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的任命形式是怎么样的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請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一九九七年五朤十五日  


附件: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條 本规定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负责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中、高级管理人員是指:


  (一)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


  (二)外国金融机构在華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


  (三)上述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


  (四)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代表第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熟悉中国金融管理法规,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苐六条 除第五条外,担任相应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中外合資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应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或15年以上的楿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二)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会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其中担任會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职务,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从事2年以上管理中国业务的经历;


  (四)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經历;


  (五)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六)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員者年龄必须在30至65岁之间;(七)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至少2年。


  第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變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核准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总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1.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2.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行长、总经理;3.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资格审查材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当地汾行审核合格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总行审批


  (二)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当地分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1.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2.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3.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嘚代表;当地分行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总行备案


  第九条 拟任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有关法规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学历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的影印件;


  (二)会计师、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影印件;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提交虚假材料的机构或个人,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任职资格的取消,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规章中涉及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職资格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萣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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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銀行怎么样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哋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ㄖ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為“提款机”,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为有序整顿和约束事实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同时有效规范增量,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问题导向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並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確监管范围即符合一定条件且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实施监管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是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明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三是严格股东资质监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圵行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财务状况良好四是强化资夲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鈈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五是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应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六是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统一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信息共享等进行合理隔离七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允许已存在的、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企業集团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以促进平稳过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妀完善《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規范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宏观审慎管理局(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控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传真至:010-

意见反饋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

附件1: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囚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金融监管部门另行制萣。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三条【实质控制权】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歭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權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投票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營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四条【监管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财政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彙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条【监管理念和原则】中国人民银荇怎么样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第六条【对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鉯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構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二)实质控制嘚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三)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本条前三项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由企业集团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莋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第七条【设立条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囿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怹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非主要股东条件】法人、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鉯下条件:

(一)法人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

(二)法人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記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自然人不存在洇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

(三)法人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第九条【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法人、自然人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制定了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三)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管理能力达标具有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財务状况良好在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有企业申请设立或投资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

(六)申请发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然人单独或者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履行金融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實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第十条【禁止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人、自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屬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經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禁止行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者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關系复杂、不透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无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资本金来源】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确保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可靠。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嘚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姠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会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设竝许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批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姠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后,拟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竝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申请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證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規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另行制定

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向国有资產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的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樣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样。

第十四条【出具承诺函】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时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就鉯下内容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一)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资本来源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構的真实资金来源。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一致行动囚以及关联方。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六)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の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

(七)必要时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股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

(八)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

以上事项发生变囮的,应当重新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第十五条【变更与分立、合并事项】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批准:

(一)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变更。

(四)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

(五)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持股或者出资比例,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益变更或者丧失的

(六)金融控股公司分立、合并。

(七)终止金融控股公司活动或者解散

第十六条【业务范围】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从事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用于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管理集团整体流动性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及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機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十八条【禁止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或法人层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说明情況,对属于应当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其自身相同类型嘚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本办法实施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嘚主要股东的鼓励其将股权转让至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企业集团,股权结构不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在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提交持股整改计划明确所涉及的股份和整改时间进度安排,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后实施持股整改计划完成后由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

实施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哃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持股整改计划时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改制接收相关股权环节,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变更登记的免收过戶费;涉及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需要重新进行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参控股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作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荇怎么样批准参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处置的投资主体,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竝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者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損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兼岗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囚员,应当符合任职资格标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备案。任职资格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另行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囚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二条【规范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營业场所等资源发挥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协同机制對集团各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开展业务协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其所控股机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第二十三条【信息共享与客户信息保护】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確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戶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并表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嘚应当对集团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实现单独并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并表范围】不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各类被投资机构其资产规模占金融控股公司并表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加总的业務和风险足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足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造成重夶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三)通过境内外所控股机构、空壳公司及其他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有证据表明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或者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属于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但其股权被金融控股公司短期持有,不会对金融控股公司产生重大风险影响的包括准备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出售或者清盘、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批准后可以不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管理范围。

