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水平真的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的原因倒退了吗

  武汉疫情亲历记:从李文亮倳件看无效批评意见的特点

  在李文亮事件中间他本人的不幸遭遇所激起的民众同情,被公知和各路意见领袖作为“传播放大器”洏得到充分的开发利用。但李文亮事件本身所映照的体制缺陷和真问题却被舆论潮流回避了。此种现实反映了舆论平台上意见生产供給侧的严重不足:对于民众的政治不认同和客体化体验引发的不满或者怨气,给予了充分关注和迎合;但对于民众的现实改进意愿则完全无視了

  在李文亮事件激发的批评浪潮中间,虽然实现了较为充分的舆论动员其结果却对现存的体制缺陷却触动不多。在这里可以看箌各路意见领袖对于民众的客体化体验或者政治不认同而采取的投机经营策略较为成功,能够就此发起或者引导一次又一次批评浪潮詓批判各种大而无当的靶子;但是对于引导民众去发掘真问题和完成有针对性批评两方面却投入过少,甚至根本不加关注结果无论多么强夶的批评舆情,其效果终不过是清风过水一阵波澜过后就无影无踪,对于体制缺陷的揭示和触动均严重不足

一、我们为什么会在缺乏針对性的方面耗费过多的批评潜能

  原文的第一部分是对一个组织分析框架的粗略介绍,理论性较强可读性较差,故作为附录放在最後不感兴趣的网友可以直接忽略。那部分内容涉及到大规模政治组织运作的真实决策依据与规则,及其相关信息和知识方面的“有限悝性”局限问题也涉及到至今依然流行的传统时代有关圣贤与明君的过时想象力——这个想象力往往以各种不受知识和信息不完备局限嘚超人有关,这些人能够不依赖组织分工协作而实现的集体理性就能够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上做出最优决策。这些过时的错误想象力往往会被各路意见领袖极为成功的投机经营策略所运用,去结合民众在现代社会的客体化体验和政治不认同反复兜售各种缺乏现实针对性嘚批评意见,结果使得民众的不满以及由此支持的批评潜能都被无效地浪费了无法对改进体制缺陷做出应有的贡献。(参阅老田旧文《为什么批评公知的“投机经营策略”很重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间人们对于公共领域(官府决策与行为)的诉求和批评较为明确和强烈,對于市场化部分(医疗体系平台的状况)那个私人领域的关注反而很有限此种批评压力的不对称分配方式,与拉斯韦尔发现的“寻找责任人難度”的不同有关与此相关,在武汉疫情激起的批评浪潮中间对于卫健委的一贯表现(体现为产业化的医疗体系塑造过程)以及由此决定嘚医疗系统平台的一般状况,批评就严重不足;同时虽然缺乏官府决策过程的相关信息,无法据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但这个方面还是集中叻过多批评意见。结果批评意见的潮流虽然很大且很有声势,但针对性严重不足这就显著地浪费了批评火力。

  普通民众其实并不缺乏与医院打交道的经验也不缺乏对卫健委主导改革方面的一般性体验(对“新三座大山”的体验:“医疗改革是提前送终”),这一部分批评意见反而格外少而认真的批评,不仅需要追问官府的即时决策过程与本次表现还需要追问医疗平台的能力与一贯表现,结合这两鍺去看待武汉疫情期间的应付失误才较为全面。

  应该说民众在针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方面,所具有的批评潜力有所不同这個差距,与股票市场的状况接近:大户掌握信息多善于进行短线操控牟利而散户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较为有利的选择是进行长期投资而普通民众,对于医疗平台一贯表现的评判能力要强于对官府即时决策的评判能力,但是在各路意见领袖的无形引导之下我们反而對极度缺乏信息的行政决策过程,“空对空”地说了过多对相对了解的卫健委主导的改革所塑造的医疗服务模式问题,却又说得过少這相当于大家都被引导到跟大户炒短线去了,这个状况实在是诡异这就留待另外一篇文章去专门展开了。

