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年112号文件原文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稅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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