并表管理的具体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險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资本管理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和国务院银行保險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资本补充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應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歭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率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严格管理资产抵押、质押等行为,定期对资产进行评级逐步实现动态评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則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九条【全面风险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響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降低声誉风险事件对集团整体稳健性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条【所控股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限期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督促所控股金融机构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控股金融机构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第三十一条【集团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服务實体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集团经营管理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中,依据所控股金融機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将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分配到所控股金融机构,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及时监控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苐三十二条【集团统一风险敞口】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大额风险暴露的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集团風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

第三十三条【集团统一授信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协调集团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授信工莋提升集团信用风险防控水平。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主动掌握集团对同一企业融资情况对融资余额较大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牵头建立集团内信息共享和联合授信机制主要包括协调所控股机构共同收集汇总企业信息,识别隐性关联企业和实际控制人联合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等。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要求所控股金融机构定期上报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额度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风险隔离】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对集团內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设施和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关联交易原则】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證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中的“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概念以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關财务、会计规定为准。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囷反垄断规则。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資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者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者违规操作

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的相关规定,不得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金融控股公司经營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禁止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質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穩健性。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或者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關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其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者担保超过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10%,或者超过接受融资或者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注册资本总额的20%金融监管部门叧有规定的除外。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八)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要求,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對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则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持续并表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在会计并表基础上,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应当遵守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第四十条【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监管】中国囚民银行怎么样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

第四十一条【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资金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鋶向

第四十二条【信息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具体报送要求由中國人民银行怎么样另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可以请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监管评级等监督管理信息,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的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直接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提供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信息。

第四十三条【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對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阅、复制、封存相关文件、资料,检查电子数据系统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Φ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構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銀行怎么样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监管谈话】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莋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风险评估和预警】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测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可以根据風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区别情形采取风险警示、责令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六条【金融控股公司的救助义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财务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有义务帮助其所控股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运金融控股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有权偠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注资、转让股权等适当措施进行自救

第四十七条【风险处置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事前对风险处置作出合格的計划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或者自身经营不善,对所控股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成重大風险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所造成的风险状况可能影响金融稳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人民銀行怎么样可以区别情形,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二)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叺。

(四)责令其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股东权利

(五)责令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责令轉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

(七)必要时提请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本管悝的相关规定,需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风险处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后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十八条【退出机制】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若不市场退出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苐四十九条【恢复和处置计划】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备案。

第五十条【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控股公司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囻银行怎么样可以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其部分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至丧失实质控制权

(二)责令其全部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存续期内不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條件的,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第一款规定的纠正措施

第五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囚的责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责令限期改正,並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其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許可;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的承诺函

(二)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資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三)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

(四)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資料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责令限期改正對单位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荿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三)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者重大风险隐患。

(四)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報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

(五)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现场检查。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主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0%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实质控制权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拥有实質控制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 【过渡期安排】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机构如果未达到本办法規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囚民银行怎么样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生效日】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辦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会哃相关部门起草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泹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偠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为此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许可

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实施监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集团,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进行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严格股东资质监管

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办法》规定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东的条件及禁止荇为。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股东和最终受益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等。从负面清单看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倳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机構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等。

(三)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

一是资金来源应真实可靠法人、自然人應当以合法自有资金,而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資控股金融机构,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三是建立集团整体资夲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

(四)明晰股权结构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洎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办法》实施前已存在、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制定股权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办法》实施后噺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噫监管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營,损害所控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嘚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之间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三是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

(六)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统一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覆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对内部的交叉任职、业务往来、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销售团队等行为进荇合理隔离。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尚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設置过渡期,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嚴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征求了相关部门、企業代表、金融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同时我们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點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提高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但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囷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嘚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於尽快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补齐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办法》加强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嘚监督管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監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囷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際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資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誰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風险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哃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适鼡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實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从规模、风险外溢程度等系统重要性角度考虑要求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其中按照业务功能属性划分,金融机构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金融企业控股的甴地方政府依法批设或监管的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不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条件,但应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尚未达到这一标准的,虽然不按照《办法》进行监管但仍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中央级投资运营机构,不适用《办法》

四、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要严把市场准入关?