二、李文亮事件的具体经过与批评潮流的错误指向

  李文亮于12月30日只是在微信群发发信息,就被公安局训诫这明显有点小题大做。而且此种过激反应,推测是被识别为维稳对象了而维稳各种做法往往不是一般的违法乱纪。这个需要认真地好好反思败坏相关机构形象最多的公众舆论事件往往絀于过度维稳,以及严重越界的各种维稳手法对压力维稳体制的滥用和误用才是李文亮被训诫背后的真问题。

  公知和各路喷子以李文亮的正确意见与决策层颟顸迟误进行对照批评,反而不是真问题甚至还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也缺乏我们在附录综述的决策过程对有效信息和相关知识的甄别标准李文亮本人,在《南风窗》记者提问“吹哨人”时回答说“没有想那么多”应该说,这个回答是誠实的也是准确的,李文亮得到的信息和他选择的传播渠道都与决策过程及其所依据信息的采集过程无关,相互之间也没有可比性

  依据财新的深度调查,在12月下旬国内多家基因检测机构第一批拿到病毒样本,几家没有测错基因序列的机构——如深圳华大基因、廣州微远都只是确认发现了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对其传染性和严重性方面的表现出于对新病毒的未知,都保持了沉默12月30日,北京博奧的测试结果通知到武汉市中心医院因基因测序有误,导致误认为SARS病毒依据这个错误的测序结果,仅仅有博奥一家说对了传染性方面嘚定性和严重性事情实在是太诡异了。

  最后合成的后果是:只有北京博奥从错误的道路出发打开了最正确的那道门;这个就跟瞎猫碰死老鼠差不多了。而李文亮发布的信息发生在北京博奥的错误基因测序结果到达之后。此外还有一些医院呼吸科相关医务人员从经驗出发判定过SARS疫情。认真说来依据正确的基因测序结果,这真的要算谣言了而李文亮传播有关SARS疫情的信息,就出在博奥错误测序结论嘚延长线上反过来,作出训诫李文亮的决定并认定其传播谣言也不是依据正确的基因测序结果。

  很显然李文亮本人及其遭遇——先被训诫然后感染病毒且丧失了年轻的生命,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传播效果的“放大器”——这就在公知和喷子那里获得了很强的利用价徝用以汲取民众的同情,然后扭曲地解释事件本身去随心所欲地对照他们选定的坏制度或者坏人。李文亮被充分事件化之后在各种傳播平台上真正起到了“传播放大器”的作用,由此形成的强大舆论潮流也就塑造出了特定的利害关系结构与各路人马都紧密勾连起来叻:“政府希望他活着,反动派需要他死媒体需要流量……,当初给他训戒单的人彼时最希望他救治成功给他捧以吹哨人的人巴不得竝即宣布救治无效。”

  后来李文亮果然被提前数小时宣布死亡,然后据此论定说最后关头的抢救措施毫无必要只具有政治性,还昰亵渎死者遗体不过,若政府在舆论面前采取如此过度反应以挽回影响真个直接下令进行不必要的抢救,那不是从反面说明对批评意見回应非常及时甚至过度吗?这难道是一个高度民主、且还具有从高层直接贯通一线临床环节的高超执行力的政府?如此这般作为的政府即便是不够理想,那也肯定与公知和喷子们描述的第一个模样差距太大了喷子喷到最后,一定会出现逻辑上的相互否定体现出各种无脑症症状。

  在这样的舆论狂欢中间李文亮事件本身所揭示的真正具有可批评性的体制缺陷,却被轻轻地放过了这些真正的体制缺陷問题,在老田看来有二:

  一是压力维稳体制下识别维稳对象的任意性和匿名性你被毫无道理地识别为维稳对象了,还不知道是被谁依据何种原因被识别的对此你甚至还无法申请复议或者投诉损害你的那个人。过度维稳的随意性以及严重越界的各种维稳手段这个方媔可批评的问题本身涉及到压力维稳体制下有关对象界定的随意性,而不是具体去训诫李文亮的那个穿着警服的执行人

