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当然, 作为谨慎嘚对带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还是应该重视劳动合同得签定。
但是拉横幅肯定就不对了!
这不是拉横幅引起关注已走正常手續谢谢,避免别人入坑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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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黑除恶的严打阶段,打市长热线电话或者打督查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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