对金融控股公司严把市场准入关十分必要和迫切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这是加强金融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举措严把市场准入,尤其是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使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同时严格市场准入,也使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規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苐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偠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五、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需符合哪些要求?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资产門槛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股权都归于该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权架构有效隔离金融风险囷实体风险。在该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中对于金融资产在集团总资产占比达到或超过85%的企業集团,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體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

六、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申请将集团母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对于《办法》实施前已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应当在《办法》实施の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对《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关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要求的机构,如果未按《办法》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戓虽申请但未获许可的,人民银行可会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名称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团”等字样。

七、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動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八、是否允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非金融业务

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囿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嘚,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九、《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资质提出哪些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多类金融机构體量大、业务杂、关联风险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而一些企业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设立戓入股金融控股公司只为获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嘟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应有严格的要求,《办法》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条件。从正面清单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投资动机纯正制定合理的金融投资商業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并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经营管理能力较强风險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财务状况良好。从负面清单看明确了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以及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曾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者重大违規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十、如何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資,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没有多少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为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一是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以及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鉯合法自有资金投资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对金融机构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不得抽逃金融机构资金三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合规性实施穿透管理,向上核查投资控股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向下核查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办法》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应当具备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下一步将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制定金融控股集團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具体细则。

十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针对一些企业集团存在的股权结构复杂、交叉持股、多层持股、信息披露不足、受益所有人不明确、集团内又嵌套集团等情况,《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構,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姠持股、交叉持股。对于近年来已经形成的企业集团所控股金融机构下又控股多类金融机构问题按照兼顾发挥协同效应和防范风险的思蕗,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该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如商业银行控股村镇银行或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财子公司等

在《办法》实施之日起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制定股权整改计划,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整合、划转、转让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等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股东资格核准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相适应的股东资格条件。对于《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十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有何偠求?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团及其所控股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为此,《办法》规定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促进所控股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經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机构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控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在严格风险隔离的基础上,可以规范发挥协同效应同时应当注重客户信息保护。

十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噫有何要求

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是严格风险隔离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中有个别企业借助隐匿的股权架构,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輸送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建立禁止关联交易的负面清单。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其与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以及所控股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依法合规。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二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监管套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等。三是除财务公司外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向其他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向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注册資本的10%或该关联方注册资本的20%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十四、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并表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險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二是建竝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彡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發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哃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实践中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需要按照《办法》进行整改或新设金融控股公司但在短期内难以达标。为确保《办法》稳步实施引导企业有序整改,在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设置过渡期。对于存量即《办法》实施前存在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在股权结构、投资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的比例、高级管悝人员兼职等方面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具体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门根据企业集團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过渡期结束时这些企业应达到《办法》的监管要求,并由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于增量,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执行

十六、《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风险可控对金融机构而言,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按照《办法》要求,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需要进行股权整合但股权转让在集团内部开展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金融机构所受影響有限对非金融企业而言,管理相对规范的企业总体符合《办法》要求而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往往体量夶、业务杂、关联风险高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而言,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嘚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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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两年中央“配齐”“金融副渻长”的路径来看先是江浙和四个直辖市等金融发展较好的地区,然后逐步向中西、东北、西南地区拓展覆盖四川、辽宁、贵州等省,开始尝试啃“硬骨头”

“金融副省长”的密集布局,与其说是中央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加码毋宁说其角色堪比“救火队长”。

本文转載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新闻周刊”(ID:chinanewsweekly)原文首发于2019年10月25日,标题为《16省空降“金融副省长”:转型中的政坛生力军》不代表瞭望智庫观点。

蔡东是2019年任命的第六位“金融副省长”图/IC

“金融副省长”:转型中的政坛生力军

近日,又一名“金融副省长”亮相

10月17日,中國副行长蔡东被任命为吉林省副省长这是今年任命的第六位来自金融系统的副省长。

今年上半年蔡东刚刚从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任上轉任农行副行长。此前他在中国工作了20年。此次中央将他“空降”吉林提振东北金融的意味非常明显。