  二是在李文煷的遭遇背后,还折射出一线医生在相关技术决策过程的话语权过低问题结果导致合理的技术决策迟迟无法做出,这个方面的不足集中體现在新冠肺炎诊断标准方面李文亮虽然不是呼吸科医生,但他的遭遇却正好揭示出相关问题的严重性正是因为忽视一线医生的临床經验和声音,专家组所定的标准又不太靠谱相关决策就不可能有靠谱的信息和知识作为依据,也由此导致合理的诊断标准长期无法确定丅来结果判断传染严重性和感染人数统计也就缺乏前后一贯的切实依据。结果在主疫区武汉至今谁也拿不出疫情发展进程的可比数据。

三、确诊标准应该如何厘定:在专家组的严苛标准与一线医生的临床经验之间

  就一线医生经验的有效性以及在确诊标准方面的话語权而言,对照专家组的专断两者之间如何相互结合与合理分配,始终未能解决好而这个要害问题的可批评性,应该说李文亮事件讨論的应有之义但却始终处在喷子们的批评眼光之外。

  新冠肺炎识别标准的转换最初是专家组界定的三条最严苛标准——要有发热症状、华南海鲜市场接触史以及核酸测试阳性,还有一段时间核酸试剂盒测试要在北京完成后来试剂盒下发到武汉之后又遭遇到检测能仂不足,这些都导致实际的确诊人数过少而一线医生的临床经验显示,专家组界定的发热症状和试剂盒检测标准都无法涵盖全部患者——始终有相当部分患者没有相关症状且多次核酸检测阴性最后表明还是要回到临床一线医生的经验上——“CT双肺磨玻璃影”诊断。

  ┅个具体的诊断标准先后花了两个月时间,最终还是回到一线医生的经验判断和常规诊断手段上来了这个问题需要好好展开讨论一下:院士级别的高级专家组的话语权,跟一线临床经验的大数据经验之间应该确立一个怎么样的相互关系?如果有冲突,到底应该谁听谁的?武汉疫情期间的表现怎么看都是整一个“专家误国”“专门坏事”的反面案例?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呼吸科的一线医生,早在1月10日和18日僦两次上报异议意见说专家组划定的诊断标准过严。遗憾的是社会上如此强烈的批评浪潮,始终没有介入这个至关重要的技术决策环節去支持正确的一线经验。批评意见或者舆论压力始终缺席理性诊断标准的形成过程,从最初阶段专家组的最严格标准到最后回归一線医生的务实经验标准花费的时间过多,明明已经有了足够的经验数据推翻不合理的严苛标准但完成这个转换却过度拖拉,最后还是茬行政的“自主调节”作用下完成转换的

  因为缺乏建设性批评意见的参与,一线医生在专家组意见的强势面前显著很孤单和无助,合理诊断标准的形成过程就相对拖后结果有关疫情严重性的评估以及病人数目统计,都没有合适的标准作为依据两个方面的技术判斷都长期做不出来。而行政调节的决策过程与技术决策过程和逻辑有所不同,但都得依靠靠谱的信息和知识在相互关系上,合理的行政决策应该基于靠谱的技术决断但在武汉疫情期间,在这个具体的诊断标准问题上来回反复、久拖不决花费时间过多,不管官员们实際上是否在乎专家意见——因为技术决断久拖不决行政决策就始终找不到技术决断方面的合理依据,专家意见就等同于直接缺席了行政決策过程官员们确实就此获得了全部的决断权力。而行政单独决断的改变往往总要等到行政调节条件被完全满足的那个最后时点,有囚不无挪揄地评论说最后还是得依靠离任审计,才最后解决了前任的“欠账”或“假账”问题

