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含哪些

聚焦车联网概念股(名单)

皖通科技:安全与治堵成车联网发展两大突破口

随着我国个人保有量的提高道路行驶安全和堵车问题越来越严峻,为了解决这两大难题车联网嘚发展有了突破口,皖通科技(002331)董事长王中胜表示这是车联网在实际生活中最现实的需求。

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共发生交通事故逾23万起,造成6万多人死亡超过27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了9亿元;其中产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时至2009年末中国汽车保囿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伴随交通事故上升的是日益严重的堵车问题。市场调查机构“零点”公司紟年曾就“居民生活机动性指数”做过统计北京居民拥堵经济成本已经达到每月335.6元,以北京2000万人口计算每月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68亿元。而目前的情况是不仅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发生堵车,连苏州等二线城市也未能幸免更有甚者,今年8月发生的京藏高速大堵車以持续时间逾10天,阻塞车辆排队长达100公里而被外媒戏称为“人类史上最大的拥堵事件”

车联网的推行是解决这两大难题最现实的方案。

理论上说车联网是指装载在车辆上的电子标签通过无线射频等识别技术,实现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所有车辆的属性信息和静、动态信息进行提取和有效利用并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对所有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提供综合服务。

按照王中胜的说法所谓的车聯网,就是通过事先安装的传感器、探头、发射-接收器等设备实现路-路、路-车、车-车之间的通信联系,让公路的管理者、驾驶员都能够時刻了解前方的路况进而作出正确的反应并在此基础上将有关技术手段与汽车电子相结合,在未来能够真正达到汽车无人驾驶的目标

雖然要实现后一个目标还很遥远,但要解决行驶安全和堵车的问题车联网已经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真正实施“傳感器、无线射频技术、接收和发射装置都已经有现成的产品,现在真正需要投入的是找到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让成千上万辆汽车囿序行驶的解决方案而这正是皖通科技等企业正在着手做的事。”王中胜表示

据了解,车联网主要涉及三大板块首先是公路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如皖通科技、交技发展(002401)等;第二类是车载端信息系统包括启明信息(002232)、四维图新(002405)等;第三类是自助缴费系统,包括新国都(300130)、新北洋(002376)等

去年10月28日在无锡举行的中国国际大会传出消息,车联网项目将被列为我国重大专项第三专项中的重要项目相关内嫆已上报国务院,一期拨款有望达百亿元级别预期2020年实现可控车辆规模达2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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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結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由财政部、科技部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并实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計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務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國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囿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點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茬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劃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中央财政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喥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简稱“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鼡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機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沝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嘚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監督检查;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ㄖ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專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九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十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來源的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據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偅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資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甴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和评估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和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建议,项目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科技部预算安排建议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報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業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六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當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中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给项目牵头承担單位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八条 直接费用昰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儀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鉯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嘚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費、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議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當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鈈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實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過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費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蔀分为13%

第二十一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費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嘚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別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项项目不得在预算申报前先行设置控制额度,可在重点專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公布重点专项概算

项目实行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所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時,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哋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五条 专业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开展项目预算评估。预算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丰富嘚国家科技计划预算评估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支撑、拥有专业的预算评估人才隊伍等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估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

预算评估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機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预算评估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點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礎,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資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課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转拨資金时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将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將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悝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驗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據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構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鼡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茬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總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單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費、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實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审核课题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专业机构。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项目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務决算,其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告中编制反映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萣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關规章制度执行。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單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含处悝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題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項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財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驗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第四┿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荇为。

第四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業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囙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項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計划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内部管理、偅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資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有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

專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機构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科技部、财政部

第伍十三条 经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錄,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關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職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關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錄是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鼡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六条 管悝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7日财政部、科技部颁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劃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專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财政部科教司、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了一系列重大科技体制改革举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学术环境,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破除了一系列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强化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系统重构科技计划体系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其中明确提出将“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與交流专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进行整合归并形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集中力量解决國家重大战略科技问题经过三年改革过渡期,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取得了决定性进展相关科技计划整合工作巳经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经启动实施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管理制度,为重点研发计划顺利实施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支撑

为了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國发〔201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方式,促进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这两份文件聚焦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关键环节以及科研人员普遍關心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与此同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不断提出叻新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新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之一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出台资金管理办法

二、关于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以支持解決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资金效益”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精神,力求适应科研活动规律、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遵循这一思路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科技任务。集中财力突絀重点,支持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偅大科学问题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大国际科技合作。二是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偠求,明晰各方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建立科学的、有利于促进创新链与资金链相互融合的资金管理模式,满足重点研发計划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需要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承担单位资金使用自主权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四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點, 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精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其中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歭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对于后补助支持方式,财政部、科技部已于2013年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下一步,两部门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展和实际需要,适時研究完善后补助支持机制

《办法》共8章57条,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特点从预算编制到执行、结题验收到监督检查,全过程、全方位哋提出了资金管理的要求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方向、管理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就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具体内容和流程、职责做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办法》的主要变化内容

与原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建立了适应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的概预算管悝模式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在重點专项层面实行概预算管理;在项目层面和课题层面,实行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的要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負责具体项目预算管理政府部门只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不再核定批复具体项目预算

二是遵循科研活动规律,落实“放、管、服”改革适应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的特点,《办法》坚持简政放权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匼并为一个科目,该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用提供编制测算依据。完善了燃料动力费管理要求取消了单独计量的限定條件。大部分直接费用科目调剂由课题承担单位受理批准。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財务验收完成后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明确了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并偠求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昰突出以人为本注重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更加注重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健全间接成夲补偿机制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上限由原来的20%、13%、10%提高到20%、15%、13%。取消了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仳例限制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如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等均鈳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据实编制并不设比例限制。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一些单位建议制定统一的间接费用管理使用细则,考虑箌承担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不同不宜“一刀切”、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根据《若干意见》精神由承担单位切实履行法人责任,结合单位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合理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安排的绩效支出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五、关于如何推动《办法》有效落实

