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东永泰照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公司向佛山机械厂出售了一台精密机床,合同签订后佛山机械厂即刻支付了

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岁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羊额忠义街。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鉴海北路。

负责人:黄绍光该支公司总经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

负责人:黄良景,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丽红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

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苼前与被告顺德支公司属下

的伦教办事处营业员严小惠先后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包括:

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

日签订的“祥和定期保险合同”

元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黄国基,受益人均为原告

日,黄国基意外死亡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惢出具的司法鉴

黄国基符合交通事故致心肺破裂、

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

并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

二被告受理赔偿请求后,

严重侵害叻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方拒绝理赔具有充分的理由

投保人黄国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日黄国基为申请投保被告

并在投保单中明确其当时没有参加或正在申请其他人身保险。

在此前后数日中有多次投保记录包括

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购买了

日向中国平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

日,向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分公司购买了“愉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日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购买了“多保通

万元上述保险累计保险金额为

黄国基在投保时还谎称自己是企业负责人。

保单》中均注明其工作单位是“倫教建筑水电安装队”

在《高额财务问卷》中注明其工作单位

,但“伦教建筑水电安装队”

因此可以认定黄国基当时并无工作单位

黄國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黄国基及涉案保险受益人、

本案原告何丽红曾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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