  说白了,各路公知和喷子消费李文煷把他抬高为吹哨人什么的,即便不是别有怀抱也往往是为了充分利用人们对其遭遇的同情,以促进劣质意见的销路各路意见领袖引导的民众批评压力,始终没有引导人们深入到事件本身的内在逻辑中间去进行思考——专家们执掌的那部分技术决策权力应该如何合悝地使用与配置,这对于武汉疫情期间合理诊断标准厘定至关重要;因为这个关键技术决断长期被延误的巨大缺陷使得行政官员真正获得叻不受专家意见左右的独断权力;但这个真实决策过程中间发生的真问题却被批评潮流放过了,结果各种投机套路出来的批评潮流虽然声勢浩大却毫无力量,当然也就缺乏介入缺陷纠正过程的可能性了

  四、劣质意见生产的供给侧缺陷分析

  其实,就消费李文亮而言不仅可以正向消费,反过来一样可行——喷子所喷的对象也不缺乏这样的智慧但事件所折射的两个方面缺陷和问题——维稳对象选择嘚随意性和一线临床经验的合理地位,到了最后阶段不要说得到解决,就连触及真问题都还差得很远

  应该说,正是对压力维稳体淛的滥用和误用才导致各种违法乱纪手段层出不穷,李文亮被不合理地训诫就肇源于此记得人大学生向俊伟,甚至还被一个小资本家啟动了维稳机制识别为维稳对象还被自己的班级辅导员不讲道理地维稳过。类似的舆情不止一次发生虽然累遭批判但体制缺陷却纹丝鈈动,除了继续进行顽固性指责之外难道我们不应该反省一下:如何提升批评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吗?

  这一次李文亮事件的舆情中间,峩们清晰地看到喷子们的散弹枪攻击目标广大无边结果各种抱残守缺的体制缺陷守护者承受的火力甚小,真正应该承受指责的那部分人囷那部分缺陷就这样反而得到“火力分散”的掩护——近乎被大面积平均分摊过的舆论压力过小对他们这块反而基本上无所触动。

  看起来如果体制缺陷守护者不想要改正错误的话,那么他们就会有一个次优的选择方案:把批评火力进行大面积分摊,使自己所承受嘚批评压力强度最小化这样,他们就能够更久远地抱残守缺了很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公知们的执政地位批判或者纯左派的阶级统治批判框架都“体贴”地做到了批评火力的极度分散化——把整个政体或者整个统治阶级拉出来作为靶子打,预先就最大化地分散了批评压仂这样,各种抱残守缺的体制缺陷守护人不由得松了一口气,至少在你们完成全部的颠覆事业之前他们还是安全无比的。

  如同尛钱德勒在观察企业管理结构时所发现的那样:管理结构中人具有很大的保守性只要是还能够维持就不思改进,除非遭遇到生存危机就鈈会主动多事而无效批评带来的压力分散化,正好可以消极地帮助他们维持稳而不动的惯习

  如果只确立一个极小的批评标的,例洳不要求取消压力维稳体制仅仅要求公布界定维稳对象的选择过程——什么人依据什么原因选择了李文亮作为维稳对象,然后要求给予選定的维稳对象进行投诉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这一次是李文亮应该享有有知情权和申诉权;那样的话就能够把巨大的批评力度,集中于这两个小小的方面去起作用——如同毛爷爷所说的“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那么,李文亮事件所动员的巨大舆论压力应该比現在更能够起到建设性的改进作用,同时也透过他的不公正待遇给其他的潜在维稳对象争取到一个较有利的地位敦促体制背后的匿名权仂掌控者更为谨慎地运用此项权力。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改良实在是太难了。不说那些抱残守缺的顽固势力对改良不感兴趣,就算昰极具批判性思维的意见领袖也往往提出一些大而不当的靶子,就民众的客体化体验和政治不认同进行投机——由此给出种种缺乏可行性的整体批判意见导向因为总是被引导出总体批判而非有针对性的局部批判,结果即便是动员了很强大的民众批评舆论其火力也大为汾散,打击效果和批判强度均小那个最坏的缺陷局部反而由此得到了掩护,最后各种最糟糕的体制缺陷还是得不到合理的揭示与触动。

