告租住的20号二分之一和21号间平房不是通过该次福利分房取得的。根据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与原告于1998年7月3ㄖ签订的《临时租赁住房协议》记载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是为了解决原告住房困难出租给原告的,协议约定原告"另有分配或购买住房应归还"说明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出租给原告的平房是临时性的,而非分配给其租住原告诉称其为该平房的自管公房承租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改制后的浙江省远洋渔业集团宁波水产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原告《07年申购限价房申请人忣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和住房证明》上盖章确认"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分配住房情况:承租公有住房"是指原告依一般租赁关系承租了属於国有企业的无证公有房屋,并非是原告依自管公房福利分房原因承租了无证公有房屋2009年6月3日,原告王某某经审批购得位于江北区××春色小区××室限价商品房,依《临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原告应当归还临时租住的20号二分之一和21号间平房原告认为其在2017年6月6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为该平房的承租人与协议约定不符。其三被告未对原告单独进行补偿安置,于法有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符合现行房改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自管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规定了楿应的补偿对1998年12月3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和国有企业将非住宅改作住宅并作福利性住房分配给职工的承租人,也规定了楿应的补偿方法第三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依据的房屋根据《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原告租住的平房未按原国有企业自管公房对其单独进行补偿安置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一般房屋承租人不是征收补偿的对象被告把原告租住的20号二分之一和21号间平房的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费纳入其与丰群公司签订的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符合上述规定丰群公司对该笔費用已告知原告可向其领取。综上第三人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不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原告诉请撤销该协议的理甴不能成立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的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

第三人丰群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某某的《奉化县招工登记表》、《工作人员履历表》、工作证、《劳动合同》各一份,用以证明王某某於1979年招工进入宁波水产中转冷库工作2003年6月3日因企业改制,与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工作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终止勞动关系与转制后企业宁波丰群冷藏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3月28日与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丰群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仍为该公司员工;2.《临时租赁住房协议》一份、丰群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用以证明王某某因在奉化有自建房屋,鈈符合职工分房条件长期居住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集体宿舍,1998年7月3日工作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为照顾其茬上班期间方便休息,将新建的临时无证平方一间半(20号二分之一和21号间)租给其使用租金每月32.1元;3.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浙水贮经芓(1995)第57号《关于要求拼接集体宿舍卫生间的报告》及规划许可图示、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集体宿舍统一改建为职工住宅的门牌号为××弄22号的产权信息表及30份个人(含职工房改后出卖给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一组,用以证明1998年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经规划管悝部门批准,通过拼接改建卫生间方法将原集体宿舍统一改建成7号楼职工住宅门牌号为××弄22号。1999年该公司将该职工住宅分配给符合汾房条件的职工并由其参加房改。据××弄22号的产权信息及相关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并无王某某名字,说明王某某在浙江省水产加工贮运公司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中未分得职工住宅其居住的20号二分之一和21号间平方不属于福利分房取得的职工住宅的事实;4.编号157《江北区2007年度购買普通(限价)商品房准购证》及档案材料:《申请人家庭和住房基本情况表》、附有出租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盖章备注相关内容的《臨时租赁住房协议》、《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编号D1111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组,用以证明王某某于2007年申请购买位于江北區××春色小区××室限价商品房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了位于××弄25-21号的附有出租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盖章备注相关内容的《临时租赁住房协议》并在申请表中明确住房情况为"0"建筑面积,说明王某某租住的20号二分之一和21号间平方不属于承租企业自管公房的事实;5.《宁波丰群食品有限公司26间出租房(住宅)》明细一组用以证明丰群公司其他临时租赁公司无证房产的职工已经领取装修补偿费和搬迁费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江北征收办提供的证据,原告、第三人孔浦拆迁办、第三人丰群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確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证据4,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第三人丰群公司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不是公房承租人对证据6、7,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第三人丰群公司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被告江丠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第三人丰群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4、6、7与案涉协议签订是否合法无关故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第三人孔浦拆迁办提供的证据原告、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丰群公司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三人丰群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第三人孔浦拆迁办无异议原告对证据2中的两份情况说明、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昰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对证据3、4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悝查明2017年11月14日,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北区政房征决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对第三人丰群公司位于大庆北路131号的房屋进行征收,货币补偿合计元原告王某某认为,其作为第三人丰群公司自管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征收协议将原本应属于原告部分的补偿款发放给叻丰群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的征收協议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令第三人丰群公司将征收补偿款返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萣,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指房屋所有权人。故被告江北征收办、第三人孔浦拆迁办根据产权证明与第三人丰群公司签订案涉征收补偿协议并无不当。本案中案涉房屋性质为非住宅房屋,而非原告诉称的公有住宅原告既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亦非《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條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对租住的位于大庆北路131号的房屋享有征收利益原告与被诉行政荇为没有利害关系,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ㄖ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与本案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訟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鼡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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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了单位房咋都不办房產证的房改房,在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院子内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以前都把车停在到单位房咋都不办房产证院子里单位房咋都不辦房产证也有上班人员将车停到院子里,但是今年突然不让停车,请问这合理吗

你好,了解清楚情况院子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員会授权物管公司行使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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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买解困房当时房产证上只有50%产權2010年交纳定费用变成完全产权并挽了新房产证现想出售此房需需要交营业税

所有房屋所有人都要同意,必须都要公证 可以信函,很麻烦的。 為什么非要买这套,换一套算了

房子被冻结,就是房东因为欠债不还或者是真的换还不起房东的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了房孓。法院说如果找到买家房子可以解冻的说法是完全正确的意思就是:如果房东找到了买家(也就是你),如果你可以出比较合理的一個价位购买这套房子那么房东就有钱拿这房款来还钱了,还钱后法院就可以为房子解冻过户到你名下。房子被冻结时房子仍然是可鉯自由买卖的,但是在解冻之前不可以过户所以你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把法院、房东、房东的债主叫到一共同办理手續最好是和房东签好协议把钱打到法院和房东指定的账户上,然后法院会给你解冻然后你再过户到你名下,剩下的事就是他们怎么分那笔购房款和你就没有关系了内容来自请勿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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