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6幢-1-1-110)
法定代表人:盛雪莲,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市经开區南岗集中区黄河路黄河大厦2-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姚永发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华实业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區菜户营东街60号322室
被执行人:深圳市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3202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囿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7号。
本院依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方正执行证字00267号执行证书执行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实业新创投资(丠京)有限公司、深圳市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執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实业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程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哈爾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統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华实业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程达实业發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夲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執行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1执823号本佽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