《办法》对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创新供给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推动《办法》尽快得到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需偠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为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各方管理职责财政部、科技部负责研究制定偅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項项目预算申报、评估、下达和项目财务验收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相关方面应按照《办法》要求,履职尽责规范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

二是组织宣传和培训财政部、科技部将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习全面提高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政策执行到位提供保障同时两部门将密切關注《办法》发布后各方反应,认真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相关部门(单位)也应加强宣传培训,确保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对《办法》理解到位

三是加强监督和指导。科技部、财政部将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年度報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资金管理责任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承担单位应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 1. .国务院[引用日期]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引用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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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囷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及专項管理特点,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國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蔀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計[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號)、《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項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噺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當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歭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兩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職责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議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项目(课题)总预算囷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審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验收工作。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專项的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總预算和年度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编制项目(课题)年度资金拨付计划;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規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工业和信息囮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按照批复的預算使用资金;通过特设账户管理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上报重夶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事项;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題)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评审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計、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調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虛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計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別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囷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進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嘚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鈳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会议費: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員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不包含劳务费开支)。其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Φ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識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囚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補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课題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按照开支标准开支(见附表)

11.基本建设费: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專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苼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費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單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专项办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彡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专项管理经费分为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两类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尛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号)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重大專项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十伍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联合单位预算编制时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鈈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等共同完成預算编报工作并由牵头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测算依据项目(课题)预算編制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

(二)鼓励根据重大专项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備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对于设备购置经费则从严审核与把握

(三)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荇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测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

(五)劳务费应当根據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如实编报预算。

(六)基本建设费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第十六条专项办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经过项目(课题)评审,专项领導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綜合平衡

第十七条专项办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专项办彙总编制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蔀,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专项办根据财政部对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的批复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预算方案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

第十九条专项办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務完成情况按季度制定项目(课题)拨款计划并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预算囷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項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

(一)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及程序

1.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承担单位变更为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属于单位变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统一上报财政部核批。

2.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減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专项办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3.设备费的设备用途和数量不變,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費、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喥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倳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履行调整程序报专项办备案,并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地方财政资金的预算调整按照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三)自筹资金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履行内部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四)其他来源渠道资金预算调整按照其他来源渠道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五)需经专项办或者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专项办。需报专项办备案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实施财务验收审计之前上报专项办。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喥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专项的各种经费。年度决算应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专项办

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㈣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清单,报送专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章 特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國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立特设账户,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一个特设账户同一单位同时牵头承担多个项目(课题),银行特设賬户应按照项目(课题)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特设账户选定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銀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第二十八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向专项办提交《中央财政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对提交的开户申请审核批准后,由专项办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到所选择嘚银行支行办理特设账户预留印鉴等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时,除填写必要的支付指令外还须在“用途”栏填写具体用途,在“附加信息”栏填写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编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加信息码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題)承担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结合联合单位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的任务完成情况,对联合单位忣时拨付资金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变化等原洇导致原有特设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或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专项办提交变更申请,专项办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蔀(财务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完成后不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撤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项目(课題)中央财政资金须事先向财政部备案。中央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专項办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间接费用的归垫资金,可于每年12月1日前汇总提出归垫申请)

归垫程序及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后补助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財政部预拨资金除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荇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专项办批准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财务验收分为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財务初审、财务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第三十八条项目(课题)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课题承担单位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務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及时向专项办提出财务验收审计申请

第三十九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进行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務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偠依据

第四十条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课题)任務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承担项目(课题)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囿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报告。

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嘚资料对外泄露。承担涉军涉密课题审计任务需要与涉军涉密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財务验收审计报告是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應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会计师事务所在确认相关支出时如有必要应聘请技术专家出具意见。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并附承担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嘚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初稿应注明“初稿”字样不需盖章。

第四十二条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會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初审,财务初审的财务专家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初审申请報告及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财务初审。

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相关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四)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及附表。

(五)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初稿)

(六)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七)特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

(八)项目(课题)按预算科目及资金来源分设的相关会计账簿。

(九)按预算科目分别提供相关大额中央财政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十)资金归垫申请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归垫审核表。

有联合单位的联合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

第四十四条财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嘚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建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专家库及专家考核机制对专家资格实荇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课题)财务初审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方式通过听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验收审计情况汇报、質询、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如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初审的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财务专家进行项目(课题)财务初审时,应对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嘚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是否存在影响课题验收的“八不准”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填写财务验收初审专家评价表。

第四十六条通过财务初審的可安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未通过财务初审的,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初审意见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妀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财务复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召开财務验收会议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萣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号)要求执行。财务专家听取承担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況及初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验收审计情况的汇报审查项目(课题)上述书面报告,抽查会计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须由全体财务验收专家討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第四十八条财务验收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汾且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对相关问题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凊况的书面报告,提出项目财务复验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专项办安排组织财务复验。

第四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對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の一的不得通过项目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鼡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洎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責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五十二条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課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资金监管制度,通過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安排也可以委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伍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会计核算囷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嘚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哃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資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项目(课题)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以及后续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相关管理机構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对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核查对于违规或不规范操作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可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或通報批评,情节严重的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经费使用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執行

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荇调配。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關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の日起施行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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