  在李文亮事件所动员的巨大舆论浪潮过后我们看到的情况就是这样的——不管是维稳对象选项的随意性、还是一线医生临床经验嘚技术决策地位问题,不要说解决连一个都没有正确地提出来过,两个缺陷一个也没有受到起码的舆论压力除非体制内贤明的官员进荇主动改变,否则事情还会是老样子哪怕真有贤明的官员想要有所改变,但受制于钱德勒发现的那个管理结构内部的保守性惯习能够荿功的可能性有多大,那只有天知道了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附录:一个错误的分析框架——封建余孽(或传统士大夫)的现代性批判

  现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组织和行政权力的普遍化普通人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尽被囊括其中这个社会最重要的一种个体體验就是:人们从主体混成了客体或者对象。

  强烈的客体化体验是我们与组织和权力共存条件下,最难于超脱的共同体验不管资夲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无不如此甚至在文革狠批当权派、官民平等最顶点的年月,也还有自我较强的人士感到不适应一位不怎麼右的名学者,曾经回顾过他在部队里的体验伙伴们群相自嘲曰“革命战士是头驴,东南西北任党骑”而文革后相当一批有“当然贵族”认同的名人大腕,对自己的工厂和农村生活体验进行过海量的咬牙切齿的回顾,大体上也准确反应了现代社会中间个体作为底层體力劳动者的“工具性体验”和无意义感——普通的工人农民和士兵当然也会有类似体验,只是少了“当然贵族”那几分不甘心罢了

  此种客体化体验,并不限于社会的下层赫伯特·西蒙从决策角度,分析了现代社会组织的运作过程,他指出: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都无法搜集到完备信息并具有完备知识,做出最优决策。因此,由于人们在决策之先,无法达到完备信息和完备知识条件,因此,任何决策都只是具有“有限理性”;而为了缓和有限理性的局限,需要透过组织内部的分工协作不完备信息和不完备知识对于个体的巨大局限,将透过组织分工方式授予不同的部门和不同层级的管理者分别去掌握这样,组织就获得了一个功能性作用——个体透过组织理性去接近客觀理性这样看来,哪怕是看起来威福无边的大人物哪怕是处在最要害的位置上,其决策过程一样要受到分工协作条件下的信息和知识鈈足的局限个体仅仅能够透过组织分工去发挥其“螺丝钉”作用。

  本次疫情期间各路专家或者官员在事后的甩锅表现在个体角色僅仅作为组织的一个小局部起作用——这个真实的功能性体验——来说是真实的。如何判断其甩锅无效其标准也只能够回到组织分工协莋的视野里,与官员或者专家所承担的那部分“组织或职能分工”加以对照之后才能够回答。

  幻想或者假设一个人或者某一条真实信息就能够支持正确决策,这在现代社会中间任何情况下都不是真的。校之以西蒙的“有限理性”说这实际上还是把决策或者信息職能,在想象中间授予给某个特殊个体的“无意识”——是一种前现代圣贤与明君的理想合作、因而不存在任何有限理性局限的想象力残餘在中国旧时代各种传说中间,智慧人物化身往往不需要信息或者相关专门知识“掐指一算”就能够做出最优决策,如同民间谚语所訁“前朝算师诸葛亮后朝算师刘伯温。”还有各种有关诸葛亮“三步一计”庞统“五步一计”等传说在这些传说人物身上寄托一种前現代的想象力特点——决策时绝对不存在信息与知识不完备的硬性制约。

  各种客体体验会显著激发人们的批判意识——你们掌握着峩的命运还不正确地行使职权,这太不负责任了而依据西蒙的有限理性说,最优决策从未达到过寻找各种没有做出最优决策的责任人,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项不可能失败。因此现代社会的批判性成长也算是与客体性体验高度正相关的事务,但这个批判性所指其方姠是具有选择性的,而依据美国政治学家拉斯韦尔的看法:市场可以起到蒙蔽人们眼睛的作用哪怕你受害受损严重以至于毫无出路,你吔很难找到那个应该千刀万剐的具体责任人;但是政府或者行政职能失误则很不一样责任人或者责任相对可见度极高。因此最优先承受批判怒火的靶子,是各种可见度较高的责任人和制度样式

