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業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囷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義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噵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产权归属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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