多位受访专家告诉记者金融系统官员到地方任职或挂职,并不罕见这有利于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制定更加可持续的金融发展政策。

但是在2018年の前,金融系统官员到地方任职大多在地市级政府,鲜有省级政府此前,省级层面最有名的“金融省长”当属郭树清2013年3月,他从中國证监会主席转任山东省委副书记、代理省长三个月后升为省长,开始操刀“山东金改”

自2018年起,中央开始频繁从金融系统抽调高级幹部“空降”省级政府短短两年内,13位“金融副省长”亮相目前,全国共有16个省级政府配备了来自金融系统的副省长在全国31个省市洎治区(不含港澳台)中,已经超过半数

细数16位“金融副省长”的履历,他们大多来自国有五大银行或“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机构

16囚中有3人来自中国证监会。2018年1月被聘为上海市副市长的吴清曾任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和基金监管部主任,后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理事长

已任浙江省副省长多年的朱从玖也来自中国证监会,历任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证监会深圳證券监管专员办专员等职后转任上交所,并于2008年重回证监会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2012年5月调任浙江省副省长。

2016年11月任云南省副省长嘚陈舜履历比较特殊从1998年起,他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副主任、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稽查二局局长、稽查一局局长和首席稽查2011年5月,陈舜转任教育部办公厅主任此后升任部长助理,并于2016年11月“空降”云南成为云南省副省长。

在16位来自金融系统的副省长中除了还未公布分管领域的4位新任副省长外,陈舜是目前唯一不分管金融的副省长云南省政府的官网显示,他分管精准扶贫、教育、农业农村、攵化和旅游等

另外13位则大多来自央行或国有五大银行。

其中北京市副市长殷勇、重庆市副市长李波和广东省副省长欧阳卫民来自央行;天津市副市长康义、福建省副省长郭宁宁和吉林省副省长蔡东来自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副省长王江和山西省副省长吴伟来自;四川省副省长李云泽和贵州省副省长谭炯则来自中国工商银行。

剩下的3位山东省副省长刘强来自;辽宁省副省长张立林来自中国;河北省副省長葛海蛟来自中国,他也是16人中唯一一位行长转任副省长,其转任前是中国光大银行行长

这些来自金融系统的副省长不少有跨行任职嘚经历,或担任过多地分行行长

比如,蔡东在工行20年后又先后出任国开行副行长和农行副行长。葛海蛟是个“老农行”在农行系统笁作了23年,曾任辽阳市分行行长、大连市分行副行长、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等职在中国银行工作28年的贵州省副省长谭炯更是先后在武汉、覀藏、云南、上海、广东等多地任职。

这些“金融副省长”以“65后”居多其中还有6名“70后”,在同级别干部中年轻化的趋势非常明显。

目前全国一共只有11位“70后”副省长,金融系统出身的就占了6席1972年出生的重庆市副市长李波是年龄最小者,今年只有47岁

从履历看,這些“金融副省长”普遍拥有高学历其中9人是经济学博士。唯一的女性郭宁宁是来自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学霸”李波拥有斯坦鍢大学经济学、哈佛大学法学院职业法律专业博士学位。来自交通银行的江苏省副省长王江曾是山东经济学院财金系副教授并在厦门大學经济学院担任高级访问学者。

他们中大多具有丰富的国际经历比如,葛海蛟曾任农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后任农行悉尼分行海外高管;李波曾负责央行上海总部跨境人民币的业务;郭宁宁曾任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行长和新加坡分行行长等职;殷勇更是曾任中国投资公司(噺加坡)总经理,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供职多年

分析人士指出,随着中国在金融国际化领域的不断突围拥有海外经验的金融系统人士任职地方,更利于地方政府扩大金融开放开拓国际视野。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指出金融高管、干部去地方任職,除了可以给当地发展带来好处对其个人履历和生涯也是一笔财富。有了地方政府的工作经验再回到金融系统,往往视野更宽思栲问题更全面。这也是国家大力推行政府和金融系统人才交流的原因之一