  撇开过度剥削与政治压迫带来的高水平政治不认同不论,仅仅是客体化体驗本身就会导致民众简单地追捧各路喷子批判意见的壮大。此种条件下源于受众的追捧,会以“强劲的的市场需求”去拉动各种劣质意见生产中国现实恰好是那种最极端的状态:劣质意见生产占据的主导地位且极大地耗费了民众的批评潜能,其中又以公知的执政地位批判带来的意见扭曲最为显著

  在现代社会,正确地开展批评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最常见的反而是各种“带着旧头脑咒骂新社會”的喷子其对于完备信息、完备知识、最优决策以及明确责任人的潜意识标准,往往体现了封建时代(或称前现代)有关圣贤明君那种过時想象力的残余但这些喷子还往往以最西化的民主自由去标榜自己,而喷子们的粗制滥造产品还往往在舆论市场上热销这中间没有任哬奥秘——无非是啮合了人们心目中间的客体化体验或者高水平的政治不认同而已。

  因此真正有力的批评,不是表达各种彻底对立嘚态度俯视官府或者其他什么人,而是在承认有限理性的前提下观察相关决策信息与知识的状况,认真追问官员或者专家履行分工或鍺职能时的行为与选择依据这不是宽容批评对象,而是为了深入到具体的体制条件中间去更为具体地寻找真正的体制缺陷问题和责任囚何在,没有这样的务实分析过程批评就缺乏务实的针对性。应该说普通民众原本相对于专家和行业管理官员,就存在着管理知识和楿关信息方面的劣势进行意见辩难时就处于弱势地位;再被公知和各路喷子进行错误引导,放开体制运作的具体条件和规则根本不去追問相关的信息甄别标准和知识应用状况,这样的批评潮流哪怕声势再大因为缺乏针对性,故对于体制缺陷的触动也极低

  公知和其怹各路喷子引导批评潮流,啮合了民众的客体化体验和政治不认同只是有助于提升传播效果和接受程度,但不可能逆转现代性的一般趋勢从而得到务实的解决方案此种引导方式纯属投机经营策略并不会产生正面的批评效果。其功能性作用或者是把一个无法逆转的历史夶趋势作为批评对象,或者隐含地推荐某些脱离现代组织与权力运作实际条件的基于前现代想象力的批判方案这两种不靠谱的批判方向,肯定会掩护真正的责任人和体制缺陷帮助其成功地逃避问责。就体制缺陷改进而言基于前现代想象力的批评压力,不可能据以正确診断体制缺陷问题或者准确地识别出责任人结果在真正的责任人那里,没有批评当然是最为理想的了而喷子的胡乱批评则是可接受的佽优选择——因其对真正的责任人或者体制缺陷的针对性不足因而也伤害最小。

  从客体化体验或者政治不认同出发以不靠谱的最优決策作为批评依据,试图翻转客体化进程本身或者以不靠谱的想象力去非议现代组织的决策与权力运作过程,都无从引导正确的批评意見或者舆论压力

  当然,可能有些公知不想要改良只想要革命,不过那也需要把民众的不满引导到理性分析的道路上多培养有着高度推墙砸锅觉悟的先锋队组织才行,而是不象目前这样引导民众向着乌合之众状态倒退目前这个投机经营策略的经营,虽然看起来很荿功还依据“格莱欣定律”逆向淘汰了建设性的意见引导方向,但是最高成就不会超过网红意见领袖的高度,不可能在乌合之众基础仩成就政治领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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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见是律师的法定权利,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看守所必须安排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律师“会见难”问题又被热烈讨论笔者特此做些独立的分析,供同行参考

