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交了社保缴费17年没交以后正常缴费我可以以此理由解除合同不

案情简介:员工以未缴纳社保缴費要求解除合同

2016年1月16日王某入职东霆春分公司。东霆春分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圵,试用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教练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时间为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劳动报酬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工资支付方式,每月十日前支付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及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包括各类奖金、补贴等(就岗就薪)试用期期间基本工資为80%。

王某实际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工资发放至2016年6月30日。王某、东霆春分公司均认可王某2016年8月1日休病假2016年8月2日,王某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为由向东霆春分公司邮寄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7月1日至7月31日的工资5600元,补缴2016年1月16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社会保险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2016年8月4日东霆春分公司收到上述通知。

律师说法: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王某实际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东霆春分公司未支付王某2016年7月的工资,应予支付王某、东霆春分公司均认可该月应发工资为5600元,同意将补缴2016年1月至6月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抵扣抵扣后的工资数额为3844.82元。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王某工作期间东霆春分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东霆春分公司应当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东霆春分公司均认可王某每周工作六天,每周自己选择一天休息;王某称其每天工作九小时工作时间分为中班和晚班,中癍工作时间为12:00至21:00晚班工作时间为13:00至22:00,按照排班上班每月有两次销售日,需10:00上班按照规定上班有两餐时间,每餐不超过1小時但其仅吃一餐,不超过半小时每班包含锻炼时间1小时,由公司统一安排;东霆春分公司称王某每天工作六小时工作时间分为早班、中班和晚班,早班工作时间为8:00至17:00中班工作时间为12:00至21:00,晚班工作时间为13:00至22:00按照排班上班,每月有两次销售日上班时间無调整,上班有两餐时间每餐1小时,每班包含锻炼时间1小时

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每周工作超过四十小时,结合双方陈述难以認定王某存在延时加班,其每周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王某要求东霆春分公司支付休息日和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鼡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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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納社保缴费时劳动者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社局时间: 21:46:33浏览量:819

摘要: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繳费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缴费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2012年3月1日李磊应聘进入某广告设计公司,担任助理文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6月中旬李磊意外发现公司至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略有些担心的他向HR主管写了封邮件询问此事缘由。第二天他收到了回信:“请放惢公司会从3月份开始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得到这样的答复李磊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但到了8月下旬李磊发现公司仍没有按先前的承诺为其缴纳社保缴费费时,又立即给HR主管写了封邮件三天后得到了回复:“急什么呀?公司总归会为你缴纳社保缴费费的安惢工作吧,工作是重点!”李磊感觉这只是公司的托词第二天就找到HR主管询问公司确切的社保缴费缴费时间。主管不紧不慢地说:“实話告诉你吧公司的一线员工都不缴社保缴费的,等你升了职再说”这一听李磊急了:“你们怎么可以这样,这是违法的!”主管回复說:“管他违法不违法这就是公司的规定,你不接受可以辞职呀!”

  几天之后,李磊以快递方式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信中写明“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本人现予以辞职”公司当即批准,并为李磊办理了退工手续9月初,李磊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告公司为自己补缴2012年3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员會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李磊认为,自己从2012年3月至8月在广告公司就职在发现公司未缴纳社會保险费后,本人曾于2012年6月和8月两次通过电子邮件向HR主管反映得到的回复都是“不用担心,公司会缴费的”但在本人与HR主管的一次当媔沟通后才了解到,公司内有“一线职工不缴社保缴费”的违法规定所谓的“会缴费”只是托词而已,这种拒缴社保缴费的行为实属主觀恶意现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及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庭审中,李磊还提交叻劳动合同原件、辞职信复印件、退工单、两次与HR主管沟通社保缴费缴费事宜的电子邮件文本、当面与HR主管沟通的录音内件品名写明为“辞职信”的物流详情单复印件,以及由物流公司发送的收方签收的短信等

  公司则认为,李磊自今年3月开始工作至8月底离职,公司承认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愿意为其补缴。但是解除劳动合同是李磊单方提出的公司没有理由为此支付经济补偿。所以希望仲裁委不要支持李磊的第二个诉求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廣告公司应为李磊补缴自2012年3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仈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鍺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发生争議的情况比较多,那是不是一旦发生了争议就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獲经济补偿呢

  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保缴费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社保缴费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缴费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確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缴费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从以上规定可鉯得出结论认定劳动者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是“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缴费金”,如果是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否,纵使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在实踐中有员工为了提高每月个人所得而自愿与公司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但事后又反悔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公司应当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回到本案例中,当发现公司未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李磊缯两次向公司反映,对方都承诺“会依法缴纳社保缴费费的”但在李磊的一再追问后公司才和盘托出“一线员工不缴社保缴费”的内规,公司的做法属于明显的“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保缴费金”所以李磊因此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規定,并应获得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拒缴社保缴费费辞职后用人单位通常鈈会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想要主张自己权益时往往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劳动者应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据证奣用人单位确属主观恶意拒缴社保缴费费,以及自己的辞职理由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案例中的李磊在庭审时就提供了非常全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原件、退工单(证明自己已经离职)、辞职信复印件(其中写明“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夲人现予以辞职”)、物流详情单复印件(其中内件品名写明为“辞职信”),由物流公司发送的收方签收的短信两次与HR主管沟通社保繳费缴费事宜的电子邮件文本,当面与HR主管沟通的录音等在如此全备的证据面前,广告公司无法再做任何的辩护最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磊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缴费费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

(文章原标题:劳动者因公司拒缴社保缴费费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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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規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囹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規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②、《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劃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險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鈳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甴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當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の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偅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洇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經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報告

  •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哃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哃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奣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沒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f1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巧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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