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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確认 |
湛江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具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申请条件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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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申请条件的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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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發〔2007〕13号),符合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b)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衛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军事行动迄今已經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实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省内非本市户籍的军队退役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且本市職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5 年(含5 年)以上的或省外户籍的军队退役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險累计缴费年限满10 年(含10 年)以上的选择我市作为基本养老待遇领取地,可将其军龄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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