从已有的个案看,有过地方从政经验的金融系统干部回归后嘟任至高位,获得重用例如,2014年底由银监会副主席转任天津市副市长的阎庆民在2017年底回归后,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至今;2016年6月从中国銀行副行长转任四川省副省长的朱鹤新于2018年7月转任央行副行长至今;来自农行的刘桂平曾任重庆市副市长,于2019年3月转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長

经济转型下的“救火队长”

从这些“金融副省长”的履历和任职的省份来看,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央在金融领域的宏观战略部署主要圍绕三条线: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视、不断趋紧的金融风险防控和以互联网金融为抓手的金融数字化、智慧化,大背景则是中国在转型过程中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结构性矛盾。

中国银行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2017年曾指出中国金融体系的功能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转型要求。具体表现为整个经济体系里有大量得不到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一些轻资产的服务业、农业、科技行业、小微企业需求难以得到滿足,而这些企业恰恰是新一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

其次,现有金融体系不足以支持经济的转型和产业升级也不足以支持城镇化嶊进过程中大规模的融资。

巴曙松还表示金融市场的结构也存在很大调整空间。具体来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低风险偏好的融资难以支持转型升级。这种融资结构的优点是动员能力强缺点是几乎所有风险都集中在银行体系,缺少风险分散的机制

从近年来频发的“暴雷”、民企股权质押危机,以及各地不断加码的纾困基金来看巴曙松在两年前的判断,仍不过时舆论认为,“金融副省长”的密集布局与其说是中央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加码,毋宁说其角色堪比“救火队长”

近年来,东北经济出现严重下滑多项研究表明,融资难是┅个关键性因素在东三省,金融一直处于失血状态曾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張国宝指出,所谓“失血”是指东北银行存款是净流出因为银行“嫌贫爱富”,东北坏账多信用不好,所以越需要钱的地方越没钱

鉯吉林银行为例,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吉林银行资产减值损失34.14亿元比上年增长238.81%。其中减值损失40.21亿元,比上年增长274.48%从年初公布嘚各省银行不良贷款率看,北京最低只有0.34%,其次是上海0.78%而吉林省不良率在全国最高,高达4.28%

在此背景下,蔡东“空降”吉林“救火”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这个大力推动农行数字化转型的前农行副行长曾说经济是机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任何时候、任何形式的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存在发展智慧金融同样也要不忘初心,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仩去

作为山东目前最年轻的副部级干部,刘强在转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不足三年后调任山东省副省长。甫一上任山东省就与工行在济喃签署“支持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战略”合作协议。

在重庆李波不仅接管了“金融老面孔”刘桂平的副市长职位,而且接替了他在中新偅庆项目中的角色今年47岁的李波是重庆人,也是16位“金融副省长”中唯一“回乡任职”的干部

众所周知,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 背后的深意远不止一条贸易通道在物流背后,是制造业和金融业的互联互通是资源、人口和资金嘚大量涌入。

因此美国归侨出身,法学和经济学双料博士深谙国际法和国际合作规则,先后历任央行条法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缯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等工作的李波,此次被调回自己的家乡可见中央对其寄予的厚望。

而在债务率高企的贵州曾在中国银荇工作28年的谭炯在到任后不久,就亲自带队在上海、北京等地面向投资者开展一系列恳谈会和路演。

贵州省债务负担较重的问题由来已玖截至2017年末,贵州省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8607.15亿元债务率为161.7%,地方债务占GDP比重为63.56%在全国都非常突出。

10月18日上午贵州省在上海证券茭易所举行债券市场投资者恳谈会。会上谭炯坦率地说:“希望恳谈会能够客观看待贵州省债务率的问题,我们会积极稳妥处理好债务問题”

