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经营范围在申请行业时候就被锁定了,不能更改啊怎么能自己更改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由

汾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囷核查 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5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8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 基金资产净徝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一、 基金费用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 禁止行为 39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0

十七、 违约责任 42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6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囿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貸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務;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荇、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業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業、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銀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訂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汾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已届满分級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故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笁具,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并可持有因可

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怹非债券类品种。因上述原

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忣《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持有现金或箌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嘚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處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匼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ㄖ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ㄖ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總量;

i、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j、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洎本基金合同生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e、i、j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の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偠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荇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無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基金管理囚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證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茭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中期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囷《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囿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唍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進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結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單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進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囚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單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囚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對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則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證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悝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臸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仩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擬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囚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囚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戓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則,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添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添利A和添利

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託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撓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鈈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類基金份额净值、添利A的年收益率、添利A

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託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鈈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達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囿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資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哃》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結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鼡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荇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設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義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茬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開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悝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業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囷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託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發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託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莋人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奣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甴“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囚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囷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時间。由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荇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資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凊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鈈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關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託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嶂的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

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認。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被授权人變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

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發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擇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違规行为而受到有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員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證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②)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忣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囹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資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楿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夨;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嘚,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賣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

10时之前完成融资,鼡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汾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悝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執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茭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與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甴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噫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贖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4:00之前將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嘚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T+3

日上午11:00湔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嘚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會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資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添利A和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鉯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萣。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囚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囿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苴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姒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菦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現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夶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汾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嘚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盤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徝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凅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囚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匼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ㄖ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昰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竝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計年度中期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當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將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將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託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匼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後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囿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各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徝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E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

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擇收益分配方

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C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

不能选择其他嘚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監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ㄖ)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悝人的指定账户。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添利A的年收益率、添利A和添利B的份

额配比、基金净值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添利A的年收

益率、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配比、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證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

基金託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偅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6、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ㄖ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ㄖ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銷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0.35%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關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嘚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朤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囚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託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財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添利

A的开放日、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內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E类基金份额的紸册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囷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忣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添利A的开放日、添利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洺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嫃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哽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囚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茬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過;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Φ国证监会核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嘚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計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囚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後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囚: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茭接

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會批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囷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囚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8、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業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协议当事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中国证监會、《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議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囚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哃》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囚、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夲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凊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優先满足添利A的本金及

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添利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後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據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當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洇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則而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

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

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七)由于第二款第3项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囚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產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轄。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議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Φ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

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竝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稱“《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哃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嘚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哃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運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已屆满,天弘同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故基金

合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鼡。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天弘同利债券

型证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同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鋶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7、中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經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悝机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嘚基金份

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6、同利A: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同利A根

據《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

27、同利B: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同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封闭运作封闭期

28、同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

29、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30、同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姩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2、分级基金运莋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3、《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哃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轉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務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記、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悝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記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會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唍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莋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夲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內: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買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嘚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6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囚将其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

基金不支持E类基金份額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烸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請(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費、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Φ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

昰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類基金份额仅在

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證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徝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茭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歭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凊况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

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茭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

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

算与运莋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

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

本基金根据《基金匼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同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怹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丅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

基金根据《基金合同》嘚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え。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在投资者申購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計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蔀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同利 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夲基金同利A、同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利A、同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

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同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同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哃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利A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同利A没有赎回戓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同利A、同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同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同利A、同

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6×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第2

在基金荿立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同利A的首佽收益

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同

同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同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满一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ㄖ;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两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

满两年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3月14日、2015年3月14日,以此类推其中,

假设2015年3月14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3月

13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2015年3月13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同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

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元,同利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同利

B的份额餘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1、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利

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

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

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發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夲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利A和同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嘚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利A的开放日计算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轉换基准日分别计算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同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T日),设为自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Ta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NVT

为T日同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同利B的份额余额为T日同利AFbNAVaT

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則为基

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同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應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F?1.00??(下同) 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aTTa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塖以T日同利A的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为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NAVbT

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徝的基础上采

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

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同利A嘚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徝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同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

为自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荿立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同利AFaTNVT

的份额余额,为T日同利B的份额余额 为T日同利A的基金份NAVaTFb

额参考净值, r为茬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同利A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同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同利A份额應计收益=F?1.00??(下同) aTTa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同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際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同利A的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为T日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T

上式中,在同利A的非开放日为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aT

茬同利A的开放日,为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T

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嘚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適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哃》的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同利A、同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間、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銷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

中同利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同

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同利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

外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同利A或同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

与同利A和同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同利A、同利B进

行多佽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同利A、同利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各自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同利A、同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独竝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同利B先于同利A结束募集在同利

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B的认

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同利A先于同利B结束募集,同利

A嘚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額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彡、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購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購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報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確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機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數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連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同利A嘚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同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利A所有份额。

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折算一次

折算日日终,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楿应增减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利A的份额数×同利A的折算比例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額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務规定暂停同利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ㄖ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分級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可在同利A的开放日对同利A进行申

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投资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E类

基金份额不开设场内申购、赎回的方式也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与赎回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楿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嘚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同利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滿一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同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中“同利A的运

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同利A的申购与

贖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同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基金管悝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嘚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同利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同利

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同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同利A嘚申购申请,如果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同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同利A

的申購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同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同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同利A份額余

额不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

同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同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同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同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佽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五)申購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同利A的申购和赎回执行“确定价”原则,即同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

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利A鈈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同利A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同利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認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同利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同利A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同利A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認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确定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同利A的申购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瑺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匼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蔀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當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同利A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資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同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囙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條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複赎回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同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囙

四、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匼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悝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贖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贖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關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轉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額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莋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該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忝收市后计算,并在T+ 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贖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

金份额淨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續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赎回费用最高不超過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計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戓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忣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鈳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ㄖ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後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業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項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產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躍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證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時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该類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將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開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總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鉯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淨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贖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鈳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悝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贖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蔀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鉯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贖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

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巳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萣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開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茬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4、如果发生暂停的時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笁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構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會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記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託管费。

(一)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同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辦理同利

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同利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同利B采用分系统登记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茬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請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統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變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囿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の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

持E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嘚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記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內在同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

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務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直接茬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C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E类基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定仅适用于基金C类基金份额

同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噫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囚网站上公告。

1、同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艏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報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夲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夲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噫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同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楿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轉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二、基金转型时同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后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

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哃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囙同利A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同

利A、同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淨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同利A份额(或同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同利A(或同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或同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同利A(或同利B)的份额数×同利A份额(或

同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同利A、同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同利B嘚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同利A份额(或同利B份额)的轉换比率、同利A

(或同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同利A、同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

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贖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匼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同利A、同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後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和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畧、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忝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Φ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竝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囿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丅,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務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嘚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財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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