一、朋友圈谣传看守所禁止律师會见的背后是实践中感受到的无奈
昨日,律师圈有一篇标题为“粤省公安厅新规:全省看守所律师会见需提供健康证明”的自媒体文章被廣泛传播文章作者表示,其前往某省某地看守所要求会见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拒绝,拒绝的依据是一份未盖章的省公安厅文件该文件要求“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需提供健康证明”
看到这篇文章后,笔者前往省公安厅官方网站搜索其中是否有相应内容的正式通告泹查无所获。虽然如此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同行还是相信该篇文章内容属实,因为实践中律师去各个部门办事确实会遇到各类“未盖嶂”的管理性规定,这些规定最终致使律师办事无果打道回府。
有意思的是从传播角度看,许多人在转发这篇文章时会加上一条评论即“看守所不能会见了”,这里的“不能”从律师的角度理解其实就是“不让”,因为设置了律师应去社区开具“健康证明”这等前置性条件而根据诸位同行的实践经验,这个证明大部分社区都不会给开
二、前置性条件是否有“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确认,或“下属單位明文响应”是判定会见权利能够得以有效行使的核心标准
律师苦“会见难”久矣。早在97版《刑事诉讼法》中会见权就已经是律师嘚法定权利,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要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颁布以后,直到2015年“两高两部”或联合或单独颁布一系列文件以後,才得到了实质性的改善
以上面那则已被删除的自媒体文章论,为了疫情有效防控律师对于会见问题上需要“健康证”这个前置条件本身尚可妥协,也能理解看守所的疫情防控任务艰巨,一旦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出现疫情一线干警和领导不仅要承担巨大的精神压力,还要面临后续的追责这不利于激励和维持疫情防控的工作积极性。但是“健康证”的办理需要社区配合,而社区要为律师的健康背書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肯定会增大,因此这篇文章中提到的文件若没有社区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操作性即大减这也就难怪一些律师会囿那样的感慨了。
三、广州市司法局和公安局积极响应“两高两部”的意见依法保障律师疫情期间的有序和安全会见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二)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咹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三)保障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

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2020年2月25日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律师会见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

“经与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沟通……律师到监所会见应向监所提供所在律所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部门提供的健康证明。

即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出具证明本所律师健康的证明这个通知不仅分担了社区出具健康证明的工作压力,还有效解决了疫情期间看守所针对洇会见导致疫情风险的防控压力这一做法,堪称司法共同体响应中央号召加强工作协调,保障公民和特殊执业人群执业权利共抗疫凊的典范,值得赞扬!

四、尽管理解但“健康证”这一前置性条件仍然值得商榷
1、如非法律规定,不应对律师会见设置前置性条件
会见權由法律予以确认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在我国除宪法外,法律具有最高效力等级要对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予以限制,原则上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对其予以限制

在疫情防控问题上,最高效力级别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这部法律笔者翻来覆去地看,最终没有找到看守所可以直接限制律师会见的条款相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機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訴讼。

2、从实践角度看“健康证”能否发挥预期作用尚不确定,视频或者电话会见实际已能够满足工作需求
新冠疫情肆虐至今对于噺型冠状病毒的潜伏性、变异性,全国人民的都有所认知疫情病例中,无接触史而感染的感染后无症状的,甚至感染后复阳的(见澎湃新闻25讯)例子屡屡见诸报端。一方面对于出具健康证的主体而言,他们一方面难以判断个体的健康状况;另一方面看守所实际上吔不具备查验“健康证”真实性的条件和能力。
目前广州市各区的看守所对会见均有特别规定,其中:
(1)广州市第一看守所支持视频會见但需要律师提供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2)广州市第二看守所支持视频会见,但需要律师提供运营商出具的近30天活动轨迹;
(3)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必须提前预约方可安排视频会见;(4)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仅在个别情况下可以会见(接受委托后首次会见、签署认罪認罚具结书会见、刑辩全覆盖法律援助会见、开庭前会见);
(5)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与白云区看守所情况类似仅在有限情况下会见;
(6)佛山南海区看守所暂不安排所有会见。
以上规定除了不安排会见等压根不合法的规定外,仅从有关新冠疫情传播途径的一般常识看视频会见其实比“健康证”这一前置条件的操作性更强,也更合法
五、从限制会见问题中透露出的“审前羁押率过高”的问题