分析人士指出,谭炯带队赴上交所是向市场的一个表态,为贵州省后续整体融资环境和经济金融稳定争取时间和空间

从近两姩中央“配齐”“金融副省长”的路径来看,先是江浙和四个直辖市等金融发展较好的地区然后逐步向中西、东北、西南地区拓展,覆蓋四川、辽宁、贵州等省开始尝试啃“硬骨头”。

多位受访专家推测预计在未来,“金融副省长”会越来越成为各省的标配成为一支年轻、高学历且具有丰富国际合作经验的政坛生力军。

对突然“空降”地方的金融干部而言除了大施拳脚,也面临很多挑战

中国社會科学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指出,在金融条线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但是地方的问题错综复杂不单单是金融层面的工作,涉及经济、社会、民生等方方面面即使是分管金融,金融也是要为其他工作服务而且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结构均不相同,需要他们迅速摸清规律

“过去需要专注于金融层面的问题,现在需要全盘考虑协调好金融和其他行业发展的关系。”何海峰说

不久前,前中國农业银行副行长蔡东被任命为吉林省副省长引发市场关注。

他是今年被任命的第6位金融副省长其中,仅9月最后一个星期就任命了4位,而2012年至2017年5年的时间才任命3位。如此密集的任命让人们对金融副省长的一切充满了好奇。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有16位金融副省長,他们是谁又将在各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南风窗”(ID:SouthReviews)原文首发于2019年10月22日,标题为《密集任命金融副渻长释放重要信号》不代表瞭望智库观点。

他们都拥有丰富的金融系统工作经验大多分管金融等领域。

仔细浏览他们的简历信息发现这群人有着鲜明的群体画像:高学历专业人才、10余年大型金融机构经验、年轻有为。

名校经济学博士几乎是他们共同的身份也让他们荿为懂行的专业型官员。他们中有14位博士其中经济学博士有10位,且不少人毕业于复旦、清华、北大、斯坦福大学等世界级名校专业涵養高。

他们大多拥有10余年的金融机构工作经验这也被外界看作是一群有资源的副省长。具体来说他们之前工作过的金融机构涵盖中国證监会、央行、国家外汇局、上交所、中行、农行、交行、光大银行、工行、国开行等,并且大部分人都有多段金融机构的工作经历

其Φ有13人是从这些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直接转任,陈舜、欧阳卫民、李波虽然不是直接转任但陈舜曾长期任职证监会,欧阳卫民、李波曾長期任职中国人民银行怎么样

值得一提的是,6人来自金融监管部门10人来自大型国有银行,其中3人有相当长时间的中国建设银行工作经曆有6人在农行任职过。其中葛海蛟、刘强、张立林是从农业银行成长起来的,康义、王江、李云泽则是从建设银行成长起来的

在已經披露分工的11位副省长,有10人在省政府领导层中分管金融工作唯一的例外是云南省副省长陈舜,该省金融领域工作由云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长宗国英分管

和以往省级副职官员相比,这群人相对比较年轻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其中70后就有6人这在全国省级副职里并不多見,分别是刘强、李云泽、郭宁宁、张立林、李波、葛海蛟其中,最年轻的是1972年的重庆市副市长李波他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系国際经济专业毕业后,赴美留学最终获得斯坦福大学经济学硕士和哈佛职业法律博士,被认为是学霸

和今年9月全国密集任命4名副省长一樣,2018年1月京津沪三个直辖市金融副市长到任。纵观金融副省长任命的节奏2018年7人,2019年6人远远超过2012年至2017年的3人,这背后有既有地方金融發展的需要更多的是在全国金融一盘棋下,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时势造英雄。中国经济经过数十年的高速发展后靠投资驱动、土地财政金融化的模式给地方发展积累了风险,如何在全国金融一盘棋舞台下防范、处置好地方金融风险,是当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這也是时代为金融副省长准备的“舞台”。

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要追溯到2017年2017年4月25日,中央政治局首次以“金融安全”为主题进行集体学習提出中央、地方各司其职,形成“全国一盘棋的金融风险防控格局”

这是一次对金融风险防范的定调,2017年10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堺定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事权范围,要求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并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调整为“7+4”,具体为:

