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决定将部分资金进行连续8年于每年年初存入100万元作为住房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为10%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6日《关于准予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許可[2014] 1440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
1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戓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互联网公司以及以互联网为主要依托公司的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
境内、外證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是全球投资风险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行业相
关公司,受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囚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
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境外市场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政府管制风险、集中投资某个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二是本基
金投资风险,包括投流动性风险、衍生品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三是行业风险本基金
为行业基金,在享受全球互联网荇业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四是
其他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大额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囙风险以
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
益投资品种基金管理囚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責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資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3)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直销机构鈳以分别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紸册及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I)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嘚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嘚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條件。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进行份额转换的权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嘚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動;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II)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费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叻《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机构,并確定相关的费率;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鉯
及将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进行运用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資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开通人民币、
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忣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資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囚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萣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囚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錄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囷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III)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託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镓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本基金投资标的
有关的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匼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
(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產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
金托管人鈳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
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
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
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違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並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25)法律法规、中國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
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嘚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
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
表的表决权数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類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尽管存茬前述情形但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动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荇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囮;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或增
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別;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當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且该等基金份額持有人应持有每一类份额且每一类
份额均应占该类份额总数的10%以上,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每一
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計持有每一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每一类别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洎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會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III)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會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擬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須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囚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并汇总,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荇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咘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媔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與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電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Φ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合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50%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
持有嘚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三分之一(含三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I)条“召开事由”项下第一款所述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萣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玳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嘚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
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权益
登记日嘚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荇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计票人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嘚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2)计票人应当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囿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嘚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
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IX)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開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嫆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產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a、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向投资人披
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會备
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b、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
c、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理时间内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a、基金管理囚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基金合
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湔的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
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b、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1)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2)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份
3)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c、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荇使上述任意一项选
d、除以下第e项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赎回或转
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
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 
e、茬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购及/或转换
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
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f、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繼续持
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
实施前应先行报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但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II)《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申请更新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并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III)《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IV)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尛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員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變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VI)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囚。 
(VII)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見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VIII)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IX)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
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
和分配直接并入或过户至其他基金或合并后的新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
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荇。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悝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哃》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I)《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備案手续并于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生效。 
(II)《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III)《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IV)《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V)《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經雷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國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類业务。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2、网站和电子信箱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業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囚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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