1、看垨所疫情防控压力大的根源于审前羁押率过高

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一大原因就是每天都有大量律师前往各个看守所会见一方面,看守所是待审犯罪嫌疑人的集中羁押场所其中羁押了大量待审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看守所的会见名额往往要靠抢虽然新《刑事诉讼法》颁行至今已有八年多,看守所会见室也一直在扩增但会见名额仍然是“供不应求”,很多经常办刑事案件的律师都有体会学者们亦經常在学术文章中反映审前羁押率过高问题。

201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作报告时表示: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这样的检察观念必须牢固树立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再次表示:

“應当慎用羁押,以取保为常态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

为什么張军检察长要不断强调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被领导人经常强调的问题一定就是亟待改善的问题。目下看守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压力大蔀分羁押场所出现群集性新冠病毒感染情况,根源在哪不言而喻部分新闻媒体批评监管场所管理不当,这种情况或许有之但任何机构嘚管理能力都是有限度的,审前羁押率高关的人肯定就多,人一多管理难度和管理压力势必增大。
2.将“健康证”设为前置条件的逻辑与审前羁押率高背后的逻辑相似。
此次新冠疫情爆发部分看守所为防控需要,要求律师提供“健康证”才给安排会见主要是出于社會疫情防控风险的需要。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没有提供健康证的律师是否依法就不能会见了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理由是什麼?从常识角度看我作为律师持“三证”依法要求会见被拒,此时此刻我能够接受的唯一理由就是“我是一个感染者”,那么我作为“感染者”应尽的义务就会与“会见的权利”的权利相冲突那我自然就应该接受被限制会见的结果。因此没有“健康证”就不让会见嘚逻辑,实质上是“任何律师只要没有健康证他就是有感染危险的,为了防控这种感染危险应该限制他的会见自由。
审前羁押问题吔是这样审前羁押一个人,主要是出于社会安保和证据保全的需要然而实践中其实有大量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了。羁押沒有必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其背后是一个典型的“健康证式”错误,即任何犯罪嫌疑人只要没有无罪判决就都是危险的,为了防控这種危险必须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在“健康证”这个问题上一个人无法为自己背书,他需要社会对其的“感染风险”予以评价但是在昰否要危害社会这个问题上,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风险原则上,只要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承諾对社会无害并依法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就不应对其审前羁押
3、降低审前羁押率就是降低不必要的管控风险
灾难是法治的试金石,围绕疫情期间会见问题的讨论核心在于怎样尽量降低感染风险,但降低感染风险不应以法治倒退作为代价(保障律师会见权关系着法治的底线)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即使是轻罪案件),为了保障基本的辩护权得到行使只要案件当事人被羁押,刑事辩护律师至少要去會见当事人五次
大量没有羁押必要的犯罪人 × 必要的会见次数=过高且不必要的疫情防控风险。
笔者认为要想真正降低看守所的管控風险,从根源角度看还是要降低管控的体量在会见问题上,无论是一线办案民警还是社区工作人员,都承担了不必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險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我们不是司法决策者在力所能及之外,惟愿审前羁押率过高问题在疫情过后能够得到真正实质性的改善
鍾其胜律师,系广东道刑事团队负责人、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执行主任、刑事法律事务专家、广东省职务犯罪辩护委員会委员、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胡冰雯实习律师,广东道刑事团队成员
广东道刑事团队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刑倳专业委员会名下,专门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现有团队成员8名,其中专职律师5名均为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广东道刑事團队在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控、刑事控告领域有多年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员律师均有自己的擅长业务领域,团队配合紧密专注于为当倳人提供安心、放心的刑事法律专业服务。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座27楼(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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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成为了首个因为新型冠状病蝳封闭边境的国家时间会证明这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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