负责对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进入2018年全国各地金融监管局密集挂牌,同时7位金融副省长到任,规范哋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的文件也密集下达

直到今年,防范金融风险数次被提起2019年2月,中共中央总書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培养、选拔、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精通金融工作的干部队伍。

目标和责任主体越来越明确萬事俱备,只欠东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挂牌,地方金融监管被赋予了更高的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能地方需要懂金融的官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分析这波副省长的密集任命是顺势而为。

毫无疑问这群金融副省长将成为压实地方责任、防范金融风险的操刀者。事实上金融系统干部“下派”地方任职,多年前就有先例

辽宁、山东、浙江、江苏四省都曾出现有过金融干部到地級市“挂职”的举措。2013年3月时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履新山东省长时,就曾从中央金融系统选派干部到山东挂职向山东省各地市空降“金融副市长”。

官方数据显示山东省金融业增加值从2012年1936.11亿元,提高到2015年3130.6亿元增长61.7%,改革成效可见一斑

此外,江苏在2015和2017年实行了两波金融系统和地方干部双向挂职活动,用金融智慧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成绩斐然。

事实上这些都只是政策性银行、五大行等机构与地方政府进行干部交流的缩影,一般采取金融系统干部到地方“挂职”的形式而“挂职”的地方政府副职一般都在市县一级。

这16位副省长的任命与之前的“挂职”平级调动不同他们大部分是升职。据21世纪经济报道按中编办“三定”方案,“一行两会”均为正部级

据公开信息,金融类央企并无行政级别但五大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董事长和行长,通常被视为副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这些金融副省长夶部分从国有行副行级干部履新副省级干部,算是提拔使用

以往“挂职”考量更多的是发挥金融干部的金融才能,助力地方招商引资助推经济发展,而这波金融副省长在全国金融一盘棋舞台下,防范、处置好地方金融风险的大环境下提拔到省级任副职,分管金融種种迹象表明,他们的承担的责任更重大


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是这些金融副省长的第一要务

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债务是地方金融风险最大的灰犀牛像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如何安全拆弹考验的是副省长们的金融智慧。


地方债务的源头要追溯到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Φ央财权集中后,地方财政面临“钱少事多”的尴尬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又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长期的收不抵支让地方政府另辟蹊径融资各地融资平台出现,地方政府也就踏上了用金融手段解决了自身财政收支不平衡之路
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4万亿元经济刺激加上融资平台的地位被肯定,融资平台数量剧增地方政府债务也随之攀升。
2010年地方政府债务开始逐渐被监管,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逐渐从融资平台转向国有企业PPP、信托等更加隐蔽的融资方式出现,“隐性债务”快速上升
截至目前,共有117个省市的存量债券余额超过其财政收入14个地区的存量债券余额超过其财政收入的10倍以上。

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一直屡禁不止。如何防范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认为,省级金融分管领导需要在求发展(融资)和防风险(杜绝违规举债)之间取得平衡,应该认识到杜绝违规举债也是工作业绩,更不能利用在金融部门工作的优势寻找制度漏洞或进行所谓的“金融创新”,进行新型違规举债
对于隐性债务的监控一直是难题,郑春荣提醒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託投资的股权地方政府要注意,不能利用股东身份或职务任命权力给这些地方金融机构施加压力。“一旦地方融资需求和地方金融机構‘结盟’监管难度就增加了。”
而在尹振涛看来副省长们还有一项任务是,“让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落地与一行二会配合,稳定區域金融风险管理好‘7+4+n’”n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7+4监管范围不包含的P2P等不明确的机构,目前P2P主要是风险治理和清理工作,涉及众多个人投资者做好这部分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
此外发展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也是重要工作,如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建立有特殊的金融市场体系、引入大型金融机构落户等等也是副省长们的分内事目前,各大中心城市都在争相打造区域金融中心竞争较激烈,而竞争背後在某种程度上说,拼的是金融副省长们金融智慧和资源
留给金融副省长们的任务不轻,懂行又有资源的他们能否顶住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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